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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最终定稿)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100070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9 14:11: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

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_]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决定适当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并建立上下浮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1。

二、磷矿石整车运输调整为执行2号运价,农用化肥调整为执行4号运价。其他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铁路货物运输计费里程、重量确定办法等计费相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2_]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详见附件2。

四、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五、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上述措施自202_年2月1日起实行,其中运价上浮政策自202_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表

2、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_年1月29日

第二篇: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通知

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通知

202_-02-17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标签: 办法 铁路货物运输 价格调整 通知

摘要: 为缓解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偏低矛盾,保证铁路正常运营和发展,决定自202_年12月13日起,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各铁路专业运输公司:

为缓解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偏低矛盾,保证铁路正常运营和发展,决定自202_年12月13日起,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7分钱,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9.61分钱提高到10.31分钱。其中,运营价格由平均每吨公里6.31分钱提高到7.01分钱,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公里3.3分钱的标准不变。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

二、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继续加强运输组织工作,优先保证重点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运输,努力增加市场供给。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严格控制铁路运价调整的后续连锁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铁路运输价格和收费秩序,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办理类别

运价号 基价1 基价2

整车

单位 标准 单位 标准元/吨 6.2 元/吨公里 0.036 元/吨 6.8 元/吨公里 0.0432 元/吨 8.5 元/吨公里 0.0484 元/吨 10.5 元/吨公里 0.0537 元/吨 11.4 元/吨公里 0.0612 元/吨 16.8 元/吨公里 0.0845 元/轴公里 0.2795

机械冷藏车 元/吨 12.5 元/吨公里 0.085

零担 21 元/10 千克 0.122 元/10 千克公里

0.0006 元/10 千克 0.171 元/10 千克公里

0.00087

集装箱 1吨箱 元/箱 10.7 元/箱公里 0.0414

20英尺箱 元/箱 249.2 元/箱公里 1.173

40英尺箱 元/箱 436.3 元/箱公里 1.8346

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2_]2181号 【发布日期】202_-12-14 【生效日期】202_-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改价格[202_]2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

为适当弥补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造成的铁路建设资金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2_年12月16日起适当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统一运价的国铁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25分,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4.45分提高到4.70分。将现行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每吨公里0.11分,并入货物运营价格;现行大秦、京秦(段甲岭一秦皇岛,含大石庄一段甲岭)、京原、丰沙大线加收的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也同时并入其煤炭分流运价,即4线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7.4分调整为7.51分,不再收取现行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金属矿石中的铁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10)、其他金属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90)由现行2号运价改按调整后的3号运价执行;焦炭(货物品类代码03)由现行4号运价改按调整后的5号运价执行。取消现行7号运价,原8号、9号运价序号相应调整为7号、8号;执行现行7号运价的货物,改按调整后的6号运价执行。现行整车农用化肥运价暂不调整,只将现行新路新价全路均摊运费并入基价2。

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由铁道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另行公布。

二、执行特殊运价或临管运价的线路,实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加价的,统一运价按规定一并调整,并维持现行加价办法不变;其他线路(大秦等4线除外)维持现行特殊运价或临管运价水平不变。

京九线运价中统一运价的计费里程,改按与其他执行统一运价的国铁正式营业线里程合并计算;京九线分流运价维持现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的加价水平和计费办法不变。

三、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在各营业场所张贴运价调整公告,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调整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上各项,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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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 │ 运价号 │ 基价1 │ 基价2 ┃

┃ 类别 │ │ │ ┃

┃ │ ├───────┬──────┼───────┬────┨

┃ │ │ 单位 │ 标准 │ 单位 │ 标准┃

┠───┼──────┼───────┼──────┼───────┼────┨

┃ 整 │ 1 │ 元/吨 │ 4.60 │ 元/吨公里 │ 0.0235┃

┃ 车 │ │ │ │ │ ┃

┃ ├──────┼───────┼──────┼───────┼────┨

┃ │ 2 │ 元/吨 │ 5.60 │ 元/吨公里 │ 0.0273┃

┃ ├──────┼───────┼──────┼───────┼────┨

┃ │ 3 │ 元/吨 │ 6.70 │ 元/吨公里 │ 0.0324┃

┃ ├──────┼───────┼──────┼───────┼────┨

┃ │ 4 │ 元/吨 │ 7.30 │ 元/吨公里 │ 0.0348┃

┃ ├──────┼───────┼──────┼───────┼────┨

┃ │ 5 │ 元/吨 │ 8.30 │ 元/吨公里 │ 0.0401┃

┃ ├──────┼───────┼──────┼───────┼────┨

┃ │ 6 │ 元/吨 │ 8.70 │ 元/吨公里 │ 0.0431┃

┃ ├──────┼───────┼──────┼───────┼────┨

┃ │ 7 │ 元/吨 │ 11.60 │ 元/吨公里 │ 0.0581┃

┃ ├──────┼───────┼──────┼───────┼────┨

┃ │ 8 │ │ │ 元/轴公里 │ 0.1783┃

┃ ├──────┼───────┼──────┼───────┼────┨

┃ │ 冰保 │ 元/吨 │ 8.30 │ 元/吨公里 │ 0.0466┃

┃ ├──────┼───────┼──────┼───────┼────┨

┃ │ 机保 │ 元/吨 │ 9.80 │ 元/吨公里 │ 0.0686┃

┠───┼──────┼───────┼──────┼───────┼────┨

┃ 零 │ 21 │ 元/10千克 │ 0.087 │ 元/10千克公里│0.000376┃

┃ 担 │ │ │ │ │ ┃

┃ ├──────┼───────┼──────┼───────┼────┨

┃ │ 22 │ 元/10千克 │ 0.104 │ 元/10千克公里│0.000449┃

┃ ├──────┼───────┼──────┼───────┼────┨ ┃ │ 23 │ 元/10千克 │ 0.125 │ 元/10千克公里│0.000537┃

┃ ├──────┼───────┼──────┼───────┼────┨

┃ │ 24 │ 元/10千克 │ 0.150 │ 元/10千克公里│0.000642┃

┠───┼──────┼───────┼──────┼───────┼────┨

┃ 集 │ 1吨箱 │ 元/箱 │ 7.40 │ 元/箱公里│ 0.03356┃

┃ 装 │ │ │ │ │ ┃

┃ 箱 │ │ │ │ │ ┃

┃ ├──────┼───────┼──────┼───────┼────┨

┃ │ 10吨箱 │ 元/箱 │ 86.20 │ 元/箱公里│ 0.39104┃

┃ ├──────┼───────┼──────┼───────┼────┨

┃ │ 20英尺箱 │ 元/箱 │ 161.00 │ 元/箱公里│ 0.73040┃

┃ ├──────┼───────┼──────┼───────┼────┨

┃ │ 40英尺箱 │ 元/箱 │ 314.70 │ 元/箱公里│ 1.4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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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4.2元/吨、基价2为0.02元/吨公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_]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

(一)基本思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二、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具体安排

(一)增量气门站价格按照广东、广西试点方案中的计价办法,一步调整到202_年下半年以来可替代能源价格85%的水平,并不再按用途进行分类。广东、广西增量气实际门站价格暂按试点方案执行。

(二)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其中,化肥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50元;其他用户用气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实际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400元。

(三)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此次均不作调整。202_年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价格按该省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实施时间。上述方案自202_年7月10日起执行。

三、相关问题

(一)关于门站价格。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直供用户等)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现行门站价格由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实际结算价格(含13%增值税)和管道运输价格组成。其中,管道运输价格适用于3%营业税的,按照保持用户购进成本不变的原则,将管道运输价格统一折算成含13%增值税的价格,即:含13%增值税的管道运输价格=1.057×含3%营业税的管道运输价格。

(二)关于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为202_年实际使用气量,增量气为超出部分。存量气量一经确定,上游供气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用户不得互相转让。

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用户结算时,可以先结算存量气、后结算增量气,也可以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将增量气均衡分摊到每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结算期末据实清算,但不得先结算增量气、后结算存量气。202_年新增气量按存量气和增量气用气比例均衡分摊,7月10日前的所有气量均按调价前的价格水平结算。

(三)关于居民用气量。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存量气量中居民用气量为202_年居民实际用气量,增量气中居民用气数量,由供需双方据实确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为居民气量的核定提供便利。居民用气量经供需双方确认后报当地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参考和依据。如供需双方对用气结构和居民用气数量存在争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复核裁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居民气量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调整天然气价格是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做好方案组织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强化责任、密切合作,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把矛盾和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并密切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从大局出发,主动与地方发改(价格)部门衔接,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

(二)合理安排销售价格。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单独作价,也可以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具体实施方案尽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要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结合当地实际,在保持天然气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不疏导以前积累的矛盾。对燃气发电等大型用户,要尽可能减少供气环节,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三)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进行针对性调节,满足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多方组织资源,加大国内生产和进口力度,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煤制气等气源,确保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水平;对西部地区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化肥等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优惠。各地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要切实落实国家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四)确保出租车等行业稳定。高度重视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疏导前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要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及时应对突发舆情。

附件:各省份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_年6月28日

第五篇:发改价格[202_]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_]31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

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各铁路专业运输公司:

为缓解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偏低矛盾,保证铁路正常运营和发展,决定自202_年12月13日起,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7分钱,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9.61分钱提高到10.31分钱。其中,运营价格由平均每吨公里6.31分钱提高到7.01分钱,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公里3.3分钱的标准不变。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

二、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继续加强运输组织工作,优先保证重点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运输,努力增加市场供给。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严格控制铁路运价调整的后续连锁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铁路运输价格和收费秩序,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铁路 价格 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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