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附件3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
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八条 评审员取证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者参加相关评审员技能培训,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员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申请国家级评审员的,还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或者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推荐。
(三)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评审员证书,并录入评审员信息库。
第九条 取得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可以被不同的资质认定部门所使用。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选择使用其他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的评审员。
第十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到期前,评审员拟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可提出延续证书资格的申请。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评审员证书可以延续。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公布评审员信息,并对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二)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三)持续提升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
(四)不损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或评审工作的声誉;
(五)不介入与评审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或竞争;
(六)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人员的任何好处;
(七)不得从事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
(八)未经授权,不披露任何有关评审的信息;
(九)主动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对有关人员违背评审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评审员分为二个级别:高级评审员和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可担任评审组长的人员。
评审员:能够独立地对特定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第十五条 评审员至少参加10次及以上评审,其中至少3次为初次评审或复评审,经2名以上高级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可申请晋级升为高级评审员。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技能培训。资质认定部门应制定评审员技能持续培训计划,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给予评审员证书的维持或延续。
第十八条 对评审员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五种方式。相关信息包括持续培训的考核结果、相关机构反馈的信息、评定的信息、工作态度、廉洁行为和申诉投诉等。
(一)现场评审观察
通常情况下,对评审员每6年内必须实施1次现场见证。评审员由评审组长实施现场见证,高级评审员由资质认定部门委派观察员实施现场见证或同组中高级评审员相互见证。需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获取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质量的信息,增加对评审员的现场见证频次和内容。
(二)评审案卷审查
资质认定部门通过评审案卷审查,查找与评审员有关的信息。
(三)被评审方的意见
向被评审方发放征求意见表,由被评审方对评审组和评审员作出评价。
(四)专项检查
对于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或声誉的事件,资质认定部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评审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五)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
根据相关方面反映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质认定部门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
第十九条 评审员监督结果及处置
(一)评审员监督结果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评审员监督结果记录入评审员信息库,并反馈相关评审员。
(二)违规情况的处置
资质认定部门将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和注销资格的处置:
1)不符合评审员基本要求;
2)违反评审员行为准则;
3)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4)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已造成严重后果;
5)实施评审经历或现场见证时出现失误,或做出虚假的、不负责任的评价结论;
6)其他(例如:不能保持必要的经历,自动放弃等)。
(三)恢复
暂停资格的评审员,在暂停期内针对自身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纠正或改进,经验证后,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恢复决定。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定期对优秀评审员进行表彰。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认监委2008年11月30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正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20160531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确认,并受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委托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培训评审员师资,并负责国家认监委所使用评审员的确认、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使用评审员的确认、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分为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两个级别。评审员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主任评审员可以担任评审组长。
第五条 评审员的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从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五)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件系统;
(六)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七)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八)无违法违规记录。主任评审员的条件:
(一)作为评审员至少参加过6次及以上现场评审;
(二)经2名及以上主任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
第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评审员数据库,公布评审员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
第八条
评审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不损害资质认定部门的声誉;
(三)不介入与评审有关的冲突和违规利益;
(四)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五)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六)持续符合评审员要求。
第九条
评审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评审;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益关系或者其评审对公正性产生影响而未实施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检验检测机构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方式对评审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对评审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资质认定部门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以及撤销等处理。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员的条件;
(二)违反评审员行为准则;
(三)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四)做出虚假评价结论;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必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以临时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技术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十三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29日国家
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第三篇: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一、总则
1.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统一、规范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3.本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而实施的考核认定活动。
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二、参考文件
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
三、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局长令)和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资质认定条件 1.组织
1.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或者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取得所属法人授权。
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2.行为规范 2.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2.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利益相关方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利益相关方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完全分开。
2.3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可自我承诺)
2.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可自我承诺)
2.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建立检验检测统计制度,并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信息。(可自我承诺)
2.6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积极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合格评定机构等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能力。(可自我承诺)
3设备和标准物质
3.1应具备能正确进行检验检测(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
3.2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和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3.3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3.4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3.5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3.6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3.7应具备能正确进行检验检测所需的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机构应采用实验室间比对,协作标定等方法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3.8应有程序来安全处臵、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3.9应对设备和标准物质进行必要的维护与管理,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3.10应制订相关制度,当设备和标准物质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得到控制与隔离。经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后,方能使用。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检测所造成的影响。
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臵(如果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4设施和环境
4.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2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4.3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4.4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4.5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5人员
5.1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其他聘用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5.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从事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3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授权签字人等应有任命文件。5.4应由技术主管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5.5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5.6技术主管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熟悉业务。
5.7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者同能能力,熟悉所申请签发报告领域的业务,并经考核合格。
6检测方法
6.1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机构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6.2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
6.3在没有现行有效标准的前提下,可自行制订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的依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并经其书面同意。
6.4检测方法的偏离须经确认,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同时需经客户书面同意。
6.5不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产品标准、限制标准可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
7管理要求
7.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能够保证其客观、公正、科学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7.2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7.3应定期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等质量活动,不断改进,以保持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可自我承诺)7.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可自我承诺)
7.5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7.6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需要分包检验检测任务时,必须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的机构,机构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7.7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可自我承诺)
7.8合同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7.9样品管理
7.9.1机构应有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臵、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验检测样品的完整性。
7.9.2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臵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机构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7.9.3机构对样品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臵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7.9.4机构应评价并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机构应记录接收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7.9.5机构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7.9.6机构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机构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7.10记录 7.10.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管理体系的记录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7.10.2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7.10.3所有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验检测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7.11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可自我承诺)
7.11.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验室应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开展外部质量控制。
实验室内部质量监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b)采用人员比对、方法比对、仪器比对、空白试验、平行样试验、加标回收试验、留样再测等;
c)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d)开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活动。
实验室外部质量监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实验室间平行试验或权威实验室的确证试验; b)参加权威机构开展的实验室能力验证。7.12结果质量控制
7.12.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可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d)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验检测;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7.12.2检验检测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7.13结果报告
7.13.1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中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表述,不得使用容易引发争议的表述;数据和结果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13.2检验检测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检验检测机构地址不同的检验检测的地点;
c)检验检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必要时);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检验)检测的结果;
j)检验检测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接收委托人送样检验检测时,针对委托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不得用以证明同类或者同批次产品的符合性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样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进行误导性的有关说明。
7.13.3需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7.13.4对含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抽样位臵,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7.13.5检验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7.13.6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7.13.7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7.14申诉和投诉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验检测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可自我承诺)
7.15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检验检测机构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可自我承诺)
五、资质认定评审程序 1.评审形式和时限 1.1评审形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形式,可分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地址搬迁确认、扩项评审、标准变更、人员变更等,不同的评审形式适用于不同的资质认定需求。
首次评审: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申请的评审。
复查评审: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
监督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验证其持续符合发证条件的监督检查性评审。
地址搬迁确认: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地点发生变化,重新确认其资质的有效性。
扩项评审: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能力。标准变更:已经资质认定的检测标准发生变化,申请变更。人员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不涉及能力变化的标准变更和人员变更可采取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检测机构先行承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两个月内,对被审批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审批决定。
其他情况需安排现场评审。1.2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2.技术评审准备工作 2.1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评审,如需委托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实施评审,应将如下资料转交专业技术评价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2)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用表;(3)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适用于首次评审);(4)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承诺书(适用时)。2.2组建评审组(1)评审组组成
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应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人员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1名组长、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应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下达的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评审组长职责
带领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并对现场评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负责现场评审前的策划,内容包括:文件审查、评审日程安排、商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填写评审的前期准备记录以及评审前应准备的事项等;
代表评审组与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联系,协调、控制现场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
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结合评审组成员的意见,负责现场评审结论的判定;
组织对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在现场评审首次会议前,向技术专家介绍评审的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 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要求评审组成员的评审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
协调评审组与监督员的工作联系。(3)评审员职责
按照评审组的分工,做好评审前的信息收集,负责管理要素的评审员应协助评审组组长做好前期文件审查工作,负责技术要素的评审员应协助评审组组长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负责评审报告中相关记录的填写;
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安排和评审组任务分工,完成相关内容的评审工作,服从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和调度,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4)技术专家职责
按照评审组的分工,辅助评审组组长或技术要素评审员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协助技术要素评审员开展技术检测能力确认工作;
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的安排,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服从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工作要求
不得对同一实验室既进行咨询又进行评审,不得参加所在实验室的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严肃认真,公正无私,实事求是,平等待人,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在评审过程中,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以直接向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报告。
2.3材料审查
在正式评审开展之前,评审组长应在评审员或者技术专家的配合下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类型、能力范围、检验资源配臵以及管理体系运作所覆盖的范围进行了解,以便于现场评审的顺利实施。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对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初步评价。
(1)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附件的审查要点
实验室的法人地位证明材料,审阅其经营范围是否满足公正性检验的要求(必要时调阅实验室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检查资金来源组成);
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中的项目/参数及所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属于资质认定范围;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臵一览表”的填写是否正确,所列仪器设备是否基本满足其申请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要求,并可独立调配使用;
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及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人员的职称和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规定;
机构组织机构框图是否正确。(2)对《质量手册》的评审要点 《质量手册》的条款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对应; 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 质量职能明确; 管理体系描述清楚,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确; 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并进行自我改进。(3)对《程序文件》的评审要点
需要有程序文件描述的要素,均被恰当地编制成了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程序与相关程序文件、质量手册有清晰明确的接口。
(4)审查结果处理
评审组长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当材料不符合要求时,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通知申请机构更改。
2.4下发评审通知
材料审查合格后,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向被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下发《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现场评审通知书》,同时告知评审组按计划实施评审。
2.5编制评审计划
评审组接到现场评审任务后,编写《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日程计划表》。对评审的日期、时间、工作内容、评审组分工等进行策划安排。并就以下问题与被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沟通:
1.确定评审的日程;
2.确定现场操作考核的项目; 3.商定交通、住宿等安排。3.1召开预备会议
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前应召开全体评审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1)评审组长重申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要求;(2)说明本次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3)介绍检验检测机构文件审查情况;(4)明确现场评审要求,统一有关判定原则;
(5)听取评审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疑问;(6)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组成员职责,并向评审组成员提供相应评审文件及现场评审表格;
(7)确定现场评审日程表;
(8)需要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与评审相关的补充材料;
(9)需要时,组长对新获证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进行简短的培训及评审经验交流。
3.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和检验检测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次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1)组长宣布开会,介绍评审组成员;检验检测机构介绍与会人员;(2)评审组长宣读资质认定部门的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明确评审将涉及的部门、人员;
(3)确认评审日程表;(4)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
(5)向检验检测机构做出保密的承诺;
(6)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如洁净区、危险区、限制交谈人员等);(7)检验检测机构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评审工作所需资源。
3.3考察检验检测场所
首次会议结束,由陪同人员引领评审组进行现场考察,实地考察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办公及检验检测场所。现场参观的过程是观察、考核的过程。有的场所通过一次性的参观之后可能不再重复检查,要利用有限的时间收集最大量的信息。在现场参观的同时要及时进行有关的提问,有目的的观察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测/校准设施是否符合检测的要求,并做好记录。评审组在现场观察时所提的问题(由现场检验人员回答,不应由管理层统一代答)应作为素质考核的内容。现场参观应在评审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止由于检验检测机构陪同人员过细的介绍拖延观察时间,而影响后面的评审工作进程。也不要因个别评审员对某个问题的深入核查而耽误了其他评审员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评审员应将发现的情况记录下来,观察结束后再继续审查。特殊情况下,评审组长可以派一名评审员及时追踪审核,其他人员继续现场观察。
3.4现场操作考核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检测应通过现场操作予以考核。通过现场试验,考核检验人员的操作能力以及环境、设备等保证能力。
(1)考核项目的选择
首次评审现场试验项目需覆盖申请范围内所有领域,复查评审时需覆盖50%的领域,监督评审时需覆盖30%的领域(重点是上个证书周期开展工作较少、未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项目)。
(2)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现场操作考核,可采取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实验和报告验证的方式进行。
盲样试验
由评审组评审员、技术专家携带有数据的样品,由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和赋值,检验的误差或不确定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人员比对
不同的人员依据同一标准、使用同一设备、对同一样品实施检验,检验的误差或不确定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仪器比对
同一人员依据同一标准、使用不同设备、对同一样品实施检测,检测的误差或不确定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④见证试验
对那些不宜作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检测项目,可采取过程考核的方式,考核检验人员操作的熟练、正确程度。过程考核可分为全过程考核、部分过程考核、加速过程考核。对于那些持续时间较长、不能在评审期间完成的检测项目,可采取加速过程考核。
⑤报告验证 对于复评审的项目,如果已对外出具过正式检验报告,在评审期间又无样品时,可以提供已出具的检验报告,在评审员的观察下,作设备的操作演示。
(3)现场试验结果的应用
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过程考核应出具检验报告;报告验证可不出具检验报告。
在现场操作考核中,如果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结果数据不合格,或与已知数据明显偏离,应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可安排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试验;如属于系统偏差,则应认为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该项检测能力。
(4)现场试验的评价
现场试验结束后,评审员应对试验的结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如下: 采用的检测标准是否正确;
检测结果的表述是否准确、清晰、明了; 检验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检测经验; 检测操作的熟练程度如何; 环境设施和适宜程度;
样品的接收、登记、描述、放臵、样品制备及处臵是否规范; 检测设备、测试系统的调试、使用是否正确; 检测记录是否规范。(5)现场提问
现场提问是现场评审工作的一部分,是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教育、培训,是否具有相应的经验和技能而进行资格确认的一种形式。对检验检测机构主要领导人、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各质量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均应接受现场提问。
现场提问可与现场参观、操作考核、查阅记录等活动结合进行,也可以在座谈会、考核会等场合进行。
现场提问的内容中可以是基础性的问题:如就法律法规、评审准则、体系文件,检测标准、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提问;也可以就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尚不清楚的问题作跟踪性或澄清性提问。对所有的提问应有相应的记录,以便作出合理的评审结论。(6)查阅质量记录
管理体系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记录,以及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技术记录是复现管理过程和检测过程的有力证据和有效工具。评审组要通过对质量记录的查证,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技术操作的正确性。对质量记录的查阅应注重以下问题:
文件资料的控制,以及档案管理是否适用、有效、符合受控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资源保证;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科学,能否有效反映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格式内容应合理,并包含足够的信息;
④记录做到清晰、准确,应包括影响检验结果的全部信息,如图表,全过程等;
⑤记录的形成、修改、保管符合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7)填写现场评审记录
对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的过程要记录在《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的评审表中。评审员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逐条评审的同时,要在《评审表》中逐条记录评审状况(除首次评审外,检验检测机构可提交自我承诺书,其自我承诺符合要求的条款不予评审,但需在《评审表》中予以注明)。评审意见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几种,其意义如下:
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正确的描述,并能提供有效实施证明材料; 基本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不能准确、规范的予以实施; 不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尚未实施;或者体系文件中无此条款的描述;
④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实际运作不涉及该条款.当评审意见出现“基本符合”、“不符合”、时,应在“说明”栏内注明具体的事实。对事实的描述应该客观具体,不能以“不规范”、“不完善”等语句模糊、笼统地进行说明。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并可追溯。例如观察到的事实、地点、当事人,涉及到的文件号、证书或报告编号,有关文件内容,有关人员的陈述等;描述应尽量简单明了,事实确凿,不加修饰。
(8)现场座谈会 通过座谈会考核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基础知识、了解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澄清现场观察中的一些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座谈会一般由以下人员参加: 各级管理干部和管理岗位人员、内审员、监督人员、主要抽样、检验人员、新增人员。座谈会中应该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
对《评审准则》的理解;
对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的理解;
《评审准则》和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④各岗位人员对其职责的理解; ⑤各类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需要与被评审方澄清的问题。(9)授权签字人考核
授权签字人是指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过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签发检验报告的责任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①具备相应的职称或同能能力; 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熟悉或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
④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 ⑤熟悉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
⑥具备对检验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
⑦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考核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尽量全部参加,对每个授权签字人填写一张《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记录的内容如下:
考核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被考核人的回答情况; 主考人的评价意见。(10)检测能力的确定 确认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是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核心环节,每一名评审员都应该严肃认真的核准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为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结论。核准的检验检测能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立项所依据的标准。立项所依据的检测标准必须现行有效;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前提下,检验检测机构可自制标准,其制定、验证、确认等过程的证明文件应能证明该标准的科学、准确、可靠。
设施和环境须满足检测要求;
检测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的量程、准确度必须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④所有的检测数据均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⑤所有的检验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测工作;
⑥能够通过现场试验、盲样测试证明相应的检测能力。确定检测能力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①检测能力是以现有的条件为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依据; 分包和临时借用设备的目不能作为检测能力;
检测项目按申请的范围进行确认,评审员不得擅自增加或提示增加项目; ④被评审方不能提供检测标准、检验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无检测设备或检测检验设备配臵不正确、环境条件不满足检测要求的,均按不具备检测能力处理;
⑤同一检测项目中只有部分满足标准要求的,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
⑥机构自制方法,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仅限特定合同约定的委托检验。
(11)《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的填写
评审报告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表,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分类规范填写。(12)评审组内部会
在现场评审期间,每天安排一段时间召开评审组内部会,主要内容有:交流当天评审情况,讨论评审发现的情况,确定是否构成不符合项;评审组长了解评审工作进度,及时调整评审员的工作任务,组织、调控评审过程。并对评审员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由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检测能力,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向被评审方代表通报评审结论并请对方对这些结果发表意见,需要时解答被评审方代表关心的问题或消除双方观点的差异。
(13)与检验检测机构沟通
形成评审组意见后,评审组长应与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领导进行充分沟通,简要通报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和评审结论意见,听取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
对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如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异议并能出具充足证据,证明该条款符合要求,评审组确认后应撤消该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若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说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已被及时纠正,但该不符合项已经造成不良后果,评审组经验证确认后,仍然应确定该不符合项,可以在提出该不符合项的同时,说明不符合项已经得到纠正,但需验证实施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4)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符合”是指,体系文件适应质量方针目标,管理体系运作符合体系文件的规定;
“基本符合”是指管理体系尚未构成区域性不符合或系统性不符合,存在的不符合内容的整改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见证;
“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是指,当要素条款中的“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的整改的有效性,不能通过文件的方式予以证明,必须通过现场的观察才能证实整改的完成。
④“不符合”是指,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着区域性不符合或系统性不符合,或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
(15)评审报告
评审组长负责撰写评审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现场评审的依据、评审组人数、现场评审时间、评审范围、评审的基本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和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对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的评价、对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的评价、建议批准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数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不符合项及需要整改的问题。《评审报告》应使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的文本,所要求的项目不得短缺,有关人员应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
(16)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成员全部参加,被评审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参加。末次会议内容如下:
①评审情况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宣读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缺此项”提出整改要求; ④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领导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讲话; ⑤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4.整改的跟踪验证
现场评审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在商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给实验室的整改时间不超过45天;监督、扩项评审给实验室的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如果监督评审评为不符合,需要实验室暂停资质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确认,评审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向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1)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
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应见证材料;
评审组长根据见证材料确认整改是否有效,符合要求; 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2)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
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
评审组长组织相关评审人员,对需整改的不符合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是否有效;
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5.评审材料汇总上报
评审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上报下列材料:(1)申请书;(2)评审报告;(3)合格证书附表;(4)整改报告;
(5)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6)光盘/软盘(内容有:申请书;评审报告;合格证书附表;整改报告正文;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上报材料的文件袋上,应注明评审实验室名称、评审时间、评审类型以及上报材料清单等,以便核对查看。
6.评审终止情况
遇到如下情况,评审组应请示下达评审人物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经同意后可终止评审。
(1)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书严重不符。
(2)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暂停、撤销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3)评审现场存在有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情况;
(4)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提供实施《评审准则》的质量记录,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认为在短期内不能纠正。
(5)检验检测机构有意妨碍评审的正常进行,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六、附则
1下列用语的含义:
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设施等技术条件,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测试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专业技术组织。
2资质认定评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本准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4本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废止。
第四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疾控系统实验室评审工作要求
一、评审分工、职责
(一)评审组长
1、领取申请资料,并在10天内提交审查结果和评审建议。
2、准备现场评审工作所需表格、文件。
3、主持评审首/末次会议、座谈会、授权签字人考核、预备会议、内部沟通会议。
4、编制评审报告。
5、向被评审方介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评审要求和通报评审结果。
6、评审结束时,向被评审方递交《反馈表》。
7、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表现做出评价。
8、对整改结果跟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认证认可处上报完整的资料。
(二)评审员
1、策划的实施方案,确认通过的技术能力范围,报告评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2、评审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接口,以及作业指导书符合性及有效性;
3、参加对授权签字人考核;
4、完成评审记录表格填写,包括评审报告的《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和《附表3: 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以及评审工作用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计划表》(表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整改项汇总表》(表8)等。
二、评审注意
1、文件审查要求和重点:
(1)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评价食品检验机构法律地位和责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① 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履行职能条件的评审要点: a.依法设立/注册的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 任。依法授权的机构负责人应当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b.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需经其所在母体单位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c.食品检验机构的性质属于公益性机构或是盈利性机构,开展工作范围。② 对《质量手册》的评审要点:
a.《质量手册》章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对应情况(对照表),表述内容是否涵盖全部要素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 c.明确规定了各岗位的质量职责、权限;
d.管理体系描述清晰、质量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确; e.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具有自我改进机制。
f.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有二份保证公正性声明(母体单位出具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
③ 对《程序文件》的评审要点:
a.需要建立程序文件描述的质量要素和质量活动,均恰当地形成了文件化程序;
b.程序文件能反映食品检验机构自身开展的检验活动特点和保证检验独立、公正和诚信要求,程序文件的控制过程是否与质量手册要求相一致,并具有可操作性。
c.各程序是否既保持独立性,又与质量手册、相关程序文件及质量活动之间有明确接口,各程序之间有关内容不互相矛盾。
④ 对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a.有内审计划、实施记录、结果总结报告;
b.内审活动覆盖全部质量要素、部门、岗位、过程; c.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有分析、纠正措施及跟踪验证。⑤ 对管理评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a.有管理评审计划; b.管理评审输入充分; c.管理评审输出有结论。(2)审查食品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能力范围描述是否符合要求、检验依据标准/方法是否现行有效和适宜,仪器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并明确了量值溯源方式。
(3)审查食品检验机构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4)审查典型项目检验报告信息符合性情况。
2、资料审查结果的处理
(1)能够在现场评审时改正的,改正。
(2)不能够在现场评审时改正的,可作为整改项提出。如: 典型检验报告信息不全;
内审和管评活动实施的记录不完整。
质量管理体系缺少个别因素或缺少个别程序。
3、技术能力的确认:
评审员应当基于现场评审的结果和评审员的专业判断能力,选择适宜的确认方法考核实验室人员能力(包括样品抽取、接收、制备、处理、设备操作、方法应用、数据处理、结果分析和统计、乃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记录和报告等)以及设备和环境条件等保证能力,尽量减小现场评审的风险,所采用的评审方式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保证确认结果有效,评审结果应当予以记录。
(1)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 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试验方法经技术验证能够正确使用,并恰当表述实际能力;
② 试验设施与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方法要求;
③ 检验过程所需设备的技术指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 ④ 测量值具有溯源性,符合计量要求;
⑤ 检验人员、抽样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验、抽样工作; ⑥ 现场试验结果合格。
(2)对申请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时应当注意:
① 申请的检验能力是否具备,应当以现有的实际条件为判定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判定依据;每一个检验项目/参数及其依据的标准和配备的仪器设备都应当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计划表》(表6)列出,逐 项确认。当确认栏为N时,应当在“备注”栏简要说明理由。
② 检验能力(产品、参数)应当有技术经历(包括演练工作的试验记录),没有技术经历的一律不予确认。不能提供检验标准文本、无检验设备、设备配置不正确或不齐全、设施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要求、检验人员不具备相应技能的均按不具备检验能力处理。
③ 以“产品”形式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当具备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否则只能按“参数”形式申请。
④ 对同一检验标准中有的可能包含多个检验方法,如果具备满足检验能力要求的只有其中部分方法时,则应当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注明能做的方法或不能做的方法,表述为“只做×××法” 或“不做×××法”。
⑤ 申请的检验能力,依据的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的项目/参数不作为食品检验能力;
⑥ 分包项目和使用临时借租设备完成的现场试验项目不能作为检验能力; ⑦ 对于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项目/参数,原则上不对申请的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3)评审记录
现场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当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整改项汇总表》(表8),并将评审情况记入评审报告的《附表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考核表》和《附表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考核表》;
现场试验项目的考核结果记入评审报告的《附表3: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最后确认的检验能力填写评审报告的《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
4、座谈会应当就以下内容提问和讨论:
(1)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理解;
(2)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食品检验规定的了解;
(3)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义务、行为要求;
(4)对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控制要求的理解;(5)评审准则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体会、运行过程的难点、疑点;(6)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7)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需与被评审食品检验机构澄清的问题。
第五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10: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刑事技术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对刑事技术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予以执行。
第二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刑事技术机构依法经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从事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刑事技术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样本、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鉴定人,应由刑事技术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并经资质认定管理机构批准,负责授权范围内鉴定文书的技术性审核和签发。
第六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检材/样本是用于证明案(事)件事实的所有物品,如毛发、血液、分泌物、人体组织、毒物、毒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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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材料、足印、手印等,以及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用于分析、判断的相关信息或记录。
第七条
由刑事技术机构应关注委托方提供的、刑事技术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检验检测信息,或者其他与鉴定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非独立设立的刑事技术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鉴定,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鉴定活动。刑事技术机构应当持有设立机构的批件和省级以上公安行政机关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刑事技术机构在公安机关中应易于识别或被明确界定,应当采用组织机构图等方式表明其在公安机关中的地位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刑事技术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对从鉴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秘密。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要求外,鉴定结果只能报告委托方。
第十一条
刑事技术机构拟在公开场合发布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授权发布保密信息时,应当事先通知委托方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建立文件化的人员培训程序,为确保针对鉴定人的培训是适宜的,应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上岗前培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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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资深鉴定人指导下的工作阶段;
(三)与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发展保持同步的继续培训。
培训计划可以根据不同的技术水平或工作阶段对人员类别进行划分,至少要能依据不同类别人员体现培训的针对性,并与本鉴定专业的知识要求相适应。个体培训需求的评价,应当基于该鉴定人的能力、资质、经验和监督结果。
对于涉及鉴定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和提供技术支持的外部专家,至少在使用前应当实施充分和有效的培训,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三条
刑事技术机构使用的在培人员和鉴定辅助人员不应当从事结果分析和解释等关键性工作。
第十四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有一名负责全部鉴定领域的技术负责人,多个鉴定领域的可以分别指定技术负责人。每个技术负责人职位的职责范围应当有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担任负责全部鉴定领域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运作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级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一般应当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开设时间不足10年的鉴定项目,其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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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在职人民警察。鉴定人员的数量和其执业范围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刑事技术机构中的每个鉴定专业领域至少要拥有3名及以上获得《鉴定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且至少1名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等同能力。
第十七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公安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配备要求,配备满足于鉴定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临时借用或租用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的事项不予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其关键量或值对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在检定/校准周期内应当开展期间核查。核查时,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文件化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核查的方式、频率和符合性的判断指标。
第十九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检测工作所需的标准物质或对照物质(当仅开展定性检测时)。
第二十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受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委托要求,选用的方法、标准,检验时限,检材/样本的数量、状态、包装、性状,外部信息,检材/样本的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委托受理协议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修改已签订的委托受理协议时,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外部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 4 · 核查或验证。因鉴定需要可能耗尽或损坏鉴定材料时,应当告知委托方并征得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刑事技术机构不应将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等工作进行分包。刑事技术机构签约或聘用的外部专家按照其管理体系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的,不属于分包。
第二十二条
刑事技术机构由政府采购形式确定的供应商,应当视为按程序选择和批准的供方。
第二十三条
刑事技术机构的记录应当有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文书的审核记录,应当能表明鉴定中每个关键的发现、支持鉴定意见的结果和/或数据、分析判断和说明、鉴定意见都已经过审核,授权签字人的意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如逐项或总体的意见,以及针对性的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授权)使用的方法及技术规范,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应当优先采用由知名专业技术组织(机构)编写或有关专业书籍、期刊公布的、并经确认的方法,或采用省级刑事技术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刑事技术机构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方式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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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的记录,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当刑事技术机构使用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当确保所复用的机构外部信息也满足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
第二十六条
刑事技术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基本不涉及抽样,但应当按照专业领域中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制定取样的文件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检材/样本接收、内部传递、处置、保留、返还和清理等过程进行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八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制订外部和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应当按要求参加公安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对于无法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对象,一个资质认定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应当根据专业特点、规范要求、技术风险、人员能力以及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数量,确定质量控制的具体方式、实施频次(常规或定期)和控制要求,并文件化。
第二十九条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公安行政机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出具鉴定文书。刑事技术文书的格式应当遵守公安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规范。刑事技术机构的鉴定文书上至少应当有2名鉴定人的签名;多人参加检验检测,对鉴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加以注明。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签发的授权签字人可以是鉴定人之一。刑事技术机构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鉴定文· 6 · 书中注明。
第三十条
刑事技术机构鉴定原始记录和鉴定文书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始记录和鉴定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一)涉及国家秘密没有解密的;
(二)未破获的刑事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或者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特别重大的火灾、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
(五)办理案(事)件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为有永久保存必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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