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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土地复垦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4165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4:36: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德国土地复垦

德国土地复垦

德国:严格土地复垦质量标准

白中科

德国十分重视保护和治理国土,各部门、企业把为社会创造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德国第一部复垦法规是1950年4月25日颁布的《普鲁士采矿法》。此外,既有《废弃地利用条例》专门的立法,又有《土地保护法》、《城乡规划条例》、《水保护法》、《矿山采石场堆放条例》、《矿山采石场堆放法规》和《控制污染条例》等相关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复垦的程序、内容、操作步骤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矿业主的法律责任,使土地复垦有了法律保障。

严格的法律规定保证了稳定的复垦资金。复垦资金一般来源于三种:私有企业由企业自己提供复垦经费,即采矿公司出资先期存入银行做复垦费用,专款专用;国有企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拨给复垦资金;此外,通过地方集资或社会捐赠获取一些资金。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联邦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承担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复垦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对于新开发的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矿区业主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

德国中央政府没有专门负责土地复垦的机构,但从地方政府到州市政府都有复垦管理机构。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只负责制定比较原则的土地利用规划,地方政府特别是社区政府负责具体的土地复垦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土地复垦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土地复垦的机构有环境保护、矿产管理、经济管理部门,各自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协同管理、共同推动土地复垦。

德国土地复垦工作按批准的规划严格组织实施,复垦效果由地方政府、采矿公司和当地群众联合组织验收。复垦后景观完全符合复垦规定的标准,环境质量很高。如:复垦为耕地的要种植作物7年并变为熟地后,才予验收。复垦后的土地由采矿公司负责管理并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处置权。

德国的土地复垦工作依据完备的科学数据来确定复垦标准,公众也具有良好的环境教育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因此复垦的科技含量高。《矿山法》对开发和复垦也提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和质量标准,如必须对因开矿所占用的森林、草地进行异地等面积的恢复;对露天开挖出来的表土层和深土层要分类堆放以便按原土层复垦,并确保复垦后能迅速恢复地力;德国还将房地产开发及各项建设工程开挖的表土收集起来用作复垦区的表土。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已复垦的耕地、草地、森林和人工水面错落有致,面貌焕然一新。

德国土地复垦和整理的经验与启示 德国采矿的历史非常悠久,关于采矿的法律在距今四百多年前就已经有了立法。随着采矿带来的土地破坏,德国在二百多年前就对有关土地复垦问题进行了立法。在土地复垦中,除了要遵守采矿的法律外,还要遵守环境保护、水等方面的法律。法律规定,在采矿开始实施以前(在允许采矿经营以前),要做好调查。一是调查地下土层(如有机质和无机质);二是调查土地空间情况;三是调查地下水情况。并对土地可能遭受的破坏情况进行测试,具体测试指标:如用地需要量大于10公顷,地面沉降大于3米,在有明显影响时小于l米,选矿大于3000吨/日生产量,功率大于200兆伏燃烧装置的热效率。同时要求,检查采矿区植物群、动物群、动物栖息地和鸟类保护等情况,做好矿区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作为采矿计划的专门部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土地复垦主管部门主要对环境、动物群、植物群、土壤、水、空气、景观、财产、文化遗产等进行审查,在采矿实施的同时,结合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土地复垦。在土地复垦中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排除空气污染;二是封闭污染源;三是观测和净化(处理)地下水;四是做好有关利用土地的准备。

德国土地复垦不仅包括对工业活动造成地表被破坏土地的复垦,而且包括对工业活动和自然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的复垦。对于不易处理的煤矸石山,采用看土种草植树、采用微生物循环处理技术、水泥将这些煤矸石山包起来等方法,防止这些煤矸石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在德国,新的工业项目、废物堆放和管理必须按照本国和欧洲联盟的法律,做好预防和补救措施。废物必须经过处理,这些措施对防止出现新的土地破坏和土地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已经形成的土地破坏和土地污染,一般也要经过调查分析、土地收购、规划设计、资金筹措和复垦等几个过程。

德国中央政府设有专门负责土地复垦的机构。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只负责制定比较原则的土地利用规戈q,地方政府特别是社区政府负责具体的土地复垦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土地复垦的工作。德国地方政府负责土地复垦的机构有环境保护、矿管、经济管理部门。他们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土地复垦。

经验借鉴

l、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土地复垦与整理的重要内容 从最初的土地复垦开始。德国主要是基于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灰尘、噪音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德国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开展土地复垦和整理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由于经济较为落后,经济和社会发展一直是走扩大外延、粗放经营的路子,尤其是在资源利用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公众监督、人们在开发利用资源时,不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不考虑生态环境的建设、片面追求生产规模、经济发展速度,其结果不但经济效益很快、而且资源浪费越来越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工矿破坏的土地资源面积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借鉴德国的经验。改变过去通过土地复垦、整理,单纯追求增加耕地面积的做法,而将改善生态环境、农业生产条件和群众生活环境作为土地复垦、整理的重要任务。

2、土地复垦与整理的法律完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由于德国土地复垦、整理的历史悠久、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涉及土地复垦、整理的既有专门的立法如《废弃地利用条例》、《土地整理法》。又有其他有关立法如《城乡规划条例》、《水法》、《矿山采石场堆放条例》、《矿山采石场堆放法规》和《控制污染条例》。而且在法律法规中就土地复垦、整理的程序、内容、操作步骤等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矿业主的法律责任,使土地复垦有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国务院于1988年就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规定》。自《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土地复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加上有关条文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执行的效果不大好。在土地整理方面根本没有立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完善土地复垦立法,搞好土地整理立法,为搞好土地复垦、整理工作,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人们居住环境,进而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的法津保证。

3、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与采矿计划同步进行。保证土地复垦目标实现

在德国,申请采矿,必须首先搞好事前调查,包括环境调查、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生物种群调查、自然条件调查等。作好测试工作,然后与采矿计划同步做好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并一同报土地复垦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做到边采矿、边复垦。土地复垦主管部门有权监督土地复垦实施,对不进行土地复垦的,有权决定关闭采矿作业。

在我国,没有履行复垦义务的,规定不再批准新的用地,而一般企业已经获得了用地,短期内不会再申请新的用地加上《土地复垦规定》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缺乏过硬的处罚措施,其结果是相当数量的企业不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因而每年因采矿带来大量废弃土地,我国的土地复垦完全可以吸收德国的成功管理经验,保证企业能按照规定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4、政府对土地复垦的必要投入是推动土地复垦、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在德国每年因采矿新破坏的土地,法律规定由业主承担土地复垦的法律义务。由于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和过硬的管理措施,基本上能做到破坏多少土地。复垦多少土地。对历史上因采矿破坏的土地和因矿业主破产、关闭已经破坏的土地,由联邦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帮助地区进行土地复垦,极大地促进了土地复垦任务的完成。

我国除了因采矿每年新破坏的土地不能及时复垦外,因历史上破坏的土地的数量仍然巨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从中央财政中申请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对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因采矿破坏土地的复垦,使这部分土地得到充分使用,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

《国土资源》2002(1)

德国煤矿区景观生态重建_土地复垦及对中国的启示

梁留科1 ,常 江2 ,吴次芳3 ,Klaus Borchard2 90 年代以来重建矿区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得到世界各采煤大国的重视。土地复垦不仅是将损坏和压占的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而且要重建良好的矿区环境,使新的景观在许多方面相似甚至优于开采前的状况。

德国有丰富的煤炭资源,1999 年经济可采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6.3 %。70 年代以来,煤炭业一直处于萎缩状态,石煤产量由1970 年的1.11 亿t 降到1998 年的0.41 亿t。矿区景观生态重建是德国长期所追求的目标。虽然中德两国的经济、社会制度、基本国情等都不相同,但因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景观生态的重建、追求矿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等,则是相近的。因此审视和分析德国景观生态重建的经验,对我国而言,是非常必要的。1 德国矿区景观生态重建/ 土地复垦的历史和现状

从露天开采活动到2000 年(表1)已有162 ,599.0hm2的土地被占用。其中约有61.8 %的被复垦,林业用地47 ,768.0hm2 ,31 ,101.0hm2 为农业用地,12 ,020.0hm2为水域,9 ,641.0hm2 的土地为其他用途。其余62 ,070.0hm2的土地仍被采场所占用。

最早土地复垦的记录出现在1766 年,当时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写明采矿者有义务对采矿迹地进行治理并植树造林。系统地对土地进行复垦始于20 世纪20年代[1]。德国的土地复垦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 世纪20 年代到1945 年)的土地复垦主要是试验性地植树、造林。那时人们有意识地进行多树种混种,使重建的林地象原始森林一样,各种树种混杂,能完成多种生态功能。但这充满希望的活动由于二战而中断了。第二阶段始于1946 年。战后的德国,百业待兴,对煤炭的需求量急剧加大,对土地的占有量也随之加大。这使政府和企业不得不考虑对环境的重建。1950 年4月北莱茵州颁布了针对褐煤矿区的总体规划法。同时对基本矿业法进行了修定,将“在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和完成后, 应保护和整理地表,重建生态环境”第一次写进了法律。受当时经济状况的影响,北莱茵州的露天矿场回填后,主要是栽种杨树。第三阶段(60 年代初到1989 年)[2]。60 年代前西德对林业复垦的状况进行了改进。一是把早期种植的杨树砍掉,取而代之的是橡树、山毛榉、枫树等。二是随煤炭开采力度的加大和矿场的迁移,土地复垦不再是植树造林,而是兼顾多种用途。前东德褐煤区的土地复垦与西德的做法不同[3]。60 年代主要是林业复垦,70 年代农业复垦受到重视,土地的经济用途得到强调,土地的生产力和林木的经济价值成为衡量土地复垦成败的主要指标。生态环境的重建并未受到重视。80 年代由于对煤炭的开采力度不断加大,矿区作为能源基地不断被扩建,采矿所造成的土地和环境损害也随之加重,但由于资金短缺,土地复垦被推到“未来”。随着东西德的合并,土地复垦进入到第四阶段。在北莱茵地区[4] ,由于生态意识的增强,重构生态系统的要求受到重视。目标已从以林、农业复垦为主,转向建立休闲用地、重构生物循环体和保护物种上来。即所谓的混合型土地复垦模式:农林用地、水域及许多微生态循环体协调、统一地设立在一起,从而为人和动、植物提供较大的生存空间。成功的例子是汉巴赫矿区外排土场的复垦。莱茵州褐煤公司从1984 年开始详细规划, 对汉巴赫矿外排土场Sopnienhoeher 进行复垦,如今该外派土场已被重建成为一个别具特色的风景区。景观生态重建的目标和实施体系

根据德国矿产资源法,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和对矿产的勘探、开发和开采都属于采矿活动的一部分。景观生态重建在矿产法第4 章第4 节中作了如下定义:“重建是指在顾及到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对因采矿占用、损害的土地进行有规则的治理。”重建并不是将土地恢复到开采前的状况,而是建设为规划要求的状况。景观生态重建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从对矿产的勘探和开采,直到优良而健康的环境在该区域内重新生成为止,使土地被赋予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用途。景观生态重建要求在因地制宜的前提下进行。

德国景观生态重建的目标可归纳为: ①根据规划,进行有序治理;②通过恢复,重建富于变化和多用途的新景观来消除采矿造成的不良后果;③通过复垦,重建一个稳定的有容量的自然生态系统;④在满足社会和生态的要求下,使开采占用的土地和复垦的土地达到动态平衡;⑤对不可避免的村庄搬迁,充分注意受到影响人员的要求,以求在村庄搬迁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可接受性。

德国生态重建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可操作体系。2.1 法律手段———景观生态重建的保障体系 “联邦矿产法”是矿区重建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对国家的监督权、矿山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开采影响的社区、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初加工等采矿活动许可证的条件等都作了规定。并对采矿活动结束后,矿区环境治理也作了规定。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既要对勘探、开发和开采煤炭负责,也要对矿区重建负责。该法第51 条规定,从事采矿活动的企业,有义务编制企业规划,并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联邦自然保护法也有重要作用。该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自然保护和景观维护,把土地复垦理解为恢复自然,对所造成自然景观的破坏,要通过土地复垦的方式进行恢复和治理,构造接近自然的景观。

规划法也起着重要作用。如在北莱茵州的规划法中,对褐煤矿区的发展和褐煤的开采加入了特别条款。

根据此条款,褐煤矿区必须编制褐煤规划。其他法律还有土地保护法、林业法、大气保护法、水保护法、垃圾处理法等(图1)。

2.2 规划手段———景观生态重建的控制体系 规划控制体系一是褐煤规划,二是企业规划。褐煤规划是基于州规划法起草的,根据州规划法,褐煤规划必须符合州规划的基本原则,并将联邦空间规划和州规划的目标作为其基本目标。主要内容为: ①对开采范围、排土场占地、村庄搬迁以及地表水系和地下水的影响范围作出明确规定;②对褐煤开采引起的各种潜在危险进行描述,分析和评价;③对褐煤开采是否适应州规划中能源长期供给的要求,是否满足褐煤开采影响区内社会团体的利益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讨论和审核;④对景观重建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划和规定,如地表重构的原则、复垦土地的用途、地表的排水以及土壤肥力的重构等。

褐煤规划由褐煤委员会———政府规划机构在褐煤矿区的代表———及其委托的工作组起草、编制。该委员会是州规划局的一个机构,它由褐煤矿区各市、县、相邻区域的代表及各协会的代表组成。地方政府和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应资料。规划草案完成后,交公众讨论,褐煤委员会对公众的意见和质疑作出解释,必要时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此后褐煤规划交由州规划委员会会同相应的专业部门及联邦议会的专业委员会审批。审核批准的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区域内其他规划不得与褐煤规划相悖(图2)。

褐煤规划只对景观生态重建作出框架性规定,具体实施是通过企业规划来完成的。企业规划包括整体规划、主要规划、特殊规划和结束规划等。它由采矿企业根据褐煤规划进行编制,并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在北莱茵州,企业规划是由州矿管局审核批准,在企业运作期间和停产后,矿管局对规划的执行情况具有监督权。对矿区环境的恢复治理通过企业结束规划来实现。在结束规划里,企业要对开采活动结束后,排除潜在危险的措施,地表的恢复治理的措施,复垦后土地的用途,景观的重构等作出详细的描述和规划。只有企业结束规划获得批准之后,企业才允许对褐煤进行开采。

2.3 技术手段———景观生态重建的实施体系

目前最先进的叶轮状采掘机用在汉木巴赫煤矿。其长225m、高85m, 叶轮直径达21.6m。3日开采量为240 ,000m 土方。采掘机、运输皮带及推土机,组成了露天矿区完整的采运系统,不同的矿层被分层开采,分皮带运输,使伴生矿藏得到开发和利用,同时表土层也被单独剥离,在保证土质不变的前提下,被重新利用。表土层、各种尾矿、褐煤都由皮带从其开采地运至所谓的皮带集中站,在这里各种物料按照生产计划中的安排,转到相应的皮带上,被运到其最终的归宿处。这样尾矿被及时地回填到露天矿的另一侧,为随后的复垦打下良好的基础。排土将根据规划中复垦土地的用途来进行,地形的设置、土壤结构的重构以及景观的恢复都以规划中的要求为准。土地复垦也根据规划中规定的各种用途而采取不同的措施,从而使复垦后的环境能满足规划中的要求。矿区景观生态重建/ 土地复垦的理论研究

德国矿区景观生态重建从最初的植树、绿化到多功能复垦区域的建立,经历了由简单到综合,由幼稚到成熟的过程。景观生态重建的理论研究也日渐丰富和完善,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3.1 以经济利用为主的矿区景观生态重建/ 土地复垦的理论研究

采煤工业的影响不仅是对环境的污染,还因对土地大面积的压占和破坏,而加重了工、农、林、建筑业等的用地矛盾。景观生态重建的理论研究重点是: ①空间规划和企业规划在土地复垦中的作用;②土地复垦与采矿工艺的有机结合;③农、林复垦用地表土层的重构以及土地生产力提高;④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保护,对因开采而被破坏的水体整治以及采矿迹地中水域的利用。

3.2 以景观构造为主的理论研究

随着德国经济60 年代的腾飞,社会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娱乐休闲场所的需求急剧增加。市场的扩大,农产品的日渐丰富,人们对农用地的需求相对下降。与此相适应,景观生态重建的目的也发生了改变。这使得进行土地复垦时,要考虑建立娱乐休闲场所,以满足人们的要求。矿区开采虽然破坏了土地和地面景观,但景观生态重建为人们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建立新景观提供了机会。因此,景观生态重建的理论研究更多地放在对地面景观的重塑和休闲场所的建立上。景观学和景观建筑学的思想被引入到景观生态重建中。在对林地、水域及休闲用地建设时,既使其满足休闲用地的功能,如作为公园、运动场地、露宿营地、研究和观察自然生态用地等,也顾及到美学方面的要求。其理论研究重点为:景观规划;休闲场所的林地和水域的构建;人为景观的质量和其对娱乐休闲产业的意义;娱乐休闲用地和矿区生态保护;娱乐休闲场地和自然保护区的协调统一;人为景观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和协调等。3.3 以可持续发展为主导思想的理论研究

联合国1992 年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全球性的发展战略确定下来,德国也将其作为发展的基本原则,由此对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重建提出了新的要求: ①加强对采矿前后生态资源的调查和研究。对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在采前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采后采取挽救措施。②在进行重建时,使新建景观和周边景观和谐地融合在一起,并有较高的经济、生态和美学价值。③自然保护、物种保护和经济用途在景观生态重建过程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为保护本地动、植物物种而构建的生态空间,是重建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了农、林用地外,应构建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优先区,使得物种的多样性,基因资源得到保护和增多。④生态重建是对矿区采矿迹地状况的改善,环境的保护,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⑤景观生态重建是一个学习过程。从前的土地复垦以现在的标准来衡量,并不是没有问题的。今天的土地复垦在将来也可能是不完善的。所以持续的维护、改善景观生态重建成果的措施是必要的,以便土地复垦的不足能及时地克服。4 对中国的借鉴 4.1 健全法制

虽然我国在过去也针对土地复垦出台了土地复垦法规,但法律的不够完善和不严密,以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少了实施工具和监督手段,使得其起不到应有的效力。如煤炭法第32 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但对企业如何复垦、何时复垦,并未做出具体规定。而规定中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提法,又显得过于模糊。再如,“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 条(3)规定,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要编制煤矿企业关闭生产的安全隐患报告和防患措施。但对煤矿企业造成的环境破坏、煤矿关闭后依然存在的自然、生态、土地损害等问题,并未对采矿企业提出治理要求。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矿区环境的整治和重建要么是停留在空洞的理论探讨上,要么是处于简单和标准偏低的恢复利用上。若我国能在煤炭法和土地复垦规定中规定煤矿企业有义务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治理,对完成这一任务的工具———企业规划,进行严格规定,并赋予审批通过的规划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使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划来进行开采和矿区景观生态重建,同时主管部门通过各项调查对规划的执行进行监督。相信我国的矿区环境治理在不远的将来, 会取得很大的成就。4.2 分清责任,各司其职

由于历史及其它原因,我国矿区环境长期以来受到忽视。笔者认为, 应将景观生态重建工作分两部分。第一,目前进行采矿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所造成新的环境损害负责,并将景观生态重建和开采结合起来。没有完整的景观生态重建计划,企业的开采活动将不应得到批准。第二,对矿区现存在的环境问题,应由国家负责,因为这是由于过去国家对煤炭的统一管理和对环境保护的失误造成的后果,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机构,逐步地改善和治理损害的环境,使这些历史欠帐在国家机构的引导和支持下,逐步地得到治理。4.3 建立完整的规划体系

由于开采活动具有巨大的空间影响,因此需要总体空间规划体系。这样,一方面在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前题下,引导矿物的开采,使之为区域发展作出贡献,另一方面通过规划减轻开采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景观的不良影响。从德国的作法中不难看出,德国良好的规划体系较好地起到了这一作用,其中区域规划(褐煤规划)在矿区重建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通过褐煤规划,国家和州的总体规划目标得到了具体落实;而褐煤规划又为下一级规划制定了相应目标。正是通过这一体系,国家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景观生态重建意味着为矿区再建一个新的生存空间,所以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要树立百年大计的思想,不可图快,图省钱,急功近利而忽视了重建的长期意义。德国在进行矿区重建时遵循的原则是[10] :将现存的和潜在的威胁到人类和生态的危险彻底根除掉。因技术和资金等原因而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地段,应登记注册,在以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进行治理。这一作法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

4.4 重视公众参与,在环境可接受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可接受性 我国以往在开采矿产资源时, 多是国家说了算。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直接对其的开采和分配负责,所作的规划也只是单一的专业规划—— 即煤炭开采规划。煤炭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资源的管理和分配权利极小。虽然煤炭开采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这种不顾后果的开采,使煤矿区域的环境遭到了破坏。环境的恢复、重建要为该地区的持续发展服务。在制定规划时,应允许区域内各方人士参与,以使不同利益者享有均等的机会和发言权,使规划保持较高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同时也使规划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大多数人接受,并为其服务。改变过去重工轻农,重国家轻地区的作法,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全民的参与,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土地复垦的进展(英文)《面向21世纪的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北京国际土地复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0年

【摘要】:褐煤、硬煤、石油、天然气在德国能源市场中起着主要的作用,但是只有褐煤是自产率最高,它在德国有大的储量,并开采价格低廉。褐煤的总储量接近1000亿t,依据现在的采矿技术和能源价格,约550亿t 褐煤在经济上可以进行开采。几乎德国所有的褐煤是露天开采出来的,然而露天开采造成大幅度的地表地形变化。矿山闭坑后,土地将恢复成为原来的耕地或新的用途。地表地形的主要特点要在褐煤开发计划及具体矿山开发计划中的土地复垦项中进行阐述。矿山不但要负责开采,还要负责地形复垦、水资源的经济再利用、社会接受性及村庄的搬迁。在褐煤开发计划中必须考虑许多因素、复杂情形和区域发展目标,尤其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此论文首先阐述褐煤开发在德国的重要性、开发历史和废弃矿山土地复垦的前景;其次阐述土地复垦在法规、计划和技术方面的基础。最后讨论德国土地复垦的新的要求。

三、德国

德国十分重视保护和治理国土各部门、企业时时把为社会创造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作为生产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复垦工作在德国历史悠久两百多年前就对土地复垦问题进行了立法因此土地复垦立法比较完善。

第一部复垦法规是1950年4月25日颁布的《普鲁士采矿法》。此外既有专门的立法如《废弃地利用条例》又有其他相关立法如《土地保护法》、《城乡规划条例》、《水保护法》、《矿山采石场堆放条例》、《矿山采石场堆放法规》和《控制污染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复垦的程序、内容、操作步骤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矿业主的法律责任使土地复垦有了法律保障。德国主要是露天煤矿复垦非常注重矿区的景观生态重建政府颁布的《联邦采矿法》、《矿产资源法》等就是德国矿区景观生态重建的重要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采矿后矿山复垦工作如何开展列有明确条款要求各采矿企业在申报开矿计划的同时必须把采矿后的复垦规划、复垦方向、资金渠道等一并报批否则不允许开矿且规定采矿企业在采矿停止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工作。

德国中央政府没有专门负责土地复垦的机构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只负责制定比较原则的土地利用规划地方政府特别是社区政府负责具体的土地复垦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土地复垦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土地复垦的机构有环境保护、矿产管理、经济管理部门各自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土地复垦。法律健全、执法严格是德国土地复垦工作最显著的特点有一整套管理机构和工作程序而且按批准的规划严格组织实施由地方政府、采矿公司和当地群众联合组织验收从政府到州市直至乡镇都有复垦管理机构且有法律约束。复垦后景观完全符合复垦规定的标准环境质量很高。复垦后的土地由采矿公司负责管理并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处置权。

德国《联邦采矿法》规定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并作为采矿许可证审批的先决条件即采矿许可证的签发必须以一份具体矿山关闭报告为准。该报告须经矿业主管部门核准内容要包括停止采矿生产作业的详细技术可行性说明与关停期限。

严格的法律规定保证了稳定的资金渠道。复垦资金一般来源于三种情况私有企业由企业自己提供复垦经费即采矿公司出资先期存入银行作复垦费用专款专用国有企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拨给复垦资金此外通过地方集资或社会捐赠获取一些资金。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联邦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承担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复垦,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对于新开发的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矿区业主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

德国的土地复垦工作通常从生态的整体变化和满足群众对环境的需要出发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平整土地或绿化。依据完备的科学数据来确定复垦标准公众也具有良好的环境教育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因此复垦的科技含量高。《矿山法》对开发和复垦也提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和质量标准如必须对因开矿所占用的森林、草地进行异地等面积的恢复对露天开挖出来的表土层和深土层要分类堆放以便按原土层复垦并确保复垦后能迅速恢复地力复垦为耕地的要种植作物7年并变为熟地后才予验收。根据实地调查了解德国还将房地产开发及各项建设工程开挖的表土收集起来用作复垦区的表土。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目前已复垦的耕地、草地、森林和人工水面错落有致面貌焕然一新。《联邦自然保护法》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也有重要作用该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自然保护和景观维护把土地复垦理解为恢复自然对所造成自然景观的破坏要通过土地复垦的方式进行恢复和治理构造接近自然的景观。

第二篇:土地复垦

10.6土地权属调整0.6.1土地权属调整原则

a)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b)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c)坚持“参与开发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d)尽量保持村界的完整性;

e)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0.6.2土地权属调整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287号文件精神,土地复垦工作要注意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复垦工作开展之前,应做好现有土地资源的产权登记工作,核实土地权属性质及各权属主体使用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用途,查清各土地使用者的权属状况,对项目区的土地登记加以限制,非特殊情况不得进行变更登记。项目实施后,要确保原土地承包人的使用权,以土地复垦前土地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土地再分配,保证土地数量有所增加,土地质量得到提高。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的,应当组织协调各方签订权属调整协议。调整协议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权属调整依据。0.6.3土地权属调整措施

项目区所有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土地权属调整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a)坚持集体土地复垦前后总面积不变和尊重沿袭传统、集中连片的原则,按项目区内各组织的原有土地比例,沿田问道路、林带、沟渠重新调整权属界线,确认边界四至,埋设界桩。

b)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跨村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分别采取签订协议、按比例扣减和租赁经营等方式确定。在项目完成后,本着保持原有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和各集体经济组织间所形成的权属界限协定,以重新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形式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使土地权属关系明晰、管理规范。

c)土地复垦后新增耕地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农民或单位使用,也可实行招标承包,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和单位拥有优先承包权。

d)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向全体土地权利人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公告期限由国土资源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e)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批准以后,涉及所有权者,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与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权属调整协议。涉及使用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承包协议。0.6.4权属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分配结果进行权属调整,权属调整工作完成后,依据[1995]国土资发第184号通知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与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涉及所有权调整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整理前的权属调整协议重新勘定地界,并登记造册,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涉及农民承包土地调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整理前与承包人签订的协议,重新调整并登记造册。

第三篇:土地复垦

矿区土地复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河北xx大学 xx学院,河北)

摘要: 矿山开采尤其是煤矿开采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破坏, 作为以整治被破坏土地为目的的土地复垦, 是实现矿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关键环节。根据资料分析和实地调查, 认为目前我国煤矿区存在着影响土地复垦问题的一系列因素, 包括经济、技术、理论、政策和历史因素等。对此, 应加强土地复垦理论和技术经济的研究、土地复垦技术的推广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形成矿区土地复垦的支撑体系, 促进矿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 煤矿 土地复垦 因素 对策

引言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搞好土地复垦是充分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持续利用的需要;是增加耕地面积,缓解矿区人地矛盾,促进矿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改善矿区工农关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企业把土地复垦当作生产全过程的必要环节,重视对土地生产素的投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土地破坏的主要原因

土地破坏大体包括:1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2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4工业排污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池;5废弃的水利工程,因改线等原因废弃的各种道路(包括铁路、公路)路基、建筑搬迁等毁坏而遗弃的土地;6其他荒芜废弃地。而矿山开采尤其是煤矿的开采是土地破坏的主要原因。

这些土地根据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根据《土地复垦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尽量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利用。矿山土地复垦形势分析

2.1 矿山土地破坏环节分析

矿山开采之前需要对矿区范围内进行征用和变更: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首先由当地政府进行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然后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矿业权人,才能够成为采矿用地,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原先是国有土地,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为采矿用地即可。如果在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土地的破坏,使得矿山土地不能够在原有用途下利用,就需要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通过土地复垦,改善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矿山开采之前所征用土地的利用类型比较复杂,如耕地、林地、园地和草地等。根据土地复垦要求和原则,矿山开采破坏的土地优先复垦成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复垦后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有效解决我国当前人多地少的矛盾。2.2 复垦土地权属关系分析 复垦后土地利益主体是矿山企业、政府和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的原则“谁破坏,谁复垦”,矿山企业在开矿过程中土地遭到了破坏,通过相关措施复垦成可以重新利用的土地,虽然通过复垦这部分土地已成为农用地或其他用地,但是这部分复垦后的土地在未进行变更之前仍为采矿用地。由于矿山企业不具备专门从事种植等农业活动的人员,对于复垦成农用地的土地无法得到合理利用,且由于企业在复垦中投入大量资金,无偿把复垦土地给与当地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是不现实的。因此,这部分由企业复垦完的土地出现了矿山企业有地不愿种而当地农民有地不能种的矛盾,使得复垦后的大量农用地,特别是质量较好的耕地不能得到种植。同时,由于矿山当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无地可种,而且国家征地补助标准偏低,甚至不能补偿到位,导致了矿地矛盾、工农矛盾的加剧,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矿区土地复垦问题的影响因素

3.1 经济发展因素

分析土地复垦区尤其是煤矿区土地复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不难发现, 其最大的影响因素是社会经济问题。理论和技术的完善是煤矿土地复垦的基础, 但是如果没有社会经济的强有力的支持, 复垦就不可能得以实施。煤矿土地复垦技术复杂, 工程量大, 需要雄厚的资金;而复垦后土地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小, 煤矿企业不愿投资复垦。受区位经济制约, 煤矿土地复垦后, 其经济效益相对于巨大的复垦成本来说, 显得有些微不足道。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 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于煤矿土地复垦, 但收效甚微。3.2 技术因素

所谓技术因素是指土地复垦工作中的科学技术条件,一般认为土地复垦技术分为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目前矿区内土地复垦的技术相当落后,基本上处于工程复垦阶段,没有有效的生物复垦技术,对土地恢复的程度不高。对于塌陷地,矿区一般采用简单的充填,恢复土地的面貌,有些干脆不经处理直接利用。煤矸石山消耗后的土地复垦也基本上采取简单剥离贫瘠土层的方法进行复垦。对复垦技术研究支持力度不够, 技术推广应用困难重重。再加上以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复垦认识和投入不够, 制度、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也比较少, 是导致复垦工作难以广泛开展的主要原因。东部沿海一些矿区, 经济条件好, 先进技术也得以推广应用, 复垦成本相对较低, 复垦率能达到30% ~ 60%;而西北部地区, 经济基础薄弱, 资金短缺, 缺乏先进技术力量, 煤矿企业效益低, 土地复垦工作滞后。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复垦机制, 所以目前更多的是采用示范区的形式推广复垦技术, 作用和效果都受到很大限制。3.3 政策因素

一些发达国家, 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我国复垦在法律制度上起步较晚,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执行措施, 特别是政策上和资金上缺少保障, 落实起来难度较大。对此, 只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和可执行机制, 才能为土地复垦提供保证。3.4理论因素

基础理论研究是土地复垦的关键环节。目前, 我们对土地复垦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的认识还很不够, 土地复垦起点低、复垦率低、效益不显著。土地复垦的基础理论包括: 土地破坏机理和破坏土地损失理论的研究;土地复垦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的研究(包括复垦土地的生态重建原理、土地复垦规划理论、土地复垦过程控制与优化、复垦土地的正向替演机制等);复垦土地的持续高效利用理论研究(包括复垦、土地经营管理的技术体系、生物复垦与土壤改良的技术)等。3.5 组织管理因素 土地复垦规定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但由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广、覆盖面大、事务性工作多, 在人员配备上兼职较多, 所以管理的力度不够, 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加上土地复垦无考核指标, 管理人员无压力, 易形成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同时, 土地复垦需要重金支持, 土地复垦规定指出: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 谁复垦;谁复垦, 谁受益。根据规定, 矿区是直接的破坏者, 应该由矿区负责复垦, 但根据现在的财务制度规定, 矿区没有这项成本开支, 更没有资金来源。复垦资金应从耕地占用税中划拨,但税都交给了地方政府。按规定谁复垦、谁受益, 但我国的现行制度已规定, 土地都在农民手中。农民没有复垦资金,而矿区又没有复垦权, 所以这是很难操作的。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对耕地占用税的收入 取之于农, 用之于农;取之于土, 用之于土。但实际操作中, 复垦资金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土地复垦多数较难进行。3.6 历史因素

由于一些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 目前对煤矿土地复垦的研究大多限于技术理论方面, 而对于复垦经济和融资方法的研究太少。现在对煤矿土地的复垦更多的是靠政府政策和法律来推动。对策

综观50 多年以来经济发展的进程可以看出, 随着科学的进步,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及其带来的各种问题的不断积累, 人类对于人与自然保护的关系和自身社会经济行为的认识水平也提高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并不能带来社会问题、环境问题的自行解决, 相反还会引发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 8 亿多农民以土地为生, 研究、治理、复垦被破坏的土地已势在必行。4.1深入开展煤矿复垦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 加大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

土地复垦是一项系统工程, 应把土地复垦放在整个生态环境之中, 从更长的时间尺度上进行研究和具体规划, 才能保证复垦后土地的持久有效。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土地复垦研究涉及到一些基础学科,如农业、林业、微生物等, 应该加强这些学科之间的交流合作;紧跟国际技术前沿, 更好地吸收最新的复垦技术方法,尤其是加强快速植被技术、生态工程技术、土壤改良技术及土地持续高效利用理论等当前的热点领域研究;加大对煤矿土地复垦方面的科技投入,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土地复垦研究的投入, 成为土地复垦研究的主体力量;加大对复垦教育和科研组织的扶持力度, 鼓励科技创新, 形成雄厚的研究基础;加强对土地复垦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使复垦土地成为矿区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加强煤矿土地复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严格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是国外开展工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较早、较好的国家, 其中, 建立严格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是其共同的特点和成功经验之一。而我国幅员辽阔, 土地类型多种多样, 矿产资源开采形式各异, 使得不同矿区土地破坏类型多样, 需要不同的复垦技术。复垦技术采用得正确与否, 是决定能否实现预期复垦效果的关键。不同的复垦技术所需的复垦资金、人力投入不一样, 如采用错误的复垦技术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 应加强对复垦的规划技术、生物技术以及工程技术的研究, 制定分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并加强区际、国际间土地复垦技术的交流以及学术探讨, 成立专门的复垦技术标准机构, 使土地复垦少走弯路。而对于较为难治理的采空沉陷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技术方法主要包括:

1疏干法:该方法应用于潜水位不太高、地表下沉不大,则正常的排水措施和地表整修工程能保证土地的恢复利用。所以这种方法多用在低浅水位地区或单一矿层和较薄矿层开采的高、中潜水位地区。它的优点是工程量小, 投资少, 见效快, 且不改变土地原用途, 但需对配套的水利设施进行长期有效的管理, 以防洪涝, 保证塌陷地的持续利用。就地平整法:对不积水而起伏不平的沉陷地或积水沉陷区的边坡地带, 因地块保墒、保水、保肥效果差,不便耕种, 可以通过就地平整法进行挖补平整,保证整个沉陷区海拔标高基本一致,平整后的土地标高要高于洪水位标高, 以利于耕种和植物的生长。挖深垫浅法:这种方法就是用挖掘机械(如推土机、水力挖塘机组), 将塌陷深的区域再挖深, 形成水(鱼)塘, 取出的土方充填塌陷浅的区域形成耕地, 达到水产养殖和农业种植并举的利用目标。它主要用于塌陷较深、有积水的高、中潜水位地区, 还应满足挖出的土方量大于或等于充填所需土方量, 且水质适宜于水产养殖。充填复垦:这种方法已在我国不少地方进行了实践, 如抚顺矿务局用露天矿剥离物充填塌陷地、淮北岱河和朔里煤矿用煤矸石充填塌陷地、淮北相城矿用粉煤灰充填塌陷地。用矿区废矸石充填可以一举两得, 既能利用废矸石, 又治理环境, 这是目前较为普遍采用的方法, 也是效益最佳的方法。直接利用法:对于大面积的塌陷地, 特别是大面积积水或积水很深的水体以及未稳定塌陷地或暂难复垦的塌陷地, 常根据塌陷地现状因地制宜地直接加以利用, 如网箱养鱼、养鸭、种植浅水藕或耐湿作物等。在华东及部分华北地区应用这种方法较多。

自1994 年以来, 国家在江苏铜山县、安徽淮北市和河北唐山市开辟了3 个国家级复垦工程示范区, 取得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各地煤矿企业也开展了一些小规模的复垦研究和试验, 也收到了不错的效果。这些示范工程在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式上, 进行了大胆的探索, 如将沉陷区土地复垦为渔业、矸石山变为花园等。当前, 我国经济增长较快, 对土地的需求较大, 这对土地复垦的进度提出了紧迫的要求, 而仅仅局限于试验和示范, 远远解决不了大量的土地复垦问题, 应进一步加大示范区经验的推广力度和速度。一些条件不完全成熟的煤矿, 可先进行小范围试验研究;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 可大规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

4.2 加强对煤矿土地复垦经济研究, 推进复垦产业化

煤矿土地复垦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工程技术, 也要加强对煤矿复垦经济方面的研究投入, 这包括: 煤矿经营机制的研究。从煤矿企业机制上进一步完善, 将复垦经费逐步纳入到企业的成本中去, 煤矿企业不仅是煤矿经营的受益者, 也是理所当然的义务担负者。当然, 同时要顾及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 加强煤矿复垦融资研究和试点, 建立复垦基金。土地复垦是一种新兴的产业,应出台有关政策, 鼓励专业的土地复垦公司、科研机构、国内外金融投资企业参与到煤矿土地复垦领域中来, 通过市场运作, 形成完善的复垦行业发展机制, 促进煤矿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矿区循环经济产业链。

4.3 完善相关法律和机制, 形成煤矿土地复垦经济支撑体系

为了保护土地, 管理开发矿产资源, 我国已出台了很多与煤矿土地复垦有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 使我国初步走上了开采、治理、保护的法制化轨道。地方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对土地保护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规定, 对因采矿被破坏土地的复垦范围和补偿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为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有关复垦的标准和规范, 健全执行机制, 扶持复垦经济支撑体系建设, 推动土地复垦的良性发展。结语

我国是一个矿业大国, 今后一段时期内, 矿产资源紧缺仍是主要矛盾, 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将会带来更大的环境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土地复垦这一问题的认识会逐渐深刻, 复垦采取的措施将会更科学、更有效、更合理, 复垦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会越来越明显, 从而调动人们参与、投资复垦的积极性, 改善矿山环境和矿区周边人民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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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土地复垦协议书

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凤冈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派员到现场确认土地复垦四址界线和面积。

2、负责工程规划、土地复垦验收。

3、按文件要求和验收标准支付乙方土地复垦经费。

二、乙方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乙方自愿将位于村组的原宅基地平方米全面进行复垦。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划设计和时间要求(复垦后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达40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将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否则甲方不予兑现补偿经费并责令限时整改。

3、乙方负责土地复垦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4、乙方在房屋拆除后,必须在年月日前全面完成土地复垦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土地复垦补助金(标准按泥土:3000元/亩;混泥土:4000元/亩)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国土所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责任人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拆除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调剂资源,争取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位于组(小地名)平方米,结构的旧房屋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二、乙方旧房拆除后,经甲方核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兑现其房屋拆除补助费(补助标准:砖混结构为50元/平方米:木结构为25元/平方米,含垃圾清运等所有费用)。

三、乙方拆除50%后,甲方可预付30%的拆房补助资金,待乙方拆除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差额部分。

四、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旧房拆除工作,包括场地清理。

五、乙方负责拆除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拆除工作的,乙方将无条件退还甲方所预付的经费,并由甲方强制拆除。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国土所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责任人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凤冈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耕管协议书

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增加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签订如下协议:

(一)已复垦的宅基地全部交由原宅基地持有人承包,承包人

所承包的宅基地享有与其他承包耕地同等权利和义务。

(二)承包人只能将该承包地用于种植业,不得擅改耕地用

途。

(三)承包人可将该承包地依法流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复垦的耕地上建窑、挖沙、取土、建坟、堆放废弃物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四)承包人不得荒弃和闲置土地,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对

其征收耕地荒芜费。

(五)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制

定,承包户的权利和义务受该法保护和约束,如有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未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耕地承包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

政府和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各一份。

发包方:

承包方:

监督方:

年月日

第五篇:土地复垦调查报告

**镇关于对土地复垦过程中采砂问题的调查

近期,接到匿名上访信件的举报,反映**镇**、**等村非法破坏耕地开采地砂问题,我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并专门成立了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摸底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镇**、**等村地处我市西北部,西邻**县,北邻**县。历史上古河道交错,有中源沟、下源沟、南泉河等,砂石资源较丰富。但是历史遗留的老砂塘、村取土区,多年来一直没有充分利用,致使土地无法耕种,漏水漏肥,群众多次向镇政府、国土所反映,要求解决。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极为重视,及时调查研究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2009济宁市国土局批准该地块为济宁市重点复垦项目,于2010年10月左右针对此项目召开会议开始实施复垦。到目前为止,已修路2000米,修建了8个机井房,其他项目正在积极筹措运行。

二、存在的问题

(一)老砂塘由于多年没有利用,致使漏水漏肥等问题较严重,所以在复垦过程中存在相应困难。

(二)农民对土地的敏感度逐渐加强,在复垦项目的进行中有部分农民存在错误认识。

根据调查分析,在该地块复垦过程中没有发现破坏耕地和大量挖沙事件。致使上访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复垦项目进展速度近期仍达不到农民对复垦结果的期望要求。

三、整改措施

(一)合理制定管理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复垦方案,并对复垦过程中查处的盗采人进行严肃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巡查监管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重点区域严防死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加强宣传引导。向农民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农民有疑问时要及时耐心的为农民解惑。

德国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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