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审批
一、项目名称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受理条件
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五、许可数量不限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期限
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的,根据《合资法》第3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8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根据《合作法》第5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7条3款,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承诺时限(工作日)山西省政府对外承诺:30个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6、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7、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8、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地市商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二篇: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1.2003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发布
2.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本办法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
本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方式。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该企业应按本办法办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在选址定点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人,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分销业务。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变更投资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的,应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和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其他事项变更,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营期满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确需延长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从事网上销售、连锁经营和读者俱乐部等业务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的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第18号 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2003年3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 纸、期刊分销企业。
本办法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
本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一种方式。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并购内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该企业应 按本办法办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 销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在选址定点时,应当符合 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 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 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 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 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 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 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 同、章程;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 见,报送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 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人,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分销业务。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变更投资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的,应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和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其他事项变更,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营期满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确需延长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 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从事网上销售、连锁经营和读者俱乐部等业务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的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注册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须知
[注册特种行业]
一、投资者资质
(一)、外国投资者资质
外方投资者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纸、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为归记录。
(代理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 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 64682438 上海创企0901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为归记录。
二、申报文件
(一)、投资者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⑵、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⑶、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1、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2、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3、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者资质
(一)、外国投资者资质
外方投资者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纸、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为归记录。
(二)、中国投资者资质
中方投资者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为归记录。
二、申报文件
(一)、投资者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⑵、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⑶、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1、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2、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3、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篇: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审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审批
一、项目名称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受理条件
1、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2、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4、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变为公司,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7、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公司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五、许可数量不限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期限
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的,根据《合资法》第3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8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根据《合作法》第5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7条3款,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承诺时限(工作日)山西省政府对外承诺:30个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发起设立
1、申请书;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章程、可行性报告;
4、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5、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土地、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二)、募集设立
1、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
4、招股说明书;
5、可行性报告;
6、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7、其中至少一个发起人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8、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注册地址土地、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公司申请书;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5、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8、原外商投资企业最近连续3年的审计报告(有至少一个发起人募集方式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或审计报告);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1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变公司的:
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3、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发起人协议、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原公司章程;
6、最近连续3年审计报告;
7、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
8、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9、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4、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
1、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4、申请转变为公司的申请书;
5、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7、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8、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9、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