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外经贸委网站(精)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
(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办理程序:
一、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至审批机关报批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三、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四、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五、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9018561、89019537
第二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外经贸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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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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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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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至审批机关报批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
(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三、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四、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五、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9018561、8901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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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5365304(服务贸易业)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审核意见表(限上项目提交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核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一)合营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合作企业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中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
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投资申请表(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5.被并购境内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档案、最近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关联关系说明,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0.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资产并购: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
5.所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8.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关联关系说明、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1.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复印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处)、5365304(服务贸易业处)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须知
(一)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 3.有关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经营范围的取得涉及其他部门前置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审计报告(复印件);
6.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涉及用地、环保问题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变更后的实际指标数据);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审计报告(复印件)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一份):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并承诺符合减资的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中不允许减资的几种情况(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最近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申报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减资原因、企业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等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
2.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3.通知债权人的证明及债权人书面同意减资的证明;
4.合同、章程修正案(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应包括清算原则、程序、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债权债务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合并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
3.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 4.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合并后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各企业通知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原件);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分立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之间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立后的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8.分立后各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各企业通知其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股权转让 1.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修订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股权变更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最新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
1.企业股东之间或向其他受让人协议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同意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涉及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复印件); ②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
2.企业股东协议增资导致变更各方股权比例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4.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
①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②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原件); ③法院对构成违约的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提交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违约方已按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违约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限制类领域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新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
4.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5.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股权质押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5.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一)出资方式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详细说明:产品来源、经营方式、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原件); 5.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
6.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 7.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 8.商业企业信息表;
9.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10.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已设立企业延期缴纳注册资本
1、关于延期缴资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参照公司章程,原件)
3、验资、审计报告(复印件)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商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事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处)、5365304(服务贸易业处)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地址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5.涉及环保问题,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6.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投资者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董事变更
1、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证明;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办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七个工作日):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负责人的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4.相关设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5.店铺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证明文件(需附店铺照片)6.分支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7.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8.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9.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时间:如资料齐全,2 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厦门市工商局
电
话:(86-592)2200951、2203584 所需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理时间:如资料齐全,7 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1405 电
话:(86-592)5365304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所需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立项:(1)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意见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设立企业(以下文件均为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详细说明:产品来源、经营方式、销售方式、销售渠道;
(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复印件;
(6)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中国大使馆出具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认证;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提交护照)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
(9)进出口商品目录(参照海关税则分类);
(10)店铺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11)店铺符合商业规划证明文件;
(12)商业企业信息表;
(13)法律文件送达通知书;
(1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投资者是否有相关从业经验,提供个人简历
(16)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备注:如无设立店铺,10、11项可免
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申报材料
Notification Materials for Approval of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一)合营企业
I.Joint Enterprises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1.The application of establishing joint enterprises(with one original, signed and sealed by each party);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The research report on feasibility which is compiled by each party(with three originals, signed and sealed by each party);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3.The contract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joint enterprise which are 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each party(with four originals on each party, signed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each party, with official seals of each party);
4.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4.The business certificates of each party(the Business License or th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with one copy on each party, Business License of Juridical Person of Sino Party with official seal;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foreign investors who were natural persons);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5.The name list of the joint enterprise’s Chairman of the board, Vice-chairman of the board and Directors who are delegated by each party(with one original);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6.The Ratification of Name of the Enterprises issued by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on Bureau(with one copy);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7.Pre-endowed Code Notification of National Organizational Code(The first copy);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8.One copy of the Counterfoil of Approval Certificate f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Taiwan, Hong Kong, Macao, Overseas Chinese);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修订)第七条。)
9.Presen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pproval issu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referring to environment items(with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A Chinese version should be attached on the above documents except the document provided by foreign joint venturers in item No.4.A foreign version agreed by each party can be attached on documents in item No.2, No.3 and No.5.(Legislative authority: Article 7 from Law and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of the P.R.C on Sino-foreign Joint Enterprise(Revised on July.22nd.2001).)
(二)合作企业
II.Cooperative Enterprises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1.The Item Proposal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ooperative enterprises(with one original, signed and sealed by each parties);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The research report on feasibility which is compiled by each party(with three originals, signed and sealed by each party);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3.The contract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ooperative enterprise which are signed and sealed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each party(with four originals on each party);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4.The Business License or th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each party(one copy on each party, Business License of Juridical Person of Sino Party with official seal;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foreign investors who were natural persons), the credit certification and the valid certificate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s(with one original on each party);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5.The name list of the cooperative enterprise’s Chairman of the board, Vice-chairman of the board and Directors or chief, vice-chief and committee members of the Joint Management Committee who are agreed by each party(with one original);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6.The Ratification of Name of the Enterprises issued by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on Bureau(with one copy);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7.Pre-endowed Code Notification of National Organizational Code(The first copy);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8.One copy of the Counterfoil of Approval Certificate f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Taiwan, Hong Kong, Macao, Overseas Chinese);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七条。)
9.Presen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pproval issu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referring to environment items(with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A Chinese version should be attached on the above documents except the document provided by foreign joint venturers in item No.4.A foreign version agreed by each party can be attached on documents in item No.2, No.3 and No.5.(Legislative authority: Article 7 from Law and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of the P.R.C on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nterprise(Order No.6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1995] on Sep.4th, 1995.)
(三)外资企业
III.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1.The application of establishing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with one original, signed and sealed by investors);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The research report on feasibility(with three originals, signed and sealed by investors);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3.The constitution of the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with four originals with official seals, signed by investors);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4.Name list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s of the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or the directors of the board)(with one original);5.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5.The 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s or the business certificates(with one copy)and the credit certification of the foreign investors(with one original);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6.The Ratification of Name of the Enterprise issued by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on Bureau(with one copy);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7.National organizational code pre-endowed code requisition(The first copy);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8.One copy of the Counterfoil of Approval Certificate f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Taiwan, Hong Kong, Macao, Overseas Chinese);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前列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第十条。)
9.Presen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pproval issu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referring to environment items(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The above item No.1 and No.3 must be filed in Chinese version;the documents from the item No.2, No.4 and No.5 can be filed in foreign version, and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at should be enclosed.If the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are applied together by two or more foreign investors, a copy of the signed contract should be presented to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rgans to file.(Legislative authority: Article 10 from Law and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of the P.R.C o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Revised on Apr.12th, 2001).)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IV.Foreign investors annex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Stock rights annexation should present the documents below: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正本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A.One original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to be legal changed into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signed by the enterprise’s legal representatives with official seals of the enterprises);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正本1份;
B.One original of the agreement on stock rights annexation of the foreign investor by the stock shareholders of the domesti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nnexed or agreement on stock rights annexation of the foreign investor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by the domesti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nnexation;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C.Four originals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signed and established by all investing parties after the stock rights annexation respectively(constitution only for solely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正本1份;
D.One original of the agreement of the foreign investors buying the shareholders’ stock rights of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or subscribing increased capital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E.One copy of the financial audit report at the latest fiscal years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F.One copy of the 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or the business certificate and credit certificate of the investors;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G.One original of specification of the enterprises invested by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one copy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and the enterprises invested by them respectively;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H.One original of the personnel placement program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signed by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vestors after annexation with official seals);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它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I.The disposal agreement on credit and debts about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should be presented which is made by the foreign investors,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the creditor and others related;(with one original);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利益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
J.One original specification about whether the annexation of foreign investors to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will lead to market overcentralization, disturb the legitimate competition or harm the consumers benefit within China;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K.One copy of the Counterfoil of Approval Certificate f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Taiwan, Hong Kong, Macao, Overseas Chinese);
(12)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L.One copy of the “Organizational Code Certificate”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2.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2.The documents below should be presented for assets annexation: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
1)One original of application of establishing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signed by investors;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
2)One original of the decision of selling the assets made by the property right owners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or authority organization;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3)Four originals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onstitution signed by all the investing parties in which a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will be framed respectively;(constitution only for solely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正本1份;
4)One original of the Assets Purchase Agreement signed by the framed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and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or Assets Purchase Agreement signed by the foreign investors and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5)One copy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Business License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respectively;
(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
6)One original of the notification and declaration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to the creditors respectively;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 7)one copy of the 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or business certificate of the foreign investors and the related credit certification(copy);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8)One original of the personnel placement program of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signed by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vestors after annexation with official seals)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它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9)The disposal agreement on credit and debts about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should be presented which is made by the foreign investors,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annexed, the creditor and others related;(with one original)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One original specification about whether the annexation of foreign investors to the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will lead to market overcentralization, disturb the legitimate competition or hurt the consumer benefit within China;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1)One copy of the Counterfoil of Approval Certificate f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Taiwan, Hong Kong, Macao, Overseas Chinese)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法律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3号)第12条、第15条)
12)National organizational code pre-endowed code requisition(The first copy);(Legislative authority: Provisional Rule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Funded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from the Article 12 and15 of Order No.3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003] on March.27th.2003)
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所需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至审批机关报批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
(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三、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四、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五、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9018561、89019537
审批所需材料
(一)新设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
1、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中外双方法人代表联合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中外双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限、出资方式、中外双方投资比例等); 2、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核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 4、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6、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8、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9、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10、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注册地场地证明;
12、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涉及行业专项规定等,还需按照特别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外文文件需附翻译件)
(二)新设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1、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投资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限、出资方式、投资比例等);
2、项目核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 3、独资企业章程(原件);(合资企业还需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懂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文件。
7、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注册地场地证明;
9、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涉及行业专项规定等,还需按照特别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