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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小文档整理)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5569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15:5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小文档网整理)

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接收和使用,根据《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为社区或公众提供专项公共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产权归政府的居委会、社康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托老中心、警务室、文体活动中心、中小学、幼儿园、公厕、垃圾站以及市场、停车场、商业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辖区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社区配套物业。

第四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对福田辖区内社区配套物业的规划、建设、接收和使用行使建议权、监督权,并统一接收、登记及调配使用。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社区配套物业的配置应根据中心城区未来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街道和社区为单元,综合考虑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 等情况统筹规划,使辖区内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配置达到布局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第六条 新开工用地项目方案审批阶段,须征求物业管理中心对社区配套物业规划设计的意见,程序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须在规划国土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社区配套物业的项目规划及图纸征求物业管理中心意见。

(二)经审核同意的,物业管理中心向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函》并抄送开发建设单位;审核有异议的,退回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方案仍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向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审核异议函》并抄送开发建设单位。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方案审批阶段,须征求物业管理中心对社区配套物业规划设计的意见,程序如下:

(一)根据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社区配套物业规划设计方案,并书面征求物业管理中心意见。

(二)经审核同意的,物业管理中心向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函》并抄送开发建设单位;审核有异议的,退回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方案仍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向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异议函》并抄送开发建设单位。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应详细审核社区配套物业的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纸,对物业的种类、名称、位置、权属、面积、空间、功能等指标进行审核。

(一)社区配套物业须按市、区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具体标准:

1、社区工作站(居委会)200平方米以上;

2、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100平方米以上;

3、社区图书室100平方米以上;

4、社区党员活动室100平方米以上;

5、社区文体活动室200平方米以上;

6、社区警务室100平方米以上;

7、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计生、残疾人康复)400平方米以上;

8、托老中心(含星光老年之家)1000平方米以上;

9、公厕和垃圾(压缩)收集站120平方米以上;

10、中学小学、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配置。

(二)社区配套物业应集中、统一设置,不宜分散布点或规划在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具体要求:

1、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用房应规划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一楼位置。

2、社区警务室用房应规划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

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用房应规划在便于居民就医,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

4、托老中心(含星光老人之家)用房应规划在三楼以下,通风、采光条件良好的位置,须配备无障碍通行设施并在规划验收后无偿移交区政府。

5、文体活动室(中心)用房应设置在三楼以下通风、采光条件良好或楼顶位置,楼层空间、高度等须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须配备无障碍通行设施并在规划验收后无偿移交区政府。

6、环保(压缩)公厕、垃圾站的面积、空间、工作出入口等应符合新型环保(压 缩)公厕、垃圾站的使用要求,须规划在小区临街位置,不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7、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独立占地并合理布点。

第九条 固本强基类型的社区配套物业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时注明“产权归政府,无偿移交”。

第十条

社区配套物业与项目主体建设应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社区配套物业开发时序,其中分期开发或独立用地的社区配套物业建设应明确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第十一条

新开工项目审批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中心征求规划配置意见的,物业管理中心可提请规划国土部门暂缓或停办其有关业务。

第四章 移 交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对社区配套物业进行统一接收、登记和管理,移交单位应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社区配套物业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中心有权对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社区配套物业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设计或使用标准的可不予接收并发出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可提请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中心对社区配套物业的规划验收和初始登记进行审核,具体程序:

(一)预售许可阶段

1、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移交意向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执《物业移交意向协议书》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2、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签订《物业移交意向协议书》。

3、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将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置换给物业管理中心,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移交意向协议书》。

4、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社区配套物业的,物业管理中心书面提请规划国土部门停办或缓办其预售许可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规划验收阶段

1、规划验收符合设计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执《物业移交协议书》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规划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

3、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将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置换给物业管理中心,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

4、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配套物业的,物业管理中心书面提请规划国土部门停办或缓办其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初始登记阶段

1、符合移交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在《物业移交协议书》上确认盖章,开发建设单位执确认后的《物业移交协议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2、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书面提请规划国土部门停办或缓办其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因特殊原因在工程规划验收阶段未经物业管理中心审核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符合移交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补签 《物业移交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执《物业移交协议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不予补签。

第十五条 成本价有偿移交的社区配套物业,依据深圳市《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附件2《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有偿移交成本价的计算方式》进行成本价核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按成本价有偿移交的社区配套物业项目:

1、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交成本核算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区建筑价格管理站进行成本核算;

2、物业管理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成本核算结果,向区政府申请下达购置资金计划;

3、资金计划下达后,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办理购置手续。

(二)市、区住宅建设部门建设的按成本价有偿移交的社区配套物业项目:

1、市、区住宅建设部门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成本核算审计报告,物业管理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成本核算结果,向区政府申请下达购置资金计划;

2、工程规划验收或房地产初始登记阶段未能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可由物业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暂定移交物业的成本价格,向区政府书面申请下达购置资金计划,再根据成本核算审计报告结果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资金计划下达后,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办理购置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方案配置社区配套物业,或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配套物业的,物业管理中心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提请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产权归政府的创新产业服务用房和政策性住房等,根据市、区有关文件及用地合同的约定进行规划配置,确定移交方式,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办理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套服务用房管理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套服务用房管理制度

1、区民政局负责对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社区配套服务用房要充分发挥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

3、社区要具备“五室四站两栏一家一校一场所”〔五室: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四站: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两栏:宣传栏(法制宣传、科普教育)、居务公开栏;一家:星光老年之家;一校:居民学校;一场所:健身活动场所〕等功能。

4、社区配套服务用房的使用要符合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提倡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

5、社区配套服务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

第三篇: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

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镇、街):

第五条:乙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另订补充协议。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各一份,并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区移交社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萧政办发〔2008〕174号)和《杭州市萧山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4〕151号)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开发的 住宅区 期,共有住户 户,甲方应无偿提供给乙方社区配套用房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养老用房平方米),位于,其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权属所在社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及涉及社区配套用房的建筑单体平、剖面图和评审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三条:甲方负责配建好社区配套用房水、电、卫、有线电视、宽带网线、无障碍通道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社区配套用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负责提供办理社区配套用房权证登记的相关资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鉴证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盖章)

代表:代表:代表:年 月

第四篇: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

物业小区活动用房协议

甲方:新疆博力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乙方:昌吉天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

根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的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的 华清雅居 住宅小区,共有住户619

户,甲方实际交给乙方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为 498平方米,位

于 华清雅居小区院内。

2、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

使用证,甲方负责提供办理上述权证所必需的资料。

3、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归所在地镇、街道,使用权归所在地社区。社区配套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经营。

4、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后,由乙方将小区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

(社区移交协议另签)。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关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

XXXX:

《XXX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XXX》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XXX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XXX等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现将我开展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监管情况

我部门作为公配建设的监管单位之一,非常重视公配的建设情况,按文件要求严把建设监管关。一是按XX第138号X的规定,XXX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是在相关楼盘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三是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情况

从2016年底起,我部门牵头XX等相关单位,开展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的工作。

(一)移交的法律法规

XX第XX号令《XX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XX》在201X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在201X年3月1日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但同时明确“已建成本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1—

(二)XX及XXX对移交接收工作的布置

对于2016年3月1日前已完成用地出让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工作,XXX在2017年4月印发了《XXX推进已出让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XXX在2017年6月印发了《解决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历史交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分三年(2017年-2019年)按4:4:2的比例完成处理工作。

(三)移交完成情况

目前,我X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学、幼儿园、公共厕所、文化活动中心、卫生站、社区居委会、老年人服务站点等共XX个(其中教育类XX个,卫生类XX个,行政管理类46个,市政设施类XX个,文化类39个其它类49个)。截止今年X月30日,已达到移交条件的有XX个。其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XX个,约占70%。我区推进移交工作在XX市X个区中属于排名前列,XXX在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上,多次表扬了XXX。

(四)开展移交工作情况

一是召开动员大会、加温会和协调会,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开展移交接收业务培训,印发工作指引。二是与XXX对接,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台账。三是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由XXX印发实施。四是组织接收单位深入全区需要移交的40多个楼盘,现场对接、处理移交接收问题。五是对于移交工作进展缓慢的开发企业下发了《限期移交通知书》,督促移交事宜。六是针对在移交和接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向市住建委和区政府汇报、请示,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七是建立移交接收工作人员微信群,方便接收工作信息。八是制定对不按规定移交企业实施暂停办理业务、暂停预留商品 —2— 房预售款划拨等措施。

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和办理产权情况(一)相关法律规定

XXX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X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XXX的工作指引,要求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办至使用单位的名下。

(二)使用的状况

全区已办理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移交条件的有XXX个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移交或未移交中已按规划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有XX个,其中是大部分是公共厕所,现仍由物业公司管理,小部份分是小学、幼儿园和居委会。

(三)办理产权的情况

在已签订移交协议的XX个,已全面开展办理产权移交的工作,其中正在向财政局申请办理国家有资产划拨手续的30个,完成后向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的20个,已完成产权移交的9个。

四、存在问题

一是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价值已在土地出让底价评定过程中已给予考虑,但相开发建设单位却误认为没有按规定扣减;二是在201XX年12月28日前之前的法律法规对配套幼儿园是否属于无偿移交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部分企业对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存在异议。三是由于部分接收单位对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后的管理人员和经费没有预算,另外邮政所属于成本价移交,这些原因导致相关接收单位积极性不高。四是部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虽通过规划验收,但接收单位认为不符合现在的使用标准,不同意接收,但开发企业认为是按规划建设及通过验收的,—3— 难以整改,导致移交和接收无法完成。五是产权办理涉及到财政、地税、国规等多个部门,程序多,时间长,部分资料的缺失,进展比较缓慢。六是时间跨度较长(1988年-2016年),个别设施已办理产权在个人或企业名下、开发商已破产或不存在等问题比较复杂,须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七是开发建设单位虽然与接收单位签订协议移交协议书,但个别设施还没有移交场地或未完成将产权办理到接收单位的名下,接收单位还没有投入使用计划,导致目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不理想。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XXX将出台《关于推进化解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指引》,XXX将出台《关于解决X市公共服务设施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XXX也将出台《XXX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方案》(已完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一是继续深入开发企业和接收单位,督促、指导移交和接收工作。二是向进展缓慢的开发企业下发限期移交通知书,要求按我部门的时间节点完成移交工作。三是对难以解决的个案,加强与XX、XX的沟通,提出解决意见由X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四是对于不按规定完成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开发企业,我部门将依法采暂缓办理相关企业在我部门的业务。五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秩序,确保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六是每年组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XX、XX、XX、XX等部门,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4— 特此报告。

XXXXXX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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