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一针见效”
行政复议一针见效政府方主动与养殖场商谈拆迁赔偿事宜
2013年11月01日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家住巨鹿县小吕寨镇张威村076号的秦女士,是巨鹿县亿德圆养殖场的个体工商户。秦女士一家自2005年开始谋划建设养殖场,经过多方考察和精心筹备,于2007年与张威村委会签订了为期4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经营得当,养殖场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收入十分可观。2010年3月,亿德圆养殖场被邢台市畜牧水产局、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为邢台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之一。不料,日益红火的养殖场因建设邢衡高速而面临拆迁,秦女士曾多次上访要求合理拆迁补偿均未果。2013年3月23日,竟有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未经出示任何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文件就破坏养殖场的房屋。
【办案掠影】
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此案后,决定由经验丰富的库建辉、张波律师具体负责此案。两位律师同委托人详谈后,迅速展开法律调查工作,以求获得拆迁活动的详细资料。张波。库建辉律师首先着手的是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在律师指导下,当事人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就相关土地征收的信息予以公开,得到答复称省政府的征地批文没有下达。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房屋竟遭受不法侵害,土地被强占,当事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精神也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两位律师指引当事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给予查处。然而,就在当事人一心盼望着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违法占地行为给予查处,对不法分子给以严厉打击,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苦苦等来的却只有四个字——“杳无音讯”。此时,当事人原本焦急不安的心又一次受伤,“我们老百姓的苦应当向谁诉啊,难道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吗?”
身经百战的两位拆迁律师对此却非常淡定,这似乎是他预料之中的事情,他安抚当事人不要怕,更不要急,只要按步骤继续向前推进举报,启动相应的程序,就会看到效果。果不其然,当事人于2013年9月14日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决定责令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很快,当地政府就派出工作小组主动找当事人商谈补偿的问题。至此,峰回路转,通过张波律师对相关法律程序的启动,使得相关执法部门无法逃避其应尽的法定职责,无法再对当事人财产受侵害的事实视而不见,这也让当事人又看到了我国法律正义之光芒,也更加坚定了自己依法维权的决心。
【律师说法】
事实证明,法律是公正的,个别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虽时而有之,但不能因此动摇对国家法律的信念。我国法律对征地拆迁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对房屋的征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公告、评估、协商、安置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如果不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拆除公民的合法房产,否则即构成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以法治理国家,而不是以法治理民众。因此,法律首先应当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而不是仅仅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工具去约束民众。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树立起自身的权威而受到民众的尊重和服从。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期限来完成本职工作,否则及构成违法行政。为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不服二审民事裁判的还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进行申诉。只要我们坚持对法律的高度信仰,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就会得以彰显!
第二篇: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
所: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
被申请人: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xxxxx 职务:管委会主任(镇长)被申请人:x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估价师:xxxxx,注册号
3220040298
xxxxx
注册号
3220100147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x月x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目组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是:
一、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
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方案。
三、请求公布“xxxxx市场项目”征地批文,拆迁许可证明。事实理由: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应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x),2014年xx月xxx日入场评估,4月xxx日该评估报告送达我家;报告单上无评估师签章和评估单位印章;该报告尚不具合法效力。《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3、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1〕77号)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
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5、本人对《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石桥-24-001)上所述合法面积、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重新复核;对本人家庭副业用房房屋结构等级划分为简易1级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复核。
6、对部分副业用房成新率有异议,“根据房屋成新因素确定表”,按实际情况评定,我家副业用房没有超出10年。
7、《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附件十“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指导价”未列入的养殖业,综合养殖器具处理因素按市场收购价的20%估价,我家养鸡、养兔器具未提及。
8、城东镇相关项目拆迁办送达“告知书”,无具体行政实施单位,不能把签订协议时间定为5月1至6日,强加于村民。
因此,我认为本轮评估不合法,确认的面积与附属物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请予重新评估复核,出具新的评估报告,依法开展相关项目拆迁工作。
申 请 人 :
城东镇相关项目项目负责人签收:
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项
目
评
估
负
责
人:
2014年5月2日
第三篇:北京拆迁系列之:政府强拆违章 行政复议见奇效
北京拆迁系列之:政府强拆违章 行政复议见奇效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2日,北京X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先生心急火燎的走进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他之所以着急,是因为刚收到北京市A区B乡政府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说吴先生经营多年的厂房是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吴先生接到通知如晴天霹雳,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合法经营这么多年,从当初几个伙计一同创业,到如今颇具规模,每年给乡政府上缴利税的大户,而自己的厂房怎么就成了违章建筑。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经多方打听,找到行政法资深专业律师李宁律师。李律师审查了吴先生拿来的资料,发现吴先生的厂房建在重兴寺,村没有规划许可,也没有房产证,那吴先生的厂房是不是违章建筑?李律师又如何替吴先生维权呢?
律师维权第一辑---强力反击
李律师通过调查,掌握到吴先生从1988年就在此经营,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对不能适应生产要求的部分厂房进行了翻修。而且,吴先生的企业与原合作社签订有合同。看到这些,李律师自然有了坚定的信心。
经验丰富的李律师知道,虽然厂房是否是违章建筑是关键问题,但当务之急是先强力阻击强拆通知,反击必须强有力才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李律师随即起草了致政府的律师函、明确指出强拆通知的事实、法律错误,同时乡政府拆迁是建街心公园绿化项目的借口,启动信息公开,最后,也是最短兵相接的反击就是对通知提起行政复议。全方反击后,乡政府拆除的步伐停了下来,原定接到通知五日后拆迁,也没了动静,初战告捷。
律师维权第二辑---借阅卷巧妙争取同情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如果说当初启动多种程序是为强力反击需要,老道的李律师其实真正的重兵是集中在行政复议环节。结合代理全国拆迁案件的经验,李律师知道,一般在行政复议环节不允许复印,也不允许阅卷,但维权之路从来就是开创之路,不争取怎知不行。经过多轮沟通说服,A区政府终于通知李律师前来阅卷,有了和复议机关的领导见面的机会,自然就给了一个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书面资料虽已递交,但当面的沟通更重要。不出所料,阅卷时,复议办派了两名工作人员陪同阅卷,并做阅卷笔录。李律师抓住机会将实施情况及法律适用等观点给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做了详细阐述。听着他们略带同情的口吻,李律师知道离胜利不远了。接下来该如何乘胜追击呢?
律师维权第三辑---争取听证 一剑封喉
做好了决战前的必要准备,李律师向复议机构正式提出听证要求,相信只要在听证程序中将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说明,乡政府的违法行为就无从遁形。在李律师一再要求下,听证终于在2013年3月份召开,听证会上乡政府虽然极力狡辩,但听证会的专家都看清了厂房形成的历史过程。在巨大的压力下,时隔3天,乡政府终于做出《撤销限期拆除通知的通知》。吴先生拿到撤销通知,原本一直惴惴不安的他,想到自己辛苦半辈子的厂房终于保住了,忍不住老泪纵横。又想到可以和老哥几个继续创业了,又忍不住破涕为笑,连连说:“我相信法律,看来是对的!”
【律师点评】
行政复议作为国务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程序,已经深受政府重视,在维权过程中如何用好用足这个程序,是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李宁律师的经验认为,行政复议中律师应当是积极的推动者,尽量避免单纯书面审理,加强与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必要盲目认为官官相护,对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采取敌对态度。在复议机构协调时,应注意给违法政府机构以台阶,灵活处理,不易盲目强硬,把对方逼入死角,做到得理饶人。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李宁律师,***
第四篇: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汉族,40岁,下岗工人,住XX市XX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县长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1、房屋面积臵换比例太低。《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中“住房的产权调换安臵实行1∶1.1的套内建筑面积臵换……”据我们了解,目前XX市乃至全国各地的拆迁安臵都没有这么低的臵换比例。臵换房的臵换比例应按XX市其他区县的标准,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四、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建设”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征收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也未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银行专户储存凭证。其次,《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XX住宅楼大多住户都是老弱病残和下岗工人,是禁不起折腾的,18个月以上的过渡期实在太长,已不是什么临时安臵过渡了。为此,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情况,且先将臵换房建好后再进行搬迁,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第五篇: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 族,身份证号: 住 址: 电话:
被申请人:(要写具体行政机关的全称,如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申请事项:
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申请人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近期,申请人听闻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可能涉及征收,但申请人未收到或见到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政府文件。故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于 年 月 日以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 文件并予以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复议,望依法作出公正评判。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房地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快递单复印件、快递签收凭证打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