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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0-4077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19:54: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下简称“院”)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保养,更好地为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总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车辆指院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三条 院综合部是院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院车辆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

第四条 综合部车队队长负责院公务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三章 配备和使用原则

第五条 院领导班子配备管理车辆,保证工作需要,不固定给个人。主要负责人配备的公务车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以内的轿车;其他负责人配备的专用公务车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以内的轿车。

第六条 若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若院领导班子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按照配备标准购置。院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七条 达到更新更换下来的车辆经过修理,改作市内短途使用,累计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行驶超过20万公里,或达到报废条件的,申请报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院所有车辆由车队队长指派专人驾驶及负责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要求车容要保持整洁,车况良好,每季度车队对院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九条 院所有车辆的证明、车辆的年检、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等事务统一由院车队管理。

第十条 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车队队长报告,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院员工因公外出用车须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由车队队长依工作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一个人出差原则上不予派车;出差时间超过半个月也不予派车(勘测除外)。市区内办公用车,根据车辆情况派车。

第十二条 院级领导用车外,各车辆在未出差出海口辖区时,一律将车停在院办公楼的停车位上。

(一)司机无论何时出差回来(海口),必须把车开回停放在院停车位,把车钥匙交给门卫,并及时向队长汇报。违者警告并罚款100元一天。第二次违反者,罚款1500元;第三次违反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有接待任务,接送客人、会务、特殊情况经主任、队长同意,可开车回家听从安排。

第十三条 院领导出差或休假期间,其公务车将作为公务机动车辆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和熟练的驾车技术。车队队长要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记录安全行车、违章行为及奖惩资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兼职司机可以代替出车,兼职司机的审核认定和行车待遇:

(一)由综合部定期组织对推荐(含自荐)的兼职司机人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明确兼职司机的行驶范围,将兼职司机审核表报院领导批准后列入兼职司机使用人选。

(二)兼职司机出车期间除按本人正常出差补助外,再增加补助30元/天(海口市辖区除外)。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

(一)本院车辆采用IC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车辆加油定额管理,各车辆每月油费最高为5000元。特殊情况司机需要用现金加油,须报经综合部分管主任同意,并由乘车人在发票上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二)司机必须准时将每月30号车辆的里程数上报队长,综合部将会不定期抽查记录情况。若发现加油量不符,处1000元罚款。屡犯不改者,取消其驾驶资格。

(三)核定油费以车辆加油卡为准,如加油与里程表公里数误差过大,要调查车辆耗油情况,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 每月由院车队举办一次安全教育警示课并培训技能并公布油耗及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指定的会务、接待专用车辆,平时不准乱用。

第五章 车辆使用与保养

第十九条 保养修理

(一)院车辆实行定点保养修理。单价28万元以上车辆,在该品牌的4S店保养修理;其他车辆在定点维修厂保养修理,定点维修厂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每两年招标一次。

(二)车辆保养按照规定的里程或时间进行,里程或时间以先到为准,由车队负责送厂保养。

(三)车辆修理由驾驶员提出,填写修理申请单,车队长审核签字,然后由采购人员询价,经综合部分管主任批准后送修理厂。要求修理厂列出修理项目清单,修理费用1000元及以下的经车队长审核;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的须经过综合部分管主任批准。

(四)车辆修理完成后,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部门与车队长共同验收,分别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字,经综合部分管主任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修理如需要更换零部件,单价超过2000元的须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收回,交综合部核实并经分管主任在结算单上签字,方可以报销费用。

(六)车辆在出差途中出现故障,由驾驶人员电话报告车队长,经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车辆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修理手续。

(七)车辆保养修理费用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车辆大修

车队根据车辆行驶里程、上次大修时间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等情况,于每年11月份编制下一年度车辆大修计划报综合部,经审核后,由车队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报废

(一)车辆达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机动车报废条件可申请报废。

(二)由车队提出车辆报废申请,经综合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院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料保存

(一)所有车辆有关资料(保养修理项目清单、保养修理结算单、报表),本年度内由车队负责保管,年终移交档案室保存。

(二)车辆管理系统数据由信息部按规定保存。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三检查”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确保车容整洁。

第二十四条 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院与驾驶员共同负担。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开车时要集中精力,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十六条 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开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损失,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违章罚款由驾驶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及处理

(一)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交通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院级领导或综合部主任汇报以便协助处理;如属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车队队长报告。车队负责车辆交通事故统计、信息上报综合部。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者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四)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给予扣减工资之处罚: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6%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8%处罚,不超过1000元;

(4)机件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8%处罚,不超过1000元。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做好安全驾驶服务。行车前要坚持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准确、可靠的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 院司机应服从车队统一安排,在出发前,司机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外出期间,应听从用车人员(或带队人员)的工作安排,手机要二十四小时保持畅通,随叫随到。出差回来必须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延期报告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天。

第三十一条 司机驾驶过程中不使用手机或配戴耳塞,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驾车,违者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第三十二条 院职工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负责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辆作私用,出差回来应及时将车辆停在院里。节假日及下班时间,未经许可车辆一律不得使用,一经发现,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100元。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章、损坏、失窃等,除扣掉保险赔额后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当日连续开车超过400公里或连续开车8小时的应停车休息20—30分钟。停车等人超过10分钟的应关闭空调和发动机,以免浪费油料。

第三十五条 兼职司机用车规定:

(一)兼职司机用车要经过本部室主任同意。

(二)通知车队安排,用车时必须登记用车时间及地点,返回时必须登记交车时间,并将钥匙交回门卫。

(三)未经同意安排私自用车者罚款1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违反规章将严肃查处。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

31来源:监察局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5]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细则》(试行)(陕办发[1997]11号)、《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8] 19号)和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汉办发[2009] 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属地管理的财政供养单

位购置、管理、使用的各类工作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统筹兼顾、按编配置、严格标准、从严审批、科学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保事业、保急需,实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机制。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车辆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办理登记注销及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务车辆注册登记的把关,指导用车单位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审核购车资金来源,按规定组织车辆的统一购置、配备,办理资产登记、变更等管理事宜;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购置、管理、使用中执行财经纪律规定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按规定进行购置审批,并负责对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规依纪对违纪单位和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车辆购置标准

第四条

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节约、环保、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统一配置国产车。

第五条

各级公务用轿车购置更新标准执行省市统一规定,即:县级单位、副县级单位,购车价格分别在20万元、18万元以内;独立的科级单位(含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乡镇等),购车价格均控制在15万元以内。

第六条

严格控制购置大排量的越野车或商务车(面包车)。确需购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购置国产越野车,其价格标准为:县级领导控制在3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23万元以内(控制价格包括车辆购置税在内)。

第三章

车辆编制

第七条

全县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数由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统一颁发《公务用车编制证》(以下简称《编制证》)。用车编制审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不得超编制配备车辆,实行“一证一卡”制,由用车单位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颁发。《编制证》是用车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凭证和购置配备的依据,由用车单位保存;“编制卡”是单车配备的凭证,实行“一车一卡”,作为办理车辆购置、报账、注册登记、调配、过户、报废、更新等手续的依据,注册登记后由交警车管部门收存车辆档案备查。编制内的车辆,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车辆运行费。

第八条

上级部门全额配备、调拨、社会捐赠以及项目用车,必须提供相关文件并纳入编制管理,占用单位车辆编制数。如单位原有车辆已满编,使用单位须及时向县纪委、县财政局备案,实行编外管理,使用报废之后不得更新。

第九条

由上级投资、本县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关于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批后纳入车辆编制统一管理,车辆费用依规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医院、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森林防火等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所配备的特种车辆,其编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另行核定。

第十一条

县直属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单独配备公务用车,其机构人数计入本单位配车编制总人数之中。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按照县编委、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工作人员编制数、工作量大小及工作任务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纪委按县级在职领导职数每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职县级非领导职数按每2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二)县委、政府部门班子成员每3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县委及政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用车,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含领导职数)、工作量大小和工作任务,一般按每20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个别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可按10—1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群团、直属事业单位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四)乡镇可配备l辆公务用车,辖区人口2万人以上的加配1辆。

(五)县委、县政府下属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按领导职数及单位工作人员编制数确定车辆编制,其具体处理办法为:经费独立核算的正科级事业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经费未独立核算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和所有副科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核定公务车辆编制,具有独立行使相关工作职能且经费独立核算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县公务用车购置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配备内部通勤用车(17座以上),由用车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审定后,可不占公务用车编制。

第四章

车辆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由县纪委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六条

县纪委或县购车审批领导小组对公务用车的审批每年5月、11月各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车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前,需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单位公示7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二)县财政局审核。主要审核申请单位车辆编制和资金来源情况,对符合购置规定的颁发“编制卡”。

三)县购车审批领导小组或纪委审查、审批。审批单位按本 《办法》的规定审查同意后,向用车单位、财政局、交警车管部门和会计核算中心发送载明购置价格、标准和资金筹措等事项的审批文书。

(四)购置配发。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审批意见,按照购车标准、价格等规定统一采购、配发。

(五)车辆入户。交警车管部门凭购车审批单和其他应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车辆入户。

第十八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主要领导购置公务用车须向市纪委报批并备案。

第五章

车辆配发和资金筹集

第十九条

全县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购置、统一配发。经费预算属地管理的所有单位,公务用车由县财政部门依据县纪委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同意购车的审批意见,按现行政府采购机制统一集中购置和配发,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购置“二手车”的也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统一购置公务用车的资金采取单位自筹的形式,鼓励购车单位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第六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统一购置配发的公务车辆,由用车单位在财政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上级业务部门直接配发给单位的公务用车或其它特种车辆,由用车单位按车辆编制管理规定在纪检机关、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财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交警车管、会计核算部门应凭公务用车审批机构出具的有效批准手续和其他相关手续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挂牌和报账事宜。否则,不得受理、登记和做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公务用车支出管理,逐步实现单车费用定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试行车辆支出费用公务结算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公务用车不得从事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一车一牌管理使用规定,严禁挪用车牌、套牌,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和未经批准私自安装警灯、警报器。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努力节能降耗,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坚持做好等级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准驾驶公务用车。

第七章

车辆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的处置,是指对公务用车的调拨、出售、转让、变卖、置换、报损、注销、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公务用车的处置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执行,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实施,各单位不得私自处置车辆。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准转让、变卖,确需转让、变卖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报废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凡符合注销(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务用车处置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注销登记(报废)等国有资产账目变更手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在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审核审批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的;

(二)政府采购部门不按规定统一集中购置配发的;

(三)交警车管部门不按规定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

(四)车辆使用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报废)登记的;

(五)车辆使用单位私自购买、违规购置、豪华装修、私自处置公务用车,长期使用或借用下属单位、企业、行政相对人、服务对象车辆,以及由于管理不严,导致公车私用问题突出,违规驾驶公务用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厂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厂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费用,根据***《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化、社会化、货币化的改革方向,对相对固定用车实行有偿服务,对一般公务用车加强管理,减少费用支出。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是厂相对固定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厂工程车辆、生产指挥车辆不在范围之内。

相对固定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厂党政正职服务的公务车辆。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除相对固定用车以外的,为厂领导、厂副总师、厂长助理以及厂机关(部门)提供服务的公务车辆。具体包括:接待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的公务活动用车;参加油田集中组织的内外部检查、调研、学习、会议等活动用车;上级单位(部门)领导安排的有关工作用车;厂机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用车。

三、管理措施

(一)相对固定用车

享受相对固定用车的厂党政正职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由厂长办公室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厂缴纳相对固定用车有偿使用金人员明细表上报***。厂相对固定用车人员有偿使用金,由人力资源科负责按照油田规定标准在绩效工资兑现时代扣,并上缴***财务科。

(二)一般公务用车

1、压缩一般公务用车总量,在现有基础上压缩10%以上。由装备科负责,根据厂机关(部门)工作情况测算用车总量,将压缩的车辆充实到生产一线,对运行费用较高的公务用车进行封存,对达到报废标准、安全状况较差的车辆实施报废。

2、实行车辆费用单独核算制度,控制车辆费用总额。由***负责,根据厂机关科室(部门)领导职数、人员、工作性质等情况,核定科室(部门)车辆费用总额,经营管理科负责对厂机关(部门)车辆费用月度考核预兑现、年终考核总兑现。

3、对厂不实行相对固定用车的处级领导干部,由***负责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用车费用,因公用车时,由***负责派车,费用进入包干费。

4、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调派程序。由生产服务大队负责,对不同科室(部门)同方向公务用车的,统一安排公务车辆集中接送,费用分担。确需长途公务用车,用车科室(部门)首先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由***负责安排车辆。减少100公里以外的长途公务用车,100公里以外的长途公务用车一律由厂长批准。厂提倡乘坐公交车辆,据实报销车费。

5、厂承办上级部门检查、调研及其它接待等工作用车,由承办科室(部门)申请,***批准,***负责派车,用车费用由厂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要依据不同科室(部门)工作性质、人员状况,核算科室(部门)包干费用,加强费用管理。***要根据厂机关科室(部门)工作性质、人员状况,确定公务用车总量,做好车辆调剂、压减、封存、报废及有关资产上交、转移工作。

(二)厂生产用车(工程车辆、生产指挥车辆)不能相对固定使用,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申请和审批制度落实,杜绝将生产用车变相作为一般公务车辆使用,节约生产车辆使用费用。

第四篇:兰州大学院士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院士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院士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使用效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院士公务用车为甘肃省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为在甘两院院士配备的轿车。

三、院士公务用车的所有权及报废更换根据省上的要求和相关办法执行。

四、学校在征求院士个人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对院士公务用车实施管理的具体归属单位(简称“院士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下同),原则上应为和院士有管理隶属关系的校内单位或后勤集团运输中心。

五、院士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作为责任单位,需承担与院士公务用车管理运行有关的职责,主要包括:

1.承担车辆管理和行驶中的安全职责,建立健全院士公务用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规范管理、精心服务、合理调度、提高效率、确保安全,保证院士用车。

2.承担在院士公务用车管理运行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驾驶人员薪金、燃料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年审费、车辆购置过程中除所有权单位已付费之外的需一次性支付的税费及其他与车辆管理使用有关的费用。

3.在征得院士同意前提下聘用技术熟练、综合素质较高的专职驾驶人员,并做好专职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交通规章,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树立良好形象。为保证安全,除聘用的专职司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驶院士公务用车。4.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范,及时做好故障排查和维修,维持车辆最佳状况,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5.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院士公务用车的年检年审工作。

6.若有违章或肇事情况发生,负责及时联系处理。7.认真开展与车辆管理运行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若院士公务用车管理单位为院士所在学院,由后勤集团负责协助做好院士公务用车入户手续办理、年审年检等工作,并由院士本人、学院、后勤集团和人事处共同做好院士公务用车的交接工作。车辆交接后,由学院承担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兰州大学非统一调度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10]4号)执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行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中国农业大学

行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学校各职能部门行政公务用车的需要和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驾驶使用规定

1、公务用车只供学校各职能部门行政办公公务使用。

2、驾驶公务用车者须持有北京市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实际的道路驾驶经验。

3、学校各职能部(处)长外出办理公务时可驾驶公务车辆。

4、学校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外出办理公务确需驾驶公务车辆的,须经所在职能部(处)长或指定的其他领导签字批准。

5、学校特殊公务专用小车,如机要文件传递、财务处提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用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由原单位和后勤管理处协商派出专职司机专车负责,不纳入公务用车的统一调度范围。

6、使用公务车辆,不负责提供司机,车辆由使用人自行驾驶。确需驾驶司机的,由用车人自行安排。

7、公务用车一般只允许在北京市界内使用。公务车不办理长期租用业务,不办理私人租用业务。

8、职工上下班不提供公务用车。

9、驾驶公务用车者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爱护车辆。因驾驶者

本人责任致使保险以外的损失赔偿的,由驾驶者自行承担。

二、公务车借用归还程序及相关规定

10、学校各职能部(处)长外出办理公务,可直接到公务车辆停放处办理用车登记手续。

11、副处级及以下办公人员外出办理公务,确需驾车的,持所在职能部(处)长或指定的其他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公务用车申请单”,到停车处办理公务车借用手续。

12、特殊专用公务车使用时,由专车司机直接到停车处办理公务车登记手续,归还车辆时由专车规定使用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

13、除特殊情况外,使用公务车须在当日内办理归还手续。

14、公务用车在东、西校区间可交叉办理归还手续。

三、公务用车收费及费用标准规定

15、公务用车实行收费制,相关费用从用车人单位的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

16、公务用车每公里收费1.2元。用车在四小时之内的按实际行驶公里数计费。超过四个小时的除按实际行驶公里数计费外,每半小时收耗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要求安排专职司机驾驶公务用车的,收费标准按校内经营用车收费标准计费。

17、公务用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费用,如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自行加油费等,由用车人单位自行负责。车辆违章罚款由用车人本人自行负责。

18、公务车收费只办理校内转账业务,不收取现金。

四、公用车辆管理机构职责

19、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调度、清洁保养、维修维护、车辆加油和报损理赔等业务,保证各车辆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20、公务用车管理机构负责各单位公务用车的登记、记录和统计,每季度将各单位用车情况汇总报纪检监察处备案。

21、公务用车的各项支出及人员经费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不纳入经营范围。

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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