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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0-4165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4:41: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 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 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对于因深基 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编写。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的)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的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 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 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 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 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

(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开挖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对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本基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预警值,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预警值或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该工程必须立即停工,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三条 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外墙间的空隙回填完毕。若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发生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应当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 督。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深基坑施工质量。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篇:深基坑边坡支护合同

支护工程

甲方:

乙方: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及内容:

1、①锚索成孔、注浆、张拉、锚杆制作、安装; ②腰梁制作安装;③桩间挂网喷、土钉;④冠梁安装浇筑;⑤打降水井、抽水、安装管线、明排水。⑥资料收集;辅助机械设备(大清包、包工不包料、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包验收合格)。

三、施工工期

1、开工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2、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加上合同工期总日历水工期)。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开挖支护天,降水暂定

4、如因政府停电,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时,如因台风、暴雨造成停工,导致乙方出现停工、窝工24小时以上,经双方协商,工期方可顺延。

5、因其他意外情况的停工,双方应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其损失由责任方负担,由于停工,窝工原因而造成损失时,属甲方责任的,工期顺延,窝工24小时起开始签证,按现场签证时间为准,窝工补偿100元/工日/人,机械窝工费按实际产生费用补偿(参考市场价);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自行赶工,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每延迟一天处罚1000元。

四、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不包料。

2、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材料单进行购置材料。

五、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的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2、本工程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3、检验标准:本工程的施工标准及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六、合同价款:

1、承包单价:锚索m,挂网喷元/m(工程量据实结算)。降水井元/米。

(本价格含辅材费、含各种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

费,设备安拆费、设备临时基础费、人工费、税金以及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他措施费、管理费和各种施工风险等相关的费用。)

3、工程量的确定:现场实际工程量为准。

七、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

付款方式:支护施工完成一半时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支护施工全部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支付全部工程款的80%,地下室回填土完成后支付剩余20%工程款。

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委派人员驻工地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签证。

2、按乙方施工要求搞好施工及进桩现场的“三通一平”,提供水源、电源到施工现场,保证施工场地人员、机器、材料进出畅通。

3、甲方负责以书面形式提供细线基点、±0.00标高;待乙方将轴线及桩位放好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如乙方所放轴线及桩位复核无误后作书面的确认。

4、甲方提供基坑支护图2份,工程地质勘查报告1份,组织有关部分进行图纸会审,乙方整理后各方盖章后,自存留底。

5、负责周边关系协调处理工作、环境安全保卫工作。

6、负责处理地下障碍,以及钻出的土方外运工作。

乙方责任:

1、乙方委派同志为现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工

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方案、国家现场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基坑周边道路、房屋等公共设施出现开裂、不均匀沉降以及因施工导致地下各种公共设施和管线破损破坏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工期要求施工,组织各种机械进退场,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企业资质、有关设备合格证及年审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如实做好各种交工验收资料,及时向甲方或监理报送施工进度,认真做好自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5、严格遵守并执行甲方及监理人员的现场管理及现场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及要求,及时组织机械及施工人员进场,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6、严格管控工程进度,不得拖延工期,按阶段及时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证明资料及相关的工程资料。

7、乙方应注意施工安全,负责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并为工人购买保险,现场应选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九、补充条款:

1、在施工中乙方严禁浪费混凝土,控制好设计标高。如发现乙方

无辜浪费混凝土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2、钢筋损耗率按0.5%、混凝土充盈系数按1.08。

3、因图纸变更、地质报告不符等其它因素造成的工程进度较慢,产生的误工、窝工,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核实后,应办理施工签证。

十、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施工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若单方违约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三篇:深基坑边坡支护工程承包合同

深基坑边坡支护工程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诚实、信用、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甲方将五期工程深基坑边坡支护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各条款。

一、工程名称、规模

工程名称:

规模:总建筑面积为:㎡,其中:地下两层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为框架,层高、地上层、层。

二、工程承包施工范围:五期工程深基坑北边坡,西边坡及东边坡局部,采用机械钻孔,锚Φ20螺纹钢作拉力杆,人工挂网(φ6.5)喷射砼支护边坡。锚筋水平及直孔间按有关边坡施工规范和工程实际需要由甲方确定。

三、承包办法:包工包料外。工程参与施工所需的工具、机械等均由乙方自理。

四、工程承包价格

1.人工机械钻锚Φ20螺纹钢拉力杆元/m,(含灌注水泥浆),压力喷射砼护坡元/㎡,(按喷射表面积计)

3.人工搭设脚架(工作平台)元/㎡(按垂直立面积计)

以上价格不含税,甲方凭完税票证支付工程款。

五、质量标准

1.按国家现行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规范施工和验收。

2.工程缺陷保修期为壹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在保质期内因施工质量出现质量缺陷时由承包方无偿修复。

六、工程验收及付款办法

1.工程完工,经甲、乙方及监理一并验收,计量面积和锚杆长度,由承包方编制竣工文件一式四份,监理、承包方、发包方等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提交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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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存档。、工程款支付办法:工程开工后每个15天由甲方支付2万元作进度款、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付款80%,已经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后付款至90%。10%余款在保修期满由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七、双方的责任

1.甲方的责任:

①讲施工用水源、电源按送到工地。②向乙方提供施工场。③按合同支付工程款。④工程完工及时组织验收、结算。⑤其它甲方需办理的事宜。

2.乙方的责任:

①编制专项的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方案。②按甲方的工期要求,组织人、机、料进场施工。③遵守国家有关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规范,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而产生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④编制竣工文件一式四份,提交甲方。⑤其它应属乙方负责的事宜。

八、工期:,含雨天在内。

九、合同争议及解决办法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3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向当地法院起诉仲裁解决。

十、不尽事宜,另行商议。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不得反悔。

十一、合同有效期:工程款支付完毕,合同失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住所及联系电话:住所及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签订日期: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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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边坡支护合同书

边坡支护工程协议书

工程名称:怀化市红星北路道路建设BT工程

项目名称:怀化市红星北路棚户区改造安置区边坡支护工程

承 包 人:

怀化市红星北路道路建设BT工程项目部

2012年9月7日

边坡支护工程协议书

甲方: 怀化市红星北路道路建设BT工程项目部

乙方: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将怀化市红星北路棚户区改造安置区边坡支护工程交由乙方来施工完成,为了完善施工管理程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该工程在保安全、保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工期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怀化市红星北路棚户区改造安置区边坡支护工程

2、工程地点:怀化市红星北路居民安置区

3、工程范围: 边坡支护工程(锚杆、框架梁、挂网喷锚及其他附属工程)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施工所有材料如:水泥、砂、石子、钢筋

等以及措施项目所需材料均由乙方负责提供),税金及相关规费由甲方支付。

5、工程施工内容:

(1)≤怀化市红星北路棚户区改造安置区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图≥中所有的工作内容(边坡整理、挖框架梁嵌入槽、锚杆灌浆、支架搭设等)以

上工作内容全部综合到单价中。

二、工程工期

第一条、工期要求:按甲方下发的规定时间完工

第二条乙方完成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乙方应具备满足工程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类技术工人,并具备满足工程要求的机械设备。

二、乙方施工人员、劳务工(含身份证复印件)及机械设备花名册报甲方备案,并有乙方负责人签字。

第三条工程承包价格

经协商一致本工程的单价为:

框 架 梁:元/m3

锚杆Φ25:元/m

锚杆Φ28:元/m

喷 锚 砼:元/ m3

砖砌水沟:元/m

钢筋制作:元/t

第四条 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完成工程量经现场专业工程师、计量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共同审核,对实际工程量签字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整个支护工程完成后甲方按乙方实际发生工程量(经交验合格)进行计量,甲方给乙方支付的款额按工程造价总额80%(达到质量标准)付款,待红星北路道路工程完工后经业主交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造价15%的款额,扣留5%保修金(保修金的退还见第十条保修条款)。

三、乙方发放工人工资的名册须上报甲方审核,在甲方的监督下发放到个人。

第五条工程质量

一、质量要求: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质量标准达到业主

规定要求,各项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二、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如质量达不到标准,必须返工处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的质量原因造成业主对甲方停工、罚款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安全生产

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甲方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乙方自负、费用自理。

第七条生活管理

乙方工人进场后,食宿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材料管理

1、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三证”,违反要求时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施工机具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现场管理

一、甲、乙双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班组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

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施工队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合同外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

第十条 保修

1、乙方施工的工程保修工作由乙方负责,保修期 按业主指定期限,在保修期内,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到达,否则公司另外派人进行维修,维修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贰倍进行支付,并从维修款中扣除。

2、保修金:按结算价的5%扣留(待业主指定质保期年满后,经检测乙方施工工程无质量问题时,业主返还5%的质保金时,甲方同时返还5%质保金给乙方)。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

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履约保证的方式为:用机械设备、机具到场作抵押。工程完成交验合格后,解除履约。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分包,若发生分包行为,甲方有权更换施工队,以违约行为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为担保,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工程造价 20%的违约金。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与监理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经甲方下令整改后,仍没有改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任务、保证质量的,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承包工程总价_2_‰的逾期违约金。另对甲方的信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曝光,发生上访,引起民事纠纷等),按工程承包总价的2%给予处罚。

四、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

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由于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工期、安全、环保标准及不具备

继续按工期质量标准完成分阶段施工任务时,甲方有权随时调配施工任务或终止合同。

2.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应该注意环保施工,如产生施工中破坏环境保护事

故,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在环保部门及相关检测部门检查时,若发生处罚时,其罚款有被处罚地段的承包人承担处罚费用。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一式_四份 _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 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甲方:乙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长沙铁路南北站迁建之长铁装机厂、北站施封锁厂迁建工程项目中边坡支护以包工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及具体内容

根据设计图纸K1553+138至K1554+000区间段所有边坡支护工程均由乙方承担施工。具体内容如下:边坡人工修坡面、锚杆成孔、置入钢筋、注浆、补浆、焊接螺杆,铺设固定第一层钢筋网、喷第一遍砼50厚、铺设固定第一层钢筋网和加强筋、喷第二遍砼70厚、制作格栅梁钢筋、模板、浇灌砼、锚头锁定等相关工作。

二、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

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必须认真学习设计图纸的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并严格按施工技术交底要求施工。工程完后必须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项目部共同按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共同验收合格方为合格。边坡支护所有相关检测试验结果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如乙方施工中质量未达到设计和检测要求,需返工部分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施工进度按项目部总体进度计划完成。

三、甲方职责

1、施工中甲方提供砂、石、水泥、钢筋、模板、脚手架料、锚杆、套管、搅拌机、振动捧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保管好不得有意损坏。

2、甲方提供施工图1套,并由项目部提供技术交底及水准点给乙方,其它放线放样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只负责检查核准。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施工人员对各工种的劳力认真组织和安排,并对图纸中各种

技术要求进行认真的了解和学习。甲方的施工方案乙方必须按方案中技术要求施工。在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必须爱护甲方的各种建筑材料和机具及成品半成品,如发现有意浪费材料和损坏设备、成品、半成品者甲方有权论处,乙方不得有异议。

2、乙方施工人员的一切小型施工机械、用具、工具均由乙方自己负责,施工用的铁线、园钉、扎丝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3、劳保用品由乙方自理。

五、承包单价及付款方法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其承包价格如下:喷面二遍单价50.0元/M2。锚杆

成孔,注浆单价30.0元/M。格栅梁、支模板、钢筋制安、砼浇灌单价80.0元/M。施工脚手架搭拆单价10.0元/M2。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施工5天后由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费,以后工人费付款按每月所完成工程量支付60%,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至乙方总工费的80%,其余款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六、安全责任:

甲方安全员必须认真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

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措施、法规及制度,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对本工程安全注意重点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必须遵守项目部的一切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派专人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作业面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其它:

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后,必须听从甲方施工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并

积极配合项目部各项工作,本着一切为工程的顺利进行的原则进行施工。

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爱护本工程范围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争创文明

工地。乙方在施工中应管理好一切施工人员,严禁出现打架、斗殴的现象。施工中如乙方未达到甲方的质量、安全及进度进度要求,经甲方多次通知乙方未达到要求者,甲方有权终止甲、乙双方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以上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希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时间:2012年月日时间:2012年月日

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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