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6事业单位财务新规则
2016年9月1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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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具体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的、运营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
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林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
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经营性收入等。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四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移民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项目取消和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软件)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但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项目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其解释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
第二篇:新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限时考试
限时考试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各项中,对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实行收入统管
B.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C.保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D.实行收入分散管理 A B
C
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有:(1)实行收入统管
(2)正确划分各项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3)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4)保证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5)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6)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票据管理(7)加强对经营收入的管理
2.一个单位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单位,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单位中的行为是()。A.划转 B.新设分立 C.合并 D.撤销 A B
C
D
答案解析: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单位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单位,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单位中的行为。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流动资产的是()。A.家具 B.存货
C.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D.预付款项 A B
C
D 答案解析: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组成是()。A.财务情况说明书 B.收入支出表 C.资产负债表
D.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 A B
C
D
答案解析:
事业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和有关附表。5.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日期是()。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4月1日 C.2012年6月1日 D.2013年1月1日 A B
C
D
答案解析: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原则的是()。A.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B.收支统管、统筹兼顾的原则 C.重点性原则 D.绩效性原则 A B
C
D
答案解析:
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原则有:合法性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支统管、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性原则、绩效性原则。
7.下列各项中,对项目资金管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专款专用
B.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C.不用检查验收 D.单独核算 A B
C
D
答案解析:
根据新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事业单位对项目资金全过程实施控制。项目资金管理有三点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验收。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按照监督实施时间对财务监督分类的是()。A.事前监督
B.事中监督 C.事后监督 D.日常监督 A B
C
D
答案解析:财务监督按监督实施时间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收入的有()。A.财政补助收入 B.事业收入 C.上级补助收入 D.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A B
C
D
E
答案解析:
根据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2.下列表述中,属于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创新的有()。A.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 B.严格了投资管理 C.加强了财务监督 D.财务分析多元化 A B
C
D
E 答案解析: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创新表现在五个方面: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固定资产确认与后续计量有突破;严格了投资管理;加强了财务监督;财务分析多元化。3.下列各项中,不执行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A.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
B.公益服务性组织
C.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D.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A B
C
D
E
答案解析: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4.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支出的有()。A.事业支出 B.经营支出
C.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D.其他支出 A B
C
D
E
答案解析:
根据新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5.下列各项中,属于财务分析的指标有()。A.收入和支出完成率
B.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C.人均基本支出 D.资产负债率 A B
C
D
E
答案解析: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对
错
2.零基预算要始终保持一定期限(通常为1年)。()对
错
答案解析:滚动预算必须始终保持一定期限(通常为1年)。
3.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报告。()
对
错
4.事业单位编制预算时,必须将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对
错
5.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错
答案解析: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6.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对
错
7.根据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
对
错
答案解析:
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8.专用基金管理的监督主要监督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基金。()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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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解读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自(D)起实施。
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2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2年4月1日
事业单位合理配置资产的原则不包括(D)。A.科学规范
B.从严控制
C.保障事业发展需要
D.择优
事业单位不接受(C)的监督。
A.主管部门
B.财政部门
C.会计师事务所
D.审计部门
财务监督不包括(B)
A.收入管理
B.决算管理
C.支出管理
D.结转和结余管理
重新修订后的新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强化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并明确事业单位可以进行的活动包括(D)。
A.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B.从事股票、期货投资
C.从事基金、企业债券投资
D.以上活动都不可以
2012年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修订工作,主要遵循的原则不包括(D)。
A.全面反映各项财政改革成果,创新和充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
B.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C.注重解决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和保障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D.对以上原则的推翻和否定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包括(D)。
A.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B.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C.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D.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
第四篇:北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新规 专业技术人员分级考核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北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新规 专业技术人员分级考核
本报讯(记者 袁京)今后,本市近万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细化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分别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考核,各方面权重由单位自定。考核结果将与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奖罚等挂钩。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将实行分级考核,正高职称人员将由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与原来相比,新办法有多项变化。
首先,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考核办法,改用“分类”考核。这一变化在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上都有所体现,虽然都是考核“德、能、勤、绩、廉”,但不同岗位的侧重点不同,而且考核程序也不同。例如正高职称以上人员,不再由部门领导考核,而是由单位统一考核。
其次,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以往的15%提升至20%,并明确优秀等次比例坚持向基层单位主体岗位及一线岗位倾斜。同时,在工资晋升、竞聘上岗、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方面,对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奖”,对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惩”。
最后,在以往针对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对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和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的考核等作了具体规定,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并明确了受到不同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此外,还提出分级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考核结果备案程序。
“一直以来,不少事业单位都存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公益服务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该局负责人说,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旨在进一步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和职责要求,从而更为科学、客观评价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真正实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调动起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
据悉,此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人员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将涉及近万家事业单位,8万余名管理人员,29万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和6万余名工勤技能人员。
新政解读
三类岗位分类考核
2007年起,本市事业单位工作岗位被划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并明确了不同类别的职责、任务和聘用条件,但考核标准统一按照“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各占20%的比例考核。
依据新办法规定,三类岗位将分类考核,考核内容、标准和考核程序均有不同。据介绍,虽然均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考核,但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并不相同。例如同样考核“能”,管理人员要考核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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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工勤人员则考核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等。
不同岗位人员的重点考核内容也不同。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学术技术难题,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以及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和聘期目标任务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等;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即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此次主管部门只提出了各项考核标准,并未规定各项内容的权重比例,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及工作性质自定,然后根据不同分值来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既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又为行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预留了空间。
此外,考核方式除平时考核和考核外,还有聘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以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情况。如果考核为不合格,聘期结束后,单位可不与其续聘。
正高职称
由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
依据新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程序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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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可采取个人总结、部门评议、群众评议、委员会审议、优秀公示的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其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谈话。
“专业技术人员将分级考核,这也是此次变化较大的一项。”有关负责人说。专业技术五级(副高职称)及以下岗位的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对其进行考核;专业技术四级(正高职称)以上的人员,则由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其统一考核,也按照个人述职、综合评议、优秀公示、存入档案等程序进行。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需要在本单位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
依据新办法规定,各单位需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和聘期考核。委员会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还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基本合格者
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据介绍,对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突出“奖”,他们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本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其中,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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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惩”。他们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或取消其下一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岗位调整,如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调整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等。
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聘期结束后,事业单位可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专业技术岗考核示意图
副高职称及以下
由部门领导考核
正高职称
成员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工会、知名专家、群众、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等
由单位成立考核委员会考核 更多信息关注:云南省公务员考试网
第五篇:事业单位财务备考
事业单位财务备考
结合了该单位的性质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核算方法来考的,比如会让你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让你解释什么叫做零余额存款账户,如何使用这个账户等等。
因此你要掌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一些基础的实际操作,这些在上学的时候是学不到的。当然,临时突击也不是办法,考前找个在事业单位做财务的熟人请教一下就可以了
事业单位招考的话,会计一般主要考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也就是涉及事业单位的会计内容。
单位的性质 :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