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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小文档整理)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0-62105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6 21:28: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小文档网整理)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

工程名称:

委托人姓名及电话: 备 注:

一、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三份)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人委托书”

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四、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3、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一缆表(五大主体)

4、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五、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意见

六、质量合格文件:

1、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①竣工验收方案

②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③竣工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

4、(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5、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施工单位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

七、工程验收记录:

1、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

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

八、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审批表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批准使用文件

十、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清单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材料:

1、建设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

2、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3、工程款证明及相关完税发票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上述文件若为复印件必须加盖建设单位行政章。

第二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事项名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类型:承诺件 进驻政务大厅:是 承办部门:建设局 部门主页:http:// 办理窗口:县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电话::投诉电话:85817119 联系地址:县政务中心(东升街道棠湖北路3号)网上审批:是

办理程序

 第一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建设局窗口审查是否齐全,符合条件收讫、登记;  第二步::自收讫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备案,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材料

 申请表格: 申请附件:

o

1、《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表》(一式二份,窗口领取);

o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节能)审查备案表(复印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家质量责任主体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o

o

o

3、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5、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封面有承、发包双方公章和造价员资质章);

o

6、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17、49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3、4、5、6、7、8条;

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129号);

备注

 备注信息: 无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第三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指南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指南

第一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基本思路

1.1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1.2 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实施步骤

1.3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步骤框图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1 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

2.1.1 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

2.1.2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编制方法

2.1.3 准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1.4 工程整改文件

2.1.5 工程款的拨付证明文件

2.2 工程监理公司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2.1 准备完整的监理资料

2.2.2 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3.1 组成验收委员会并确定专项验收组成员

2.3.2 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2.3.3 建设单位验收资料

2.4 专业和行政管理部门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编写方法

2.4.1 地质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编写方法

2.4.2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编写方法

2.4.3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编写方法

2.4.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编写方法

2.4.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编写方法

2.4.6 环保验收合格证的编写方法

2.4.7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认可书的编写方法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3.1 工程竣工验收的会议议程和内容

3.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验收会议上“汇报材料”的内容

3.2.1 建设单位的“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2 地质勘察单位“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3 设计单位“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4 施工单位的“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5 监理单位的“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1 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上报的资料

4.1.1 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方法

4.1.2 建设工程竣丁验收备案表

4.1.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方法

4.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举例

5.1 竣工报告

5.2 工程质量保修书

5.3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4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5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7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

5.8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5.9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认可书

5.1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5.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1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1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参考资料

第四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二○一○年一月

填表说明:

1、本表下载打印后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2、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第五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六)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资料;

(七)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备案机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二)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对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的,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备案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质量监督报告后,对备案文件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旋,并加盖“XX市、州、县(区)建设委员会(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构存档,并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七条 单项验收或分阶段验收的工程,可分阶段备案,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建设单位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

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十二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予以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作为法定文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和涂改,并按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保存。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各地省建设厅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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