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差额计税与开票口径[范文模版]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3156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05:32: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差额计税与开票口径[范文模版]

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的思考

一、从计税方法谈起

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通过这个传导机制,实现了税额在不同纳税主体的层层传递和穿透,上家的销项税额,就是下家的进项税额,下家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下家的进项税额,如此反复,直至末端消费者。

末端消费者购进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是为了消费,而不是为了流通获利,其承担的进项税额由于没有销项税额而沉淀为消费成本,末端消费者承担了价值链上的所有税负,增值税在国外也被称为「对消费课税」(Tax on Consumption)。

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本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下游纳税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可以就其承担的应纳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是「不完全的末端消费者」。现行差额计税的规定与计税方法是息息相关的,有的差额计税是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有的是专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有的是可以兼用于两种不同计税方法。

二、差额计税和开票口径

(一)一般计税方法

既然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已经蕴含了差额因素,现行政策为什么还有大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计税规定呢?

这主要是因为全面推开增值税尚处试点阶段,税制尚不完善所致,具体而言:

一是,经济领域中还有部分不征税项目,而这些不征税项目一旦参与到一般计税链条,作为购买方的下家,将面临无进项税额可供抵扣的困境,在其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其收益水平。

如,房开企业销售房开项目,其支付的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用属于不征税项目;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不征税项目。为了体现公平,现行政策允许这些不征税项目对应的价款在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扣除。

理论上讲,上家不征税,下家不承担税款,下家就不能全额开专票,因此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

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行政策给了特殊规定,允许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可以差额计税,全额开具专票。

二是,现行政策出于种种考虑,对某些征税项目进项税额的抵扣做了限制,如36号文第27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尽管以上规定大多数属于个人消费项目,限制抵扣也是国际惯例,其目的是为了彻底体现增值税对末端消费课税的特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纳税人购进这些服务并不是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生产经营,它们仍然处于流通环节,不让抵扣进项税额,有违公平原则。

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它的收入既包括收取的替旅客支付的客运费,又包括自身的服务费,它向承运方支付的客运费,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税额。因此政策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将此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扣除。换句话讲,不是「抵税额」,而是「抵销售额」。

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支付的餐饮费、交通费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支付的利息等,允许差额扣除销售额,都是同样的道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家选用差额确定销售额,在对外开具发票时,差额部分理论上讲仍然不得开具专票,否则,将会使27条的规定形同虚设,比如纳税人可以通过旅游公司订票,获得旅游服务专票,变相抵扣税额。

但是,对于融资租赁服务,现行政策有有特殊规定,尽管它在计税时,可以差额扣除对外支付的利息,但现行政策并没有对其开票口径有所限制,也就是融资租赁服务是可以全额开票的。

三是,为了征管的方便,直接将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定义为买卖价差,以买卖价差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不涉及进项税额,自然不涉及抵扣,不允许开具专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税的情形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扣除项目与被扣除项目属于同一税目,为穿透计税链条而作的规定,如建筑服务可以扣除分包款,物业管理服务转售自来水可以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可以扣除原价或作价等。

此类业务在简易计税链条上,销售额是逐家扣除,税额是逐家缴纳,转入一般计税链条后,购买方可以扣除的理应是税额的累计数,因此,此类业务均可全额开具专票。二是,与一般计税方法相似,扣除项目属于非征税项目,如劳务派遣、安全保护等服务,支付的员工工资、福利等,计税时差额扣除,但不得全额开具专票。

发票开具方式

无论何种情形,如果购买方只要普通发票,纳税人都可以差额计税,全额开具一张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方需要专用发票的,对上文提到的可以全额开具专票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差额计税,全额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对于上文提到的不得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开票方式有不同规定和观点,列举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16年4月19日)第四条第(二)款: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根据这条规定,凡不得全额开具发票的,均可使用差额征税开票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出版日期:2016年4月)第314页所举差额征税开票案例如下: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差额计税方法的,现行政策并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专票,近日,北京国税2017年3月12366营改增等20个热点问题明确提到:

不得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3、《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网传日期:2016年10月14日):

「选择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两张发票: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4、近日坊间传闻,国税总局已暂停差额开票功能。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建议,纳税人对不得全额开具发票的业务,选择开两张票的方式,即扣除项目开一张普票,扣除之后的差额部分开一张专票。

第二篇:差额开票

差额开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举个例子

【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征收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原营业税=(1000000-800000)×5%=10000元

现增值税=(1000000-800000)×5%/(1+5%)=9523.81元

金额=1000000-9523.81=990476.19元

说明:

1.整个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可抵税额为9523.81元,其中9523.81=(1000000-800000)×5%/(1+5%),也就是说“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没有算可抵税额

2.“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即满足开票额1000000元的需求,又满足只能开200000元的专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两张票开的要求:一张普通发票,开票额800000元;一张专用发票,开票额200000元。

3.税率栏为“***”,因为税额栏“9523.81”与金额栏“990476.19”,没有以前正常发票税率的勾稽关系,即税额栏=金额栏×税率/征收率的关系,所以用“***”。

4.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和扣除额800000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9523.81元和不含税金额990476.19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特别提醒:因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其抵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接上例】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营业收入

952,380.9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619.05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095.24

营业成本

761,904.76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3.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3】如果小规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80,000.00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60,000.00/(1+5%)×5%=2,857.14元,则: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营业收入

76,19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809.52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57.14

主营业务成本

5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营改增差额征税及开票规定(湖北国税口径)

(1)金融商品**。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6)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

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13)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三篇:增值税差额计税项目

增值税差额计税项目

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一)金融商品转让

1、差额征税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差额征税计算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下游来讲,不存在抵扣问题。

(二)经纪代理服务 1、差额征税规定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实务中的两种情况 如果经纪代理业务中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给客户,经纪代理公司无需确认收入,无需自行就代收部分开具发票,只需要将政府票据转交即可。

如果政府将票据开给经纪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必须确认全部收入,同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经纪代理公司开票方法有三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

(1)可直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2)自己收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费用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

(3)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税规定(1)融资租赁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融资性售后回租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正常开票系统中向下游企业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全部进项,包括本金和利息,尤其是利息进项在这里可以抵扣,因为融资租赁业务不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这一点完全不同于 企业从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进项不得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也是在正常开票系统中向下游企业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范畴,不得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航空运输企业 1、差额征税规定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这两种费用均属于代收性质,因此不包含在销售额内部。不应该作为收入处理。2、开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航空运输企业对外开票收入不包含上述机场建设费和代收客票价款,如果提供货运服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此类服务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五)客运场站服务 1、差额征税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6%,而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客运服务运费进项不能抵扣,因此允许作为差额扣除。

2、开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由于旅客运输服务下游不能够抵扣进项,因此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需要注意,小规模企业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不涉及差额征税。

(六)旅游服务

1、差额征税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1)自己收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费用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

(2)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

(七)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1、差额征税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还有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均可以实现差额征税。这里的差额征税实际上也是营业税关于建筑业总分包差额征税的政策延续。

2、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1)一般纳税人可全额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下游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全额到税务机关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全额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1、差额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不仅仅包括出让金,拆迁补偿款也可作为土地价款扣除。

2、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自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下游取得专用发票正常抵扣进项。

(九)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差额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安保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1)选择简易征收,可直接全额开具5%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2)选择简易征收,自己收入部分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额扣除部分开具5%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

(3)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

(十)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差额征税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1)可直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不能抵扣进项;

(2)自己收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

(3)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十一)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差额征税政策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企业可以按照5%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可以抵扣进项。(十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

1、差额征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1)一般纳税人可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下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全额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到二手房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物业公司水费收取

1、差额征税政策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按实际使用数量计价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发票开具与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1)一般纳税人可开具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下游取得专票抵扣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3%普票,或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征收

二十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征收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动漫企业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2.营改増试点之日前取得(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教育辅助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6.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的建筑服务。

(二)征收率为5%,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1.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级公路、桥、闸的通行费; 2.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3.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三)征收率为3%,计税依据为扣除后的销售额: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征收率为5%,计税依据为扣除后的销售额: 1.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安全保护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注:上述服务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员工工资、福利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五)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篇:差额征税开票规定

差额征税开票规定

营改征后,开票情况变得有点复杂了。特别是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行业而言,需更多关注如何开出符合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天软银财务先给各位亲们分享关于金融商品的转让及经纪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后续会陆续给大家呈上旅游服务业等其他差额征税的行业的开票规定。金融商品转让:

由于金融商品的转让的相关的增值税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企业不能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卖出价的6%开具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卖出价的3%开具普通发票 经纪代理:

经纪代理业的收入可拆成二块:代收的政府收费及经纪人的服务费。有以下两种征税方式可自由选择。注意经纪代理业不能将收取的全额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开增票 一般纳税人:

代收的政府基金及行政事业收费开6%普票,不能抵扣;服务费按照卖出价的6%开具增票,购买方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

代收的政府基金及行政事业收费开3%普票,不能抵扣;服务费按照卖出价的3%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票,购买方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全额开普票 一般纳税人:

全额开具6%普票,购买方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

全额开3%普票,不能抵扣;

第五篇:建筑企业的差额计税规定

一、建筑企业适用差额计税的情形 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对于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论在异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均可采用差额计税;而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仅在异地预缴时可采用差额计税,在机构所在地仍需要全额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四条

二、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而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2)纳税风险分析 ①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②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建设单位提供主材情况下,总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另外,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有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作时,要慎重选择甲供材模式。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只限于四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意思就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只要存在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梳理之“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差额计税与开票口径[范文模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