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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48640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5 10:25: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7〕18号

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和《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 校财务处负责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部门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其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购置、调剂或者租赁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为本部门履行职能所需,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二)无法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四条 建立资产定额配置制度,实行标准定额管理。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资产配置的采购管理,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台账。经办人应及时到财务处报账。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配置的资产,须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学校进行调剂、划转使用或进行有偿使用以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进行动态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每一项资产从获得、使用、调剂、报废等整个过程要全程动态跟踪反映。对每一项固定资产都要科学编号,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并粘贴在对应资产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第二十五条 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涉及资产转移的,由各相关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到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校人事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岗位变动信息通知资产管理处,以便督促相关人员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职工调离、离退休等情况下应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交还给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与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学校授权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资产管理体制,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学校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第三十三条 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上级补助资金。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学校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交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省教育厅对高校对外投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 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应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每年上报投资经营收益情况,规范收益分配,建立约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资产出租应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四十六条 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第四十七条 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当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并及时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财务处负责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前,先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处置申请,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组织专人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审定同意后,学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进行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校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管理规定及时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

第六十四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组织向国家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六十五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有效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五)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国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评估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工作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学校所属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资产管理处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十五条 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所管理及占有使用的资产做出报告,报告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上报。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八十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资产使用部门及其使用人都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八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的文件要求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资产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财经大学

2017年2月19日

第二篇: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6〕105号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切实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针对硕士学位论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论文选题工作。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硕士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优良的学风。5.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第二条 学位论文的形式和格式要求

1.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规范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案例研究以及调研报告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采取案例研究的形式。

2.学位论文的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格式必须遵守《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模板》排版。硕士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有专门要求的,可以遵照执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的程序要求

学位论文要经过开题答辩、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匿名评审、论文答辩、论文定稿提交等环节,时间进程按照培养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所有环节都必须由硕士研究生本人预先提出申请,并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条 开题报告撰写

1.研究生初步拟定论文选题后,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格式》撰写。

第五条 开题答辩

1.开题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着重对研究生论文选题的价值、研究内容的系统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指导性建议和开题意见。

2.研究生应充分吸取开题答辩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最终的论文选题和研究方案,修改、提交开题报告。3.开题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需要在三个月以后重新开题。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至少在学位论文正式送审前两个月完成。

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其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预答辩专家组原则上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硕士生导师组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需有实践导师参加。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参加预答辩,但不参加表决。

学位论文预答辩着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论文工作量、学术规范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学位论文预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至少推迟半年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七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必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学术不端检测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1.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的合格标准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高于15%。

2.学位论文复制比在15%-25%(含)之间的,可在一周时间内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延期半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

3.学位论文复制比在25%-40%(含)的,可在半年时间内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者,延期1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4.学位论文复制比在40%以上的,视为严重抄袭,论文重新开题和撰写,并提请学校给予论文作者警告处分。学位论文经再检测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评审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论分为直接答辩、稍作修改后答辩、同意答辩需作重大修改和不同意答辩四个等级。

学位论文专家意见为“稍作修改后答辩”的,该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需作重大修改”的,该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师审核,导师组评议,培养单位院长签字确认后,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延期半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送审。

学位论文经三次送审均“不同意答辩的”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培养单位负责聘请两位研究方向与论文一致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培养单位不得安排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副教授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专业学位原则上应有实践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答辩成绩分为:合格,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合格,论文稍作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合格,论文需作重大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不合格,不同意硕士学位。

1.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合格、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以及合格、论文稍作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要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审核确认后,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2.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合格、论文需作重大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修改时间需在三个月以上,研究生要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审核,导师组评议,培养单位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3.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不合格,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需重新开题、预答辩、送审、答辩等。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两次都为不合格、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第七章 论文提交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经培养单位审核确认后,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

凡在国务院和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或经举报,被认定为有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校学位委员会将撤销其已授学位并取消其重新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八章 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对研究生论文质量负有指导责任,应当尽职尽责地指导学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答辩、初稿撰写、论文修改和提交定稿等工作,对学生的论文质量严格把关,阻止质量不合格的论文进入预答辩、检测、盲审、答辩和提交等环节。

硕士生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由研究生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按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和遴选程序申报。

(1)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不端,给学校声誉造成极坏影响;

(2)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人次在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超过40%或论文盲审、答辩环节不合格的;

(3)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在国务院和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检中两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一次出现两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章 培养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质量负有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和规范,培训本单位硕士生导师,监督本单位硕士生导师切实履行导师责任,督促本单位研究生按照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及时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及答辩等工作。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省学位办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主管校领导约谈相关导师和学院负责人,并扣减下一招生指标20%;连续两年或者三年内累计有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扣减下一招生指标50%直至停招。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9月29日

第三篇: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1-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原则:

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三、按批准用途使用;

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与教学无关的商铺、楼宇出租;

二、在保证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

三、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

四、以闲置校舍租赁方式举办混合制学校事项;

五、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租借学校的场地、设施、设备;

六、大学生双创平台租借学校场地;

七、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

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2-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它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业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包含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校办企业管理的资产),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

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资产出租、出借部门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3-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事项的审核、报批和备案,对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进行产权的界定,出租出借面积的核实。

三、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招标工作;对已出租资产进行后期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1.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 2.出租收益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3.建立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备案台账; 4.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资产租金收支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等。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重点检查,必要时对出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后勤产业集团职责:负责保障出租、出借资产正常的用水、用电及水、电费的核算与收取;负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与后勤保障服务相关内容的实施。

-4-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按合同(协议)内容对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管理。

一、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事项申报审批手续;

二、负责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三、参与出租事项委托中介招标工作,负责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

四、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缴租金,督促承租者整改违约行为,按照签订的租借合同及租户名称建立应收账款辅助台账。加强收入管理和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并定期向学校报告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履行情况、收缴费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承租承借人职责:承租承借人必须履行租借合同约定,服从学校管理,(承租人)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爱惜公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采取分类审批,审核、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低于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连同学校出具的审批意见和中介机构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连同学校出具的审批意见和中介机构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不论价值大小,应当由学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产出租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履行资产出租申报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得对外出租。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延长租期的,应根据资产情况、承租者经营内容、租金变更等因素严格履行上报审批手续。

-6-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的,由部门拟定方案并提出出租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根据申报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分管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确认国有资产出租事项;

四、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按审批权限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公开招租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二、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会议决议(纪要)或审批材料;

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四、有产权登记证的,按规定提供产权登记证;

五、出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7-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委托中介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采取资产评估法以及市场比较法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定价,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二、采取市场比较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对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三、仪器设备的出租应由该仪器设备具体管理单位拟定该仪器设备使用范围、收费依据及标准;出租期满后收回的验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应根据《云南财经大学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租金及收益全额缴纳至学校财务处或相关二级财务机构,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8-预算,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当于出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批复文件、中介评估报告及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各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行适时监督。

第五章 国有资产出借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学校不得向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等非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出借事项审批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出借的,由部门拟定方案并提出出借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根据申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分管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出借事项,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按出借审批权限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

-9-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申请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出借国有资产的申请文件;

二、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借的会议决议(纪要)或审批材料;

三、拟出借国有资产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四、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固定资产卡片;

五、上级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借应当签订国有资产出借协议书,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当于出借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批复文件及协议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实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单位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出租收入的;

四、对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未按合同协议约定时间催缴出租收入,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使用及收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违反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校内有关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在校内兴建的经营性设施或房产等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云南财经大学利用国有资产有偿服务管理规定(修订)》(校政发〔201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4-3安徽财经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处规章制度

安徽财经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我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论证与购置

1.申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安徽财经大学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申购单”,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申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校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审批、购置程序办理。

2.《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资产管理处凭《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校长办公会纪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验收

1.由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单位负责人、操作人员和校资产管 114

理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资产管理处主持验收工作。

2.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技术资料、制定验收方案等。

第六条 技术管理

1.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人员。

(1)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有有关表格。

(3)建立使用记录和维护(修)记录制度,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考核的重要内容)。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2.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玩忽职守,造成较大事故的应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奖 惩

1.对于使用率、完好率、出成果、出人才和专管共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使用效率低、专管共用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或

警告处分。

3.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经核实后,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八条 附则

1.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

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

第五篇:安徽财经大学MBA(本站推荐)

安徽财经大学MBA接收山东MBA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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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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