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5-05 【生效日期】1994-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
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1994年5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常驻机构,必须是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除国家指定者均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业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并且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项目;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经营中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于2000人。
第四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及其中文译本: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
三、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
四、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各该人员的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六、该企业简介,包括经营历史和业绩、负责人员、组织机构、同中国开展旅游业务等情况。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应当有中国一家一类旅行社作为推荐单位,代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申请批准。其办法是:
一、由地方一类旅行社推荐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二、由中央一类旅行社推荐的,直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批准书,批准驻在有效期限。
第六条 推荐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第一类旅行社;
二、与被推荐企业有一年以上的旅行社业务合作关系;
三、出具推荐信,说明被推荐企业组织来华旅游人数和有无拖欠团费等方面的情况;
四、推荐单位不得提供伪证,否则将被取消推荐资格。
第七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协助审批管理机关对旅游常驻机构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
第八条 旅游常驻机构的办公地点,应在其驻在市人民政府允许的区域内。
第九条 旅游常驻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必须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书向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其外籍人员和家属应持批准书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旅游常驻机构按规定办妥登记手续和人员居留手续后,应将登记证和居留证以及详细驻在地址、联络电话等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旅游常驻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员、驻在期限时,必须在变更之日的三十天前向原审核机关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按原报批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书向当地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居留证变更手续。变更驻在地址,须在办妥有关登记手续后,将结果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常驻机构派驻人员和聘用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派驻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二、聘用其推荐单位职工为代表的,必须商推荐单位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持批准书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及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聘用国内公职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在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登记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批;
四、聘用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由该公司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聘用雇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作为审批管理机关,依照中国有关法规,对旅游常驻机构进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直接管理由中央一类旅行社推荐并获准登记的旅游常驻机构,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管理由该地区一类旅行社推荐并获准登记的旅游常驻机构;
二、对旅游常驻机构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查访,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照旅游常驻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年检;
四、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旅游常驻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其依法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私自设立的旅游常驻机构或其他非法机构,勒令其立即关闭并视情况予以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者,将取缔该机构;
三、对私自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延期手续、自行变更驻在地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机构并处以罚款;
四、对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旅游常驻机构,不予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对发生以上违法现象的旅游常驻机构,除实施常规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将处罚结果在报刊上公布,或向其本国政府旅游部门以及旅行社行业协会等组织通报。
第十四条 旅游常驻机构提前终止驻在期,应当在终止驻在期的30天前书面通知审批管理机关,并于税务及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缴销批准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该旅游常驻机构的未了事宜,由其所属外国企业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代表处、办事处、事务所、联络处、或冠以其他名称的旅游常驻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地区企业申请在大陆设立旅游常驻机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名录
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名录
澳大利亚奔特力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65052336 传真:(8610)65052337 澳大利亚西姆斯金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传真:(8621)68419090 澳大利亚安泰控股(亚太)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63246666-2215 传真:(8610)63260661 贝加莱工业自动化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电话:(8621)64326000 传真:(8621)64326108 伊林电气公司上海办事处
电话:(8621)32100454 传真:(8621)52984054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北京分行 电话:(8610)65323388 奥地利技术国际公司(奥钢联)上海联络处 电话:(8621)52984056 传真:(8621)32100458 比利时巴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比利时必佳乐海外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电话:(8621)62756060-8135 传真:(8621)62192835 比利时索梅夫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5538943 传真:(8621)65538945 加拿大阿波罗科技集团北京办事处 加拿大C&C寰球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6518801-06 传真:(8610)66518807 加拿大卡西亚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捷克爱格富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 欧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8863565 3446 传真:(8621)68863446 58763887 58408344-8116 康乐保(中国)有限公司 电话:(86756)8150886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电话:(8610)65058866 传真:(8610)65057822 法国神龙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5675813 传真:(8610)65675812 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 传真:(8620)87322537 法国DSNP公司北京代表处 传真:(8610)65660246 法国高德美制药公司
电话:(8610)65211002-6 传真:(8610)65249526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传真:(8610)65900104 法国食品协会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65541955 1875 1897 传真:(8610)65543935 德国ACE公司北京联络处 传真:(8610)64107190 巴马格公司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65002770 783 825 德国远东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58204484 传真:(8621)58204292 德国德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赫伯罗特船务(中国)有限公司
电话:(8621)63912255 传真:(8621)63912929 汉高化学物品公司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84538899 传真:(8610)84538898 德国海斯·安德莱公司北京办事处 传真:(8610)65155644
德国赫美斯磨料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84514646 传真:(8610)84514747 德国欧区爱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传真:(8621)62480991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
电话:(8621)59769609 传真:(8621)59769606 欧倍德(中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
电话:(8621)52816666 传真:(8621)52819999 德国百瑞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普罗名特流体控制(中国)有限公司
电话:(86411)7315737 8 9 传真:(86411)7315730(弗戈媒体集团)弗戈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5882669 传真:(8610)65885158 德国菲斯曼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威娜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电话:(8610)65686868 传真:(8610)65684660 印度百瑞空气工程(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4868888*263 264 以色列卡默丹远东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以色列凯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传真:(8610)68731405 意大利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传真:(8621)58799945
意大利BM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82021264 82021265 传真:(8610)82021263 意大利国民劳动银行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50372223 传真:(8621)50372226 日本爱克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4401640 传真:(8621)64401182 郡是产业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5978071 65973903 传真:(8610)65978072平和纸业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4730027 64153082 63612313 日立建机(株)北京事务所 电话:(8610)65908726
日本兵库县贸易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 传真:(8610)65180307 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电话:(8621)68410000 传真:(8621)68410399 日本伊藤忠TEXMAC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2780357 传真:(8621)62757789 日本纸张浆商事(株)上海办事处 日本京瓷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84584181 传真:(8610)84584058 明治制果(株)北京事务所
电话:(8610)65050680 传真:(8610)65050684 商船三井(中国)有限公司
电话:(8621)53060088 传真:(8621)63845936 63847209 日本森六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传真:(8621)64660504 日本耐杰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64976274 6326 传真:(8610)64976274 日本日华化学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2758863 *** 传真:(8621)62199378 日本日制产业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8415677 传真:(8621)68415420 日本王子制纸(株)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2195555 传真:(8621)32231101 日本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2701053 传真:(8621)62701056 日本S.K.M 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传真:(8610)66014466-691 新日本空调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3748427 传真:(8621)63748428 中化日本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8569890 铃江(株)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4684018 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53965833 传真:(8621)53965834 日本东海商事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5087626 *** 传真:(8610)65087626
汤浅商事株式会社驻北京事务所
电话:(8610)65668032 33 35 传真:(8610)65668034 吉隆股份(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65614210-11
康联马洪(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5068908
华轮-威尔森(中国)船务有限公司 电话:(8610)65885566
韩国东洲实业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电话:(8610)63483318 传真:(8610)63426030 韩国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64653371 64653379 传真:(8610)64637116 西班牙对外银行北京代表处
电话:(8610)65123838 65123765 传真:(8610)65239154 西班牙国际海斯坦集团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8489571 68718659 传真:(8610)68489447 一胜百模具(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8610)67387434 5 易斯特(中国)有限公司
电话:(8610)65157835 36 37 38 39 传真:(8610)65157837 嘉利达集团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4620178 传真:(8610)64620136 瑞典法玛度公司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3910001 传真:(8621)63910056 博闻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4723358 传真:(8621)64452592 铁行渣华(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中国总部和上海分部 电话:(8621)63912500 传真:(8621)63912928 美国菲尼克斯集团北京办事处 电话:(8610)68001301
香港BHP钢铁北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电话:(8621)68411898 传真:(8621)68413628 随着我国加入WTO临近,驻京外商代表机构猛增。截至今年7月,北京外商代表机构达6854家。这批外商驻京代表机构,主要来自香港、美国、加拿大以及亚洲、欧洲等国家和地区。
北京著名外资企业名单 序号 中文名称
3M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2 AT&T(中国)有限公司 BHP国际持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必和必拓)4 BP阿莫科中国有限公司 5 IONA科技公司北京办事处 6 WCI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阿尔卡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8 阿尔派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9 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阿科中国有限公司 阿托菲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阿西亚.布朗.勃法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3 埃森哲咨询公司 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15 爱迪德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6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17 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 18 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19 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20 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 21 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22 安联保险集团 安氏互联网安全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24 安万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安迅(北京)金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26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27 百联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28 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29 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30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31 北大国际MBA 32 北大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3 北电网络(中国)有限公司 34 北京艾科泰电子有限公司 35 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36 北京安瑞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37 北京北辰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8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39 北京倍舒特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40 北京德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1 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 42 北京东吉广告公司 43 北京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44 北京国风广告有限公司 45 北京国际(SOS)救援中心 46 北京合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7 北京华点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8 北京华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 北京吉祥德尔格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50 北京嘉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1 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京捷德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 53 北京康培研修学院英语学习中心 54 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55 北京蓝色光标市场顾问有限公司 56 北京联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7 北京量子无线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8 北京鲁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9 北京萌蒂制药有限公司 60 北京摩捷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61 北京南洋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62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63 北京青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64 北京青年报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65 北京屈臣氏蒸馏水有限公司 66 北京软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67 北京实华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68 北京首要资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69 北京四维产业总公司 70 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 71 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2 北京天地人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73 北京天人互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74 北京同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5 北京稳得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6 北京夏晖食品有限公司 77 北京新恒基集团公司 78 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 79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80 北京中科红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81 北京中讯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 北京仲讯寰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83 贝恩中国有限公司 84 毕益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85 波音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86 伯灵顿空运全球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87 铂金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88 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89 长天控股
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93 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94 丹佛斯中国公司
道达尔菲纳埃尔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6 道康宁(上海)有限公司
德尔福汽车系统公司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8 德国默克公司北京代表处 99 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总公司 100 德意志银行北京代表处 101 德州仪器(中国)有限公司
第一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103 电子资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104 东方慧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5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法国施维雅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 107 泛华汇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108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09 菲利普莫里斯(中国)投资公司 110 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
费希尔-罗斯蒙特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112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13 福莱克斯光变颜料有限公司 114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115 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
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冠群电脑(中国)有限公司 118 光华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 119 光辉国际(中国)有限公司 120 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121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122 哈里伯顿国际公司 123 海德堡中国有限公司 124 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25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126 和路雪(中国)有限公司 127 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128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129 霍尼韦尔有限公司 130 吉百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131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 132 建利尔电子公司 133 金门建筑(中国)有限公司 134 金普斯公司北京办事处 135 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136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7 卡特彼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38 康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康明斯发动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40 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141 壳牌(中国)有限公司
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143 空中客车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144 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45 力博特亚洲有限公司(中国)146 利乐中国有限公司 147 利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48 利盟国际(中国)有限公司 149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150 联想投资有限公司 151 路透集团公司
152 罗德与施瓦茨公司北京代表处 153 罗门哈斯中国公司 154 媒体世纪集团 155 美国AMD远东有限公司 156 美国EMC公司
157 美国百通电线电缆公司北京办事处 158 美国道琼斯公司 159 美国电力转换公司
160 美国泛华医药公司北京代表处 161 美国弗若斯特公司 162 美国福禄克公司 163 美国光桥科技有限公司 164 美国惠氏药厂(中国)有限公司 165 美国科氏材料公司 166 美国科文斯有限公司 167 美国朗艾道公司
168 美国礼来亚洲公司北京办事处 169 美国联合技术国际公司 170 美国世航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171 美国泰乐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172 美国应用生物系统中国公司 173 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174 美通公司
175 孟山都远东公司北京办事处 176 米其林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177 内蒙古亿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78 耐克森公司
179 挪威埃肯公司北京办事处 180 挪威海德鲁公司北京代表处 181 诺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82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83 欧特克远东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184 普华永道咨询有限公司 185 汽巴精化(中国)有限公司 186 青鸟网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87 清华大学出版社 188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189 清华紫光比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90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191 日立(中国)有限公司 192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193 三星集团
194 山东德美克制药有限公司 195 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96 上海庄臣有限公司 197 生力啤酒国际有限公司中国 198 圣戈班中国公司
199 施耐德(北京)中压电器有限公司 200 施特伟(中国)有限公司 201 施特伟(中国)有限公司 202 首创置业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3 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204 斯伦贝谢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5 四通利方(SINA)206 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 207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208 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9 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 210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211 太极仲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12 泰康人寿保险 213 泰康亚洲集团
214 泰克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215 特瑞胶黏配件产品有限公司 216 天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17 通达系统集成(中国)有限公司 218 通用电气中国公司 219 万置房地产公司
220 网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21 威卢克斯(中国)有限公司 222 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223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224 伟达中联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 225 沃特斯中国有限公司 226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227 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北京代表处 228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229 西门子表计(珠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30 香港安利有限公司 231 香港凤凰科技有限公司
232 香港尤尼森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233 香港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34 协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35 新东方学校
236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37 新闻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238 兴泰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239 雪佛龙海外石油公司 240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241 亚洲商业管理集团
242 亚洲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243 亚洲战略投资公司(亚新科)244 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45 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46 应用材料中国公司 247 英特尔中国
248 鹰图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249 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50 中电东方通信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5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2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53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254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255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56 中国数据广播集团有限公司 257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258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259 中华学习网
260 中联电脑(国际)有限公司 261 中青旅尚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62 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63 中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比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比较
一原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1代表机构的性质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条).(旧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关于报告内容作出规定
代表机构应当于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难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第六条)
(旧法:常驻代表机构应每年一次向市对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呈送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3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更加具体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第十四条)
(旧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赢利性活
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4外国企业存续时间做了要求
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存续2年以上.(第二十三条)
(旧法:对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没有要求,只要能提供合法开业证明即可.)5代表及首席代表的任职条件注重品行等实质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旧法:代表或首席代表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三)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四)外国企业聘期中国公民(不含已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任其常驻道标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6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加重并设置最高限度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第三十五条)(旧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
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
7设立代表机构的范围的重新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第四十四条)
(旧法: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二 旧法没有规定
代表处设立登记:
1将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纳入登记事项范围(第九条).2更加详细的规定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内容(第十条).3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代表处的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第三十四条)
代表处变更登记:
1要求外国企业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2驻在期届满后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在驻在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3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章程或者组织协议中涉及企业责任形式,资本,经营范围的条款,以及代表发生变化的,要求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三 新增加内容
1从事营利性活动
允许部分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并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十三条)
2代表合同签署权
认可首席代表,代表在一定条件下的合同签署权.根据代表机构运作的实际需要,这求意见稿规定首席代表,代表经外国企业书面授权,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合同(第十一条).3自由选择驻在地址
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旧法:常驻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应委托对外经贸委指定的经营对外服务的公司办理。)
4自主决定驻在期限
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第十六条)
(旧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而其一次批准驻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年。)
5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是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
6代表机构设置会计帐本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本,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状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四 没有涉及的内容
对于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招聘员工。
第四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都比照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是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外国和港、澳、台企业提供就业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直接或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是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经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涉外就业服务单位;
(三)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雇员。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十二条
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十三条
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签证。
第十七条
《雇员就业证》是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合法凭证。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应在中国雇员正式聘用前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雇员就业证》。申请《雇员就业证》须填写雇员登记表和提供申请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中国雇员属跨区域应聘就业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外国非企业经济机构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非企业经济机构在粤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以及驻粤的外国人聘用中国雇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深圳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都比照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五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5号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2006-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5号)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3 月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3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四月三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代表,是指代表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不得开展与航空运输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民航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对代表机构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过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二)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1、民航总局出具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1、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2、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4、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 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民航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民航总局做出批准设立代表机构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该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应与民航总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驻在期自民航总局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驻在期满如需延期,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须提前四十五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申请延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民航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民航总局出具的有效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登记证复印件。
(二)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民航总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2、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应与民航总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限一般为三年。代表机构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民航总局颁发延期批准证书,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要求变更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办公地址,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在同一城市变更代表机构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
第十六条 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民航总局颁发变更批准证书,代表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证书由民航总局予以注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撤销其代表机构的,应在终止前三十日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撤销代表机构通知书,并提供原批准证书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有关文件、材料的法律效力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三)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
(四)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中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代表机构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国家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三)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一式二份;
(四)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代表的,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二)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三)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第四章 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依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代表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常驻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外国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委派常驻代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0年12月4日《关于执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民航际字第399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