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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31857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1:38: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杨浦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坚持“两个优先两个提升”的产业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杨浦区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经济委员会)是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实施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推进小组”,由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浦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下设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 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认定时间2个月。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杨浦区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申请前2年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建立了产学研联盟,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显著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4、其它违法行为。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5月31日前向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申报材料文字版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二)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参评企业。

(三)对通过审查的参评企业,由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四)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将通过初评的企业上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推进小组”进行审核,公布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下发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依据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企业应于当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二)数据核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三)数据计算与分析。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认为应该撤销和调整的。

第十二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调整与撤销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含60分)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将有关情况报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由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企业更名、重组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一次性给予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启动资金30万元,优先支持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和研发项目,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相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多项区级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次专项资金,但是通过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仍然被认定和授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杨浦区商务委员会(杨浦区经济委员会)会同杨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云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我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所辖范围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和效益显著;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六)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七)已被认定为市(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年以上。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五)被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审计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将同级税务机关对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核查情况(有同级海关的州市,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将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核查情况上报)以及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同时,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省工业和信息委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或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或者由相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供企业实地核查情况(包括相关图片、视频资料)等。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个工作日。

(五)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及相关企业通报认定结果。

第十条 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于评价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于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评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一式一份)。

(三)材料核查和评价:省工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州市工信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 分至90 分(不含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 分至65 分(不含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时,应将同级税务机关对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核查情况上报。

有同级海关的州市,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将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第十七条第(五)项核查情况上报。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 个工作日内,向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解散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连续两次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九)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复函或通知形式告之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相关企业,并抄送同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上一企业技术中心快报,7月20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昆明海关、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开展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篇:2016新版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 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方案等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 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下发评价通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 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 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三)~

(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 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三 条第

(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 53 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 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综合 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在受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下发评价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根据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每年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

(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市所属海关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联合发文,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鼓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1〕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五篇: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当地海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从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在9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3、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从上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在8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通过支持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及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杨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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