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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政府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洽谈问答汇总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0-71158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4 03:45: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院、政府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洽谈问答汇总

医院、政府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洽谈问答汇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一、总体工作思路;

(一)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二、建立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

(一)改革药品采购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分类采购;实行药品分类采购;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2.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省卫生计生委;3.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医院、政府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洽谈问答汇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2015年工作计划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思路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品价格,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制订药品采购规则;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

二、建立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

(一)改革药品采购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分类采购。

实行药品分类采购。省卫生计生委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汇总编制全省药品采购清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落实带量采购,并向社会公布。药品采购清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采取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经济技术标书评审。采购主体以医保支付标准和全国最低价为依据,按照规定自主采购。

2.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价格谈判机制,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3.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在评定经济技术标书的基础上,进行挂网采购。

4.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进行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由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各采购主体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编制的采购清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必要时,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对部分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药品进行价格谈判。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省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省级医院)可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加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省级医院可参加所在城市的药品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共同体由医疗卫生机构自愿联合组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省政府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允许非公立医院自愿参加网上集中采购。

(二)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为不增加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对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不高于政府管理部门公布的参考价格销售,参考价格参照医保支付标准形成,或按省内各设区市及全国最低采购价确定。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或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及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由医疗卫生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采购情况,适当让利给患者,以体现公益性。

三、建立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

(一)建立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经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联席会议负责起草《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办法》,制订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订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以2014年全省基本药物和其余全品种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三)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四、建立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新机制

(一)加强监管机构建设。省药械采购中心要转变工作方式,实现由“招标采购服务”向“服务招标采购”的职能转变。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公立医院都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1.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卫生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2.进行价格谈判监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的申报、采购订单下达、货款支付等流程一律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对药品采购价格偏高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调查原因,约谈其负责人,必要时要严肃问责,并向社会公布。

3.推进“阳光用药工程”。全面实施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合理用药,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制度,从严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发挥临床药师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

4.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严肃查处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发、医生收受药品回扣习以为常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

1.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格规范准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有序竞争。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对配送到货率不足60%的配送企业将予以淘汰,取消其在省内药品

配送资格。对配送到货率不足60%的产品,暂停其在线交易资格;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医疗卫生机构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将医药购销领域诚信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过程监控,签订“阳光协议”,对违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其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在全省的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五、建设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

省药械采购平台是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唯一的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省药械采购平台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医保信息系统、公立医院等的对接,面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能力。及时收集分析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药械采购平台逐步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通过设立统一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医疗卫生机构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结算账户,由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必须将货款支付给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收到次日按时支付给企业。变更药品采购订单发送方式。将原有医疗卫生机构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的方式,改变为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订单。生产企业负责订单接收,选定配送企业进行订单配送。供应紧张或临床用量较小的药品可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为确保药品采购订单发送方式变更的平稳有序,可设立一定期限的过渡期。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任务的落实负总责。省卫生计生委要按期完成省级采购新平台的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各方的行为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差额部分的统筹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科

学合理制订药品支付标准,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采购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公安、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药品集中采购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强化对药品采购机构、采购主体及价格谈判人员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七、加强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

加快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程,推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采购的医用耗材,其采购价格、数量应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参照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制订办法研究高值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

第二篇:医院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

作情况汇报

按照《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要求,根据郴州市卫生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院认真做好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现作如下汇报:

一、采购执行情况

1、我院高度重视网上采购工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等原则,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程序,在湖南省采购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确定了我院“基本药品目录”。该目录明确了药品的具体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药剂科根据目录,统一由“湖南省医药采购中心网”发送药品订单。对因临床需要,确需采购非中标品种时,填写《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报湖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系办公室审核、备案,备案采购申请批准后,药库采购人员实施采购。现对我院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统计如下:我院的药品品种总共有615种,其中基本药物品种有403种,占了65.5%,超过了国家40%-50%的要求。2014年6-7月全院的药品使用总金额为2705611.3元,其中基本药物的使用金额为1166659.6元,占了43.1%,也超过了国家40%-50%的要求。

2、高值耗材严格按照湖南省中标采购中心的要求采购,医疗常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基本上都是在郴州市振湘医药采购平台上采购。

3、认真执行招标采购价格,随时与网上价格比对,从而保证不高于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4、我院在“湖南省集中采购中心网”、郴州市振湘采购网认真勾选药品、材料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材料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禁止合同外采购行为。

5、认真做好药品、材料验收工作,严把药品、材料质量关,拒绝接收与采购使用目录中的生产企业、规格、剂型等不符的药品或材料。严格审核药品和材料的采购发票、随货同行等票据,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二、存在问题:

1、网上采购系统内有些药品中标了,但不能加入我院的药品采购目录内,以致不能制定订单,如黑龙江珍宝岛生产的200mg:5ml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个别药品的中标价与零售价是一样的,如山东步长制药生产的0.3g香菊胶囊,两个价格都是13.70元。

2、部分抢救药品供货商无法保证充足供应,部分临床上必需的基本药品超出中标价格,引起采购困难,如10%氯化钾注射液、布比卡因注射液等;部分临床上必需的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网上没有,如血压计、听诊器及个别骨科内固定材料等。

在今后的药品、材料网上采购中,我们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继续规范网上采购行为,切实加强药品、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完成好各项网上采购工作。

XXXXX医院 2014年7月20日

第三篇:医院药品、化学试剂、耗材采购情况汇报

药品采购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做好该项工作,我院制定了《关于做好药品网上集中招标议价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审计、财务和相关专家组成的领导机构,统揽药品谈判等采购事宜。另外,我院调整药事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成立了药品采购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采购组长,药剂科科长任副组长,在网上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中进货,严格把握药品质量关。实行海南省网上采购,采购中标品种,严格执行一品两规原则,执行中标价格。除麻醉药品外,我们的网上采购率达到100%。另外,严格把好新药进院关。新药引进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多环节把关、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法如下:

(一)新药申请

1、医药公司携带需申请的新药介绍或处方资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按约定时间到药剂科提出申请。

2、临床医师通过文献资料或通过学术会议获取新药信息,认为有临床应用价值者,可向药剂科提出申请,填写“新药审批表”,并提供药品处方资料。

3、申请品种原则上必须是国药准字号、GMP认证、政府定价。

(二)新药审批

1、药剂科收集“新药审批表”并分类整理,送有关专业科室,请具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形成书面意见,经该科室主任签名同意。

2、各科将经专家推荐之新药申请送药剂科,根据本院药品使用情况,由药剂科提出初审意见。

3、药剂科意见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申请引进的新药,仅表明临床用药需求,不指定药品生产厂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选择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决定新进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按照这种规范行为,我院今年共进新药39个。对于已进院的药品,我们定期观察,实行动态预警制度,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处理。同时,严把财务手续关,杜绝拿药品回扣。药品采购过程严禁用现金购药,采用转帐方式每月结帐,药款由财务科审核后汇至业务公司账上。定期对进行药品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目前为止我们还未收到举报药品统方以及与药商有不正当来往的问题。一旦发生,将立即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派出责任人前去调查,核查清楚并要求该问题责任人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情节严重者报上级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化学试剂、耗材采购情况汇报

一、化学试剂、耗材采购必须根据本院的使用目录,结合临床使用情况、仓储情况、兼顾不同的层次和价位,优先采购质优价廉的物品,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二、采购先由库房保管员根据物质现有库存情况,对需采购物品进行登记,结合上月用量拟定采购计划。

三、填写的采购计划表上应注明采购计划时间、采购的品名、规格、剂型、数量。

四、科主任对物品计划表进行审核,报本院医疗装备管理委员会审批签字后方能交给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五、对于采购计划单上的化学试剂、耗材,必须在省耗材网上招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并严格遵守其操作程序。所有采购的品种、数量、采购的全过程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通过耗材网上采购系统完成,采购的物品厂家和价格要相符。

六、严格化学试剂、耗材准入制度,为了保证质量和渠道的合法性,我们对新入的所有物品都要检查是否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三证”,并和配送商签定合同,厘清责任。物品验收入库时,保管员、采购人员统一参加验收入库,库房保管人员按照采购计划表进行验收,多出计划表上的品种和数量一律拒收并当场退回,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库。

七、会计在接到入库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财务入库相关手续,财务入库的化学试剂、耗材进价及加成率都严格执行海南省网上招标采购的物品价格以及国家物价部门所定价格。

八、对高值耗材的采购管理,我们尤为重视,制定了严格的制度,(一)、进购管理

1、经营企业资质证件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医院药剂科负责审查认定,并存档备案。

2、医院高值耗材实行零库存制度,使用科室需要时由经营企业随时供给。

3、经营企业所供医院使用的高值耗材,必须附带高值耗材相应资质证件,由药剂科存档备案。

4、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标明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凡因不符合经营范围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经营企业负责。

(二)、验收管理 由于医院高值耗材实行零库存制度和科室使用高值耗材的特殊性,医院高值耗材的验收管理实行追踪验收制度,由经营企业按照药剂科要求提供高值耗材资质证件,使用科室填具《医院高值耗材进购验收登记本》,要求项目齐全、内容完善、字迹工整。

(三)、价格管理 医院使用的高值耗材,严格执行卫生部和省耗材网统一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进购。

四、使用管理

1、涉及植入性高值耗材的科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填具《医院高值耗材使用登记本》,要求项目齐全、内容完善、字迹工整。同时,对植入性高值耗材外包装上附带产品资质证件统一贴于《医院高值耗材使用登记本》上,要求粘贴整齐、错落有致、一目了然。

2、《医院高值耗材使用登记本》实行专人管理。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序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投)诉的范围

第三条 申(投)诉范围:

(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

(二)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

(四)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

(六)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建或修改的;

(七)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

(八)企业名称变更;

(九)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投)诉,不予受理:

(一)申(投)诉事项不明确或申(投)诉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

(三)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申(投)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

(四)申(投)诉材料未加盖申(投)诉单位公章的;

(五)申(投)诉、举报材料没有附上有效证明材料的;

(六)超过申(投)诉期限的。

第三章 申(投)诉的递交和受理

第五条 凡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需要申(投)诉的问题或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药械采购服务中心实名反映。

第六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申(投)诉时,申(投)诉人应持相关证件,要求由被授权人递交的申(投)诉材料必须在递交时出示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第七条 申(投)诉材料须包括申(投)诉方名称,递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申(投)诉理由,目的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并逐页加盖申(投)诉方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的申(投)诉由医疗机构将申(投)诉材料报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 案》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由各盟市卫生局定时将申(投)诉及处理结果汇总后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申(投)诉直接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投)诉时,要做好登记签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认真进行审核,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按递交顺序登记,由递交人填写“申诉材料接收登记表”,每一份申(投)诉材料都编上唯一编码,录入计算机,便于追踪处理及日后查询。对于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或不符合递交要求的申(投)诉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投)诉的处理

第十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申(投)诉。

(一)属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核实解决。

1、对有关企业或产品信息申请变更或修改的;

2、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

3、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

4、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

5、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

6、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属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整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若需专家评议,由监管部门负责抽取和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独立评审原则进行评审。

1、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增或变更的;

2、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

3、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质疑、投诉的;

4、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

5、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较重大事项。

(三)矛盾突出的问题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第十一条 建立“首接责任制”,由申(投)诉材料的首接工作人员负责全程跟踪该申(投)诉的核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接到申(投)诉之日起,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申(投)诉处理结果向申(投)诉人反馈,包括口头、电话及书面、互联网公开答复等各种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因各种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无法处理的申(投)诉材料应及时告知申(投)诉人。

第五章 申(投)诉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有权对采购工作进行申(投)诉或质疑。

第十四条 保护申(投)人正当投诉的权益。从事申(投)诉处理的工 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做好申(投)事项的保密工作,对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且不得向被投诉对象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及投诉的内容亦列入保密范围。

第十六条 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单位、被投诉人。如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的,应摘要转交。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申(投)诉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申(投)诉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恶意投诉的,一经查实,申(投)诉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投)诉处理人要严格执行申(投)诉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认真接受和处理医疗机构及企业的申(投)诉。

(一)对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工作中接受宴请、推诿拖拉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申(投)诉处理岗位。

(三)对收受、索要企业钱物,弄虚作假,泄露申(投)诉人商业机密为企业谋利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药品、耗材采购情况自查报告

大兴安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药品、耗材采购情况自查报告

为保障医疗安全,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按照《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黑卫药政发〔2016〕99号文件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院认真扎实的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地区二院【2017】84号《关于印发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地区二院【2017】107号《关于认真落实地区药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告》,并组织人员对我院的药品、耗材采工作、“两票制”实施情况对照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制度,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建立了依法采购领导机制,采购药品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供应科、药剂科负责实施,并规定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院领导还对采购人员组织了目录遴选、关键岗位、关键环节风险控制、相关招投标法规规章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用法,掌 1 / 6

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政府举办的学习培训班,将学习要求列入工作目标考核。

(一)为保障医院药品供应,规范药品使用行为,杜绝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根据黑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1、医院药品除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等)外,应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购、自销。

2、优先遴选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品种、列入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

3、质量优异且价格低廉的品种;

4、仿制国外药品疗效确切,可替代进口药品的品种;

5、医院临床常年应用质量稳定,未发生过任何不良事件的品种。

(二)凡是我院临床使用的中标药品,每月初由药库管理员根据临床用量并征求临床意见后出具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员通过黑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及时发布采购清单,药品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配送到位后,库管员负责药品的验收、登记、入库,填写药品入库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名称、配送企业名称等内容,并及时通过采购平台办理入库手续。

(三)药品配送企业出具的药品销售发票,自九月一日起按照省、地区要求,严格执行“两票制”的有关规定。

(四)、换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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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2、疗效不确切(包括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药物);

3、药品质量有缺陷;

4、国家有关部门勒令停止生产;

5、药品供应不及时造成停药10天以上者;

6、有商业贿赂行为者;

7、低价必备、市场紧缺不能及时供应原药品,需要更换生产厂家、剂型、规格等。

(五)、新药购进程序:

1、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

2、各临床、医技科室可以根据临床医疗需要,提出新药购进申请,填写《新药购进申请单》。

3、药剂科在收到申请后,应收集该新药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医院是否有同种或同类药品;是否为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药品;供应企业的资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两票制”的有关要求,是否有配送权及药品的药理、毒理、临床不良反应等方面的资料等。

4、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采用的新药进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由药剂科按规定组织采购。

(六)、临时用药的采购:

1、临时用药的审批:凡是我院基本用药目录中没有的药品,遇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时,由临床医师根据实际需要数量填写《临时用药申请单》,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交药剂科主任初审、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药剂科购进。申请使用量以一次性用完或一个疗程为原则。

2、临时用药申请的数量用完后如需要继续使用,应重新填写临时用药申请 3 / 6

单。

(三)危重和急症病人用药的审批:在特殊情况下,遇危重病人或急症病人抢救,需要购进使用我院基本用药目录上没有的药品,由临床科室医师提出申请,药剂科可直接限量采购。次日,应补办临时用药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药需要作为医院常规用药时,由临床科主任填写《新药购进申请单》按新药购进程序办理。

3、、非中标药品的采购:原则上不允许采购非中标药品,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临床抢救必须使用中标目录外的药品,由临床科主任根据治疗需要填写《临时用药申请单》并注明原因,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药剂科可限量购进。

凡是纳入集中采购的目录坚决执行集中采购,每一采购项目都有采购计划,无违规行为。

二、公开公正,程序规范,网上阳光集中采购

我院2013年全年均实行阳光采购计划,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以保证药品质量和真正低价。网上药品采购率10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等除外);网上医用耗材采购率100%(我院涉及的只有透析耗材)。

实事求是,上报数据真实,在上网采购中,凡药招办网上发布的停购药品立即停止采购,调价药品立即执行调价,严格执行招标挂网政策,在药品采购实际工作中实行阳光采购接受各方面监督,制定相关制度;采购药品工作中,严格审查医药公司资质,并重点检查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群 4 / 6

众用药安全。

2016年10月1日00:00时起全面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在规范临床用药,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

三、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合理使用。

医院药事委员会对审定医院用药目录进行审核、审查,审查药品采购计划,监督、检查药品的采购和供应情况;对医院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医院财务对整个采购活动实行财务监管,防止财务漏洞。在药品、医用耗材回款方面,能够做到每月按时回款,药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严格按照药品阳光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规范采购和使用药品,无违规违法事件。

对于高值医用耗材我院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从耗材进入医院前就把好源头关,严格审查相关耗材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合格证明等资质,我院所有高值医用耗材实施三证齐全,同时也加强了耗材出入库及索证管理,并对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的医务人员实施了授权制,严格掌握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指征,尽最大限度减低使用医用耗材导致的不良反应。

四、对照标准,严格自查,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措施落实。根据 5 / 6

黑龙江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对照我院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全院药品配备586种,基本药物配备196种,占33.28%;金额使用比例为21.45 %(2017年9月);距离国家要求的基本药物所占比例达到的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原因之一是基本药物价格低,虽然用了很多品种,但是在金额的比重上仍然偏低,二是基本药物组织困难,由于 利润偏低,药品供应商不愿意组织。我院自2017年以来,药占比控制的较好,基本在30%以下,9月份药占比为27.55%。坚持每月进行处方点评,并通过绩效考核通报的形式,把有关结果通报全院,及时兑现奖惩。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存在特殊情况特殊处置等问题。医院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制度,力争使医院采购行为更加规范。争取在来年各项采购比例有所提高,尤其是基药的采购使用比例,从而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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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政府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洽谈问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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