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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有效性审核相关制度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3512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17:32: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数据有效性审核相关制度

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排污单位的责任

1、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3、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4、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5、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6、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7、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二、运行机构的责任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3、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7、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9、运行机构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或备用仪器,同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的存储数量。

10、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11、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12、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13、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14、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15、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与维护记录,健全自动监控数据查阅、故障分析等相关制度。

1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频次、时间间隔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三、设备供应商或设备制造商的责任

1、设备供应商或制造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2、设备供应商或制造商所提供的相关仪器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单位核发的相关资质及认证。

3、设备供应商或制造商所提供的相关仪器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4、设备供应商或制造商必须长期保障产品零配件及耗材的长期供应。

5、设备供应商或制造商必须提供产品升级改造的技术支持。

四、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1、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定员定岗。

2、管理人员须随时接收来自上级责任环保部门的相关指令。

3、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设备环境(电源环境、卫生环境等)。

4、当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故时要及时联系运营维护人员并向相关责任环保部门汇报。

5、当企业出现停电、停水的情况,管理人员要及时联系运营维护人员并向相关责任环保部门汇报。

6、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故意损坏自动监控设备。有责任保证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7、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运行维护人员出入企业的方便。

五、运行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

1、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在对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时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3、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并记录在案。

4、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5、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并记录在案。

6、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更换时,运维人员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

7、运行维护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8、运行维护人员在维修仪器时,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及时安装备用仪器。

9、仪器经过维修后,要把维修过程、维修方法及所更换的配件一起记录在案,同时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

10、若数据存储或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应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同时必须保证已采集或存储数据不丢失。

六、事故报告及应急制度

当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生大面积、长时间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事件时,排污单位及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报告突发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理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接受有关部门请求,对其他重大事故和灾害进行应急支援,根据事故大小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2、核定事故危害的损失,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3、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4、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负责应急设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5、运维单位组织技术工程师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处理。

6、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检查不周或失误造成新事故。

7、加强设备管理,认真做好设备,管道,阀门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设备,管道,阀门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8、事故处理完毕应编写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并上报给相关责任环保部门。

七、设备更新(更换)程序和制度

建成五年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故障率高、不能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时,运行维护单位可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1、运行维护单位根据运维情况,提出自动监控设备是否需要报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系统建设时间,设备型号,承建单位等基本情况; 2)运维记录与维修记录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运维单位申请后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性能进行比对监测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综合评估是否需要报废。国控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报废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是否报废的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做出报废决定:

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十年以上,主要配件已不再生产的; 2)设备年故障率超过30%;

3)经环境监测部门检测,系统性能参数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4、做出报废决定的,限期由排污单位负责重新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排污单位未在限期内按要求重新建设的,依法查处。

八、设备档案建立和存档管理制度

1、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专人保管,及时修订,方便使用。

2、档案和资料项目如下:

1)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2)布线、管路图,包括各种布线系统图; 3)监测子系统房内机架及设备所在位置图; 4)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记录等; 5)电源、配线设备的接线记录; 6)电路和用户资料; 7)应急处理方案;

8)系统重大故障报告和原始记录; 9)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10)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3、监测子系统房的原始记录的项目如下:

1)值班日志; 2)交接班本;

3)障碍记录和质量统计分析资料; 4)作业计划;

5)测试记录及电路电气特性记录; 6)配线资料;

7)设备搬迁、更新的有关资料和测试记录; 8)现有机器设备和主要测试仪器机历卡; 9)工作记录和其他原始记录。

4、监测子系统在工作上必要的其他资料项目如下:

1)设备的开机、停闭和调度时间表。2)有关技术人员联系方式表。

3)各监测子系统、设备提供商和有关领导的联系方式表。

3、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管理规定如下:

1)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理。

2)不得随意带出监测室,如确因需要临时借出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值班人员登记,按时归还。3)使用时应珍惜爱护,不得抽页、涂写,有破损时应立即修补。4)设备调动时,原随机的技术资料应随机转移,使用过程中建立的资料,可择其重要性予以复制,一并列出清单,随机转移。

5、凡公司规定的维护报表、定期测试记录、质量分析报表、值班记录和其他原始记录等,均应按季分月整理成册,集中存放,专人保管(或输入计算机保存),在经过适当长时期后如这些资料确已失去利用价值,经公司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或删除。

九、设备日常运行自查制度

1、运行维护单位根据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巡检要求编写设备日常运行自查流程和内容。

2、运维单位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运维记录。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需同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

3、设备日常运行自查包括: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分析;监控设备定期校验及校准情况;现场辅助设备运行情况检查;设备故障及断电自取功能检测等。

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

一、设备使用管理说明

众所周知,监测仪器的产品质量及运行正常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可靠程度、监测成果的价值和治理污染的效益。为了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强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一)

通则

凡是已经开始投入运行或即将投入运营业务的设备,均属于维护和管理的范围。监测站设备主要包括:COD在线监测仪、流量计、pH计等在线监测仪。各类设备,在工程施工合格,技术指标良好,设计施工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完整准确,经环保部门及相关业主验收合格后,即应开始执行本规程的有关管理和维护制度。

1.监测设备管理应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所有监测站设备严格执行专人负责制。

2)未经相关领导同意,严禁设备维护人员擅自拆卸、调试设备。3)有关人员应全面、及时地向主管领导反映设备运行情况。4)有关人员应该相互配合写作,严格执行本规程规定的设备维护操作指示。

2.设备正常的主要标准:

1)各类设备的电气、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指标要求。2)运行正常,使用良好。

3)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图纸与设备相符。

(二)管理方法

实施对环境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管理时,其管理方法和管理仪器的种类(是大气污染监测仪器,还是水质污染监测仪器)、状态(是环境质量监测,还是污染源监测)、监测目的(是常规监测,还是应急监测)等不同而变化。选择适当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基准,并使之经常得到改进。

环境自动监测仪器管理应分为二类:一类是事务管理,就是按照总记录表进行管理,为维护仪器的精度,并总是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要记录维护保养的实施状况,按需要建立维护保养管理的原始记录是十分有效的。另一类是技术管理,技术管理是按仪器的组成(如采样装置、分析单元等)和测定管理中规定的管理项目、管理基准、管理周期和管理方法,并考虑到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担任此项工作的人数,制订出能取得最大效果的规划设计,经认真研究后实施。(三)

管理措施

1.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

运营管理方应成立环境自动监测仪器管理小组,负责相关的仪器配件、试剂的采购计划、定期检查仪器使用及保养情况。组织制订和落实监测仪器设备及药品材料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使环境自动监测仪器的管理并逐步向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扭转当前那种“现代化的仪器设备,原始的管理方法”的局面。

2.加强对仪器配件、试剂购置的计划性

环境监测对象具有成分复杂,随机多变等特点。繁多的监测项目需要多种化学试剂和材料,试剂和材料的规格、纯度、数量、种类、采购、保存等应根据年度监测计划与任务制定计划,编制预算。一般来说,对一些常用试剂、易耗配件可根据多年的使用经验适当多购一点,避免用一点买一点临用临买的被动现象。对于用量不大的不宜储备过多。

3.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启箱验收制度:对购进的仪器设备应由环保行政部门、监测站、运营管理公司和维修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在保证期内启箱验收,并建立仪器登记卡,验收后安装调试。若发现仪器破损、配件不全或检验不合格应立即向厂方或有关单位交涉,处理解决。

仪器设备建档制度:对每种仪器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仪器合格证、说明书、附件清单等,对每种仪器型号规格出厂日期仪器价格、性能、使用维护情况、工作时间等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每台监测仪器操作维护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由专人管理。维护后必须填写情况登记表,以便查询。维护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操作,定期维护保养。

二、系统运行操作规程(一)

监测室环境要求

1.监测室工作人员应备有工作鞋,进入监测室要更换。2.监测室门窗要严密,室内要防尘和清洁。

3.监测室的温度一般保持在20±5℃,相对湿度一般保持在30~75.0%,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该设备说明书要求安排。(二)

监测室环境维护 1.例行维护

1)每周进行监测室及周边环境的卫生检查; 2)每两周进行监测室及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

3)每周2次对现场监控系统日常维护指标进行检查并记录。2.紧急维护

1)及时进行相关的紧急自处理;

2)即时向救护部门申请救助:上级主管领导、火警-119、匪警-110; 3)通报公司及相关领导并备案。(三)

对现场监控系统设备维护的要求

1.现场监控系统应备有防静电手镯,维护人员插拔设备模块时要带防静电手镯。

2.各种设备外壳,应良好接地。使用220伏及其以上交流电源工作时,必须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3.监测室内严禁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取暖设备。监测室内要备灭火器,灭火器要放在固定位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良好。4.室内所有设施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目录,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核对。(四)

对现场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要求

1.现场监控系统房内严禁吸烟、饮食、睡觉、闲谈、娱乐。

2.除维护人员外,其他部门和外单位人员,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现场监控系统房。

3.值班人员对用户的电话讯问应作事后记录。

4.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对环境、湿度、温度、电源电压,设备运行等进行记录和监视。5.值班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做好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不得越权改动操作系统的硬软件。

6.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需及时向有关技术人员和领导汇报,不可自行处理。

7.值班人员应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出现火警时应立即报告保卫部和火警台。

(五)系统的日常管理

1.运营中心的技术员必须掌握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权限及管理范围的详细情况。

2.为提高现场监控系统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无效告警予以确认,并有效控制。一旦发生告警,应在本班次内予以处理,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故障处理时间。

3.要求每班次认真填写《现场监控系统现场日常巡检表》。

4.应统计所发生的告警,并加以分析,做到三清,即“原因清、时间清、地点清”。每月底对发生的故障进行全面分析,完成故障统计分析报表,提出整改意见。

5.现场监控系统故障的考核办法:现场监控系统出现影响仪器设备不能工作的故障为一类故障,其它为二类故障。

6.厂家需对各仪器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7.每日进行除尘清扫,每季应全面、彻底清扫。

三、系统运行作业指导书

(一)仪器设备维护作业制度 1.现场监控系统安全制度

口令管理:维护人员统一管理各在线仪器的口令,注意保密;定期修改口令并符合保密要求。2.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的规定

1)日常维护应在业务空闲时进行,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不了的问题,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报告; 2)定期维护一般分为半年检查和年检查等。设备的定期维护后,应有详细记录,并由主管负责人签字。

(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现场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现场监控系统必须实行值班制,实时掌握现场监控系统房内所有设备动态运行情况。

2)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非经批准不得调换班次和离开岗位,值班时严禁做与维护工作无关的操作。

3)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随时留意设备有无异常告警、异味和异声,若发现不正常情况,应急时处理,认真记录查找,并立即上报。4)遵守障碍处理的规定,准确、迅速地处理障碍,及时上报、传报和校对,不得借故推迟障碍处理的时间。

5)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值班日志和各种规定的记录。

6)不得任意关闭告警,不得人为切断和私人占用业务电话和用户电话。7)不得任意加、甩、倒换设备。8)不得任意瞬间中断电路。9)不得隐瞒和谎报故障。2.对值班人员的基本要求:

1)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班次或离开岗位。

2)全面了解本现场监控系统房内部的各种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标准、应急处理办法。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手续清楚,上下衔接。3.现场监控系统值班人员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参加上岗培训,要熟悉现场监控系统设备的性能,设备、电路的开放情况。

2)掌握监控设备的一般操作技术,充分利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3)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设备和电路正常运行,配合相关维护站进行业务处理。4)值班时不得任意切断或清除告警,发现异常情况,应马上做相应记录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5)参加设备和电路的开通、停闭、调度和故障修复后的测试工作。6)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值班日志及各种规定的记录。7)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安全保密制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8)配合外来人员工作时,要填写入室登记本,注意安全操作,防止影响电路质量或造成障碍。

9)巡视设备与环境安全,保持设备与环境清洁,在值班期间对设备与环境负责。

4.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检查设备的使用、调度、通阻情况,发现问题尽快处理并记录故障的起止时间。

2)查看值班记录和系统维护终端的输出报告,了解设备的远行情况。3)检查现场监控系统电源、空调设备是否正常。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火装置及灭火器是否齐全、良好,报警装置是否正常。4)查阅上级新布置的通知和规定事项。

在交接班时所发现的问题均应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内,并由交接双方签字。交接班时发生故障,或正在进行调度处理时,不得进行接班,接班人应协同处理至通信恢复或告一段落时再进行交接。

属于漏交造成通信中断的,由交班人负责。由于未认真进行接班而造成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三)

维护作业计划

1.维护作业计划应报上级,获批准后认真执行,所列项目和周期未经批准不得删减变动。

2.作业计划完成后,必须详细记录完成情况和测试前后的相关数据,并将发现的问题摘要记录,测试记录妥善保管。

3.公司相关领导可对维护人员执行作业计划情况,作业质量和记录进行现场检查,部门应对维护作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汇总上报。(四)

设备维护责任制 1.设备的维护实行设备维护责任制,以负责人和现场监控系统工程师责任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管理,确保系统运行质量。2.包站制度

对现场监控系统房的设备和工具、仪表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等,应分配到人,实行责任制。包机人的主要任务是爱护设备,精心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具体要求如下:

1)熟悉所包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质量和开放使用等情况。

2)要精心维护,定期检查,出现故障及时上报、记录(记录在故障登记本和机历卡内)。

3)包站人员所包设备变更时,应将全部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交接清楚。

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

一、日常巡检制度及巡检内容

1.每日上、下午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运行进行检查,观察其工作是否正常,通讯是否畅通,并记录在案。发现数据持续异常情况,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

2.没48h自动进行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零点校正。

3.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各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与技术参数;

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3)检查站房内配套设施:供电和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检查各仪器校准液、试剂、蒸馏水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等;

5)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液和电极填充液,对电极探头清洗;

6)观察数据采集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比仪器、采集仪、上位机数据是否一致性。

4.每月现场维护内容:

1)检查仪器内部管路与关键部件,必要时清洗更换;

2)检查气路的密封性、泵、管、加热炉温度检查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

3)检查仪器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4)检查超声波流量计探头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5)对在线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储存和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器进行一次日常校验。检查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站房防雷措施。

5.每三个月至少对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

6.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7.保持个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8.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9、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二、定期维护制度及定期维护内容

(一)定期维护制度

4、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设备厂家认真培训,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

5、操作维护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操作维护人员每日直接或远程检查检测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应立即前往;

7、操作维护人员每周一次对设备进行现场维护,包括试剂添加、设备状态检查、采水系统维护、供电系统检查等;

8、操作维护人员每月一次对现场设备进行保养,包括对设备的进样回路、测量部件和设备外壳进行清洗;

9、操作维护人员每月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对设备进行校验,如果测量误差大于标准规定的范围,则应对设备进行校准;

10、操作维护人员每季度自己做一次实际水样比对测试,比对结果如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应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校准;

11、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在24h内修复,如无法修复需要停机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12、设备在一年中的运转率应达到90%,以保证监测数据的数量要求。

(二)定期维护内容

1、COD自动监测仪

1)参数设定:COD在线监测仪的硬件管线安装完毕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放置仪器测量所需的各种试剂,仪器上电稳定半小时。按照使用要求设置、调整仪器各个测量参数。仪器自动运行,确定仪器运行流程、参数设定正常。一般需要设定的参数主要包括:测量量程、分析周期、消解时间、冷却时间、比色参数等。

2)曲线校准:仪器在使用前需要对人工曲线进行校准,在使用中也需要定期校准。校准前应先根据实际情况配制不同浓度的邻苯二甲酸氢钾标准溶液,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一点或多点校准。使用中的COD在线监测仪应定期校准,一般每3个月或半年校准一次,或仪器每日自动标定,并定期与手工方法进行实际水样对比,保证工作曲线准确。

3)使用:对仪器的采水时间、测量周期(或者定点分析次数及时间)等参数进行相关的设定。各参数确认无误后,便可进行COD在线监测分析了。

4)维护:蒸馏水定期检查;定期添加试剂;废液箱定期清理;仪器定期保洁;定期清理水样过滤头及管路;需定期检查计量系统、阀体、管路及其连接情况;定期检查采样泵的采水情况。

2、氨氮自动监测仪

1)工作参数设置:量程设定,测量周期的设定,采样泵启动间隔及一些温度参数的设定。

2)报警参数设置:报警上、下限设置,溶液容量下限报警设置,在安装报警装置时,当检测氨氮值超出所设置的上下限时发出声光报警。3)系统参数设置:系统的日期、时间设置,测试或校准过程的时间设置,如进水样时间、进清洗液时间、不加试剂进水样时间、加试剂进水样时间、不加试剂进标液时间、加试剂进标液时间等的设置。4)定期添加试剂,添加频次根据单次试剂用量,分析频次和试剂容器容量来确定。5)定期更换泵管,防止泵管老化而损坏仪器,更换频次约每3至6月一次,与分析频次有关,主要参照使用说明书。

6)定期清冼采样头、采样管,防止采样头堵塞而采不上水,防止采样管脏后影响测量结果。一般2至4周清洗一次,主要视水质情况而定,水质越差,清洗周期越短。

7)电极的维护,主要是电极气透膜的更换、电极内充液的更换、电极长期停机的保存和电极的更换。

8)定期校准工作曲线,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一般3个月或半年校准一次主要参照使用说明书和现场水质变化情况来定,对于水质变化大的地方,应相应缩短校准周期。有些仪器可以每个测试流程前都要进行自动校准一次。

3、流量自动监测仪

采用明渠测量流量时,在明渠上安装量水堰槽。量水堰槽把明渠内流量的大小转成液位的高低。利用超声波传感器测量量水堰槽内的水位,再按相应量水堰槽的水位-流量关系计算出流量。

一般流量监测系统的操作使用包括:设置、查询和维护等。

1)安装:超声波探头应安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明渠堰槽流量计》规定的位置,显示表安装在远离电磁干扰源、温湿度符合要求的地方,可以挂在墙上或安装于仪表柜内。

2)设置:仪器安装完毕后,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堰槽类型、堰槽规格、报警参数、系统时间、模拟输出等进行设置,然后校准液位。3)查询:利用仪器按键,可以对瞬时流量、累积流量、运行时间、瞬时液位等进行查看、查询。

4)液位校准:校准液位时用测量尺量取探头测量点的实际液位,然后在液位校准界面输入实际液位即可。

5)维护保养:流量计的维护主要是定期检查探头下方是否有杂物,如果有则清理掉。

6)校准:定期校准液位,每季度或半年校准一次。

4、数据采集传输仪 1)接线: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把监测设备的输出接口连接到数据采集传输仪指定端口,保证接线可靠。

2)参数设置:参数设置一般可通过上位机软件设置或通过本地键盘设置,设置的内容主要包括MN号设置、模拟通道量程、污染物类型、串口协议设置等。

3)本地测试:通过本地测试来判通讯故障点,把电脑连接到数据采集传输仪的串口,用串口调试助手向数据采集传输仪发送指令,看数据采集传输仪是否正确返回,从而判断数据采集传输仪是否故障。4)每日通过上位机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连接状态是否正常。5)现场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三、定期校验和校准制度及内容

1、定期校准及检验要求

1)与标准方法比对:除流量外,运行维护人员每月应对每个站点所有自动分析仪至少进行1次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的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HJ/T355-2007表1规定的要求。

2)质控样试验:运行维护人员每月应对每个站点所有自动分析仪至少进行1次质控样试验,采用国家认可的两种浓度的质控样进行试验,一种为接近实际废水浓度的质控样品,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质控样品,每种样品至少测定2次,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

3)日常校验包括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重复性试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

注明:实际水样比对每月进行,日常校验每季进行。

4)CODCr自动监测仪的校验方法详见HJ/T377-200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自动监测仪的校验方法详见HJ/T101-2003《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5)在现场采集污水水样时注意事项:采集试样时注意不让取样点的侧壁或底部的沉积物混入;为准确把握排水的特性,随机采集包括COD浓度最高时、平均以及最低时的试样;将采集的试样保存于约5℃的冰箱中,并尽快送到实验室,应在12小时内测定。

6)校准和检验的要求:当设备发生严重故障,经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校准和校验;校准和校验的结果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相关校准和校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作好测试记录和调整、维护记录;仪器校准和检验完成后,要求认真填写校准记录表及校验记录表。

2、校准结果判断与处理

1)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总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2)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3)监测值为负值无任何物理意义,可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4)在自动监测仪校零、校标和质控样试验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5)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误差大于1%时,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6)监测值如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该数据进行统计时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识别,再做处理。7)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仪在校零和校标期间,发现仪器零点飘移或量程飘移超出规定范围,应从上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按本标准7缺失数据处理。

8)从上次比对试验或校验合格到此次比对试验或校验不合格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按本标准7缺失数据处理。

9)有效日均值: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CODCr、NH3-N、TP)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10)校验的结果应满足HJ/T355-2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

3、校准结果及处理记录

四、易损、易耗品的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

充分的易损及易耗品存储是提高运营维护效率的关键基础条件,运维的效率、质量、成本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效益。建立与运行维护、技术相支撑配套的易损及易耗品管理数据库和定期检查及更换制度,是高质量、高可靠、高效率、低成本运营的基本保证,也是进一步强化集中运营维护管理、缩短故障处理时限、提高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

运营公司建立了易损及易耗品管理数据库,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存放、集中调配、就近领用的高效管理模式原则要求,对全公司的易损及易耗品进行科学管理,从而提升企业成本管控能力。有效的易损及易耗品管理能够帮助企业提高易损及易耗品的利用率,减少企业资金的占用,提高企业的整体市场竞争力。

1、数据库管理功能:

2、支持初始入库和普通入库

3、支持库存修改

4、易损及易耗品预警:备件数量预警、借出超时预警、定期更换超时预警

5、综合查询:查询备件基本信息、库存、申请单、操作信息等,支持单位、备件类别的直观查询方式,支持多种组合条件、模糊的查询方式。

6、统计报表:统计库存、出入库、送修量、维护及时率、修复率、周转率等;统计结果能够导出EXCEL及图形分析展示。

7、建立易损及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周期表

8、结合运营管理制度对易损及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进行检查。

9、建立设备故障与易损及易耗品更换周期关联制度。

五、废液处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所产生的废液必须用防腐的大容器进行收集,不得随意排放。运营维护人员必须定期对废液桶进行查看,以免废液溢出,当废液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必须进行回收处理。废液处理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或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进行处置。

1、COD自动监测仪废液处置方法:废液为强酸性液体,含有Ag+和Cr6+等重金属离子,可用高密度聚乙烯类塑料桶收集,一般进行集中处理,处理方法:在10升废液中加入30克NaCl,充分搅拌,使其生成AgCl沉淀,静置12小时以上,倾出上清液并在分离出的上清液中加入15~20克FeSO4·7H2O,以还原过量的Cr3+,充分搅拌后加入约1600克NaOH以中和过量的H2SO4,调节pH值为8~9。再加入40克Na2S·9H2O,使Cr3+、Fe3+、汞等共沉淀。沉淀完全后,上清液直接排放。残渣做危险废物处理。

2、氨氮自动监测仪废液处置方法:废液中主要污染物是由显色剂带来的汞盐,可用高密度聚乙烯类塑料桶集中收集仪器产生的废液,达到一定的量后集中处理;一般处理办法:先将废液调节pH至8~10,每10升废液中加入约10克Na2S·9H2O固体,充分搅拌。再加入7克FeSO4·7H2O固体,充分搅拌,使其完全反应,静置12小时以上,使其完全沉淀。清液可排放弃去,残渣经焙烧可回收汞。

第二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效促进各专业间统计数据衔接,更好地为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小组

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为成员的数据质量评估小组。数据质量评估小组负责对本局各专业报表的主要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凡涉及数据质量评估内容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评估后才能正式上报。评估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局和上级调查队制订的统计方法制度

各科室、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核算原则、计算方法、资料收集渠道等各项要求,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对基层提出的统计业务问题,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对统计制度和指标解释中不够明确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的问题,应请示上级统计调查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其是。

3、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

数据质量评估小组组长对所监控的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负领导责任,副组长负直接责任,各成员和专业人员负具体责任。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二、评估内容

需要进行评估的数据必须是按科学的调查方法,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各类月度、季度、统计调查数据。

三、评估前准备

1、搜集相关专业的统计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

2、整理各专业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

3、数据的来源及数据推算情况;

4、各专业撰写自评分析报告。

四、评估方法

1、数据评估要从客观反映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要求出发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和衔接性等数据质量的基本方面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专业进度统计数据的衔接情况、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生产总值数据与主要专业统计数据之间的相关状况等。

2、各专业对本专业的统计调查数据的合理性及与相关指标匹配性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评分析报评估小组。

3、评估小组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人均水平、历史资料、内在逻辑关系及相关部门资料等方面着手,运用纵向、横向对比以及综合分析判断等方法,定期对各专业主要的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4、评估要从调查组织过程的严谨科学性,源头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代表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5、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后,要提出具体的评估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评估的结果,即对数据质量的评价;评估的依据,即对评估经过和评估方法的说明等。

6、在评估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重新核实。严禁借评估之名,人为修改统计调查数据或在调查数据上弄虚作假。

7、在评估小组对数据进行评估认定后方可上报,并经市局反馈后发布使用。

第三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009-0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通过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 验收合格、日常运行定期考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五条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放总量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行为的依据。

第六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 责任

第七条 国控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国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第九条 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与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指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或设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或环境信息机构的监控平台等)联网。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国控企业均应在8小时内报告责任环保部门。

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进行人工监测的检测机构需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

第十二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的,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第十五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在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正常传输进行监控;

(二)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方案;

(三)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异常情况时,要迅速通知国控企业,同时通知当地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提供给环保业务部门;

(五)结合季度考核报告和企业自检报告,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缺失和异常数据,形成完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库。

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第十七条 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应当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机构能够稳定联网,并保持数据一致。

第十八条 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并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规划财务、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在60日内完成验收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责任环保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作。

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与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联网,并经责任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每小时传输自动监控数据。连续排放污染物的国控企业,每天保证有24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污染物的国控企业,监测时间由责任环保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责任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使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 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要求按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责任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国控企业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不合格,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责任环保部门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充条款,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和配套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

第五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

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数据有效性审核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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