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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0-4165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4:38: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财经大学文件

粤财大〔2017〕85号

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 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2017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财经大学

2017年8月9日

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财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广东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组织相关学院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伤病、出国留学和创业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向学校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2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4学年,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继续在校学习,最长学习年限为7学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各年级各专业的学分要求按相应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整记入教务管理系统和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考核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计分制)及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初次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次学期或在以后学期重修;但按规定只能重修的必修课程,学生只能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也可选择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选修课程。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可再次重修。

考核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计分制)及以上的课程不得重修。

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当次考试成绩记为O分,取消补考资格,只能重修。

补考、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折算绩点,但在相应成绩记载栏中作补考、重修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学业方面等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期内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学期内课程的学分

∑(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累积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调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门诊部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年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40%者;

(四)通过实验区遴选且需要转专业者;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或入学者;

(六)休学创业两年及以上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者。

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转学具体事宜按《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粤财大〔2015〕101号)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伤病、创业等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休学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报有关部门和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校门诊部诊断,因病需请假治疗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因各种原因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0

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校门诊部审查合格,认为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两周内持复学通知书到所在学院注册,逾期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退役学生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的复学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主动申请退学须向所在学院提交《广东财-12

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所在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要求结业,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已获学分和在修学分合计应达到应修总学分的80%。学生的结业申请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如有变更,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撤销。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获总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总学分的80%,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学校不再安排补考、换发毕业证。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未达到结业要求,经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经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且未办理毕业、结业、肄业者,视为继续在校学习,参照在校生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九章 学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教本科生,除下列五种情形外,也适用于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普教本科生。

(一)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辅修仍按《广东商学院全日制本科辅修、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粤商院〔2012〕15号)执行。

(二)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选择补考或直接选择重修(课程实验学时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80%的,只能选择重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须选择重修。凡取消考试资格者、课程考试中旷考或违纪违规者,取消该门课程的重修资格,只能参加一次补考。补考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和绩点的记载方式参照2016级学生。

(三)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同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一次。

(四)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在标准学制(4学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选择结(肆)业或延长学年。选择延长学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相应学费。

(五)2015级及以前的在校生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可在结业后三个月到一年内申请回校补考(作)一次,补考(作)须按相关规定缴费。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对合格-16

第二篇: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___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___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___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___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注册。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___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___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五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___个学分,不得高于___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___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___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___个工作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___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___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开课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___分为优秀;80~___分为良好;70~___分为中等;60~___分为及格;___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___分计算、良好按___分计算,中等按___分计算,及格按___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___%~___%,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者;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已有转学经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___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5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___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___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24学分,但未超过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___个工作日但未超过___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___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四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学院安排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___月或___月份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九年____月___日

第三篇: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2015]97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学校《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教学事务部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有如下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应征参军的新生须在办理报到手续后,由个人申请(附家长同意书),所在学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1—

证明,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新生,由本人申请(附家长同意书),所在学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出国交流学习等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报到后,由个人申请(附家长同意书),所在学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三条 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返校学年新生报到时,持有关证明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因其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提交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社区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属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复查不合格或逾期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章 学制设定与学年注册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标准学制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即标准学习年限(T年),分为4年和5年两种,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确定。弹性学制为入学到毕业的年限,包含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2—

时间,不包含服兵役时间。4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弹性学制为3-8年,5年标准学制本科专业弹性学制为4-9年。专转本、专本分段培养项目学生本科段学习时间不得超过4年。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籍学年注册后,注册有误的,一经发现须立即更改。应注册而未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学生须自行登录教育部网站核查学籍信息,如需变更其中信息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后予以更改。

第八条 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同时达到相应学业条件的,予以学籍学年电子注册,以保持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未到校报到等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按以下学业条件进行学年注册:

(一)入校后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30学分、<65学分的学生注册在大学二年级;

(二)入校后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65学分、<110学分的学生注册在大学三年级;

(三)入校后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110学分的四年制专业学生,以及五年制专业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110学分、<148学分的学生注册在大学四年级;

(四)入校后累计获得主修专业(类)学分数≥148学分的五年制专业学生注册在大学五年级。

学年注册时,如该专业当年未招生,则该年级学生注册专业不变,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3—

学年注册名单由学部(学院)出具,并报教学事务部审核后予以公布,并由学部(学院)向学年注册情况异常的学生发放《学年注册异常情况通知书》。

第三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处理

第十条 实行学业警示制度,以有效监控学生的学业情况。每学期统计学生入校后所修读必修(必选)、课内自主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凡该绩点<1.50的学生将受到一级学业警示一次;该绩点≥1.50,且<2.00的学生将受到二级学业警示一次。

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由所在学部(学院)确定并报教学事务部审核公布,由学部(学院)向学生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退学:(一)连续两次受到一级学业警示的;

(二)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受到二级及以上学业警示的;(三)符合专业调出条件但拒绝调入其它专业继续学习的;(四)未经学校批准超过学校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仍未达到注册条件的;

(五)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六)除服兵役时间外,在校学习年限与休学年限合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部(学院)提出报告,教学事务部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4—

退学决定书须在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部(学院)送达学生,退学学生即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发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申诉期结束时学校注销其学籍。受到开除处分学生的学籍处理和离校手续参照退学学生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1、2款的学生,可在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部(学院)提交书面试读申请,所在学部(学院)认为学生具备继续学习的意愿和能力的,报教学事务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准予试读一年。每个学生只可申请一次试读。

试读期间学生无学籍,根据其已修课程情况编入相应班级跟班试读。

试读期内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或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情形,即刻终止其试读。

无试读资格的退学学生,不得留滞校内修读课程。第十五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内学业状况同时达到如下标准的,可申请恢复学籍(应修但其未修读的必修、必选程绩点按零分计):

(一)每个试读学期必修(必选)、课内自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0;

(二)入校后所修读必修(必选)、课内自主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2.00。

试读期满达不到恢复学籍标准者,结束试读,按肄业处理。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不愿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自动退学。自动退学申请由学部(学院)签署意见,教学事务部审核,—5—

报主管校长审批,发文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专业调整与转学申请

第十七条 专业调整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入学超过一学期、且非毕业年级的学生。

第十八条 专业调整分为调入和调出两种情形:

1、凡自愿申请调整专业、符合调入专业准入条件、并在专项考核中合格通过的学生,经转入学部(学院)同意和学校审批,可调入新专业学习。

2、凡符合专业调出条件,或经校医院查明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凡达到其它专业准入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后,可调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暂不受理其专业调整申请:

(一)由低批次录取专业申请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二)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

3、录取为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4、处于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5、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根据办学资源和专业建设情况,决定可接收学生专业调整申请的专业范围和人数。当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学生同意,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而无法继续在本 —6—

校学习的,在校期间允许申请转学一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须按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报两校所在省教育厅审批。两校收到省教育厅批文后,方可为学生办理转学离校和入学注册手续。转学仅在每年的1月中旬和6~7月中旬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依据新专业培养方案予以毕业、学位审核。学部(学院)审核认为应补修的课程须补足,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应学费。如新专业部分课程学生已修读过,并且获得学分等于或高于新专业要求的,原课程可替代新课程。

—7—

否则须重新修读新课程或补修部分课程内容,原课程学分仅可计入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离校休学与复学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离校休学:

(一)患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7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7周以上的;(三)经学校批准应征参军、出国交流学习的;(四)除毕业年级学生外,学校批准其离校创业的。应予休学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所在学部(学院)同意报教学事务部审批。学校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续休的,向所在学部(学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学生休学时间不少于1学期,不超过2年(除应征参军者外)。应征参军的非一年级学生可休学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学校为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擅自来校参加教学活动取得的学习成果无效,一切经济纠纷和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向所在学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部(学院)审核、教学事务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须提 —8—

交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社区或休学期间所属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

第二十八条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由教学事务部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是否准予复学。

第二十九条 复学学生视已修课程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同专业的低年级学习,若无相同的低年级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毕业审核与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全部达到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习环节,四年制专业修得学分总数不少于160个学分,五年制专业修得学分总数不少于200个学分(各专业有特殊要求的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三十一条 四年制专业在第8学期期中,五年制专业在第10学期期中,进行毕业资格预审核,并进行毕业预注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但综合表现未达到毕业要求,或修得总学分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学部(学院)同意,教学事务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永久结业。

仍处在留校察看期内的毕业年级学生,予以结业。察看期满后1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教学事务部审核,主管

—9—

校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受到开除处分的学生发给在校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1年的退学和自动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历证书必须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纸质证书发证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证书电子注册时间按教育部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填写。

学生必须如实填报学历证书上的个人信息。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虚报学历证书信息的,无论何时发现,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因故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或证明材料。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5级学生起开始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2015年9月23日

—10—

第四篇: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9月 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邮电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入学应当凭北京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来学校报到,并向招生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六条 入学体检复查中,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经治疗康复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本学年应交学费后方能注册。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以及在校生在开学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本科生注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成绩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外语课程的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由学生处负责。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本科生自修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照学校本科辅修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按照学校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各项活动。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在一周以内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办理缓考手续,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被批准缓考者缓考课程的成绩暂记为“缓考”。可以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记为第一次成绩。

未经批准缓考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缓考或旷考课程,若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核,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按未修该门课程处理。

学生在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得申请缓考。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成绩优秀者,按照学校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现有专业学习困难或达到学业留级条件,转入其他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者;

(三)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或者已受到留校查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拟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持本人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函,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学制为四年,修读年限为六年,即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因其他原因必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

(二)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从休学学期开始计算。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休学原因,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对学生具体情况作出书面说明,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须中途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立即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但可继续享受休学前已评上的奖学金待遇。

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学生因其他原因休学期间患病,医疗费自理。

学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当予以退学。

因其他原因中途休学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不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对于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学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审批。经校长会议批准后将退学证明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的由教务处在校园网公告,视同送交。

第三十二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证明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在校园网公告除名。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和成绩单,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条例》进行申诉。

第七章 留级 第三十四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编入下一年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仍然有效,还可学习部分后续课程。

第三十五条 申请留级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提出留级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属于下列情况者予以学业留级:即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公共选修课除外)。对学业留级学生的管理按照学校关于学业留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者,不得毕业,准予结业。

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未超过修读年限,可以返校参加重修或重考、重新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学分但受留校查看处分尚未解除者,不得毕业,准予结业。结业生在处分解除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教务处批准后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四十一条 凡在大学三年级期末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批,承认其为四年制本科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以及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时间内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允许返校重修或重考。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按照入学时所确定的学习性质、类型和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如实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收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经2005年8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0月20日原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本校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于2007年2月7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修订,由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处

第五篇:Rtkufy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

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学生如对学籍处理过程中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务室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务室报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不按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修业年限、培养方案与课程

第十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4 年。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4 年,最短的修业年限为3 年,最长的修业年限为6 年。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在校生休学的时间均

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时间除外)。

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内应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任选课、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按照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简称学分制)。

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并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主要采用百分制,达到60 分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

(一)一门课的绩点数=学分数×课程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本规定中所指的平均学分绩点均指自学生入学至统计时的全部课程(包括重考和重修)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记分制成绩 绩点

96—100 4.5 90—95.9 4.0 85—89.9 3.5 80—84.9 3.0 75—79.9 2.5 70—74.9 2.0 65—69.9 1.5 60—64.9 1.0

60分以下 0平均学分绩点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判断能否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及申请自修课程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告和退学处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要求提前毕业,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要求延长毕业,须在标准修业年限结束前,按学校规定的具体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书,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学习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学补齐,并应补交所缺的作业,必要时任课教师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 学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附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逾期两周以上者,学校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摘录他人著作,应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条 学生应遵守《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严禁在课程考核过程中违纪或作弊。

第六章 选课、考核、重考、重修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通过办理选课手续获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课。学生应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册修读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未经注册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效。

(二)退课。学生可以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已注销的课程不载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为均衡学业负荷,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为30学分左右,最多不超过40学分,经批准缩短修业年限的除外。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注册先修课程。有严格并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注册。学生一般只能注册本年级课程,选修高年级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平均学分绩点达2.0 以上的二年级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核、课堂讨论、作业、实验、论文和考勤等)和结课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开课伊始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

(三)阶段测验或期中考核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的,可申请缓考。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学校不单独安排考核,学生可选择参加下学期初的重考,也可参加今后该门课程的结课考核。缓考学生要主动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重考与重修

(一)课程(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选择参加一次重考。

(二)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不设重考,该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三)公共选修课不设重考,该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同类型课程修读。

(四)任选课、限选课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型课程修读。

(五)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学校一般不单独安排重修课程。学生如需重修某门课程,应在该课程考核不及格后的学年对该门课程进行重新注册修读。重修课程(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公共选修课)考核仍不及格者可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选择参加一次重考。

(六)因缺考或课程考核违纪、作弊不及格者,不得参加重考。第二十九条 成绩记载

(一)正常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二)重考课程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按60分记载,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三)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四)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不计入当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统计。若选择参加该课程的重考,则成绩按本条

(二)规定记载;若选择参加今后该门课程的结课考核,则成绩按本条

(三)规定记载;若毕业前仍未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五)缺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第七章 自修与免修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课程,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三)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均应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

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若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交自学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学生若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成绩据实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二)免修申请、考试及阅卷等环节须在该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完成。

(三)体残或体弱的学生,应持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体育部主任批准,可以免修公共体育课。

第三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实验课及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请自修或免修。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未转过专业者。

(二)无违纪处分记录者。

第三十四条 在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一年后,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已修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10%的学生。

(二)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申请转入的学院考核择优录取,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的转换与认定由转入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艺术类、体育类特招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办理。转学时间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可以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病需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上述应予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学生逾期两周不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回家疗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依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能取得全部(含重修、重考)课程总学分的1/2者,应予以学业警告。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逐学期统计,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告。

(二)一学年内未能取得所选全部(含重修、重考)课程总学分的30%。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四)累计休学两个学年,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五)必须休学而不休学。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列出的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七条 因上述事由退学,不属于处分。凡因上述事由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批准退学的名单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学生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校内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之内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生所在学院要将该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及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公告通报后,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未受过纪律处分,因成绩不良达到退学标准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试读一次,申请试读的学生须随下一年级学习。具体操作按《试读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重修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或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年颁发一次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及结业证书。

证书的落款日期以学校批准同意颁发时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少于、大于、低于、高于,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 级学生开始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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