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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0-93834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7 12:36: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政 治 论 文

题 目 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课 名:形势与政策

姓 名:李曹香 学 院:水资源与环境学院

学 号:2005110002 授课老师:王燕晓

日 期:202_年6月3日

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摘 要 在刚闭幕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中,农村问题一如既往的成为了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问题,众所周知,我国一直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经济与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发展,农村问题的和谐解决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民的幸福指数关系到整个国家人民幸福指数。在这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尤为重要,最近几年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得到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的重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在这之中,农村医保工作随着发展也需要针对新形势下的新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中国国情。

关键词 农民 医保 共享 和谐发展

一、由一则新闻想到的

前几天偶尔浏览《新京报》,报纸头条引起了我的兴趣——下月农民工纳入北京职工医保。我当时有种惊讶的感觉,但转念一想,中国这个发展中大国,农民在为中国的发展上付出了太多,这么多年我们似乎习惯了农民在城市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习惯了城乡在和谐发展的基础上允许不平衡的发展。但是,农村问题又不得不解决,这也是“三农”问题每每成为“两会”重点议题的原因。

具体来看这则刊登在3月20日《新京报》上的头条新闻:

1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相关通知,从4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统一纳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范围,按同等标准缴纳医保费,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1。这个新闻意味着北京的农民工今后可享受与城镇居民职工相同的医保社会服务。本人具体查阅了相关资料和新闻,大致弄清楚了北京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信息。北京市的农民工医保从四个方面相统一。一是统一缴费办法:按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二是统一建立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三是统一医保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医保待遇标准与城镇职工相同;农民工将与城镇职工一样,可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四是统一持卡就医:农民工参保后可领到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从4月1日起,和职工一样享有职工医保。纳入职工医保后缴费标准和城镇职工相同,将和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从这几点来看,北京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切实纳入到了工作日程中,这也让我对这个国家,至少这个国家的首都的社会保障事业有了信心。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很多大政方针都是从北京开始向地方发展的,北京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就是一个信号,这说明国家在“十

摘自《新京报》202_年3月20日 第一版

二大”以后,国家会关注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2右图是北京市农民工医保新旧缴费对比图,由有图可以看出,新制度下如果按照月收入4201元的标准,单位每个月会为农民工缴纳168元的医疗保险费用,虽然个人承担费用略高出不纳入城镇医保时候,但是相对于正规化和制度保障来说,北京市此举无疑为农民工的身体保障开启了良性之门,农民工的医保水平提高了。但这么美好的制度是否真的能按计划实施了。我走访了几个建筑工地,询问了一些来京务工的农民工,他们中好多人都表示不知道医疗保障这回事。也不知道北京市农民工医疗保障这回事。这就让我对着本如此美好的制度乐观心态少了很多,如果农民工这个受益群体本身都不知道医疗保险改革这回事,那这个制度对于农民工又有多少价值呢?国家历届“两会”都很重视“三农”问题,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在十一大向广大农村推广,我们来回顾一下关于新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议案和提出的制度。一方面了解中央对于农民医疗事业的关注,另一方面了解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关于新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202_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2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2_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应给予适当补助。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13亿城乡居民参保,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形成。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马进说:“目前医保已经覆盖了95% 2 图片引自《新京报》202_年3月20日

第一版 的城乡居民。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成就,我国从此迈入全民医保国家行列。”3

“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方面,政府设计了合理的服务项目,并投入了可观的财政资金,为全民购买服务,这是实施全民医疗保障的重要一步。”马进说。基层县、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同时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切入口,建立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机制。“一个国家的医疗卫生体系实现高效有序地运行,还必须建立全科医生制度。”马进说,现在基层条件好了,但老百姓还千里迢迢地涌向大城市的医院,就是因为缺少全科医生这个健康“守门人”。马进认为,应大力培养全科医生,让他们成为居民的家庭医生,这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缓解看病难、看病贵,有重要意义。202_年“两会”提出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要实现全覆盖,这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是一件喜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的困难

(一)、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模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医疗问题。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自愿参保”为原则。虽然人均10元的缴费标准不会给农民带来太大的经济负担,但是健康的青壮年人群患大病风险较小,参与积极性较低,风险较大的高危人群则倾向于参加,这样逆向选择极容易导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在政府投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提高缴费标准将是维持新农合基金运转的唯一选择,但是费率的提高必定使农民的参合率下降,导致新农合基金最终崩溃。同时,“只报销大病”容易诱发农民将“小病当成大病医”的道德风险,造成医疗支出的急速上升。此外,和大病相比,对农民健康威胁更为普遍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1998年全国卫生服务总调查表明,农村约有37.7%的病人发病后并未及时就医,很多农民的大病都是由于耽误对小病的治疗而形成的。只负责大病统筹而疏于对小病的防治和保健工作,必定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医疗保障状况。

(二)、相同的人均缴费标准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有失公平。在新农合开展初期,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是操作起来最简便的方法,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收入较高的农户往往愿意参合,因为在大多数地区,只需缴纳10元就可获得部分“大病”医疗保障,回报率较高。而对于很多人均纯收入不足百元的贫困农民群体,10元参合费仍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缴纳后不能马上见到实效,因而参与积极性较低。结果就是——富裕的农民获得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而贫困的农民仍然没有得到任何保障,这显然违背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初衷。

(三)、农民自愿参合的积极性不高。农民自愿参与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顺利推行的基础和根本保证。虽然统计数据显示试点地区农民的参合率大都达到70%以上,但是这些试点一般都是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地区,农民的支付能力较强,而且当地政府为了产生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了宣传投入力度,有些地方为了高参合率甚至出现在强制参合的现象。然而现实情况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对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普遍较差。以欠发达的江西赣州为例,调查结果显示50%的参合 34 摘自温家宝202_年

《政府工作报告》

摘自李和森 著 《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202_年11月第一版

农户是在干部到家中说服后才交的,20%的农户只是盲目地“别人交,我也交”。在已参合的农户中,70%的人不了解参合知识,绝大多数农户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和意义一知半解,普遍对缴纳的10元参加的新农合抱有较高期望值,希望能马上得到回报,然而现实状况(大病统筹)又使农户积极性受挫,参合率自然不高。

(四)、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由于农民对新农合了解甚少,自愿参保积极性很低,为了保证较高的参合率,很多工作人员不得不挨家挨户进行宣传、说服工作,大部分的参合额都是工作人员一个一个谈出来的。再加上农村地区农民居住非常分散,交通不便,更增加了筹资成本。另外,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也是导致高筹资成本的重要原因。赣州市的调查显示,只有30%的工作人员主动学习合作医疗知识,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按部就班地进行宣传讲解工作,办事效率自然就低。据了解,60%的农民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不满意,进一步挫败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五、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及想法

(一)、加强农民的思想宣传工作。通过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转变粗放型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意识到这种制度既不是政府的一项恩惠,也不是农民的一项负担,而是在政府的帮助、主导下的一项农民互助共济保障制度。(二)、改善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村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引进先进设备,改善医疗环境,从硬件设施上保障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三)、探索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要在农民自愿基础上,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同时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机制,规范和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相应提高筹资标准,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四)、形成科学规范的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的核心,目前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想方设法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试点中,许多地方采取了住院统筹加家庭账户的统筹补偿方案。有些地方增加了健康体检,门诊大额补偿,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补偿等,扩大了受益面;有些地方利用医疗救助和基金结余进行二次补偿,提高了受益水平。还有许多地方探索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从机制上探索进一步扩大受益面和提高受益水平。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也直接关系到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做出一些调整。统筹补偿方案要与基金的规模相适应,提高受益面和受益水平不能超出基金的承受能力,也不能因为盲目担心基金透支,未经科学测算,人为地缩小受益面,降低受益水平。要科学研究、合理确定基金的结余比例,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既要避免结余过多,也要切实防止基金透支,在此基础上调整统筹补偿方案,逐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参考文献

[1]《新京报》202_年3月20日

[2] 李和森著 《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年11月第一版

[3] 黄小平著 《构建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中央财政经济出版社 202_年6月第一

[4] 邹文开著《农村新型医疗保障政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2_年5月第一版 [5] 李宁著《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研究:理论与政策》水利水电出版社202_年1月第一版

[6] 赵曼,张广科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能力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2_年1月第一版

[7] 李君如等著《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水利水电出版社202_年11月第一版

第二篇:韩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韩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一、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背景 自大韩民国政权建立之后,虽然出台了很多有关扩大农民医疗保障的政策,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医保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和由新村运动引发农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渐确立的。与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全民医保制度一样,韩国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民的医保制度以及单独的医保法律,农民的医疗保障从属于整个韩国的全民医保体系。为促进公民的健康和社会保障,韩国于1963年通过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并且实行自愿参保的原则,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参保人数并不多。1977年7月,韩国开始在雇用500人以上的企业中实施医疗保险,后又逐步推广到300人和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到1989年7月最终把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农民在内的整个社会群体。其中,1981年开始在农村进行首批强制性医疗保险试点,1988年开始在全国农民中全面推开,强制实施。韩国在发展医疗保障制度上采取先城市再农村、先政府机关和大企业工人再到农民的这一渐进发展的道路,有其独特的原因。¹

1、经济方面的背景。医疗保险费是和企业的人工费负担紧密相连的,实行医疗保险,势必加大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使其降低国际竞争力。所以,韩国采取了在征收和消化医疗保险费比较容易的大企业和国家机关单位率先实行医保制度,给予中小企业一个可以延缓经济压力的缓冲期。

2、医疗服务供给的背景。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在短期内激发人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如果同时在全国实行这一制度的话,根本就没有那么多的供给能力来应付激增的医疗需求。采取渐进式分阶段逐步 发展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压力。

3、医疗保险技术方面的背景。为很好地实施和运行医保制度必然需要一定的保险技术,特别是对于收入比较困难的居民和农民来说,更需要极强的保险技术。所以,韩国采取了先在收入相对稳定的城市劳动者中实行医保,然后再把它推广到农村,分阶段地在全国推行医疗保险制度。在这种渐进式发展医保制度的思想指导下,韩国比较顺利地逐步在全国推广了被称之为低费用高效率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韩国农村实行两种医疗保障,一种是加入医疗保险,通过医保解决医药负担等问题;另外一种是接受国家的公共医疗补助,免费享受看病就诊。

(一)医疗保险的分类。韩国的医疗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保险,一类是商业保险,二者的差异可以通过下面的表格来区分。

(二)农村医疗保险的对象。韩国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是/居住在韩国内的国民0,分为有工作单位的职业人士以及地方上没有职业的人士。所以,韩国农民都要加入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农民及其被赡养者都是医保的加入对象。

(三)医疗保险的财政来源。根据韩国保健福祉部202_年发表的5保健福祉白皮书6,农村医疗保险的财政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农民缴纳的保险费,根据农民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分为不同的等级进行收取;二是靠国库支援,支援的比例为总费用的40%;三是对烟草实行10%的税额分类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商业保险 加入方法强制性 任意性 保险费根据加入者的收入水平实行不同的缴纳水准根据危险的程度及报酬的不同而不同保险报酬根据保险资金的规模在必要时给予均等的回报根据缴纳的保险费不同回报也不同保险费的征收 根据法律强制收取 根据协议收取 税收作为医疗保险的一部分财源对65岁以上的老人进行医保补助。为减少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保险费负担,韩国政府每年都对医保进行国库支援,以维护医保的财政收支平衡。

(四)农民医疗保险费的选定标准。农民保险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地区健康保险的规定执行,而地区健康保险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包括房租收入和汽车等)以及家庭成员的性别和年龄等标准来确定,以年收入500万韩元为基准。年收入超过500万韩元的家庭,以税后所得和财产(包括房租收入和汽车等)为基准;年收入不到500万韩元的家庭,按财产(包括房租收入和汽车等)和生活水平(依据财产的多少和有无汽车等来评价)以及参加经济活动的比例来进行量算;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来确定缴纳保险费的100个等级,然后根据不同的等级缴纳不同的保险费。

(五)医疗保险服务情况。韩国医疗保险服务统一分为/现金支付0和/现物支付0两种服务,现金支付有疗养费﹑残疾人保障工具费﹑丧葬费﹑本人负担金补偿等;现物支付指当加入者或其赡养人发生疾病﹑负伤等情况时以现物的方式得到疗养支付和健康诊断等。韩国原则上采取现物支付的方式。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 ¹ 韩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在医疗上给予了农民很大帮助,这可以通过不同教育水平的人和对医疗机关的利用度以及年龄、性别、收入水平等方面来分析医疗保险制度对韩国农民带来的变化。在进行这种纵向比较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和城市居民的横向比较来进一步说明这种变化。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不同年龄的人门诊和住院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地区医疗保险中,上年纪的高龄人医疗利用率得到了显著提高,而30)44岁之间的农民对医疗的利用率虽然也有明显提高,但是 他们的增幅没有老年人的明显。相反,职场保险的情况是高龄人群的利用率比其他阶层的要高,但这是为了保证医疗的公正性和解决医疗设施等不足的过渡性现象。根据农民的年龄和收入情况可以看出医疗保障制度给农民在就医等方面带来的变化,而这些变化还远远不能说明韩国医疗保障制度给农民带来的实惠。

四、农村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韩国逐渐建立了一个由城市到农村、由城市居民到农村居民相对比较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农民同样具有国家和法律规定的医疗权利,可以享受前所未有的医疗保障,即使是对于花费相当多、比较难以治愈的癌症,现在也正在逐步地被纳入到医疗保障的范围内。除国家强制实施的健康保险外,韩国民间私营的医疗保险机构也在为农民的健康保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弥补国家健康保险方面的不足。在某一规定时间段内单位货币兑换美元与前一时期相比的变化情况。但是,韩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与农民的经济能力相比,医疗保险费过重。这主要表现在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上,与城市职业人士不同,对农民是按照财产比例和家庭成员比例来计算保险费的。这种计算方法脱离了城市和农村之间本来就存在的收入方面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二)农村医疗问题还体现在医疗资源的地区 分布不平衡上。1989年居住在农村的人口占总人口28.4%,而医疗服务人员只占总服务人员的 8.1%,医院也只占全国医院总数的10.2%。¹ 所以,当农民需要医疗服务时不能享受到所谓的临近原则,只能到离居住地很远的城市就医。由于存在这些问题,韩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正在进行不断的改革。从以前的国家独自经营到目前公私两个方面的参与,从受保范围的扩大到财政补助的增加,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一直都在不断的摸索中完善。

第三篇: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分析及借鉴

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分析及借鉴

作者: 时间:202_-07-10 浏览次数:2413 次

摘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日本、泰国、巴西和墨西哥在农村医疗保险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对上述四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内容、特点进行了系统介绍,从而提出了我国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时值得借鉴的几点建议。农村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而我国,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70年代的90%降至80年代的不足5%。尽管国家从90年代以来提出了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的任务,并且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均没有奏效。对于如何解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国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处在一个探讨和探索的阶段。而通过研究国外一些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障领域的一些做法和经验,无疑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一)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日本农民可享受的医疗保险主要指的是“国民健康保险”,该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和保险费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保险费根据每个被保险人的标准年收入的百分比交纳,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少交纳。日本农村医疗保险支付水平较高,给付的主要是医疗费用,它是以家庭为单位,其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及特定诊疗费的70%、高额诊疗费、助产费、丧葬费、育儿补助等。

2、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1)法制健全。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在其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有相应的法律制约,保证了机构运行畅通无阻。(2)管理层次清晰。日本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职责划分明确,层次清晰,各机构配合默契,使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运行有序。(3)监督机构健全。为能够及时纠正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的偏差,避免失控,由代表各自不同方面利益人员组成的监督审查机构被赋予了绝对独立的职权,受法律保护,避免出现监督过程的利益偏向。(4)农村医疗保险和针对雇员的健康保险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且具有排他性。二者不仅保险收入构成不同,而且保险费在他们的财源中所占的比重也有较大的不同,其中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比重较大。

(二)泰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泰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泰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实行健康卡制度。对贫困农民,由政府出资发给免费健康卡,对一般农民,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个人缴费500铢,政府补助500铢,由政府发给统一印制的健康卡,全家都可凭卡免费享受医疗保健服务,超过5人者需再购一卡,50岁以上老人和12岁以下儿童享受免费医疗。为推动健康卡的发行,政府规定只有当全村35%以上家庭参加时,政府才给予补贴。健康卡所筹资金由省管理委员会统筹,90%用于支付医疗保健费用,10%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健康卡可用于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免疫。健康卡持有者持卡到健康中心或社区医疗就诊,当健康中心或社区医院认为需要转诊时,可转往省医院或地区医院,直至中央级医院就诊。健康卡持有者持卡到公立医院就诊,除了规定的自费项目以外,可就诊8次,每次有最高限额,由就诊单位向省管理委员会结算。如到私立医院就诊,门诊费用自理,住院费用在年限额内按月均3000铢补助。为了配合健康卡制度的实施,泰国政府承担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泰国的乡村卫生服务由政府投资兴建机构,配备卫生人员和装备,提供大部分维持费用以及必须的扩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和开展预防工作的业务经费,其余部分由政府组织村民集资解决。在管理方面,泰国的乡村卫生服务由卫生中心管理,其基本职能是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乡的预防保健工作。乡村卫生中心主任是政府官员,代表政府负责全乡群众的健康工作。

2、泰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泰国最基本的卫生健康保障除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外,是用消费余额限制所得到的医疗保障,在操作上方便易行,运行成本低。有利于医疗卫生费用的控制。泰国农村实行的健康卡制度,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使一个区域的资金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及医疗保健集于一身,能够在基层单位提供较好的医疗和预防保健,对于保障基层百姓的身体健康有很好的作用。

(三)巴西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巴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实行同样的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费用是以税收附加的形式交纳保险金,再加国家财政适当补贴,国家税收和财政补助约占保险基金总额的22%。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采取集中收缴、分散包干的办法,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和财政筹集,根据各州和地区接诊人次上报的实际需要,经审查和综合平衡,将经费下拨到州,各州再根据预算,经州长批准,下拨经费。巴西的医疗保险事业统一由社会福利部管理,下设国家医疗保险协会,由该协会自办保险医疗机构。保险医院分为高、中、初三个层次,除自办保险医疗机构外,还有一些合同私人医院和医生。居民患病后,必须首先在当地初级医疗机构就诊,经初级医疗医生同意,才能转到中级或高级医疗机构诊治。患者随意找医院或医生就医时,一切费用自理。

2、巴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全国城乡居民实行无差别的全民医疗保险,不论贫富都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力,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发展速度快,待遇水平较高。

(四)墨西哥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墨西哥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工人及其家属参加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对农民的免费医疗救济,也由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管理。该协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它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协会主任由总统任命,协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制订经费预算和项目计划及审核执行情况,协会还逐级设立相应的组织,具体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政策。因为农业工人属雇员,经济收入有保障,所以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及支付方式上和产业工人一样。保险基金来自雇主和雇员交纳的资金和政府的少量补贴。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支出项目是: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所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设备更新,所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及投保者的医药费用。对于农村贫困居民的医疗服务由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协会的农村事务部总协调员负责管理,由政府和协会签订协议,利用协会的人力和物力为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农民提供免费医疗救济,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农业工人的医疗保健服务由保险协会下属的医院提供,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协会下设医疗机构为保险协会的参加者提供免费医疗。这些医疗机构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诊所;二级为综合医院;三级为医疗中心,是最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对协会成员的医疗实行划区逐级转诊的办法,大部分病人都能在门诊得到医疗。贫困农民则到由政府开办的医院就医,也可到政府与协会签定合同的诊所和医院医治。

2、墨西哥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各级政府参与,医疗保险组织开办医院,医疗保险的覆盖人数较多。将农业工人和产业工人作为雇员在医疗保险上划为一个系统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同时对于偏僻地区的贫困农民政府还给予免费医疗救济。

二、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借鉴

从以上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来看,尽管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各有各的特点,但归纳起来还是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所借鉴。(一)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医疗保障尤其是公共卫生保健,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它要面向全社会,上述国家无不如此。而我国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偏低,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医疗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的总体规划,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国政府应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要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地增加投入。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广泛吸纳各种社会慈善捐赠,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解决认识上的不同,保障和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地区、分阶段地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实现。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这与国外的农村医疗保险各有各的特点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对于东部沿海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直至结合。对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发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三)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管理为确保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支付过程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上述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这就要求我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需要从上至下逐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办公室和人员,负责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实现资金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应定期向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督查、审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加透明度,使农民放心,增强合作医疗的吸引力,提高农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四)加大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力度随着我国集体经济的解体,不少地方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也随之解体,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大量流失,一些农村缺医少药状况相当严重,再加上国家与集体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在本来不足的情况下又明显减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矛盾已日趋尖锐。而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既是构成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施合作医疗的主要载体,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国外来看,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这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出资兴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卫生人员和装备等。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加快农村卫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投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模、功能和布局,整合卫生资源,充分满足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五)建立完善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援助制度国外对于贫困农民多是由政府提供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这项制度对于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目前来看,农村贫困人口还占相当比例,而我国政府的经济能力又是有限的,根本无力包揽全国农民的医疗事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专门针对有病却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人群进行医疗援助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不失为一项替代性的措施。这样可以把医疗救助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贫困者得到真正、有效的救助。

第四篇:论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范文模版)

【摘要】通过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给付现状的分析,对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及给付的比较,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来建立一种

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才能较合理地解决医疗损害受害人损害赔偿的兑现问题,同时,又不使医疗法人的正常医疗行为

因此受到影响;并进一步指出了建立该种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强制保

险;赔偿给付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2_)04—0274—0

5on enforcing insurance system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li jian-guang.xiangto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age,hunan,xiangtan,411100

【abstract】 by analysing issues in performancing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 in china and comparing with other na—

tional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compensation s performance,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building up the enfoming insurance

system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 by legislation is the fight way to reasonably solve this issue about perform anc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and to keep normal medical conduct of medical corporation away from negative efect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meanwhile,the author points out some challenges in building this system and suggests some coping toga—

slixes in china.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enforcing insurance,compensation performance

医疗损害赔偿能否合理地实现,是解决医疗纠

纷,稳定医疗秩序,恢复社会和谐生活的关键环节。如

此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则当前的医疗纠纷形势也

就得不到全面的缓和。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医疗损害

赔偿给付情况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并探索我国医疗损

害赔偿给付制度的创新途径。

一、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给付现状

(一)医疗机构自付方式所面临的困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2条

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 ⋯ 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这一给付方式是长期计划经济模

式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并实行对

受害人“适当补偿”的卫生法律政策的影响下形成的传统给付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

展,医疗服务体制的不断改革,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

及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这一给付方式越来越不能适

应形势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其一是患者索赔困难。尽

管有多种原因,但最主要的是医疗机构给付的能力

差,且给付后生存和发展难以为继,尤其是中小型、基

层医院。其二是院方直接面对患者索赔与给付要承受

较大的压力,严重地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甚至酿成流血事件,成为社会不

【作者简介j李建光(1962),男,汉族,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在读哲学博士,湖南省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卫生法学、法哲学及中国医

学思想史。tel:+86—732—2510537.e-mail:ljgdg888@sina.corn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202_科学研究项目(名称:医疗行为责任立法研究,编号:051)06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_年第l2卷(第4期)

安定因素。其三是医疗机构难以承担医疗行为的风险

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所产生的损失。

实上,这种损害给付方式会造成医方利益的损害。

从而降低医疗机构创新的内在利益驱动力,不利于医

学技术的发展

(二)医疗责任保险给付方式的现实难题

1999年1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颁布实施。其中第l6

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办理医疗执业保

。”由此。云南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工

作。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2_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推出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也先后推出此险种。

[11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师执业保险,一般是指按照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给

付赔偿金的责任。[11我国引进并推行此险种.其目的在于利用保险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功能解决传统的由医疗机构以自行给付所面临的难题。然而其运行的情况却不如预期的好。率先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云南

省在1999年6月至11月间。全省累计承保医疗机构

202_户。投保医务人员54000人,全省县以上医疗机

构承保率达到78%。累计保险费收入1 780万元,至

202_年4月底,已赔偿84万余元。其中医疗事故案

5件,赔款83.7万余元;医疗差错案1件,赔款3000元;

给付率达4.72%。202_年.承保率下降至少40%。[21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统计.截至202_年底

河北省共有医院4557所,投保医院只有436所.仅占

全省医院总数9.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2_年上半年承保医疗责任保险143笔。保费收入仅

88万元;实际发生赔案78件,赔款仅l7万元。截止到

202_年4月。北京600多家医院投保的不到50家。天

安保险公司在南京推出的医疗责任险至202_年初投

保的医院寥寥无几。[1

1导致上述局面的主要原因还是医疗责任保险制

度的本身的问题:其一,医院认为保费太高.保险范围

有限,医院负担过重。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单的保

险范围仅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且责任限额为医疗

事故l0万元/每人,医疗差错0.5万元/每人.另有

最高累计限额,远低于患者提出的几十万、上百万的诉讼标的和法院所裁决的赔偿额。其二.是医疗责任

保险条款存在不合理的规定,且为格式合同。难以吸

引投保人。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例:保

· 275 ·

险合同第l7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拒

绝、出价、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11条款只

有被保险人的义务而无保险人的义务,使医院处于被

动地位。其三,是此种保险只是自愿性购买而非强制

性要求。

二、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及给付概况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大致分两类:一为自保型,二

为政府投保型。美国是自保型的代表国家。实行强制

性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

任保险。美国医生年平均收入约20万美元,其中约

1.5万美元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相当年薪的7.5%,风险较大的外科、产科医生投保费则高达5一l0万美

元。[31保险公司根据当年医生赔偿金额和医生年龄等

因素做出风险评估。决定下一该医生的保费和是

否拒绝其参保。

由于美国法院普遍奉行扩展责任的判决赔偿,医

疗事故赔偿金额不断上升。horsham市的一项关于法

院判决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统计表明。1993年平均每案判决赔偿50万美元,1999年上升至80万美元,增

加60%。从全美来看。以前判决100万美元以上的赔

偿额的案例有限.但1998年至1999年判决100万美

元以上的案例占45%。根据202_年第5期美国《医生

财政新闻》一篇文章报道,脑损伤最高赔偿金额高达

1200万美元。由此导致在全美范围内医疗责任保险费

大幅度上升.在一些民事侵权法改革的州更为明显。

众多保险公司因此而破产,余下者也减少覆盖范围和

增加保费。芝加哥州202_年医疗责任保险费上升

14.6%:弗吉尼亚州。202_年内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费

上升49%,妇产科医生平均年支付医疗责任保险费高

达7.5155万美元.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医疗责任

保险费的明显上升导致在医疗服务时医务人员高度

紧张.医生要么减少服务.要么提高收费。[1

1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

很好地解决医疗纠纷和赔偿的问题,高额的索赔、高

额的判决、高额的医疗责任保险费引起医生和医院的不满。看来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赔偿比较成熟的美国.在此项问题上仍然面临着改革的任务。

政府投保型的代表有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其医

疗服务属于国家提供的福利,医院由国家财政(税收)

支持。因此,医院和医师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

支付。有专门的行政法庭性质的医疗上诉法庭处理医

① 转引自冯西南、焦龙、云南开办医疗责任保险,中国保险202_年4月第4期

· 276 ·

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赔偿,还可通过法院审理判决,赔

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41三、关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一)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合理性依据

及具体构想

医疗损害赔偿要合理地实现,必须解决两个关键

问题:一是责任的归属问题。它主要体现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上,鉴定结论是否公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前提

条件。二是损失赔偿的兑现问题。如果受害人的损失

不能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者不能兑现赔偿,则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基于我国现有给付机制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性,本文提出

一种综合性的给付制度以期解决这一社会矛盾,即强

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意指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建

立一种保险制度,强制特定对象购买医疗损害赔偿保

险,从而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进而使医疗损害

受害人的索赔能顺利兑现。同时,医疗法人不至由于

巨额赔偿而影响其正常医疗行为,该制度能使医疗损

害赔偿合理地实现,能使医疗纠纷的解决进一步制度

化。下面就这一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具体险种和管理

归属等初步构想作原则性阐述。

1.设立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一项法律的制定,就是对某一制度理性思考的结

果,它要求对一项制度从设计到具体措施的实施,都

要经过严密的权衡与思考,顾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利

益.使通过法律反映出来的一项制度能够真正蕴含社

会所公认的准则和价值。要使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

制度能顾及各阶层的利益,体现社会所公认的准则和

价值,那么,首先应使这一制度能与现行社会的政治、文化、道德、法律所体现出来的价值观相一致,更重要的要与现行的生产关系相适应。所以强制医疗赔偿保

险制度应能与下列4个方面相适应,并将其充分反映

到这一制度中来。同时,这也就是强制医疗损害赔偿

保险制度建立的合理性依据。

其一.医疗损害赔偿给付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

象,它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医药卫生是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给

付制度的改革又是与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

革与药品流通领域相关制度改革紧密相连的。卫生事

业持续健康发展可促进宏观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

革,否则,就会阻碍改革的深化.妨碍社会的稳定和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_年第12卷(第4期)

展。因此,我国政府已将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作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

要组成部分。卫生事业改革能够得到强大的组织支持

和政策保障,同样,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的改革也

符合时代要求,能够得到党和国家的组织支持和政策

保障。

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催生了医疗卫

生服务市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法人的利益必然

反映到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制度中来。因此,以单一的手段(医疗法人给付或责任保险给付)是不可能解决

好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的经济利益性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是也不是简单地

将其划分为两个部分就够了。因为,现实中无论营利

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涉及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

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上实行的是国家指

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这一块要参加竞争的话,不可能高于国家指导价格。当然,有特殊的约定(如贵

宾诊室及服务项目价格)除外。事实上,两类医院均可

能这样运作。而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的是市场价

格,两类医院均可经营,区别只是此类项目在整个医

疗服务中所占比例的多少问题。从而体现出经过改革

后的医疗服务市场经济成分的复杂性及利益的多样

性的特征。同时,还要看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以后,《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中做出的与

卫生领域相关的具体承诺,包括:开放牙医和医疗服

务市场,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以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

品的贸易,降低关税,规范非关税措施,放开相关分销

服务市场,实施trips协定,规范和加强对药品及生

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在开放牙医和医疗服务

市场方面的具体承诺包括: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均没有限制。①以上承诺兑现

后.医疗服务市场主体多样化和服务项目多层次性的局面会更丰富多彩,就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更

不能以单一行政性手段或完全市场化的手段来处理,而应建立综合性的、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制度来保护

患者的利益,实现医患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其三,二次卫生革命的交叉与重叠为卫生事业改

革与发展增加了新的任务与难度,因此,医疗损害赔

偿给付不能完全用民法责任制度来规制,应以制度创

新的思维来应对。以防治传染病为主要内容的第一次

卫生革命在我国尚未结束,而以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

② 刘培龙主编wto中国卫生一研讨会文件汇编(c),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2_,转引自潘峰,梁万年,与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相关的人世承诺与

其影响与对策,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2_年第4期(总第178期)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_年第12卷(第4期)

病为主要任务的第二次卫生革命已经到来。两次卫生

革命的交叉与重叠,增加了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难度。

主要表现在:一是从改善环境和遗传因素人手,以提

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为重点的医学技术的研究工

作有待加强:二是防治重大传染病的任务艰巨,农村

地区一些传染病的发病还非常严重,血吸虫病和地方

病仍对几亿农村人口构成威胁;三是已被消灭的性病

死灰复燃,上升速度很快,国外一些新发现的疾病,如

艾滋病,0 型霍乱已传人我国;四是疾病谱发生变

化.恶性肿瘤和心血管疾病发病率、死亡率逐渐上升:

五是人口老龄化使老年性疾病增多。[5i以上这些工作

对医疗卫生服务来说基本上是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

品,为居民提供这些产品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责

任。医疗行为是利益性与正义性的相对统一的特殊社

会行为,它既有商品经济的属性,同时更具有社会公

益性的特性.故不能以完全私法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

来规制。进而不能以单一的民法责任原则来指导设计

医疗损害给付制度。

其四.现代民法的发展方向是由过错责任转向归

责方式的客观化(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从侵权损

害赔偿到社会保险一损失承担的社会化。现代民法已

超出要么损失由加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样的狭窄的眼界.不再把损害赔偿看做一个单纯的私人

纠纷问题.而是同时把它也看成一个社会问题。这样,就不能局限于从侵权行为法这一传统领域中寻求解

决办法,而必须兼采其他法律部门适宜的法律手段,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句责任保险是以谋求危险

分散.使赔偿责任社会化分担的一种制度,由于其性

质属于商业保险、投保自愿;保险公司的营利性,要求

维持一定的保险价格以获得利益,因而责任保险分散

损失的能力和赔偿受害者的能力是有限的。国家从社

会公益目的出发,首先由德国产生了工伤赔偿领域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的一种强制性制

度.它关心的重点已从加害人的过错转移到损害事实

本身.使其丧失了惩罚性的功能和预防功能。故这两

种制度均不能单独解决医疗损害给付的问题,从而决

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制度的设计应该制度创新,吸

收现有制度的优点,并加以综合利用,使这一制度能

体出现公平与效益兼顾的法治精神,同时与我国现阶

段的经济、政治、伦理相适应。

2.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设立的原则 我们知道在任何一项制度设计

与建立之前首先要确立该制度的原则,然后才能展开

具体的方案。该制度的原则应包括强制性购买原则、· 277 ·

分类规制与统一管理原则、盈利性原则

强制性购买原则即是指由国家立法规定特定对

象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此确保其覆盖面和资金的融

集,使之能实际起到分散损失、救助受害人的作用。

分类规制与统一管理原则是指按医疗损害中医

疗行为过失的有无分别设立险种和适用不同的赔偿

原则,并加以统一管理。具体是指按医疗行为过失的有无分设责任险和意外险,意外险适用限额赔偿原

则.即为补偿:责任险又可分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

与项目外的险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的责任险的损

害赔偿适用全面、限额赔偿原则;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以外的责任险的损害赔偿适用全面、全额赔偿原则;

药品与医疗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赔偿原则。分类

规制是为适应其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与复杂性,但必

须统一协调管理.否则形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混

乱局面,不能发挥其多元整体的赔偿给付调节机制的作用。

盈利性原则并非指营利的目的,而是指所有这些

保险基金不管是属商业性还是非商业性运作,均应在国家的监控下确保基金安全,用一定比例的基金进行

投资以获得回报,用于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但应遵循

投资低风险的原则。用

(2)设立全面的险种及运作机构

一是医疗责任保险。强制购买的对象为医疗机

构、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的损

害赔偿给付适用全面、限额赔偿原则,由现行的医保

机构运作.属非商业性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外

及医患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损害

赔偿给付适用全面、全额赔偿原则,由商业性保险公

司运作,属于商业性保险。

二是医疗意外保险。强制购买的对象为医疗机

构、医师、医疗服务接受者。国家应从公共财政中投入

一定比例的资金。医疗损害赔偿适用限额原则,不适

用精神损害赔偿。由医保机构运作,属非商业性保险。

三是输用血液及血液制品意外保险。强制购买对

象为公民、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机构。国家从公共

财政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损害赔偿适用限额赔偿原

则.且排除精神抚慰金,由医保机构运作。

四是药品灾害保险。强制购买对象为药品及血液

制品的生产厂家、经营者(药店、批发商、医疗机构)。

损害赔偿适用《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由商业性保

险公司运作.属商业性保险。

五是医疗器械设备灾害保险。强制购买的对象为医疗

器械生产厂家、医疗机构、经销商。损害赔偿适用《产

· 278 ·

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运作,属于

商业性保险。

f二)推行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管理体制中的机构设置

及其职能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

过去由劳动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门

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

社会保险、各行业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行政部门

管理的医疗保险统一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这

是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从而使我国社会

保障制度开始进入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的新阶段。这

就使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一诞生便有了组织

支持和政策保障。事实上只要将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

险的非商业性部分纳入社会保障的整个管理体制中,并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即可运行;其商业性部分可先

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收缴保险费用,再交由商业保险

公司运作,从而实现方针、政策统一,发展同步规划,监管统一、有力的目的。另外,应规定卫生部、食品药

品监管局对相应业务的协助义务与技术保障义务。

2.特别立法保障

虽然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通过司法解释,已事实上被视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特别法。然而,由于《条件》本身存在的缺陷,其不可能

完全担当起对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赔偿全面规制的特

别法的重担。而且《条例》本身是行政法,在处理医疗

损害赔偿这样复杂多样性的社会问题时尤显力不从

心,在与相邻特别法发生冲突时就更是如此。因此,会

造成司法实务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判断结果的差

异出现,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变得不可预

测。这就给保险业的介入带来困难,因为商业性保险

必然产生利润,其利润的保障首先是基于对投保费的精确计算,而这种计算是建立在损害赔偿的概率和平

均赔偿额度之上的。由于《条例》自身的缺陷会使保险

公司介入后对风险的预测和控制均留下相当大的不

确定性,从而保险公司对此采取非常谨慎和观望的态

度。所以要推行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首先要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_年第l2卷(第4期)

制定一部对医疗行为全面规制的医疗行为责任法,此

特别法的任务之一是完成好与之相邻法律的衔接关

系,主要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

质量法》等的衔接关系;任务之二是根据医疗服务的属性确定好对分类医疗行为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制

定出各类医疗行为损害的赔偿范围及给付额。第二是

应制定一部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法。因为根据保险的大数原理,只有参加保险的人数和范围足够大,才

能测得相对确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医疗损

害赔偿保险的投保费和相应提高保单的责任限额。[1

1所以完全依靠自愿性的商业保险是不能够完成此任

务的。同时,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

体系里的一部分,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保障工程,要

持续地发展此项工程,就不能只靠自发的市场行为,而应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来推行这一

制度。所以必须要制定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法来保

障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设。这部特别法的主要

任务之一是强制特定的法人和自然人购买保险,规定

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的比例:任务之二是确定医疗损害

赔偿险种,规定各种赔偿给付的原则(限额或全额)及

运营的性质(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指定各险种运营的机构。任务之三是确定医疗损害赔偿保险的管理及监

督部门,确保其基金的安全与效益,实现基金的可持

续发展。使其达到能解决医患纠纷、调和社会矛盾、稳

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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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2_—02—04;修回:202_—10—17)

第五篇:美国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医疗制度完整,生病找医生看病并不困难,只是医疗费用十分昂贵。因此,在美国看医生一定要办保险,否则索取费用的细目将会让人不敢领教。就医时,医院多半会要求病人填写若干表格,除了需填写姓名、地址、职业、病历等资料外,更重要的是要填写本身是投保哪一家的医疗保险、保险期限及号码。以便日后医院向病人的保险公司索取医疗费用。另外,美国医生态度谨慎,就算是小病,也要花很多时间检查,基于学生医疗保险范围不含小疾病(50元美金以内药费、医疗费,保险完全不给付),建议留学生出国前先配好眼镜、看好牙齿。

在美就医者通常必须先付清自付额(Deductible),保险公司则给付其余部分给医院,然后将所付金额副本寄给病人。

切记!无论是什么病,都必须以电话先预约挂号,否则你将会被挡在门外!

美国的医疗费用

在美国医院中的诊治、检验、药材,甚至吃的、用的(电视、电话等),每一项的花费都很惊人。只要住上一次,你的荷包准会瘦下来。以下便告诉你如何节省医疗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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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的情况并没有严重到需要住院,建议你到美国目前所谓的流动外科中心。这里几乎可治疗各种疾病,并依病情轻重进行手术,且无需住院。尽量选择非营利性的医院,少去营利性或教学医院。但若是你的疾病需要高科技的医疗设备,可考虑到教学医院(住院费用较一般医院高),住院时也请切记携带保险卡。避免在周末及重要节日(感恩节、圣诞节)住院。住院费系以天为单位,医院会明订每天的钟点作为计算基准,办理出院时千万别因超过了几分钟而多付一天的住院费。医院的食物和一般日常用品均较外面贵上好几成,尽量先在外买好,而不要使用医院里所租售的任何物品。如上,医院里贩卖的营养品或一般性药剂十分昂贵。因此可要求医师开张符合你本身需求的药材程度(一般分成普通、中级或高级品),再请家人或朋友帮你到外面药房买回来。医院的帐单常会发生一些小错误,所以平常就要确实记录自已的诊疗次数、化验项目或花费项目

等等,方便日后核对帐单。

对初次留美学生的就医叮咛

美国医疗费用高昂,不办保险的人,看病产生的经济负担将会很大。赴美留学者,通常校方会在入学时要求具备保险证明,否则就要加入学校保险。保险方式有:我国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文化组于数年前开办留美学生及眷属之保险、学生团体保险,否则也可办理州政府、美国民营(非民营)之保险。

如果你还不太谙英语或不习惯看西医,不妨从中国城(如纽约、洛杉矶、旧金山、芝加哥及休士顿等大城市)的书店或超市买一份发行全美的「中文日报」,查看该报分类广告的中国城诊所、医生,或查询当地电话簿中的分类广告。如有随身携带常用药物,记得注意药品使用时效。

相关网站

1.(英文):完整的医疗保险内容,共有五千个网站可供搜寻。

2.(中文简体版):学生医疗保险、家长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资讯。

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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