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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运营管理办法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0-47027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6 15:51: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唐山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运营管理办法

印发《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9-29

闽环保总队〔2007〕65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确保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建设、稳定运行和有效管理,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市监控中心)、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县监控中心)。

- 1 -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核定上报监控数据;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臵、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监测监控数据有效性意见,指导相关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污染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 2 -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达要求与省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计划;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辖区的其他重点污染源实施监控。

实施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重点是污染源排放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并逐步扩展实施对其他污染因子的监控。

第六条 排污单位购臵安装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关仪器设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结果输出应自动转化成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并可同时检测输出烟气流量、烟温、湿度、含氧量等相关参数。

cod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如使用总有机碳(toc)或紫外吸收(uv)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校准确定相关仪器的监测结果与codcr的转换系数,结果输出应为cod浓度值。

(四)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站房和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

第七条 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式使用前,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比对监测。

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合格并稳定运行后,排污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验收。

- 3 - 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停止运行,其维修、停用、闲臵、拆除或更换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一)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企业的日常环保管理范畴,与环保治理设施同步建设、同等维护和管理,鼓励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具有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以下称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实施专业化运行管理。

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制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使用和维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建立台帐,并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工作条件,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供电质量、工作环境,设臵专用通讯线路并确保专用通讯线路畅通,在自动监控设施正常寿命期满或易损件永久性损伤时,必须及时更换。

(三)因突发原因导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采取措施,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修复时限内恢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无法按时修复设备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的方式报送数据,人工采样监测的频次每天不少于6次,每次间隔不得超过4小时。

(四)生产工况或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时,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 4 - 第九条 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和校验工作。

(一)在污水连续排放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至少每小时获得1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24个监测数据;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1个监测值。

污水间歇性排放的,根据实际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次。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每10秒应获得1个累积平均值,自动生成小时(至少45分钟有效数据)均值数据传送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

(三)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比对试验和日常校验工作,每次比对试验和校验应有书面记录。

(四)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实施定期比对,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定期比对实验每年不少于1次。

(五)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计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流量计实施强制检定。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运营管理。委托运营单位应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依照运营管理合同,对监控设备、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排污单位应配合做好运营管理,保障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等条件。

第十一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数据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到现场核查;需实施现场采样监测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派人配合。数据核查结果应在5个工作内报送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 5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臵、破坏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高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与省监控中心联网的重点污染源,其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时,有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除按上述相关条款处罚外,还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抄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再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要将排污单位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建议金融机构降低其信用等级。对电力企业还将通报电监部门和省物价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监控设施、监控网络的委托运营单位违反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运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委托人或委托运营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委托运营单位自动监控运营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 -

第二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环〔2004〕321号

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前款所称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包括黑匣子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的系统。

第三条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由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监测数据及信息综合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处理系统)组成。

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分析仪、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等;综合处理系统包括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及相关设备。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依法定期公布市级重点污染源名单。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调试以及总量控制监测设备正式运行前的验收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综合处理系统整体规划、建设自动监测监控中心以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

(一)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在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单台出力在65t/h(45.5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厂、设有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设有炉窑且SO2产生量大于100吨/年的排污单位;

(三)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

(四)其他被省、市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水流量计、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等设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新建项目(包括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应与其污染防治设施同时建设。

现有的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一年内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并投入使用;其他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两年内安装有关设备并投入使用。

第七条 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并应将有关监测数据、图像等即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

排污单位应做好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校验,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在线监测监控仪器,并遵守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

排污单位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

第九条 排污单位申请总量控制监测设备验收的,应按规定提交系统调试、校准以及检测等技术报告,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装的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排污单位已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具备正常的运行管理条件;

(三)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输出的数据符合国家规定的比对监测误差标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一并验收;现有的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装置运行考核完成后的10天内,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总量控制监测设备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第十一条 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安排经过专业培训的系统操作人员负责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建立台帐,保证总量控制监测设备正常运转。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总量控制监测设备进行运营管理,但须将有关资料抄报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进行定期校验,并做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校验工作,年终向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校验情况。

定期校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数据审核的规定对其原有排污监测数据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总量控制监测设备或使其不正常运行。需要拆除、闲置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提前5日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3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因突发原因导致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在故障发生48小时内修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设备的,应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同时按非自动监测的要求进行排污监测。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监测设备闲置3个月后重新启动、重新安装、改动,或者主要部件维修、更换的,排污单位必须重新进行校验,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经验收和定期校验合格的总量控制监测设备输出的有关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不得对监测数据进行任何修改或报送虚假数据。因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造成数据缺损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数据审核的规定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之中,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排污单位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的选用、安装和使用进行指导;

(二)组织对总量控制监测设备正式使用前的验收;

(三)对总量控制监测设备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监测监控数据和图像的实时传送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受理排污情况报告并核定排污监测数据(包括总量监测数据),对污染物在线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商及用户等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情况工作报告

满城县益源造纸厂

COD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情况的工作报告

满城县益源造纸厂位于大册营造纸工业区,始建于1995年,分南、北两个厂区,是一家专门从事生产卫生纸的民营企业, 2009年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年产卫生纸3.2万吨。我厂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一厂一管”排入满城县大册营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厂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造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因子为COD、SS,我公司在南、北厂区排水口分别安装一台COD在线监测仪和一台流量计,对外排废水进行检测。COD在线监测仪为苏州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KT-08型,检测方法为重络酸钾快速测定法。流量计为北京九波声迪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WL-1A1型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测量方法为超声波测距法。2015年5月经保定市满城区环境监测站比对合格。

满城县益源造纸厂

2015年8月

第四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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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方案

污染源在线监测实现对废水、废气等污染源的实时在线监测,通过对污染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统计、分析等,实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统一管理、数据超标预警、监测设备的管理及反控,统计分析结果以报表、图表等多种方式展示。

(一)污染源在线监控(1)数据采集

系统自动采集污水、烟气排放数据,实现数据包的效性检查、解析和入库(数据存储);采用多线程异步通信技术与各监测点通信,可查看原始数据报文,并可实现数据同步转发。

(2)信息看板

综合看板:展示企业实时监测状态、数据传输有效率、全区排放总量、排污大户、排污大户占比、超标情况汇总等,可切换查看污水或烟气。可按日、月、年查询条件进行筛选。

企业看板:展示企业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排放总量、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总量对比分析、超标情况汇总,可切换查看污水或烟气。可按时间、地区、企业快速查询。

(3)实时监控

实时一览:集中监控所有污染物实时排放状况(正常、超标、预警、异常)、及联网情况,同步采集污染排放数据,可查看污染物变化趋势,从而快速掌握污染排放现状。同时支持视频接入,更直观展示污染物排放状况。对于烟气排口的视频,系统具有黑度分析的功能。

地图监控:通过电子地图直观污染排放口的空间位置分布和污染物实时排放数据。(4)数据查询

按数据类型、时间段查询污染物历史排放数据,包括小时数据、日数据、超标数据、原始数据,可配置要显示的监测因子,查询结果可导出为Excel文件,可通过曲线展示单个站点多个因子的历史变化趋势。

(5)报警管理

在排放口出现数据超标、设备断线、设备故障、恒值等状况时,及时通知环境监察部门相关人员。

(6)报表中心

按时间查询日报、月报、季报、年报,支持报表打印、导出,查询结果可导出为Pdf、Excel、Word、Image等格式。(7)总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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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计算包含:总量查询、对比分析功能。(8)数据传输有效率

按企业、地区查看数据传输率、有效率、数据传输有效率,结果可导出为Excel文件。可按时间、区域、监管级别、企业名称快速查询。

(9)基础信息

包括企业管理、废水排口、废气排口、监测因子、监测因子组、功能因子组、设备管理、DVR管理、码表管理。

(10)系统配置

系统提供报警值、报警通知方式、数据审核、报警类型、报警码、报警级别的信息管理。管理员可对以上系统信息添加、更新或删除。

(二)污染源信息管理

通过集成污染源管理的业务数据及环统、污普数据,建立污染源“一厂一档”管理,即污染源的全生命周期的档案管理。

(1)污染源日常维护

根据污染源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对已有的排污申报、污染物普查等各类多源异构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全局统一的污染源档案,实现全局共享,并对污染源档案信息进行动态维护,保证污染源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最终服务于污染源企业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各类涉及到污染源企业的业务应用。

系统支持按企业类型(污水处理厂、一般工业企业、小型企业、建筑施工、第三产业、固废处置、畜禽和水产养殖、加油站)、行政区划、关键字等条件查询污染源企业,可添加新的污染源企业信息,可对已有企业污染源企业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并支持污染源企业的注销,被删除的污染源信息进行回收站,可从回收站回复被误删的企业。

污染源档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属性、环境属性、工业污染源信息、排口信息、主要产品、主要原料、治理设施、照片资料、附件信息、排污许可证、总量减排等。

(2)污染源注销管理

监察部门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已经关闭、停产或者停业时,向污防科提交注销申请,污防科进行企业的注销处理。

企业注销后,所有相关资料转到注销库,不再纳入到日常管理的范畴内。

(三)知识库管理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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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管理主要创建管理处理处置技术库、应急检测方法库、标准法规库、常用危化品库、参考案例库等。

(一)风险源管理

建立风险源企业的信息数据库,支持对风险源企业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各个风险源企业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基础信息(名称、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所属区域、地理坐标、联系方式、行业类别、行业代码、年生产时间、工业产值、厂区面积、企业预案、环境风险评价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环境风险级别)、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救援资源、周边环境及保护目标等。

(二)危险品管理

建立危险品信息数据库,支持对危险品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对危险品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理化常数、环境影响、监测方法、环境标准、应急处置方法等。

(三)组织机构管理

建立组织机构信息数据库,支持对组织机构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组织机构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四)应急物资管理

建立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支持对应急物资信息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应急物资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物资装备类型、物资名称、物资数据、所处仓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支持对应急资源信息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应急资源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应急人员、应急车辆、避难场所、单兵设施等。

(六)应急专家管理

建立应急专家信息数据库,支持对应急专家信息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应急专家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专家姓名、单位、职称、专业特长、联系方式、参与的应急案例等。

(七)应急知识库管理

建立应急知识数据库,支持对知识库的增加、删除、编辑、查询;

对应急知识库建立详细的资料信息库,包括应急处理处置技术、应急监测方法、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环保标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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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综合查询

综合查询按内容关键字对应急资源信息基础库中的所有信息进行搜索查询,搜索结果显示含有该关键字内容的所有信息,并可对搜索结果按所属类别进行筛选。

第五篇:环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

环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

环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主要是涉及到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等内容。相应的,包括在线监控数据采集子系统、在线监控数据传输子系统、在线监控数据预处理子系统、实时预警子系统和后台数据维护子系统五个组成部分。

■数据采集子系统

■数据采集子系统建设目标主要是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及空间位置数据的采集。具体功能内容:

□采用环境监测仪器对环境污染数据的采集获取(如烟尘在线仪、COD在线仪、监控仪等)

□采用GPS对重点污染源的位置采集

□采用GPS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地点的位置采集

□采用GPS(车载)对出警车辆的位置采集

■数据传输子系统

数据传输子系统建设目标是对采集的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空间位置数据到环保局的实时传输。具体功能内容:

□环境监测仪器(如烟尘在线仪、COD在线仪、监控仪等)对环境污染数据到环保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

□GPS对重点污染源的位置数据到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

□GPS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地点的位置数据到环保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

□GPS(车载)对出警车辆的位置数据到环保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

■数据预处理子系统

数据预处理子系统建设目标是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预处理,对数据进行规范化。具体功能内容:

□数据预处理

□数据标准化

■实时预警子系统

实时预警系统是通过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数据的获取,对于通过数值表达的信息,通过系统自动运行处理对超标的污染源自动报警,对于如电子眼观察到的异常现象,通过人工报警。

■后台数据维护子系统

后台数据维护子系统建设目标是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后台管理维护以及对空间数据的后台管理维护。具体建设功能:

□结合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对后台的监测数据进行编辑更新、维护

□对基础地形图数据的更新维护(空间数据实体的录入、增加、删除、移动编辑等)。

□对环境专业图层数据的更新维护(包括重点污染源图层、重点污染企业图层以及他们相应的后台数据库内容的编辑、更新等)。

唐山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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