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么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么?
经常会碰到很多人咨询这样的问题:我们现在要离婚了,结婚时给了女方数万元的彩礼,现在可以要回来么?
那么,离婚时彩礼到底是否可以要回,这个要分情况而言。说一个典型案例:许某和赵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不到三个月双方便决定登记结婚,准备登记后再办理酒席。登记前,男方父母根据当地的风俗给了女方5万元的彩礼,并送女方价值2万元的金银首饰。登记结婚时,按结婚登记程序,双方进行了婚检,结婚登记在前,婚检报告在后。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婚检报告显示女方患有不适宜结婚的传染病,遂双方也没办理酒席,更未共同生活。之后,男方很痛苦,也很无奈,遂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那么,离婚时,男方赵某能要回彩礼么?
律师说法:现实生活中,一般一方给付的彩礼都是用于置办婚礼及购置家具所用,很多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结合本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所以,现男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7万元的彩礼,如果双方协商未果,男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大家在遇到相关彩礼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自己属于哪种情况,是否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第二篇:离婚时,结婚彩礼应该返还吗
法律快车()第628期律师访谈
李凌峰律师:离婚时,结婚彩礼应该返还吗? 本期介绍:
2010年9月,相恋1年的胡祝哥与林琦准备结婚,林琦向胡祝哥提出要一套高档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11月20日,胡祝哥及其父母来到林琦家,将购买的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交给了林琦。不久两人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2011年2月举行了婚礼。
可是,结婚不到两个月,两人的感情就发生了变化,常常因琐事争吵不休,于是,林琦搬回了娘家生活。3月末,胡祝哥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他与林琦的婚姻无效并退还结婚礼金。(以上人物皆为化名)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通过案例为我们解答离婚时结婚彩礼应不应该返还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访谈嘉宾:
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都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优秀律师,2007、2009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04年10月、2009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
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
法律咨询:137-5651-0205(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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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李凌峰律师: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小婷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2、法律快车网:
分析案件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什么叫做“结婚彩礼”?
李凌峰律师: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实际生活中,也包括男方及其直系亲属给付女方的订婚钱、过节彩礼、见面礼、改口钱等。
3、法律快车网:
法院应该支持胡祝哥要求判决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吗?
李凌峰律师:
胡祝哥要求判决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其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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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离婚返还彩礼案代理词
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 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诉赵X离婚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经人介绍后,在相互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双方已不在联系,感情淡漠到了极点,形同陌路,且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原告XX为结婚而给付给被告赵X家的彩礼50000余元,被告应当返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进行婚姻登记,但并没有共同生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钱。对于该事实,被告方辨称,原、被告之间发生过性关系,已共同生活,不应返还彩礼。对此代理人认为,被告所称并不属于共同生活的范畴,所谓的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是指为双方为共同生活做准备,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性的,稳定性的,而非短期的,偶尔的、间断性的。如果简单的以婚姻登记后有过性关系,即认定为共同生活,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的真谛,也不符合民众对夫妻生活的正确认定。故对于被告该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法庭质证及辩论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以及结合案外证人的证明,已充分证实了原告已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50000余元(其中包括现金31800元和18790元的黄金戒指、项链等佩戴饰品),对于该事实,被告对现金数目以及收到过戒指、项链等饰品予以认可,但辩称31800元现金中包括改口费用以及虽然收到过戒指等饰品,但并不清楚这些饰品的价格,对此本代理人认为,第一、改口费用是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前提的,而现在这种前提已经不存在了,改口费用也应返还,况且改口费是双方相互给予对方的,根据本市相关风俗,双方收到的改口费用也是相同的;第二、原告主张返还的戒指等首饰,都有相关的购物票据一一对应,完全能够证明其购买时的价格。另外,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被告曾经给原告买过一个戒指,要求原告返还戒指和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改口费。对此,可以看出,被告对于这种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前提的赠与,当这种前提不存在时,被告也是认为一方应当返还结婚之前赠与对方的财物的,这其实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是一致的。综上所述,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50000余元彩礼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法律引导,消除彩礼这种封建社会陋习,使婚姻真在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也使社会风气更加和谐良好发展。代理人年月日
第四篇:订婚当天分手,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订婚当天分手,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郑某在网上结识李某,通过几天的接触,二人聊得十分投机,便相约见面。在郑某的邀请下,李某欣然赴约,双方倍感相见恨晚。相识十天后,二人商量订婚事宜。双方家庭虽有反对,但无奈二人坚持,随即郑某向李某转账2万元作为彩礼。订婚当天,李某及家人姗姗来迟,郑某家人便以错过好时辰为由指责对方,双方爆发争吵。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状况,李某十分气愤,提出与郑某分手,但不愿退回2万元彩礼。郑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通过二人网聊、相识、恋爱的基本事实,认定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郑某给李某的2万元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具有彩礼性质。现因李某不愿结婚并终止恋爱关系,依法应当返还彩礼。经法官调解,李某最终退还给郑某1.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某给李某的2万元是否具有彩礼性质?恋爱关系终止后李某是否应当返还给郑某?深圳知名婚姻家庭金牌律师马成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按此风俗,男方娶妻时,应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在某种程度上,彩礼系男女双方关系从不确定走向确定的一种保证。若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后,彩礼的目的也就实现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回彩礼的道理,但若没有结婚登记或者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落空,则有必要返还。本案当事人郑某与李某虽相识时间短,但二人因有结婚意愿而达成合意,因此郑某汇给李某2万元,可见这2万元属于彩礼性质。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若双方未达成婚姻则应赠与撤销。本案中郑某为了结婚目的汇给李某的2万元属于婚前订婚阶段向女方支付的彩礼,二人最后因家人原因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应返还彩礼。
虚拟世界天涯咫尺,信息时代网络交友成为一种流行的交际手段,由网络相识相知步入婚姻殿堂也演变为生活时尚。但网络交际本身具有”双刃剑”效应,扩大交际的同时亦面临着滥竽充数的低劣欺骗,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马成律师提醒广大网友,畅游网路时,既要端正自己态度还须防范陷阱重重,关键时刻更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篇:分手了,离婚了,彩礼能返还吗(推荐)
分手了,离婚了,彩礼能返还吗
小张与小刘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一年后在双方家长的参与、主持下办理了订婚仪式,邀请亲朋好友参加、见证。按照习俗,在订婚仪式上小张家作为男方当众给付小刘家彩礼5万元并送给小刘一枚戒指。之后小张和小刘便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年后,二人发生矛盾,小刘提出分手,小张也同意,但是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遭到小刘的拒绝,小张遂起诉至法院。
小张主张,其与小刘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夫妻关系,现二人分手理应适当返还彩礼。小刘则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之久,期间还曾流产一次,而且双方都没有稳定工作,收入很低,彩礼钱已经作为生活费消费了3万元,剩余的2万元也不应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为法律原则性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应视情况酌定应予返还的数额,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较长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等情况。本案中小刘与小张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两年时间甚至怀孕堕胎,法院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小刘返还小张2万元彩礼钱。另外,关于小刘提出彩礼钱作为生活费消费了3万元的主张,因彩礼钱应是给付女方个人的婚约财产,小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