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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70406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0 03:31: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促进创客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将深圳打造成国际创客中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本试行措施。

一、建立完善创客空间

(一)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客空间。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支持创客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创客空间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支持创客空间完善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创客空间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予以不超过购置费用、最高300万元资助。

(四)创客空间用地纳入我市新型产业用地范畴,在全市产业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市、区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用于创客空间的建设发展。

二、培育创客人才队伍

(五)支持创客、创客团队在深圳发展,建立创客自由探索支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予以最高50万元资助。

办好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广聚国内外创客和创客团队。对竞赛优胜者按我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办理入户,对其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并可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六)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七)创客人才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各区为创客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三、强化创客公共服务

(八)支持各类机构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九)支持创客向各类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创客购买科技服务,单个创客空间年度发放额度最高100万元。

(十)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客开放。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创客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十一)支持各类机构为创客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成果交易、产品推广和咨询等服务。

四、营造创客文化环境

(十二)营造创新、开放、互联、共享的创客创新文化氛围。支持基于开放源代码许可协议的软件、硬件开发,鼓励软件、硬件供应商向创客开放接口、平台和开发工具,促进创客加入和集聚。

(十三)鼓励创客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框架下,开展产品众筹、研发众包等商业模式创新。

加大涉及创客活动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保留的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公开,公布目录清单。

(十四)支持各类机构在本市组织创客交流活动,鼓励国际创客、创客团队、创客组织在本市举办创客交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300万元事后资助。

(十五)支持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鼓励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100万元事后资助。

(十六)支持各区和社会机构,利用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等公共活动场所提供小型开发工具和展示空间,营造创客社区网络。

五、拓宽创客融资渠道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客服务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投贷联动、集合债、区域集优债等服务项目,为创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十八)选择信用良好、运行规范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开展创客众筹专项融资试点,鼓励企业孵化机构、众筹平台等开展创客导师辅导、创客产品推广、知识产权融资等服务。

(十九)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客提供个人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

六、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二十)市政府设立创客专项资金,对创客空间、创客项目、创客服务、成果转化和创客活动予以支持。

(二十一)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引导功能和杠杆效应,全面撬动银行、保险、证券、股权基金等资本市场各种要素资源投向创客发展。(二十二)政府设立创客母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客投资基金。鼓励创客投资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结合,通过阶段参股、收益让利、风险补偿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投资创客项目和创客初创企业。

(二十三)本试行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二十四)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试行措施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各区应当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试行措施制定实施办法。(二十五)本试行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注:以上内容“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由168地产网产业地产资讯部提供。

第二篇:长沙市岳麓区促进创客空间(社区)发展

长沙市岳麓区促进创客空间(社区)发展

实施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升创新创业氛围,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局面,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发展创客空间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创客空间(社区)是以创业咖啡吧等为载体,整合创业信息、创业辅导、创业投资等创业资源要素,为初创者搭建的具有共享办公、人才交流、技术分享、市场拓展、项目对接等多层次、多元化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本办法所支持的创客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空间布局。创客空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头脑风暴间”、创业咖啡吧、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创客沙龙区等公共服务区域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具有分享交流、对接洽谈、培训服务等功能。

(二)服务内容。配备和引进专业管理团队(规模在8人以上),可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法务咨询、媒体资讯、政务服务等创业服务。定期开展创业资源对接、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路演等服务活动,每周开展活动不少于一次。

(三)公益导向。创客空间公共服务区域免费向创客群体开放,不得收取场租费用和网络服务费用。创客空间提供的其他配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不得提供高档餐饮服务,不得以创客空间名义开展会所性质的经营。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在岳麓区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场所,已接纳一定数量创客群体,且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内容丰富、主体明确的众创空间,可申请以下政策支持:

(一)创客空间建设补贴。鼓励法人主体新建、改建创客空间,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含投影、音响、100M宽带接入和无线网络全覆盖等),拥有咖啡制作、沙龙(会议)交流、隔间或卡座办公等功能。经认定,给予创客空间一次性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费用补贴30万元。

(二)创新创业赛事活动补贴。支持创业空间举办各种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提升创新创业氛围。对经区政府批准、认定的全区性的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创客空间申报支持资金时,应提供:

(一)申请表。

(二)创客空间发展报告(包括运营基本情况、活动组织情况、服务开展情况等的原始记录和图文资料)。

(三)房屋面积测量和宽带接入证明,创业活动证明材料,服务机构组建或引进情况,资金投入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购、租等原始凭证。

(四)建设、运营、投资单位和入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示范创客空间和合格创客社区的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对扶持对象的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一年一申报,一年一核准。且该创客空间内的运营服务机构、初创孵化企业的工商税务需登记在岳麓区辖域内(不含高新区麓谷基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支持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资金专项支出,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加强该专项资金使用的绩

效评价和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经查实,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与我区其他政策不重复适用。对确定为市级示范创客空间的扶持对象,执行长政办发„2015‟26号文件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篇: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客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15]4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促进创客发展的政策,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资金实际需求,每年安排创客资金促进创客发展。

第三条 创客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透明高效、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创客资金支出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二)对创客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复核,会签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创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创客资金绩效检查或者再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创客资金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二)编制创客资金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开展创客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和公示工作,编制创客资金项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

(三)按职能分工,跟踪项目实施、验收及工作考核,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定项目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自有资金;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四)对获得的创客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统计等工作;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创客资金资助对象为: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依托于本市商事主体、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从事创客研发项目的个人;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客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二)项目单位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资助的情形。

第九条 创客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项目:

(一)建设完善创客空间

1.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者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的单个创客空间,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3.对孵化器建设和能力提升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4.对创客空间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用设备等,予以不超过购置费用、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培育创客人才队伍

5.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的项目,予以单项最高50万元资助;

6.对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经该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开设的创客实践室予以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强化创客公共服务

7.对各类机构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四)营造创客文化环境

8.支持创客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300万元事后资助;

9.对创客组织、创客服务行业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予以最高100万元事后资助。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项目中,创客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的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800万元。资助对象为企业且资助方式为无偿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投入额。

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额度,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限制。

第十条 创客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者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申请人予以资助。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根据支持对象、支持项目的类型不同,通过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明确界定不同资金使用方式的适用条件、运行模式。

对已申报或者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创客资金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预算、支出计划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结合创客资金工作计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创客资金预算规模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审核创客资金支出计划,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创客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创客资金支出计划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全面保障市政府促进创客发展的各项政策和重点工作;

(二)统筹安排资金预算,强化市级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带动和放大区级财政和社会资本投入;

(三)综合平衡各支出范围的资金需求,按照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计划,优先保障重大活动和重点项目;

(四)必要时为落实市政府决策进行政策性预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资金安排的依据,确保创客资金使用取得良好效果。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本办法编制创客资金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明确资助领域、资助内容、资助额度、资格条件、申报主体细化要求、申报程序、评审办法、资助规范、项目信息公开等内容,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建立创客资金项目库,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市科技创新部门常年接受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分批申请截止日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的项目应当通过其依托单位或者其所在创客空间、孵化载体申报。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为本市在校学生的,应当经该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及职能分工分批组织开展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创客资金项目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将通过市财政部门复核的创客资金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拨款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原则和项目实施要求。在拨款时实行监管银行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设或者确认监管银行账户,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的监管账户,项目单位根据合同按进度向监管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按照项目单位与市科技创新部门签订的合同进行支付监管。

对于事后资助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文件办理拨款。

(二)对预算管理单位的资金指标下达

在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属市本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下达给项目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属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下达给所属区财政。

第二十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对事前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创新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事前资助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创新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使用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提供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创客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者提出项目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当报请市科技创新部门审核。项目安排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具体资金使用方案的调整,按程序报市科技创新部门审定,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对因故中止或者被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对于已开支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及时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创客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客资金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创客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违反规定的,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创客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和项目资助申请,并列入我市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创客资金相关信息应当由相关部门依职责按规定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创客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四篇:2015年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2015年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

(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客交流活动、创客实践室、个人创客)

一、审批内容

(一)创客空间:为创客活动提供空间载体的项目资助。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二)创客服务平台:为创客活动提供开放式服务的平台类项目资助,重点支持创客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等服务平台。

(三)创客交流活动: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支持在深圳举办的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市、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活动。

(四)创客实践室:对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建设创客实践室进行资助。

(五)个人创客:对社会创客、在校学生自行设计并制造具有创新性作品实现创意的创新活动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创客空间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二)创客服务平台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创客交流活动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采用事后资助方式,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创客实践室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创客实践室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五)个人创客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创客创新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创客空间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 4.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5.入驻创客或项目不少于20个。

(二)创客服务平台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职管理团队; 3.具备为创客提供教育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

(三)创客交流活动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2.创客交流活动应当是在深圳举办的创客主体论坛、创客大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跳蚤市场、创客集会、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活动。

3.根据《2015年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总体方案》规定由市财政支持的2015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包括创客周整体宣传、创客高峰论坛、微观装配实验室(Fab Lab)互动体验展、制汇节(Maker Faire)、创客周开幕式及高新区主会场安保和交通疏导、海峡两岸创客力量主题活动)。

(四)创客实践室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

2.申请单位能够提供一定面积的创客实践室用房; 3.申请单位有专门创客实践室管理人员或团队; 4.申请经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个人创客

1.创客个人应当通过其依托单位(包括创客空间和孵化载体)进行申报;

2.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单位是学校的,应为高级中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

3.项目承担人为本市在校学生的,应当经该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4.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创客空间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自有房产证明(验原件)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 9.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10.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11.所在行政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12.软件、硬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13.已在租赁所进行备案登记的有效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14.上一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二)申请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平台运营管理方案原件;

9.所在行政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三)申请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9.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10.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四)申请创客实践室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创客实践室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验原件)9.创客实践室建设可行性报告; 10.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请个人创客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学生创客提供院校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一)创客空间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1日。3.联系人:李莜、王艳 联系电话:82003994、82002158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二)创客服务平台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1日。3.联系人:周行椿、刘一平联系电话:82003764、82001410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三)创客交流活动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4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24日至8月24日。3.联系人:周行椿、李莜 联系电话:82003764、82003994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四)创客实践室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项目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3.联系人:蔡晟、刘一平联系电话:82107983、82001410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五)个人创客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2.项目受理时间:

社会创客网上填报受理时间:7月31日至8月31日 社会创客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31日至8月31日 学生创客网上填报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学生创客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月4日至9月30日 3.联系人:蔡晟、刘一平联系电话:82107983、82001410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一)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客实践室、个人创客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 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二)创客交流活动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专项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委拨付资金。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客实践室、个人创客)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客实践室、个人创客)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五篇:创客在中国的发展

创客在中国的发展

这是一个创客的时代,他们引领科技走进了一个新的方向,即个体制造时代的到来;这又是一个创新的时代,全球将实现全民创造,掀起新一轮工业革命……2012 年,《创客:新工业革命》一书的出版,迅速让“创客”理念风靡全球。这本书的作者是原《连线》杂志主编克 里 斯· 安 德 森(Chris Anderson),他以《长尾理论》而闻名,同样也是“创客”模式的最早实践者,建立了自己的 3D Robotics公司。创客集结号认为,随着数字设计与快速成型技术赋予每个人发明的能力,创客一代使用互联网的创新模式,必将成为下一次全球经济大潮的弄潮儿。

创客是指利用开源硬件和互联网将各种创意变为实际产品的人,他们将制造业搬到了自己桌面上,电子服装、健康手环、智能手表、四轴飞行器、多功能游戏手柄、导电墨水、食物烹饪器,用户能想象到的产品都有可能在创客手中实现。这种创客文化起源于美国硅谷的“车库精神”,即敢于将想法在现实中立体化,在类似车库的地方将创意制作出来。

创客是“Maker”一词的中文译名,指不以盈利为目标、有独立想法并把想法变成现实产品的人,是热衷于创意、设计、制造的个人设计制造群体。他们是一群坚守创新、持续实践、乐于分享并且追求美好生活的新人类。按照创客集结号的说法,他们就是就是玩创新的一群人。“动手实现”和“自己的想法”是创客这一概念的两大核心。比如,你做了一张桌子,设计打印了一个水杯,开发了一款手机 APP,你可以是创客,只要这个动手的过程实现的是你自己的想法。全世界有成千上万的人做过纸飞机,只要你做的纸飞机是出自你“想要做一个飞机”的意愿,这个纸飞机是由你自己设计制作的,那你就是创客。而没有动手实现的创意不能称为创客,按照别人的创意去做也不是创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3D 打印、开源制造、智能硬件、物联网、可穿戴、新能源等一系列新技术与新模式的迅猛发展,草根创新的大潮涌动,创客集结号作为其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在推动“中国创造、中国智造”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创客给制造业所带来的变革不亚于互联网给零售业带来的冲击。阿里巴巴集

团首席战略官曾鸣认为,未来将会是 C2B 模式与柔性生产的结合,从一个线性、确定的世界,走向一个不确定、流动、网状的世界。商业模式方面,以销定产、满足柔性需求的 C2B模式将成为主导;协同模式方面,线性、固化的供应链,将向着柔性的协同价值网不断演化;生产方面,柔性生产虽已有数十年发展,但新的个性化需求,将驱动这一领域的技术革命跃上一个新高度。创客以销定产、小批量、创意为先的生产模式与电子商务 C2B 模式结合起来,也许会颠覆传统流水线生产模式。目前已经有一批先锋企业利用互联网思维探索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定制化生产,例如小米手机、小狗电器、埃沃定制、爱定客、尚品宅配等。未来人人拥有完全个性化的手机、家电、服装、家具、玩具等创客产品将不是天方夜谭。

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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