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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条件及程序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20-41653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4:32: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市条件及程序

上市条件及程序

一、发行上市条件摘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要条件如下:

(一)主体资格

1、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3、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二)独立性

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五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3、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规范运行

1、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3、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4、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3、发行前股本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募集资金运用

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六)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1、发行后股本总额5000万元,公开发行比例须25%;

2、如果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10%。

二、发行上市程序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颁布的规章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

1、企业确定上市计划或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中介对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2、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

3、设置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尽职调查与辅导

1、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2、完善组织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筹集资金投向;

3、对照发行上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司发行申请文件。

(三)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2-3月)

1、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

3、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四)申请文件的审核(3-9个月)

1、初审、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进行初审,同时征求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意见;

2、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审核;

3、证监会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整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初审结束后,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

4、发审委审核: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核准发行:依据发审委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作出决定。

(五)发行与上市(X日:初步询价日;T日:网上发行日;L日:股票上市日)

1、X-1:刊登《招股意向书》;

2、X日-T-3:初步询价预路演;

3、T-2:确定价格区间,网上路演;

4、T-1-T日:网下申购;

5、T日:网上申购;

6、T+1:确定发行价格,申购资金验资,网上申购配号;

7、T+2:刊登发行结果公告,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8、T+3:未中签申购资金退款;

9、T+3-T+4:承销商转账、会计事务所验资、股份初始地登记;

10、T+4-L-2: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委员会审核,交易所核准;

11、L-1:刊登《上市公告书》;

12、L日:股票正式上市。

三、上交所上市协议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

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

6、其他有关内容。

四、股票上市费用

1、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

2、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

第二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第三篇:上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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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股票上市申请。上市申请。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完毕,召开股东大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2、审查批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3、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书;(2)公司登记文件;(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 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4、订立上市协议书。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5、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

6、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篇:香港上市基本程序

香港上市基本程序

1、变更身份,由国内企业变成“境外身份企业”。如:注册香港、百慕大、开曼公司。

2、资产重组,做好各种报表和材料。

3、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企业香港上市申请报告”,省级政府同意企业香港上市文件,香港投资银行对公司境外上市的推荐报告。

4、中国证监会审核,出具“不反对意见函”。

5、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上市申请内容报证监会备案。

6、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

7、公司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上市方案等文件,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批复。

8、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

9、路演,到香港、新加坡等各地基金公司的经理兜售、推销,直到公开发行,并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基本原则:

1、申请人适宜上市。

2、证券发行、销售是以公平、有序的行式进行。

3、必须有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足够资料。

4、证券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平等对待。

5、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利益行事。先决条件:

1、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

2、发行人或其集团必须在管理层的管理下,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的营业记录,最近一年盈利不少2000万港元,后两后累计盈利不少于3000万港元。

3、上市预计市值不少于1亿港元,公众持股不少于5000万港元。

4、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个的公开市场:必须有25%公众人士持有,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比例可在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须不少3名持有人,而持有人数目最少为100名。

5、符合香港结算公司定下的资料,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结算。

第五篇:上市辅导的主要程序

上市辅导的主要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企业选择辅导机构要综合考察其独立性、资信状况、专业资格、研发力量、市场推广能力、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因素。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 号)的规定,持有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业前5 名股东之一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保荐机构。如果企业想使辅导机构与保荐机构合二为一,就不宜选择上述不具备独立性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辅导机构。

(2)辅导机构提前入场。按规定,上市辅导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正式开始。但是,改制重组方案是企业发行上市准备的核心内容,是上市辅导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3)双方签署辅导协议,登记备案。待改制重组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后,企业和辅导机构签订正式的辅导协议,在辅导协议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4)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 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 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5)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随着辅导的进行,辅导机构将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在上市辅导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企业可尝试征询业内专家或权威部门的意见,以少走弯路。

(6)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 个月之后10 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 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 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后,证监会派出机构如果收到关于企业的举报信,可能组织对举报信的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发行上市的风险隐患。

(7)辅导书面考试。辅导机构将在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 次书面考试,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成绩应合格。

(8)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协议期满,辅导机构如果认为辅导达到计划目标,将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机构和企业如果认为辅导没有达到计划目标,可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适当延长辅导时间。

(9)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如认为合格,将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发表对辅导效果的评估意见,辅导结束;如认为不合格,将酌情要求延长不超过6 个月的辅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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