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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7546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7 21:27: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鲁人社[2009]47号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7]4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篇: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鲁人社[2009]47号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7]4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

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省市来电咨询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具体事宜,为便于各地操作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依据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数据为准。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

中央军委2006年6月11日印发了《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2006〕5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军人基本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基本工资结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为: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为本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2﹒月工资高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为本人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之和。

(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在职士官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和军龄工资(按本人服役年限计算)之和计发。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按照排职职务工资(一档标准)、少尉军衔工资(一档标准)之和计发。

民政部 财政部

2012年9月12日

第四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 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正1 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

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

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 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离休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协议书

离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协议书

甲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AAA,系离世人AAA之 妻子、儿子或其他直系亲属

XXX同志系XXXXXXXX有限公司(原XXXXX公司)离休人员,于年月日在北京去世。根据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和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公发【2012】194号)精神,并以以上文件的相关内容作为AAA去世后补助金的发放准则和补助金计算依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约定:

1、经双方核算无误,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家属支付离休人员去世一次性补助金人民币元,(大写:);

2、补助金款项将由甲方汇入,AAA同志直系亲属BBB个人名下CCC银行账户内,户主:账号:;

3、甲方将该一次性补助金于2012年月日之前打入乙方账户,因乙方填写或操作错误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4、如甲方未按上述时间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本协议自动无效,双方再另行协商该补助金发放事宜;

5、自甲方将上述金额打入乙方账户后,甲方将完成对XXX同志离世后的一次性补助金发放义务。该笔补助金为一次性补助金甲方今后不再承担乙方任何名目的补助金、救济金等费用及其他费用;

6、如本协议签订后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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