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学伦理学讨论 代孕现象
“代孕”现象的是与非
——医学伦理学讨论报告
自人工授精及胚胎培养技术成熟以来,“代孕”这一技术的热度就从未降低。希望拥有孩子,享受天伦之乐是人之常情。想要一个自己亲生的、健康的宝宝更是很多夫妇的希望。然而,现实并非总是美好的,生殖功能障碍或是拥有某些遗传疾病的夫妇就难以实现这一人类原始而又朴素的梦想。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代孕”这一处于灰色地带的技术,希望借助科技的力量满足他们的这一愿望。但是“代孕”这一技术也并非至善至美,其中为人代孕者的角色更是成为“代孕”是否合法的争论焦点。人并非生物,代孕者与委托人之间也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雇佣关系,这其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卫生部的规章未对“代孕”或“代孕技术”的含义作出解释,但是目前比较公认的说法是代孕仅指育龄女性接受委托,同意将他人的胚胎植入自己的子宫,由自己代替他人孕育、分娩新生儿的行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代孕者不是新生儿基因遗传的母亲,与新生儿无亲缘关系,即基因完全或部分来源于委托夫妇。代孕者又是十月怀胎孕育了这个新生生命的人,从生物学及人文伦理的方面来说,她都与新生儿产生了不可割舍的联系。代孕者在代孕过程结束后反悔,希望争夺新生儿的抚养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在2014年底,上海市发生了一起代孕生育子女的监护权纠纷案件。被告陈某因不能生育,通过体外受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于2011年2月生育了一对双胞胎。此后双胞胎一直随被告夫妇生活。2014年陈某去世后代孕者希望夺回双胞胎的抚养权,产生纠纷。
由上述事件可以见到,“代孕”技术实施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始终是我们绕不过去的一个障碍。在代孕中,由于血缘、孕育、养育三个母职要素分离,谁是母亲?对于血缘、怀胎、养育三个母职要素,如何确定其伦理意义?如何确定代孕母亲、血缘母亲与婴儿之间的伦理关系?这些问题都并没有得到完满的解决。依据生物医学理论,母亲身份的认定不应以孕育而应以血缘为依据,因为子宫的生理功能只是胎儿的孵育箱,不决定胎儿的遗传基因。这点强调了血缘在亲子关系中的伦理意义。但在传统文化中,“一日父母百日恩”,养育的伦理意义往往胜过血缘;另外,对于良好亲子关系的建立血缘并不起决定作用,所以在亲子关系中不能把血缘的价值绝对化也有失偏颇。十月怀胎对于母子关系和家庭有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意义。民间将怀胎视为母职的重要要素。怀胎是母子关系的开始,孕母对胎儿产生的母爱不容忽视,这是代孕者作为一个“人”的价值、尊严与情感,仅将其看作胎儿的孵育箱是违背伦理的。
因此,“代孕”这一现象是违背我国法律的。然而,目前我国涉及 “代孕技术”的法律法规只有卫生部的3个规章,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规章未对代孕或代孕技术的含义作出解释。目前能明确的是国家禁止配子、合子、胚胎的买卖;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即规范的主体仅是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的行为是“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正是由于法律对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的管理空白,导致代孕在目前中国呈现出奇怪的状态——代孕需求旺盛,市场火爆;公众与学者谴 责代孕;而法规态度暧昧,试图通过规范医务行为来间接禁止代孕,却实际陷入了困境。要解决目前的困境,我认为首先要明确代孕以及代孕技术的概念,对现在处于灰色地带的代孕行为做出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另外,明晰代孕现象的伦理学问题,对代孕过程中产生的亲情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唯有这样,才能将理清代孕现象的灰色现象,合理规范管理代孕行为。
第二篇:伦理学:电影《代孕妈妈》后
谈《代孕妈妈》后想法
如今社会,代孕妈妈的需求越来越高,不管其伦理学基础与道德多么脆弱,来自各个方面的争议如此之多,结果仍然抵挡不住需求的潮流。
电影《代孕妈妈》中,很明朗地展现出在美国这样的国家,并没有很排斥代孕这一道德事件,而是存在专门做这门行业的公司。影片中,代孕妈妈安吉与其男友制造怀孕假象来欺骗当事人凯特,虽然电影最后呈现的是完美的结局,但是退一万步想,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又是怎样的呢?我们现在假想一下,如果安吉确实怀了凯特的孩子,并且精心孕育最后完成分娩,那么她是不是也对这个孩子产生一定的感情呢,并且不愿意离开?况且,这个受精卵的精子提供者也未知,等将来孩子成长起来发现自己居然没有父亲而是有两个母亲,孩子又会承受多大的社会压力呢?更何况这是一笔金钱交易,最后牵扯到得利益是怎么样谁也无法预料。
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涉及到伦理学问题,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代孕,带来一些棘手的社会伦理问题将导致人伦关系、尤其是家庭关系复杂化,甚至产生混乱,同时它颠倒了道德秩序。比如,谁是孩子的母亲是代孕的妇女还是养育孩子的妇女?尽管如今医疗科技在快速演进,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养育孩子的妇女是母亲”,但对“代孕母亲”和孩子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是无可估量的。
准确来说,在我国,代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外,将生育行为与金钱挂钩,不仅侵犯了妇女尊严,而且降低了妇女人格,贬低其地位。妇女以收取酬金为目的而出让其子宫为他人生育孩子,就会使人将其看作为生育机器,从而成为他人奴役的工具。而且,这种“协议”也是非法的,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原则。现实中很多“代孕”协议中明码标出生育男孩、女孩的不同价格,是一种典型的性别歧视。在我国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世俗偏见还有一定市场,认为只有男孩子才可延续家族的血脉,这种观念使不少家庭不择手段的去获得一个男孩。
这么看来,代孕妈妈的出现,无论是从道德上、法律上还是医学上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代孕妈妈的出现,很可能影响家庭的稳定性,因此我认为在医疗科技的快速发展下,不容忽视的道德观、伦理观还是应该有的。
第三篇:医学伦理学
一个有利于疾病康复的社会环境。医务人员了解病人的隐私知识为了治病的需要,对外应当保密。这不仅是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同时是为病人创造一个有利于疾病康复的社会环境。第二是某些疾病对病人保密。是一种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身心健康高度负责的表现。那么怎样才能实施有效的医疗保密呢?
首先应当具体分析病人所患疾病的程度、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病人的社会关系等,确定哪些内容应对病人保密,哪些内容应当对外界保密,然后制定出具体保密措施和计划。保密的内容是因病人的状况而确定的。例如,同样是子宫全切术,就农村少女和城市少女来讲,对社会保密的必要性就存在差别。同样是癌症,不同心理承受能力的病人,保密的必要性也不一样。
在实施具体的医疗保密计划是,应当要特别注意防止无意识外泄。上述两个案例均是由无意识外泄而造成的医疗保密失败。为了防止此类失误,医务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做到言行表情一致。病人特别能在医务人员那里捕捉信息,因而医务人员的言行表情等不能出现矛盾,否则易使保密失败。例如,你对晚期病人讲:不要紧,会好的。但一会又说:要是早点来看就好了,或者露出无可救药的表情,病人很快会意识到问题严重了。(2)医务人员应当仔细了解病人的状况,包括社会关系、职业、特长、爱好等,以免造成保密失败。案1主管医师不了解病人的职业,误以为病人听不懂日语。案2意识没有考虑到同时向两位病人家属交代注意事项可能会出现的阴差阳错。着表现出工作不周密细致。(3)医务人员应当养成不在背后议论别人,说闲话的习惯。
12、这个误诊的手术该不该做?
患者XXX,女,21岁,未婚,因右下腹4小时疼痛急诊入院,体检,心率为108次/分,律齐,血压为50/8,腹平软,下腹压痛,以右下腹为甚,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立即按 急性阑尾炎 安排手术,术中见阑尾正常,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患者情绪焦虑不安,再三要求医生为其宫外孕保密。医务人员在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对其母亲做了有保留的陈述,家属认为并非阑尾而进行手术选择,这是误诊误治,医生的行为应承担责任,要求赔偿。
伦理分析:在任何一种手术治疗,都会给病人带来某些损伤和痛苦,因此选择手术治疗必须遵循有关的伦理原则,早在30年代,我国复旦大学医学教授宋国宾在《医业伦理学》一书中曾提出选择手术的3个必要条件“
1、非必要时不施手术
2、无希望时不施手术
3、病人不承诺时不施手术”这些伦理原则在今天仍然适用。本案例是以急性阑尾炎收治入院,根据体征迅速手术,虽然是宫外孕的误诊,但“手术选择”是正确的,合乎道德的,在当时情况下,这种选择是最理想,最现实,最有希望的治疗方法,而且这一手术并非可作可不作,选择手术治疗解除了患者的痛苦,甚至保全了患者的生命。
选择手术治疗的伦理条件还有术式选择和知情同意问题,一切手术治疗都应从病人利益出发,作多方面的考虑,权衡利弊,选择最优化原则,尽管是误诊决定手术,术中见右侧输卵管妊娠出血,果断迅速的结扎止血,在治疗原则和伦理原则上都不存在缺陷,而且符合道德要求,不隐瞒误诊,不推卸责任,敢于承担风险,积极治疗患者,当然从医德规范上讲,每个医务人员都应钻研医术,精益求精,在观察、诊断、处理时,要有十分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细致周密,一丝不苟,精心诊治,尽量避免差错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误诊是一种过失,不能用术中竭诚以待,尽力抢救加以掩饰,同样,不能因误诊而否定救人活命的正确处置
这个误诊手术该不该做,在评价上还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患者有权要求医务工作者为其保密,医务人员不能随意泄漏病人的隐私及某些疾病情况,这不仅是维护患者的自主权利,也有利于建立医患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医生对患者的责任,又应当承担解释说明的义务,包括对患者的家属,对疾病诊断和处置情况,给与真实和负责的陈述,不能任意缩小和夸大。如果同患者母亲做出全部说明,可能不存在任何医疗纠纷。在处置这类道德题目,我们应该把
有利于和不伤害患者作为医生的基本责任。这个案例中医生处置是恰当的,他有保留的陈述,既尊重患者的权利,又是在手术解除患者躯体痛苦的同时,以同情、理解和关怀体贴来解脱患者精神上的负担
13、该不该切除她的子宫?
陈某,女,23岁,未婚。因闭经两个月,近几日阴道流脓来医院就诊。肛诊,子宫略平,软,大绒毛促性腺激素测定为阳性,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初步印象为先兆流产。但患者为未婚青年,并否认有性生活,故不能确诊,遂与病人谈心,并找其单位领导级家长了解情况,均称患者虽因工作原因交接较广,但工作积极,作风正派。为慎重起见,观察一个月后,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不断升高,阴道流血不止,病人日渐消瘦。此时,医生不得不考虑为绒痛,再三向患者讲清后果病人仍一口咬定无性生活史,最后经病人及家长同意,进行了子宫切除手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妊娠
伦理分析:
1、疾病的诊断一定要经过3个阶段,采集病史,临床诊断和辅助检查。采集病史是临床诊断的重要依据之一,要使诊断正确无误就必须要获取真实的病史资料,了解疾病的发展原因,而各种疾病的病因又是复杂多变的,既有内因,又有外因,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间接因素,既有生物因素又有社会心理因素。因此,我们在进行疾病诊断时一定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尤其要注意病人的心里因素,以全面掌握收集病史资料,然后结合临床诊断体征和辅助检查的结果,认真分析判断方能做出诊断
2、案例病人根据临床症状,体征及实验结果是可以确定为妊娠的,但由于病人否认性生活史,加之病人的单位领导和家长都证明她“工作积极,作风正派”。使得医生虽有疑虑,仍不得不诊断为绒癌,为病人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3、本案例中的义务人员有一定的道德责任,在搜集病史时没有注意病人的心里因素,忽略了病人不愿袒露隐私的心理状态,偏信了病人领导级家属的评价手术前没有讲清手术结果也能明确这一关键从而导致误诊误治
14、如何看待这例睾丸移植术?
患者某某,男,农民,自诉在出生7个月时,被猪咬掉双侧睾丸及大部分阴囊,外伤愈合后生活无大影响。婚后,由于缺乏男性激素,夫妇不和,精神痛苦,曾多次求医,未得治疗,1987年患者兄长得知可用睾丸移植治疗弟弟的病患后,甘愿提供自己的一只睾丸,许昌第三人民医院即收治患者,于1988年1月13日经过12个小时紧张细致的手术,一例国内罕见的同种异体睾丸移植手术顺利成功,2月中旬出院,患者恢复较快,并已具备了男性功能,家庭重新和好。
伦理分析:(1)器官移植就如本例是兄长为弟弟提供供体,也必须遵循基本准则,那就是:
A、供者不能因此残废。因为器官被取出后即对原来机体的作用结束,所以移植的器官必须是成对的,即使移去一侧,并不影响供者的缘由的生理功能。B、对供者的健康没有危险,在技术上完全保险,徐州第三人民医院是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先后多次组织专家研究治疗方案,修改手术计划,对供者、受者都确保安全。C、受者的得益和供者的损失应有恰当的比例,得必须大于失,把活人的单一器官移植给病人,是不道德的。技术上未过关或未作好充分准备,就轻易把一个活人的器官或组织移植,招致失败或造成恶果,这也是不道德的行为,手术马虎,引起供者其它手术合并症,不仅不道德,而且挫伤利他行为的积极性,妨碍器官移植工作的开展。
(2)活人健康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大,尤其同种移植,免疫排异反应小。但活人献器官,一定要出于自愿。利用社会地位进行强迫或变相强迫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犯法的。出卖自己的器官以换取一些钱,在西方世界是常有的事,这是资本主义世界的病态,接受这些出卖器官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但本案例是出于患者兄长的自愿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成问题的,而且是对一种可怕的习惯势力的突破行为。
(3)这例睾丸移植手术,在当前来说,手术成功,患者已有男性功能,使夫妇和好,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同时又潜伏着新的伦理难题,今后生育的孩子其父亲究竟是谁?谁对这个孩子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5、这个孩子该由谁抚养?
1987年3月,某私利妇产站为一怀孕多月的陈某做人工引产手术(超生),术后陈某回家。但3小时候,妇产站职工发现陈某产下的男婴活着,医生便将其先托付给房东老太太喂养,然后送给李某带回家抚养。月余,陈获悉自己引产的婴儿还活着,便问妇产站和李某索要。对方不给,由此产生纠纷。
伦理分析:(1)怀孕多月的孕妇,引产胎儿成活的可能性是有的,这在临床上并不少见,作为妇产站的医生在给怀孕多月的孕妇做引产手术后应及时查看胎儿的情况,而本案的医生未能做到这一点,这显然是失职。(2)从表面上看,本案医生在发现婴儿是活的以后,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是,她忽略了一点,婴儿不是物品,一旦活着来到这个世界,就产生了许多事实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可以随便处置的。所以,该医生应该立即与婴儿的父母取得联系,而不应该把婴儿托付给房东老太太喂养,再“送给”李某抚养,这些都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3)陈某去妇产站做人工引产,做完就走了,这并不表示,她已放弃了对婴儿的监护权,因为她并不知道婴儿是活的,也不能因为婴儿成活这一事实与陈某做人工引产的初衷相违背就否认了她与婴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具有优先性,不仅如此,监护权还有严格的排他性,即,在未成年人父母健在,且具有监护能力,同时没有放弃监护权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对该婴儿的监护权,否则就是侵权。由此看来,既然陈某坚持要抚养这个孩子,则该婴儿应该又陈某抚养。(4)尽管从法律上讲婴儿应有陈某夫妇抚养,但从道德上看,陈某夫妇又是应该受到批评、教育的。因为她既已超生,就应该采取节育措施,一旦怀孕则尽早到医院做人流,可是她却一拖再拖,直到胎儿基本成熟才去引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胎儿的成活和陈坚持要抚养婴儿而造成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违背,起责任则应由陈某夫妇承担(当然比强行超生的责任小一些),所以,我们既不能因为陈某违反了不计划生育政策就剥夺她对婴儿的抚养权,也不能因为陈某是在做人工引产后婴儿成活而超生的,就放弃对她的行政的、经济的必要处理和舆论的批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堵住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漏洞(事实上有不少人就是利用这种办法达到超生的目的),做到既合法又合符政策,级合情又合理。
16、1986年6月23日,一位姓夏的病人(女,59岁)住进陕西省汉中市人民医院。经医院检查,确认病人已处于肝癌变晚期,伴有肝性脑病、肝功能失代偿。虽经多方抢救,病情仍不能控制。6月27日晚,病情恶化危急。28日,病人的小儿子,小女儿看到病人痛苦难忍,提出能否采取措施,尽快结束病人的痛苦。医院对病人家属的这一要求开始不同意。但在病人子女的再三要求下,医生蒲某某、李某某分两次给病人注射了100名毫升复方冬眠灵。事情在处方上写明了家属要求“安乐死” 并由其小儿子签了名。29日凌晨5点,病人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了两名当事医生和死者的小儿子、小女儿,后因案情特殊曾一度改为取保候审。
伦理分析:1.合理而有条件的安乐死最终会被恩美、医学和法律接受。这实际上是对安乐死概念的正确解释问题。从伦理学的行政分析,安乐死的事实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性条件:一是病人的耳机吧目前医学已无法挽救、濒临死亡而不可逆转;二是由于这种病导致病人肉体精神的极端痛苦,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例病人夏某的情况是晚期肝硬变、肝功能失代偿而不可逆转,其无法挽救性意义方面也已认可。病人肉体和精神的痛苦绝不是常人所能体会到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可否认。
笨案例应该说是符合安乐死两个前提性条件的。但仅仅符合这两个前提性条件还是不够的,在安乐死实施过程还必须具备必要的程序——病人自主自愿的决定和医学判定医生的认可。医学的判定、医生的认可只能是以医学科学为标准,即病人疾病是否可救、可恢复、社会应尊重医学的判断、法律也应以科学的医学判断为依据。无疑,本案中队病人病情的判断是客观科学的而一些判断、这种判断是确定上述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性条件的基础。安乐死实施中一条最本质、最重要的伦理学原则就是病人自身的要求、自主的决定。在目前情况下,即病人的疾病不可逆转而病人又痛苦不堪,但如果病人没有这要求或病人希望医学能继续维持其常规的医护,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安乐死仍然是不允许的、违法的(不可逆转昏迷病人外)。在本案例中,由于病人昏迷和丧失意识,他的子女作为代理人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并取得了当事医生的认可,从程序上分析是可行的。但这里不能忽视,他的子女的代理决定一般应该好似在病人完全丧失意识而不可逆转的情况下作出(或病人曾在意识清楚是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决定)。如果夏某在整个治疗中确实一直处于昏迷濒死而不可逆转或不可能举办由本人作出代理决定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家属代理是可行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治疗过程中,病人时有意识恢复,且这期间又没有做出要安乐死的任何表示或愿望。而凭子女的推测决定,这种代理决定的做出是有缺陷的。如果事先病人有过明确一贯的要求,俺们,当病人处于不可逆转时,由其子女代理决定无可非议,我们应尊重病人的选择。这问题其实已成为本案例伦理争议的关键点。国外对这一问题的额作风采用“生前预嘱”的防护四,具有法律功效,是值得借鉴的。医学的认可判定主要是疾病的不可治愈性。我认为,本案例的医生的做法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看,动机无可指责,同时是在安乐死两前提下并且是病人(家属)的自主决定的行为,也是符合伦理原则的。该安乐死案在我国属首例,当事医生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观念更变过程中,一种科学新事物要得到社会认可和推行,肯定要付出多方面(包括道德、法律、经济、生命等方面)的代价。该医生的做法尽管有违现有法律规定和传统观念,但仍然为人们所理解和同情。
2.安乐死可不可行?关于安乐死问题的伦理、法律、哲学、社会分析在我们的教科书中已详尽谈及。这里要重新强调说明的是,只要承认安乐死的存在,就必须承认:特定的安乐死不是致死原因,它仅仅是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以及为了达到这一状态所采用的方法。解除临终病人的肉体精神的痛苦,尊重“生的意义”、“死的尊严”,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和自主决定权时安乐死的实际而现实的意义,其客观的需要、合理地内涵是决不能随意加以否定的。
17、癌症晚期患者该不该全力抢救?
患者李某,男性,62岁,患食道癌3年多,已进入晚期,因“无治疗价值”而被某医院拒之门外。几经周折,患者更是憔悴、消瘦,出现恶液质并伴有频繁的恶心呕吐,进食困难。患者家属看病人的无限痛苦和要求延续自己生命的强烈愿望,抱着一丝希望来到医院,再三恳求医生收治这个晚期癌症病人,即使发生死亡也不与医院发生纠葛,并表示原为病人支付一切费用。医生出于“人道”,将该病人破格收入医院,由此在病区引发了一场该不该收治的争论。
伦理分析:(1)病人入院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不仅食道癌没有得到控制,而且向全身各脏器转移。又引起还要不要抢救的讨论从而加剧了该不该收治的争议。意见不外三种:一种认为,既然外院都不收,说明已病入膏肓,我们为什么要拣“破烂”,自找麻烦?另一种认为,癌症到了晚期,收进来也不过是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安慰而已,与其痛苦地活着,倒不如早点结束生命,何必在医院等死,弄得人财两空?还有一种看法是,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天职,尽管癌症发展到后期,目前没有什么高招,但“死马”也要当作“活马”治,否则,就不人道,就没有尽到我们的道德责任。“死马”当作“活马”医,这是传统的医学伦理观念的反映。其实,这种观点现在看来,并不符合道德原则。从现代生命伦理学观点看,生是
人们的普遍和基本愿望,生能为社会做贡献,能使家庭团聚,合家欢乐。但这并不意味着生就是绝对的好,死就是绝对的坏。
(2)死亡是自然法则。在当前医药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下,人们不能奢望超越现实条件而企求医护人员治愈一切癌症患者,特别是晚期癌症患者。对本案例中年逾花甲的食道癌晚期患者,治疗上适可而止就行,毋须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医生有权在病人无法挽救时,撤消一切抢救措施而采用一些支持疗法,如给些维生素、止痛剂或输液等。事实上,绝大多数病人及其家属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做好安抚工作,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3)医护人员看问题不能单从对待某一患者的善良愿望出发。目前在社会医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把某些贵重药物、血液和血浆等用到有希望抢救成功的患者身上,使他们痊愈、康复,重返工作岗位,岂不是更符合人道的原则?更尽到医护人员的道德责任?停止无希望的抢救,少花钱,为更有希望活着的人
着想,这应该也是一种道德良心。当然,那种把癌症患者视为包袱,拒之门外,或冷漠相待,或敷衍了事的态度是错误的。病人来院求医,就应该服务周到,严肃认真、审慎从事,即照顾到患者的心理需要,又顾及到家属、亲友的情感状态。对待癌症晚期的濒死患者,必须要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要求。
18、这样的死亡可以避免吗?
某女,60岁,1986年11月25日7时15分因上腹部疼痛不适6小时,到医院急诊治疗。检查情况:患者呈痛苦面容,气稍急,血压120/80毫米汞柱,频数54次、分,律齐,心音低钝,两肺
(一),胸骨下端有压痛,右上腹疼痛(+),无反跳痛,其余无殊。同时家属提供有冠心病、高血压史,常服丹参和复方降压片治疗。当时家属要求观察并做心电图,但遭医生拒绝,只做白血球计数。结果:白血球11000mm^3,中性79%,子阿托品、庆大霉素治疗,嘱病人回家。11时30分,病人因神志模糊,胸闷气急加剧,由急救车送入急诊室,血压90/50毫米汞柱,频数50次/分,律齐,作EKG示V2—V3、S—T段呈弓背向上,L、avl出现异常Q波2,当即拟急性前侧壁心肌梗塞,收入病房抢救,在抢救过程中,病人死亡,为此,家属大闹。
伦理分析:本案例病人的死亡可否避免呢?可以避免,病人死因是心肌梗塞,医生原来的诊断治疗错误,如果从分注意到时老年病人、气急、心音低钝、胸骨下端有压痛,有冠心病、高血压史,服硝酸甘油症状未缓解等心肌梗塞病史体征,及时做心电图检查和血压监测,同时做有关鉴别诊断的辅助检查,并留院观察,完全可以发现病人的心肌梗塞、EKG和病情的发展变化,并作出及时正确的诊断治疗。病人的死亡,医生负有无可推脱的责任。
本案例揭示医务人员首先要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病人来就医,就把生命安危交给医生,你应十分珍惜这种信任和权利,在观察、诊断、处理时,要以十分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治疗。本案例的医生如果有很强的生命价值意识,能对病人做进一步观察和治疗,也许死亡时可以避免的。
其次,要尊重病人的正当欲望。病人来到医院就是希望得到全面及时的检查治疗,希望得到医疗物资和技术手段的分配及一系列与治疗有关的信息等。他们的这些欲望是正当合理的,应当予以尊重,只要条件和规定允许应该给予满足。本案例患者的家属要求留院观察,作出心电图检查,然而医生未同意,对病人家属完全正当合理的要求没有给予尊重和满足。相反,如果医生做到了这一点,也许本案又是另一个结果了。病人在医患中挣扎时很痛苦的,医生对病人的冷暖痛苦要心同身受。这样病人即使死亡,家属可能也不至于大闹,而代之为谅解。
三、简答题
1、社会主义社会医患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社会医患关系的性质可从三个方面理解:首先,他是一种平等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创造了物质基础,为实现人权平等创
第四篇:医学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论文选题范围及写作要求:
范围:(任选其一)
1、当代中医药发展思考。
2、高科技运用于临床带来的伦理思考。
3、我国现阶段实施安乐死的可行性有多大?
4、试述临终关怀的理论意义和临床意义》
5、院长由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来担当,哪一个更有优势?院长职业化在中国未来
医疗领域发展中的前景如何?
6、现有医疗体制下降低医疗纠纷的对策。
7、学术腐败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一个社会靠什么来规范学术行为的道德底线? 论文要求:
1、按标准论文格式写作(标题下内容摘要、中心词、正文、文后注释或参考文献;
2、字数不限,手写:
3、出自自己的思考;
4、11月11日前交给班长,班长统一交给我。(请班长统计一下缺交人数,原则上过
期不候,因为网上输入成绩有时间限制。)
第五篇:医学伦理学
第一章绪论 第二节 道德与伦理学
1、道德的概念:道德是指人类独有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
践中形成并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以善恶作为评价标准,以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作为评价方式调节个人意识现象的总和。
2、道德的固有本质:道德的一般本质是指它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3、道德的主要特征:①特征之一是阶级性与全民性相统一②特征之二是变
动性与稳定性相统一③特征之三是自律性与他律性相统一④特征之四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相统一⑤特征之五是协调性与进取性相统一
4、道德的基本类型:原始社会道德、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资本
主义社会道德和共产主义社会道德。
5、伦理学概述:作为独立的学科,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根据雅典学院教学
内容唯一亲手编撰的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Ethika Nikomachea)的问世是伦理学产生的标志。
第三节 医德与医学伦理学
1、医德的概念:医德(Medical mo rality)是指医学实践或医学领域中
特殊的道德;它是人类追求和实现健康利益的产物和反映,是医者以善恶为尺度认识和调节医方与患者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及生态间利益关系的所有医德活动现象、医德关系、医德意识现象的总和。
2、医德的作用:①对医者的作用对医者角色的定位、职业行为的规范、职
业人格的提升等,医德都具有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②对医学的作用医学发展离不开医德的全方位参与③对社会的作用医德是社
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好坏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和精神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3、医学伦理学的概念:是指以医德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人类尤其是
医者认识医德生活的产物,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理和主要准则,在解决医学实践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生态之间的道德问题二形成的学说体系;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
4、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课题:我国当代医学伦理学的具体研究对
象主要涉及医患之间的道德现象、医际之间的道德现象、医社之间的道德现象、医学科研道德现象、生命道德现象五大课题。
5、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内容体系:①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②医德规范体系③
医德现实难题④医德实践规律
第四节 医学伦理素质与医学伦理学学习
1、学习医学伦理学的一般意义:①有利于医务人员的自我完善及培养德才
兼备的医学人才②有利于医务人员实现技术与伦理的统一及提高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的质量③有利于医务人员解决医德难题及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④有利于医药卫生单位及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医德思想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我国医德思想概述
1、我国古代医德思想:①萌芽时期②形成时期③发展时期④相对完善时期
2、我国古代医学进行概括:①仁爱救人、赤城济世的行医准则②清廉正直、不图钱财的道德品质③虚心好学,刻苦最严的学习作风④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服务态度⑤不畏权贵,忠于医业的献身精神⑥不断总结、勇于
创新的精神
第二节 国外医德思想概述
1、古代西方医德:①古希腊医德,古希腊医德思想的奠基者希波克拉
底《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希波克拉底及其学派在长期的医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医德行为准则②古罗马医德,盖伦③中世纪的医德,阿拉伯犹太名医迈蒙尼提斯,著作《迈蒙尼提斯祷文》
第三节 医学伦理学发展概述
1、医学伦理学的诞生与发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医学伦理学首先
诞生于英国,1791年,英国医学家托马斯•帕茨瓦尔为曼彻斯特医院起草了《医院及疾各人员行动守则》于1803年更名为《医学伦理学》再次出版,从此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医学伦理学》。
2、医学伦理学在国内:1932年6月,上海出版了由宋国宾(公元1893
—1956年)主编的《医业伦理学》。这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医学伦理学专著。
第三章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人的生命论
1、生命神圣论概述:生命神圣论是指强调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理论。
2、生命神圣论的历史意义:①种族的繁衍②推动了医学的发展
3、生命质量论:是指主张以人的体能和智能等自然素质的高低、优劣
为依据来衡量生命存在对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强调人的生命存在质量,从而给出相应对策的生命理论。
4、生命价值论的概念:是指主张以个人生命对他人和社会及自我的意
义大小为标准确认其质量以及神圣性。
第六章 医患关系伦理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述
1、医患关系:医方与患方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基于病人健康利益所构成的一种医学人际关系,医患关系是医学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既是指医师与病人个人之间构成的医学人际关系,又指医方与患方群体之间构成的医学人际关系。
2、医患关系内容:①技术关系,医患双方围绕着诊断、治疗、护理以
及预防、保健、康复等具体医学行为中技术移速所构成的互动关系。②非技术关系,道德关系,经济关系,价值关系,法律关系。
3、医患关系的性质:①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②医患关系是契约关系
4、近代医患关系及其特点:①医患关系物化:大量的采用物理、化学
等医疗设备、材料,改变了经验医学的治疗方法,对医疗设备依赖加强。②医患关系分解③病人与疾病分离
5、现代医患关系发展趋势:①医患关系经济化②医患关系民主化③医
患关系法制化④医患关系人文化
第二节医患关系模式伦理
1、国外医患关系模式研究成果: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一种模式是由托马
斯·萨斯与荷伦德提出的。
萨斯-荷伦德模式:①主动被动型:它的特点是病人到医院就诊,请求医师给予诊疗,往往将自己置于被动地位,而医师掌握诊疗技术,接受病人的请求,给病人以诊治,往往以主导者自居。②指导合作型:病人被看做有
意识、有思想的人,在医患双方关系中有一定的主动性,医师注意调动病人的主动性,医患关系比较融洽,但这种主动性是有条件的,是以主动配合、执行医师的意志为前提的。
③共同参与型: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不是处于被动地位,而是主动与医师一起商讨,共同做出决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能认真听取病人的意见,采取其中的合理部分。在诊治过程中,医患双方都充分发挥出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多数慢性病的治疗都适用于这种模型,一般的心理治疗也适用于这种模型。
第十章 生殖伦理 第三节 辅助生殖伦理
1、生殖技术概念:临床生殖技术主要用于不孕不育,临床上运用的生
殖技术主要有人工受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
2、克隆技术:又称无性生殖,是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不通过两性结
合而进行高等动物生殖的技术。
3、家庭人伦关系的确定:在我国,2003年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不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术。
4、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准则:①保护后代:<1>医务人员不得
实施代孕技术<2>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②社会公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第十一章 器官移植伦理 第一节器官移植概述
1、器官移植概念:若器官供体和器官受体是一个人,这种移植则称自体移
植,供体与受体虽非同一人,但供受双方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称为异种移植。
第二节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1、活体器官捐献的伦理选择:不能从活着的未成年人身上摘取移植用的器官,活体供体应该是有行为能力、自愿且没有受到强迫、医学及社会心理学方面处于健康状态的人。
2、反对器官商业化的理由:①器官买卖有损人的尊严②器官买卖有损
社会公正③器官商业化不能保证器官质量④器官商业化必然引发犯罪⑤器官商业化可能导致一些人因为当下的金钱需要而一时冲动,出售自己的器官,做出日后后悔的非理性选择⑥器官商业化导致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以盈利为目的的展开器官移植,损害供体和受体的利益。
第十二章 死亡伦理 第一节 死亡的认识与控制
1、脑死亡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借鉴哈佛的报告提出了新的死亡标准:①对周遭的环境完全没有反应②完全失去反射能力和肌肉紧张度③缺乏自发性的呼吸作用④如果不用人工辅助器,动脉血压会剧降⑤在没有任何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即使用人为的方式刺激脑部,病人的脑电图仍然呈现绝对的直线反应。
第三节安乐死伦理
1、安乐死的分类:①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
式,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②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根据安乐死对象即被实施安乐死者的真实意愿,可区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2、安乐死历史发展:2004年4月1日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批
准并允许由医师执行自愿主动安乐死的国家。
第十三章 医学科研伦理第一节人体试验概述
1、人体实验基本伦理准则:①人体实验必须具有正当的目的:只有符合医
学目的的人体实验才是正当的。《纽伦堡法典》明确规定:实验者必须向受试者告知实验目的。②人体实验必须合理保护受试者利益③人体实验必须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若退出的受试者是病人,则不能因此而影响其正常的治疗和护理。④人体实验必须恪守严谨的学风⑤科学性原则⑥伦理审查。
2、人体实验现实伦理问题析要:2000年版的《赫尔辛基宣言》在其第16、17、18、19、29共五个条款中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当受试者无能力或无法给出知情同意时,他们的同意决定将委托给其法定监护人或其他适当的权威代表人物代理表达。
第十五章 医学伦理素质养成实践 第二节医德他律的积极参与
1、医德教育:是医德他律的起点,因而也是行为主体全面养成医学伦理素
质的起点,所谓医德教育就是指一定社会的医疗卫生机构,遵循医学人才成长和医学教育的客观规律。
2、医德评价:是指人们及医务人员自己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医德行为
作出善恶判断、确定其道德价值,为达到扬善抑恶的目的而表面褒贬态度的一种医德活动。在实践中,医德评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总括起来说主要有三种,即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这里所说的内心信念是指医务人员自己笃信不疑而且将其内化为强烈医德责任感和良心机制的医德观念、医德规范和医德理想等。
3、医德评价依据:①要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论,即使在单独衡量医德行
为动机或效果时,也都需要综合分析,需要分清主次。在医德评价中坚持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论。②要坚持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论
第三节医德自律的不断提升
1、医德修养:是指医务人员按照社会所倡导的医德观念及其规范,在医德
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评价、自我锻炼和自我陶冶的过程及其所达到的医德境界。
2、医德修养具有重要意义:医德修养有助于医德教育的深化,它是形成医
德品质的内在根据,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医德医风。
3、医德智慧修养:医德理论修养主要解决伦理认知层面的问题。
4、医德修养的路径:在医学实践中进行医德修养,是医德修养最根本的途
径、最重要的方法。
5、慎独:是指在单独工作、无人监督时,医务人员仍能坚持医德信念,严
格按照医德规范行事的修养方法及其所达到的境界。
6、作为医德修养方法的慎独,其要点有:①坚持修养的高度自觉性②坚持
修养的高度彻底性③坚持修养的高度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