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温工作及津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5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的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24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3492 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转发给你们,并按该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高温津贴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金口河、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高温津贴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7】19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58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成都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我市执行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三个高档次,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8元——10元。请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通知要求和我市确定的津贴标准一并贯彻执行。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和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
作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5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给你们,按照“通知”关于制定高温津贴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津贴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本通知制定得高温津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8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第三篇:高温津贴标准
22省份公布高温津贴标准 北京每月120元居第6 高温天上班有没有相应的高温津贴?是怎么发放的?法晚记者统计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2个省份发放高温津贴。浙江、江苏、上海标准最高,每人每月发200元。
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从4月至10月,有7个月。重庆、广东、福建3地为5个月。
专家分析,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比,发放标准高的多属东部地区。
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专家指出,到目前,我国高温津贴发放还没有统一的全国性标准,在发放方面的强制力度不够,建议统一立法,制定全国性法律。
金额浙苏沪发放标准排前三
高温津贴只针对在高温(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天气露天作业的人员,以及不能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不含33℃)的单位的劳动者,如建筑工人。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
法晚记者统计发现,从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金额来看,其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比。
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津贴金额每人每月是200元。三省市的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都位于全国各省市前列。
根据统计,发放金额每月在120元及以上的共有8个省份,记者注意到,其中7省份的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的排名均在13名以上的位置,且这8省份多属东部地区。
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甘肃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和此相对应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甘肃省排在31位。
除了按月发放以外,也有按日发放的省份,在这些省份中,记者注意到,从整体来看,仍是东部、中部省份的发放标准高于西部地区。不过在西部省市当中,也有发放较高的省份,如重庆,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专家解析
经济越发达津贴越多
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有一定的关系。“要想办事情需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北京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教授冯英说。
冯英告诉记者,在一般情况下,发放相关的津贴标准和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工资增长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都直接相关。
不过,也会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当地政府的治理理念、政策偏好等,“一个地方可能更加具备以人为本的观念,倾向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这样一来出台制度就比较积极、及时。”
冯英还表示,发放标准还和当地劳动者的意识有一定关系,比如南方沿海地区,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比较强,这也会给政府、企业带来压力。
时长7个月海南发放时间最长
众所周知,我国南北方气温差异较大,各地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长短不一,正和我国各地气温差异有关。
法晚记者统计发现,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有7个月。
位于赤道附近的海南一年四季都比较热,最冷的1月平均气温也在16℃以上,夏季最高能达38℃以上。
除海南以外,重庆、广东、福建3地发放时间也比较长,为5个月。另外,记者统计发现,发放时长在4个月以上的省份有7个属于南方地区。
除此之外,其他多数省份发放时长都为3个月,而且多为北方地区。如北京每年发放的时间是6、7、8月,这3个月也正是北京比较热的时期。
另外,记者注意到,安徽、新疆和四川发放高温津贴则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室内不能降低至33℃以下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专家解析
各地气温决定发放时长
冯英表示,各地的气温决定了发放时间的长短,高温津贴本来就是因为高温才发放,所以高温持续时间越长,发放的时间也就越长。
比如山城重庆素有“火炉”之称,广东、福建位于亚热带地区,一年四季树木常青,自然每年热的月份也比较多。
而北方地区每年比较热的时候基本都在6、7、8月,6月份开始,8月后逐渐转凉。冯英分析说,人的正常温度是36℃左右,外界温度如果超过37℃,人就会感到比较难受,会中暑,超过40℃,人体代谢条件功能等都会受影响。
如果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人体会受到伤害,甚至发生生命危险,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针对高温进行劳动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及时长
序号 省份 发放金额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排名 时长 1 浙江 200元/月 27359 3 4个月 2 江苏 200元/月 22944 6 4个月 3 上海 200元/月 31813 1 4个月 4 湖南 150元/月 16566 13 3个月 5 广东 150元/月 23898 5 5个月 6 北京 120元/月 29073 2 3个月 7 山东 120元/月 19490 8 4个月 8 江西 120元/月 15481 23 3个月 9 天津 93.8元/月 24293 4 4个月 10 甘肃 45元/月 13063 31 3个月 11 山西 10元/天 15640 20 3个月 12 海南 10元/天 15600 21 7个月 13 河南 10元/天 15900 17 3个月 14 吉林 10元/天 15572 22 未设定时长 15 陕西 10元/天 15695 19 4个月 安徽 不低于10元 15788 18 未设定时长 17 湖北 8元/天 16058 16 3个月 18 宁夏 7元/天 15345 25 3个月 新疆 6—12元/天 13500 30 未设定时长 20 四川 6-10元/天 15461 24 未设定时长 21 重庆 5—20元/天 17532 12 5个月 22 福建 5—8元/天 21718 7 5个月
注:除重庆外,按日发放的省份均是达到一定温度后发放,即:在高温(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天气露天作业,以及不能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不含33℃)的单位。
●专家建议
强制性差规定执行打折扣
早在1960年,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冯英告诉记者,这个暂行办法颁发年代比较久远,到目前为止已经有50多年了,如今,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对象、条件等都比较狭窄,针对如何处理高温作业的不利后果也很模糊。2007年,人社部、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一个内容就是针对高温津贴发放而制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目前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最直接依据,就是2007年的这一政府文件,但这个文件只是指导性的文件,其规范性层次低、强制性差,不足以约束企业的行为,这就给企业可乘之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逃避责任。
另外,文件本身规定不详细,没有明确发放形式及标准,影响了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最后,劳方力量弱于资方,维权相对来说比较难。劳方明知企业未发高温津贴却不敢声张,要了津贴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统一立法制定全国性法律
冯英直言,应对高温津贴具体发放进行立法。
冯英给出两个建议,一个是制定全国性的法律,由全国统一立法,然后各地出台相关细则。不过她也表示,立法也是有成本的,立法周期相对也较长。
另一方面也可由地方先行试水,出台地方性法规,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再进行统一立法。“地方性的法规约束力也是很强的。”冯英说。
就具体的内容来看,冯英表示,首先对高温天气应明确进行界定,比如确定为自然灾害的一种。
另外,在高温时段是否要强制性停止工作、调整工作时间,即使在高温下仍需工作,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时间等,都应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第四篇:高温津贴方案
高温津贴方案
2011年7月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虽然高温津贴以通知的形式存在,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但公司从人性化角度出发,遵守政策法规,积极采取措施,力求改善员工工作状况。在改善的同时,也希望能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温津贴的的发放标准
1、户外作业:100元/月/人;
2、半户外作业:50元/月/人;
3、其它作业:30元/月/人。
各项目点人员统一发放:毛巾2条,香皂2块,并会定期发放防暑降温药品仁丹2瓶、清凉油、风油精1瓶、大麦茶给领班统一泡水到各项目点。
二、工作现场防暑安排
1、调整工作时间错开高温天气时段,可采取提早一小时上班,推迟一小时下班或其它能错温时段;
2、领班及时关注员工身体状况,如有身体不佳者及时调整,另行安排工作时间;
3、当作业现场出现中暑人员时,应第一时间转移到最近的医院进行观察、治疗;
4、凡在工作作业中出现中暑现象的,项目点负责人需负管理责任,并影响年终奖的发放。
近期内采取如上措施的同时,我们也根据天气变化的实际情况随时对避暑方案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高温津贴实行与说明
1、符合发放标准人员,高温津贴由行政人事部按月造册发放。
2、标准范围内员工如出现缺勤现象,视其情况减发高温津贴,减发标准为:
——旷工:每月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全额高温津贴。
——迟到或早退:以行政人事部的检查统计为准,每月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津贴的50%;每月迟到或早退2次及以上,扣发当月全额高温津贴。
——事假:每月累计事假含3天及以上,不超过5天,扣发当月全额高温津贴。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除外。
四、报送方式
1、各项目点领班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以考勤附件的形式,如实提供户外作业与半户外作业员工名单,由行政人事部统一按月发放。
2、如有误报或错报,及时报送改正,产生的差额费用,由各项目点负责人自负。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上海XXXXXXX有限公司
行政人事部
2011-7-18
第五篇:关于高温津贴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一定金额的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的一项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二、用人单位能否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国家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期间和标准是什么?
各地标准有差异。比如广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于2012年5月2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去年的标准,广东省为150元/月。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能否充抵高温津贴?
不能,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五、未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拖欠普遍意义上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所界定的工资。其中,《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大家注意到,其中第(四)项有“津贴和津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同时规定,津贴和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津贴。由于高温津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际上属于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一定温度以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款项。该款项并非用人单位必须针对全体员工普遍发放的劳动报酬,故不具有普遍性,因此,高温津贴和二倍工资等款项一样,属于因特定情形而设置的一种款项,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存在拖欠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要求发放,但不宜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