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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专题(55问)(共5则)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4816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2 21:16: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专题(55问)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专题(55问)

1、网民映山红问:外资、股份制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个人和单位社保缴费比例各是多少?

答: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目前按单位7%,个人2%的比例缴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0.5%-1.6%(差别费率),个人不缴费(三区五市的工伤保险自定费率)。生育保险:单位0.9%,个人不缴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雇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下:基本养老保险:20%(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余由雇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11%(五市目前按9%。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余由雇主缴纳)。失业保险:3%(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余由雇主缴纳,非城镇户籍雇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0.5%-1.6%(差别费率),雇工个人不缴费。三区五市的工伤保险自定费率。生育保险:0.9%,雇工个人不缴费。

2、网民山林问:请问社保缴费比例个人交部分还是11%吗?

答:目前,在单位就业的参保职工,城镇户口的,个人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0.5%;农业户口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0%。

3、网民心愿问:我现在自己投保,是按60%,80%还是 100%缴纳?

答:根据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60%为基数缴费。

4、网民nh1625问:我自己缴纳保险,听说缴的31%的比例中只有10%划入个人账户,那其他21%的部分在我以后领取退休金时,是否也考虑进去?

答:根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划账户规模统一调整为8%;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根据不同年龄按比例计入。

5、网民碧海蓝天问:在今年的缴费基数申报采取了多种申报方式,简化了申报手续,为参保企业提供多形式、多渠道、便利快捷的服务。听说今年要降低企业保险缴费费率,请问具体如何办理?

答: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省决定2009年有关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2010年延长执行一年,即,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低50%,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低0.2个百分点,优惠政策从2010年1月开始实施,截止到2010年12月。

6、网民feng4856问:原来在一家改制企业(股份制)上班,养老保险是集体一块儿上交,单位已倒闭,都多年没交了。老总自己都交不上了,我想自己交,该怎么办?

答:如果所在企业倒闭后,已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2 现在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如果企业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现在需要带着《解除合同报告书》和《社会保险增减变化表》到企业投保所在的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办理之后即可自己缴费。由于《解除合同报告书》和《社会保险增减变化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应该找企业帮助。

7、网民wangming问:我是企业待岗职工,拿基本生活费需要交三险一金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政策,只要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企业都应按时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8、网民心想事成问: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

答: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内四区十家交通银行代办点办理参保即可。

9、网民“L”问: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没有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单位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目前我市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携带《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和《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化表》。

10、网民wq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能给工人办理最低比例的养老保险呢?

答: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工资额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每年企业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时,应通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若认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实,可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稽核中心反映。

11、网民春晓问:个人缴社保费,为什么只能到交通银行,而且只有十个网点,很不方便,有办法解决吗?

答:目前我市市内四区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委托交通银行办理。对于网点少的问题我们正在与交行协调解决。目前可在交通银行办理参保代扣手续后,后续存款可通过交通银行其他网点办理业务。

12、网民竹影清风问:我在07年的时候单位给交过3个月的保险,后来单位破产,我一直都没有再交,请问现在可以办理个人投保吗?可否缴纳养老、医疗、生育三险呢?我是非农业户口,如果交的话,按照什么标准来交呢?

答:在我市城乡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有一定劳动收入或经济来源,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的人员,可在我市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您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内四区十家交通银行代办点办理参保即可。五市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13、网民hjw问:为什么养老和医疗保险要捆绑缴纳? 4 能否分开呢?

答:根据我市有关规定,企业职工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14、网民sky问:如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间有几个月断开的话,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间有间断的,按规定可以将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缴费时间越长,养老待遇水平将越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间有间断的,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将根据连续缴费年限分段计算应享受的医疗待遇,连续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一年不满二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

15、网民柳丁问:我现已失业,可单位已经停产多年一直欠缴保险费,已经劳动仲裁和起诉法院了,可单位就是没钱交费,因为企业欠费我自己也不能办理个人投保,该怎么办?

答:对欠费的私营、外资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工商注销、吊销而关闭的、或是因老板逃逸无法寻找的,以及通过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出具法律文书判定补缴但无法执行的,可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暂时封存欠费信息,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待企业按规定补缴欠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恢复欠缴期间的缴费记录。

16、网民小企业问:我们单位最近办公地点调整,想问一下参保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变动的,应该怎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答:参保单位注册地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变动的,需提报社会保险转区申请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无欠费后,每月28日至月底期间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跨区、市转移手续;其中,有退休人员的,需同时办理退休人员转区拨付手续,属网上银行缴费的,待转区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17、网民小强问:同工同酬包不包括保险部分?和别人的保险缴费基数是否应该一致?

答: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是指用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都应作为工资收入,如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

18、网民阴天问:社保的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 6 总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收入。

19、网民ssyy问:青岛现行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否太低了点?

答:我市目前执行的最低缴费基数政策是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的,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0、网民王者问:企业不依据职工实际收入投保,随意确定后少交给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收费时,应如何认定?

答:根据政策规定,参保单位申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给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稽核中心进行投诉,由社保稽核中心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查。

21、网民qdww问:从5月1日开始,七区最低工资为920元,我公司现在还是实施760元的标准,投保基数也是76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工资额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2009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16元/月,因 7 此,201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是1270元/月。

22、网民小飞问:单位投保的缴费基数过低,影响伤残补助金,该如何办?

答: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应以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单位申报。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若您认为本年度单位给您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实,您可以向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反映,由稽核部门进行核实,确属单位瞒报、虚报缴费基数的,会责令单位进行整改。

23、网民青岛人问:本人已到退休年龄,如果按青劳社【2009】96号文件投保,申请延长缴费,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按青劳社【2009】96号文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需延长缴费的,在参保人员满65周岁之前的延长缴费期间,以延长缴费各年度使用的在岗职工工资为基数;养老缴费比例为20%,医疗缴费比例:七区为11%,五市为9%。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65周岁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差额年限可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补缴时(65周岁时)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

24、网民dove问:很多单位,签合同工资不真实,比如,工资发3000,但合同签1200元,企业的理由就是按最低的基数投保,这样合理吗?

答:企业的作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8 文本中订立的工资为基本工资,企业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订立的工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而不是劳动合同文本中订立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职工可以到基金稽核中心投诉。

25、网民xjs问:我是一名省外贸职工,今年55岁,工龄33年,因公司改制,近日可能与公司解除合同,成为失业人员,请问失业后怎么投保?办什么档次的比较合适?有什么保障或优惠政策?

答:与企业解除合同办理失业后,可继续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我市通过交通银行网点缴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11%的比例缴纳。为应对金融危机,缓解参保人员缴费压力,我市2009年出台政策规定,对以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自行选择以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缴费。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缴费档次。

26、网民sheng问:前期养老保险补交从1999年5月-2009年10月为止,1985年-1999年之间的为什么不能补交?我们希望也能补交上以前未交的养老保险,以后退休时年限能连续起来。

答: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更多的本市户籍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2009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研究出台了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 9 办法,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补缴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所以规定补缴的最早时间是1999年5月(同时须满16周岁),是因为我市有关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是从1999年5月开始实施的。

27、网民栀子花问:本人从1989年12月份工作,当时在单位是家属工,一直未给予投保,自2001年开始参加投保,至今为止已9年,若到退休年龄才12年,投保不够15年应怎么办?

答:如果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延长缴费。

28、网民帮忙问:我单位被一家私企收购,准备对厂里的职工买断工龄。以后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怎么办?我已经工作32年了,但是还有13年才退休。听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够25年就可以不用交了,但是也可以继续交。如果不继续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继续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的待遇吗?

答:如果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停保后至达到退休年龄前将没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退休金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建议继续缴费。

29、网民老王问: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不能同时参加自谋职业投保?还是必须领完失业金后才能参加自谋职业投 10 保?

答: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性工作的,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机构委托的交通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区市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0、网民活在青岛问:按政策符合到青岛落户的外地无社保人员,落户后如何补交?

答: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补缴从事灵活性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为1999年5月(同时须满16周岁),以补缴期间我市历年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补缴各年度我市规定使用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缴费困难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按规定加收利息。上述政策的执行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31、网民文文问:原来参加过农保,现社保缴费不够15年,能否将社保、农保的年限合并?

答: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关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 缴费年限的衔接和相互转换政策,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我市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2、网民6789问:我1999年参加工作,单位一直没给投保险,现在想补上,单位说让我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1999年5月补缴,请问单位补缴和自由职业者缴费,到退休后有多大差别?

答:自由职业者补缴政策的条件是在我市城乡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有一定劳动收入或经济来源,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的人员。如果1999年参加工作,社会保险应该由企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不能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补缴。单位补缴需同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自由职业者只能补缴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水平是由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33、网民可以补缴保险吗问:我是一名女职工,今年52周岁,之前在单位工作一共给投了3年保险,我这种情况,自己可以补缴吗?如果不能补缴的话,我之前投的养老保险不就作废了吗?

答: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已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延长缴费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对延长缴费至65周岁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不满十五年的,允许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后办理退休手续:您 12 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的确认手续。

34、网民涛问:养老和医疗保险停交一年,补交的话有没有滞纳金?

答:若中断缴费期间从事灵活性就业,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时按规定补收利息,没有滞纳金。若是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应按规定补缴,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补收利息,没有滞纳金。

35、网民小鱼儿问:我于2005年9月-2008年2月期间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半多时间,而公司只给我缴纳了1年的保险费,我现在已经离职两年多了,我现在还能否要求公司为我补缴欠的保险费吗?我主张权利的期限最长是多少?

答:现在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原所在单位持职工工作期间发放工资的原始财务凭证原件、复印件和《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到福州南路8号二楼市劳动保险办基金统筹处申请补缴。

36、网民燕子问:我是农村户口,原先单位破产了,现在我的保险由我自己缴,同时我在村里又缴了一份,请问我同时缴两份可以吗?

答:根据政策规定,同一时间不能同时参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

37、网民宋女士问:我从1975年初中毕业就在李沧区某村劳动,到1997年随丈夫农转非,2000年李沧区全部农转非,2001年户口在村里的全部都投上了养老保险,而我们的户口 13 已经迁走,村里就不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这样我们在村里劳动20多年的工龄就补不上了,我今年已经50岁了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像我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解决?

答:我市关于农工商从业人员参保的政策已于2004年7月废止,建议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8、网民在职职工问:我单位欠缴保险费10多年了该怎么投诉?

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催缴,经催缴仍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欠费情况报劳动监察部门,由劳动监察部门下达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对超过责令期限仍然欠费的,按规定下达处罚告知及处罚决定书,仍欠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法目前尚未公布,待公布实施后,将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39、网民打工人问:我在青岛工作7年了,养老保险是由中介给交的,中介把保险交在外地(省内),现在我想往青岛转,中介一直在推说青岛现在不接收外地的,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户口是青岛市的,可以办理保险转移;如果是外地的户口,受年龄限制: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0周岁,按规定青岛市不接收养老保险转移。

40、网民1234846问:我是08年的大专毕业生,现在已经过了改派期,刚从外地到青岛工作,人才市场说这属于人才引进,要过三年以后才能将人事关系调到青岛来,那如果 14 现在开始交保险,以前在外地交过的保险也要三年以后才能转过来吗?

答: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只要在青岛参加缴费,即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养老保险申请,不需等到三年以后。

41、网民1212问:省外转移社保到我市,省外的单位和个人交的都能转移吗?

答:按照2010年1月1日出台的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规定,正常缴费账户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只转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所得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42、网民泰安问:我在青岛的保险于08年8月份没再交过,现在外地工作,想把保险转移到外地,请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单位已拖欠的保险费怎么办?

答:省内转移需要转入地出具《养老保险转移函》到转出地申请转出,将转出地的《养老保险转移单》给转入地;如果单位拖欠保险的话,应由单位补齐欠费后再将保险转移到外地。

43、网民夜色雕塑问:我原来在济南缴纳过保险,但没有办理转移,现在回到户籍地青岛,处于失业中,能否把济 15 南的保险转过来?

答:在济南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到青岛,目前应当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具体手续到社保机构委托的交通银行办理,然后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打印《转移联系函》,持《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将转移单交到我市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即可。医疗保险目前不能办理转移手续,根据我市规定,转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44、网民4333问:朋友在青岛和外地都同时缴纳保险,时间段相同,能否合并在一起?

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45、网民倪妮问:我原来在外地交养老保险,现转到青岛,但是在网上查询的养老明细转过来的数值为0,退休后有没有影响?

答:目前社保系统对外地转入只按月显示缴费基数信息,对养老个人账户缴费明细不按月显示,转移金额在录入当月进入个人账户,对退休后没有影响。

46、网民助助问:我父亲已在外地办理退休,但子女都在青岛工作,能否把父亲的养老关系转到青岛,在青岛领退休金?

答:按照国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规定,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办理转移。所以,目前只能继续在原退休地领取养老金,或者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异地支付。

47、网民coffee问:我以前在烟台工作,户口和人事关系也在烟台,已在烟台市办了失业证,现在想把人事关系和保险转到青岛,需要什么手续?

答:在青岛就业,应先由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工及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手续,在青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开设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后,向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48、网民邻居问:我现在在胶州上班,下周要到城阳上班,这种情况如何办理保险和个人档案转移,都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答:青岛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已实现全市联网。参保人员在本市跨区、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需由新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手续,经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给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

49、网民山红问:如果我现在被公司解聘了如何转移保险?

答:若需要将在青岛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外地,应 17 先到在青岛参保所属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单”,持“缴费凭单”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若转入地属外省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为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地属本省其他地市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函”,持“转移函”到我市参保所属区、市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50、网民h4878问:户口在胶南,还有三年就到退休年龄,想把养老保险由外地转过来并办理退休,现在由中介代签合同、代缴保险,这对转移有影响吗?

答:由于是青岛市户籍(胶南),所以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如果你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在我市参保缴费,即可将在省外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到青岛。

51、网民深谷问:哪些人员可申请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答:按规定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取消而中国国籍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报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

52、网民往事如风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出国定居而取消中国国籍的人员一次性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

53、网民阳光地带问: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 18 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缴费和停保手续?

答: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时复印件,到应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终止委托的手续。

54、网民清晨问: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养老资格认证手续?

答:有2种情况:(1)青岛户籍,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每年由户籍所在街道保障中心邮寄认证函到退休职工居住所在地,由退休职工到居住所在地劳动保障中心确认盖章邮回。(2)青岛退休,异地户籍安臵的退休人员,每年9月1至11月30日每年由我市退管处邮寄认证函到退休职工居住所在地,由退休职工居住所在地劳动保障中心确认盖章邮回。

55、网民源动力问:我单位刚刚成立一家私营企业,现在想参加社会保险,请问如何办理?

答:新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开户。

第二篇: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服务指南

芜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服务指南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办理市本级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终止、接续,审核调整缴费基数。

3、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及时与地税、财政等部门做好征缴工作的衔接,提高基金征缴率。

4、负责做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定期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5、负责全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建立正常的稽核机制。

6、负责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查询工作,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7、负责对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

[2006]59号)

4、〘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社〔2006〕66号)

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7〕102号)

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3号)

7、〘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9、〘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0、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04〕9号)

11、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芜政〔2009〕77号)

12、〘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芜政〔2004〕37号)

13、〘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三、服务流程

1、单位参保

单位新参保。用人单位提供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③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财务报表、帐册、⑤〘用人单位地税缴费登记基本信息表〙复印件、⑥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须提供人事部门批复或调令复印件及编制卡、⑦其它资料。单位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于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报)申请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准予登记。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次月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等有关证件。

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新参保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初审后,向市征缴中心报批。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参保单位提供变更、注销文件等资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窗口申报9-12窗口)申报办理。

2、职工增减变动

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因增减变动所需要的相关证明,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报办理。

3、出国定居或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

参保职工出国定居或死亡。本人、单位或死者亲属提供出国定居死亡证明、〘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指定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离退休人员险种增减表〙于每月5-20日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办理,涉及个人帐户支付的,由受理经办机构打印终止关系通知单,到基金支付会计核算部门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4、关系转移

一般帐户转入。异地转入申请由市征缴中心统一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统一向市征缴中心综合业务柜9号窗口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异地社保机构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申请资料,审核后符合转入条件的,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关系转移和基金转汇,在受理4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办结情况;审核后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并在我市所属经办机构建立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临时帐户转入。参保单位和个人向临时帐户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由异地社保机构与我市所属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关系转移和基金转汇及建帐手续。

一般帐户转出。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异地就业时由异地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异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临时帐户转出。参保单位和个人向所属社保经办窗口申请办理(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

5、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参保单位填报〘芜湖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变更,符合变更条件的,经审核审准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市属单位职工缴费记录(帐户)错误检查及帐户合并、更正

参保单位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办理受理单位职工缴费记录(帐户)错误检查及帐户合并、更正业务。

涉及职工缴费记录(帐户)错误。经办人员初审核、复核后填制数据修改单,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提交信息中心和东软公司更正。

涉及帐户补录业务。填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补录基金划账申报表〙,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审核审批后及时办结。

涉及帐户合并业务。经审核审批后,及时办理。

7、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调整

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于每年2-3月到所属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窗口申报9-12窗口申报办理)领取〘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及报盘文件,依据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到所属经办机构。

缴费基数核定。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复核,并开展缴费基数专项稽核工作。

缴费基数调整。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于当年7月1日起更新调整:每月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60%的,按60%计缴,超过省平300%的部分不计入职工缴费基数。

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以本人当6月份计发的养老金为依据,按不低于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8、出具单位月度《缴费结算通知单》

参保单位于每月5-10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

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开具单位月度〘缴费结算通知单〙,缴费单位于当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9、单位缴费对帐及更正处理

参保单位提供缴费凭证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保机构(市属单位向市

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缴费单位对帐。经审核确实有误的,单位填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更正调帐单〙,窗口经办人员复核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结。

10、单位和职工补收补缴

参保单位于每月5-15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

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单位及职工补收补缴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通知单〙,单位经办人员于次日持〘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11、退收、差额调整及调整缴费计划

参保单位于每月5-15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

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办理退收、差额调整及调整缴费计划业务。经初审、复核和中心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的时间办结。

12、医疗补充金的核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芜湖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填制〘芜湖市城镇职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表〙于每月20日前统一向市征缴中心业务大厅基金结算7-8窗口申报,经核定后及时办理补缴业务,以核定的〘芜湖市城镇职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表〙和缴费凭证作为医疗转退休的依据。

13、单位职工证卡发放及挂失补发

每月1日至月底受理市属单位职工IC卡挂失、报废、补发业务及

证、历、册的发放;每月25日后发放上月参保人员IC卡的发放业务。

14、其他事项

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业务请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第三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2005-01-27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140号)、《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职介中心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及经批准的代理社会保险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理处”)负责。

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费按照“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原则,逐步实行、“资金一级流向、财务二级核算管理、业务三级经办”的模式。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缴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保所的业务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街道社保所及社保代理处的业务工作;街道社保所负责居民户口在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社保代理处负责城镇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信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人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第六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七条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至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进-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月报征缴

第八条缴费月报的生成缴费月报的生成原则上采取“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可要求其采取每月按时进行缴费月报“主动申报”方式,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于每月28日前根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后的情况生成当月《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并进行业务核对。

征缴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后进行月报汇总,于每月31日前将《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和单位缴费数据转同级财务,同时进行结账处理,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收缴汇总表》(表九)报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月报征收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于每月1日根据同级业务转财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对社会保障费应缴数据进行核对,并对参保单位的收款方式进行处理后:

(一)采取银行扣款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生成银行扣款的信息并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同时传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采用现金、支票、托收等零星缴费方式的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二、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到缴费专户。2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对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上传的银行扣款数据与《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进行核对汇总后,打印出《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及扣款信息传递给市中心财务岗,财务岗进行核对后,打印《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和社会保险费扣款信息传递给银行进行扣款处理。

银行对社会保险费进行首次扣款后,将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于每月3日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险种顺序进行分账处理,将扣款信息和《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表》(传市中心)返传至市社保中心财务岗。同时,为已扣款成功的参保单位提供银行收款单据。

三、社保中心财务每月4日将银行返回的首次扣款信息读入系统,对已足额扣款的参保单位进行回款处理,对未足额扣款的单位形成未到信息,并生成、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

八),并将其传递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信息系统根据回款情况自动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进行记录。

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将收到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八)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后,生成并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加盖市社保中心收缴业务章后传递至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岗。

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一式三份)核对系统返回的数据,各险种财务人员对已扣款单位分别进行财务处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到位的参保单位进行基金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参保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并转同级财务: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处理再次扣款信息的操作流程同月报首次扣款流程。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

(二)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每月20日之前将参保单位实际缴费确认到位后,进行财务回款处理。

六、每月末社保经(代)机构财务人员在财务结账之后,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月报收缴到位及欠缴汇总表》(财表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系统自动将当月未到位数据转为欠缴信息。

五、基金补缴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对采取银行扣款方式补缴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定期将《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及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收缴岗进行扣款(补缴扣款工作流程与月报扣款工作流程相同)。对扣款不成功的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每月20日前确认当月补缴金额到位后,及时进行回款处理。对未收缴到位的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每月1日依据医疗保险业务转来的本月应收月报人员情况,确定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应缴金额,并足额收取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每月12日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根据本月实收金额,确认其个人缴费到位后,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1)一式两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一式六份交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

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对《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1)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审核无误后签章,将一份明细及汇总表自留,一份汇总表交医疗保险财务,其余的一份明细及四份汇总表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征缴业务人员录入明细(不含医疗保险数据)并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不含医疗保险数据)之后,由业务人员依据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含医疗保险数据)对生成的汇总进行修正(将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中的医疗保险数据录入汇总表)。业务人员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各自留一份,并将签章后的三份汇总表及修正后的汇总数据(含养老、失业、医疗)转同级财务。

财务人员按上述补缴操作办法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向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收缴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财务人员确认基金收缴到位后,将三份汇总表分别签章确认,其中两份作为失业财务记账依据,另一份作为养老记账依据,并同时将已确认的收款数据一并转失业财务,由其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将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划入基金收入户,并且再将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金(医疗保险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拨入医疗保险收入户。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48号)的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的补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依据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补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

一、对于新参统人员,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

二、对于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现参统单位转移至需补缴的社保代理处,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一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补缴后再转回现参统单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汇总表》(财表三)并报送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六、欠费处理

第十一条归还欠款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可选择银行扣款、现金或支票方式。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款到位后,财务人员进行回款处理,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对采用零星缴费方式收款未到位的参保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系统将自动对该单位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和已做退票处理的还欠记录进行注销。参保单位还欠费必须按照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表十)的金额进行足额还款。银行扣款与零星缴费的具体操作模式同月报操作模式。

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汇总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到位汇总

表》(财表二),并报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参保单位,将其信息传送给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其信息转送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

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其他项目收入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项目收入

社保经(代)办机构发生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收入、三资留存、沉淀基金、预提破产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收入时,财务人员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其他项目收人(支出)汇总表》(财表四)并报送市社保中心财务岗。

九、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第四篇: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三方协议定稿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业务三方合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

协议书编号:

甲方: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参保单位):乌鲁木齐科安恒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丙方(协议银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简化社会保险经办流程,方便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参保单位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原则,经共同协商,就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乙方社保扣缴或支付信息,划缴社保费及支付社保待遇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甲、乙、丙三方及各自分支机构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协议签署范围

甲方为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为已在乌鲁木齐市参加社会保险,愿意遵守并签署《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各类单位。

丙方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中的其中一家银行;

二、合作内容

(一)甲方委托丙方从乙方的社保业务专用帐户中划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至甲方指定的社保基金专户。

(二)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社会保险待遇信息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至乙方社保业务专用账户。

三、社保基金征缴及待遇支付流程

(一)乙方应通过丙方在乌鲁木齐市任一分支机构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指定已在丙方(乌鲁木齐市)设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社保业务专用账户。

(二)社保基金征缴:乙方通过甲方分支机构按时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经乙方确认、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审核无误后,由甲方在社保系统中建立征缴计划后传至丙方,丙方根据征缴计划划缴乙方应缴社会保险至社保基金专户,并将划款结果反馈至甲方。

(三)社保待遇支付: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单位参保职工社保待遇申报工作。经甲方及分支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甲方在社保系统建立待遇享受信息后传至丙方,丙方根据待遇享受信息将社保基金划转至乙方社保业务账户,并将划转信息反馈至甲方。

(四)基金划缴凭证打印:丙方划缴当月社会保险费成功后,丙方及时打印《社保基金划缴凭证》,并在5个工作

7、乙方如果连续3个月未能通过丙方批量划缴社会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三方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甲方因操作原因导致丙方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9、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规定内容时,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责任,但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纠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对设立的社会保险业务账户相关资料真实有效性承担责任;

2、乙方设立的社会保险业务账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办理当月社会保险费申报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后须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3、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并保证社会保险业务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4、乙方因非主观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当月25日(节假日顺延)至当月月末自行前往甲方分支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业务;

2、丙方应确保银行业务系统、社会保险基金银社互联系统网络畅通、正常运行;

3、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基金划缴、待遇支付信息完成业务办理,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造成甲方和乙方声誉、资金等方面损失的,应查明原因后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一)甲方责任

1、由于甲方未能完成社保基金征缴、社保待遇支付核定工作或因操作失误造成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甲方应及时纠正,如引起其它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因乙方未能及时变更社会保险业务账户或未及时申请新的缴费方式,造成基金未按时划缴征缴或社会保险待遇未按时支付及由此引起的处罚、纠纷,诉讼,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因乙方原因连续3个月未能通过丙方批量扣款被解

以下资料由甲方(社保机构)填写

社保机构名称: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以下资料由乙方(参保单位)填写

乙方名称:乌鲁木齐科安恒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北京南路556号京华杰座1112室 联系电话:0991-3668112 社保专管员及其联系电话:张勇 *** 参保单位社保编号:0642733 社保费缴费专户帐号:

以下资料由丙方(协议银行)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清算行行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范文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5日 信息来源: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银行帐号证明;

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职工本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它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可选择0.4%或0.8%。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费额

1.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额=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额=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缴费单位每月月初可登录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打印当月单位缴费申报通知单,并根据缴费申报通知单上的应缴定额,于当月10日前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包括已经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每年7月一次性缴纳,缴纳属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随单位参保的职工由单位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缴纳。

五.社会保障卡办理

缴费单位为新增人员办理参保、续保后,对于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领取新增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表,采集新增人员照片信息(一吋彩色照片)和核对个人其他基本信息,反馈至社保卡发放点换取《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次月凭《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回执)领取社会保障卡。

六.缴费单位人员变动

(一)缴费单位人员增加

1.首次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或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续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二)缴费单位人员减少

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职工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减少(10人以上),还需提供减少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 由单位自行制作)。

(三)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

1、业务申请

缴费单位申请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取《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反馈审核无误后,即可获得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操作权限。

2、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①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24日登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中“单位业务办理”栏目,输入单位社保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网上办理业务界面。

②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前,必须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增加的人员参保或续保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③缴费单位续保的人员,在原单位的参保状态必须中止,且无欠费记录。否则,网上人员增加业务不能通过。

④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前,必须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若缴费单位有欠费,网上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也不能通过,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领取《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交清所欠费款后方可通过。

⑤缴费单位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后,应通过系统及时提交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于次日通过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缴费单位。若审核未通过,则系统会提示未通过原因,缴费单位有疑问的,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3、业务操作流程查询

缴费单位办理网上人员增减业务时,可参考系统设置的“单位业务办理”中的“帮助”栏下的提示内容予以操作。如有疑问,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七.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

跨统筹范围转入:缴费单位提供转入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以及职工从外地转移到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清单,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转移清单应明确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分注明每月的缴费基数。

跨统筹范围转出:缴费单位需提供职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注明基金开户行和帐号),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首次参保、续保职工补缴属期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并不计缴利息;超过3个月的,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计息法计缴利息。

九.个体缴费退费

(一)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在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二)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退休审批表》,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退休执行时间、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十.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在职死亡,或属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所在缴费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退费申请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

1.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提供其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和能证明其出国定居的相关材料。

2.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提供其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3.参保人员属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返乡的,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附复印件)和退费书面申请。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帐退费

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发生缴费时段重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时重帐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退费申请人需携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属于统筹外转入人员,还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转入清单),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二.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修改、补充

(一)参保职工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可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直接查询;也可以通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二)参保职工如需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属单位申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属录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原始申报资料;属公安部门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三)修改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单位需携带职工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四)补充参保职工工龄满30年信息,单位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十三.其他

(一)业务受理时限

每月1-24日(不含节假日)工作时间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联系电话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1.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 2.为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建立保险档案; 3.社会保险年审。

办理窗口:1—8号 电话:3536157

二、基金征缴管理。

1.核定、调整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

2.办理缴费单位人员增,减、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建立和管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0—24号窗口负责办理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3536351 15—19号窗口负责办理瑶海区和包河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3536143 9—14号窗口负责办理庐阳区和蜀山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3536496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专题(55问)(共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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