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票(2002)368号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2002-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2)3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今年8月1日在11个试点单位推行新版发票以来,陆续接到早点经营者反映,一般消费者早点用餐费用较低,但由于实行有奖发票后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较高,因此,时常出现开具给消费者的发票本身的价值高于实际消费金额的现象。如:每本定额专用发票8元/本,每张0.16元,按照一次开具两张发票计算,经营者需要支付发票成本0.32元,而消费者用一次早点可能仅需花费0.2至0.3元人民币。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配合市政府提出的“早点工程”的实施,维护早点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市局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将贰元以下面值定额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由原8元/本调整为1元/本。试点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将《北京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进行调整后公示。非试点单位接此通知后,请按照新的价格表制作《北京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并进行公示。
附件:新版发票规格、价格表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存根)
()税第 号
执行扣缴单位:被扣缴人名称:扣缴理由: 扣缴税种:
扣缴金额:税款 元、滞纳金 元,合计 元。限定扣缴时间:
局长: 送达人: 填开日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
()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办事处):
_______________逾期未缴_________税,税款_____________元,滞纳金_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贵行(处、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其应纳税款滞纳金一并扣缴入库(帐号:)。(附:缴款书或完税证 份)
局长: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税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现决定将我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下列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你单位应缴未缴的税款 元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章)被强制执行单位:(章)收购单位(章)局长: 被强制执行单位 收购单位经手人:执行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延 期 申 报 申 请 表
退 税 申 请 表
纳税人拒绝代扣(收)款报告书税务局(所):
年 月 日 纳税人 拒绝代扣(收)税款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规定要求,特向你局(所)报告。扣缴义务人(章)年 月 日
附:纳税人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承接人:(签字): 承接日期: 年 月 日应纳税款核定书()税 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 年____月(季度)__________ 税应纳税款为_________元,只限于____ 年____ 月___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
附:核定应纳税款记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现决定将我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下列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你单位应缴未缴的税款________________元和滞纳金。
税务机关(章)被强制执行单位:(章)收购单位(章)局长: 被强制执行单位 收购单位经手人:执行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纳税人拒绝代找扣(收)税款报告书
_____________税务局(所):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纳税人_________________拒绝代扣(收)税款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特向你局(所)报告。
扣缴义务人(章)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承接人(签字): 承接日期: 年 月 日
应纳税款核定书
()税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二十三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___年______月(季度)_______税应纳税款为_______元,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税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款,具体代征程度和代征税款的解缴程序,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务机关(印章)年 月 日
第三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 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根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使用、帐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信息作为评定基础(附件3)。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C级为不良纳税信用,D级为最不良纳税信用。
第九条 纳税人分值在95分(含)以上,且税务登记满两年,评定期内(指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A级:
(一)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二)存在欠缴税款的;
(三)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四)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第十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含)以上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不能提供账簿及纳税资料的;
(四)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分值在2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十二条 除已被评定为A、C、D级的其他纳税人,为B级。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A级评定程序:
纳税信用A级为国、地税联合进行评定,每两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纳税人未被重新认定为A级的,视为B级管理。
(一)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附件2)。资料包括: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提交纳税评估科。纳税评估科对申请人评定期内的涉税情况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并填制《纳税评估报告》(B版),上报评委会。
(三)评委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同一纳税人国、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拟评定名单,报送市局。
(四)纳税人国、地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由受理税务局将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局,由市国、地税局转交主管税务局进行审核。
(五)市局抽取适当比例对拟定A级纳税人评定期内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六)将拟定A级企业名单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七)公示期内无重大异议的,各局将A级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对注销税务登记的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收回并报市局备案;A级纳税人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之间转户的,在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评定,由转出区、县局、直属分局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为单位,由三部分九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数为各局代码(如:东城01);第三至六位数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如:2003);第七至九位数是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本评定A级纳税信用的序号(如:001)。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C、D级评定程序:
(一)纳税信用C、D级评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进行重新评定。
(二)主管税务所、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标准,对符合纳税信用C、D级评定标准的,填制《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表》,提交纳税评估科进行审核。
(三)纳税评估科审核后,将拟评C、D级名单及评定资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定。
(四)纳税评估科在评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认定的C、D级纳税人的名单、《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报市局备案。
(五)纳税信用D级由市局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由纳税评估科负责即时维护核心征管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A级管理:
(一)两年内免除税务稽查
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稽查;在A级有效期内,对发现的涉税疑点或问题,一般采用税务函告、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日常管理
1.主管税务所通过日常评估进行动态监控,将结果及时反馈评定部门,对不符合本级别标准的即时进行降级处理;
2。纳税人在评定有效期间,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情况报告表》,由主管税务所进行审核。
(三)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1。设置专门窗口或专用办税场所,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捷办税服务;
2。设置A级纳税人服务责任人,采取特约、预约服务等办税方式;
3。简化发票购领程序,适当放宽用量、限额、税控装置的授权时限;
4。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收政策、涉税信息;
5。采取即时办理的方式,优先办理各项减免税事项,简化各项年检、验证手续。
6。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优质的服务措施。
(三)向社会公布A级纳税人信息
1。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良好信息系统)向北京市各政府部门通报;
2。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等级查询;
3。通过《北京地方税务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纳税信用B级管理:
(一)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的辅导和宣传,帮助改进其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二)使纳税人强化诚信意识,重视良好信用对其经营活动与市场地位的重要作用,形成争创A级的良好氛围,协助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做好A级纳税人申请工作。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C级管理
(一)严肃追究其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涉税资料,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地实地调查核实;
(三)对有欠缴税款情况的纳税人,按照市局欠税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制定清欠计划,按期足额缴纳所欠税款;
(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促使其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D级管理
D级纳税人除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日常管理措施外,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实施以下管理: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对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布。
第六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依据征管、稽查、评估等部门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自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资料或评估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一般为三个月内。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征管、稽查、评估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动态。
第二十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由税务所根据企业涉税情况,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经纳税评估科审核,评委会确认后调整级次。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定,需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A级纳税人,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由主管税务所收回《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上交市局。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对D级纳税人做出升级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因税务人员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表、证、单等文书及证书,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局自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5〕363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302号
2006-07-10 阅读次数: 599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我市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二、对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按不同建成年代、不同楼层、不同房屋类型进行相应系数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收税款。三、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中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测算的2005年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并考虑相关因素调整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2.特殊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3.已购公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
4.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
5.二手办公用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6.二手商业用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7.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说明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票„2005‟446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投诉模块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市局决定在Tax861主页建立税控投诉模块,并于2005年10月10日起正式使用。现就税控投诉模块操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控服务投诉模块操作规程
税控投诉模块由市局票证管理中心负责维护与管理,各局征收管理科负责承办与处理投诉案件。
(一)受理投诉
市局通过Tax861网站接到纳税人投诉后,进入后台管理系统的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预审处理”模块中对投诉信息进行预审分拣,对于无效的、匿名的、未提供联系方式的投诉不予处理;对于可以当时答复的投诉件,市局予以答复;对于需要各局进一步核实的投诉件,由市局按照被投诉者的所在区域移交所属各局处理,同时根据投诉的情节与具体内容,确定各局处理时限(规定处理时限为3至20个工作日不等)。
(二)核实处理
各局接到市局移交的投诉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询问服务商违规的具体内容(如需要,各局应上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服务商,各局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服务商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投诉单,同时根据服务商的实际违规类型选择“定性服务投诉类型”;对于无法找到投诉人或投诉事项不存在的,各局征管科应将具体情况填入答复栏中,上报市局。
(三)审核处理
市局进入系统的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发布信息”处理模块,对各局提交的投诉处理单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各局核实处理,确实存在服务商违规行为的投诉单,市局进行“同意发布”处理,在我局外网进行公示;对于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诉单,市局进行“禁止发布”处理;对于各局处理不当或未完成处理的投诉单,市局通过“重新审核”,返回各局重新处理。
(四)统计整理
市局根据工作要求,进入程序类税控投诉服务的“统计信息”模块,可以根据购机地区、税控代理服务商、投诉时间、投诉类型进行统计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对于存在投诉信息的税控服务商,市局根据《通知》建立税控代理服务商行为规范不良记录档案,作为考核税控售后服务的依据。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严格执行《通知》,加强与服务商的联系,全面掌握本区域内税控服务商的服务情况。
(二)各局应设专人负责接受和办理税控投诉,在接到投诉单后,应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获取服务商的违规证据,对于经过调查情况属实的,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服务商进行相应处罚,并填写《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或《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送达服务商,同时报市局备案。
(三)各局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件进行处理,如发现投诉情况较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市局或申请延长处理时限。
附件:1.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
2.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附件1:
附件2:
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警告告知书
:
经核实,你公司在(区、县、地区)的税控装置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在违规类型前划“√”):
1、乱收费
2、服务态度恶劣
3、服务咨询电话不畅通
4、未提供上门服务
5、未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6、未进行操作培训
7、其他违规操作: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第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警告,要求你公司在天内提交书面说明和整改措施。
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税控代理服务商违规停售告知书
:
经核实,你公司在(区、县、地区)的税控装置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在违规类型前划“√”):
8、乱收费
9、服务态度恶劣
10、服务咨询电话不畅通
11、未提供上门服务
12、未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13、未进行操作培训
14、其他违规操作: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4号)第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停止你公司在天,要求你公司在停售期间保证对已售出税控产品的服务和维护工作,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主题词:发票;管理;通知
抄送:12家税控代理服务商、恒信恒安公司(由票证中心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