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
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按照以市场机制为主推动创业服务机构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创业服务主体。
第四条 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聚集创新思想、人才、资金、产品、技术等创业要素和行业资源;
(二)由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平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设立,有专职专业的服务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相关行业经验和资源;
(三)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机制,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沟通交流等创业服务;
(四)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第五条 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专职创业服务团队,拥有特色专业技术平台;
(二)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孵化场地;
(三)成立三年内的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且中关村“641”细分产业领域(见《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的在孵企业不低于60%。
第六条 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海归人才创业发展提供办公场地、资金、咨询培训等公共环境建设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海归人才创业园(简称海创园)、担保融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等;
(二)以吸引和服务海归人才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为宗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专职创业服务团队,拥有特色专业技术平台;
(三)成立三年内的在孵或服务的海归人才(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0号)企业不低于30家,且中关村“641”细分产业领域(见《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的在孵或服务企业不低于60%。
其中,海归人才创业园还须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孵化场地。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兴办新型孵化机构,完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的挖掘、识别、培养和孵化机制,提供从创业项目植入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对当年新纳入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基地及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服务效果、人才吸引、产业集聚等情况,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在维护运营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构建高效专业服务团队、提高孵化空间使用效率、培育推荐前沿技术项目和金种子企业等方面开展创新性工作,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资金。
第九条 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当年设备购置等资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全国性、国际性的重大创业服务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组织开展对中关村示范区创业生态系统、新兴产业创业发展趋势以及创业发展规律等研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为海归人才创业提供各项服务及房租减免:
(一)根据当年度海创园内新注册海归人才企业数量,按照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根据当年度推荐高层次人才情况,进入中央“千人计划”面试答辩环节的,按照每人次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成功入选“千人计划”的,按照每人次不高于6
万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三)支持开展海外人才延揽、中关村示范区人才政策海外宣讲等人才服务专项,每个海外专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海归人才企业精品项目推介会(三三会)、海归创新创业人才交流活动等专项服务活动,每个国内专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的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可从www.teniu.cc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
第十四条 申请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海归人才创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他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二)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推荐“千人计划”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申请情况汇总表、孵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书及情况汇总表及推荐申报“千人计划”相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与各类创业服务主体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的单位需按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使用该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2‟55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49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新)执行中
中科园发[201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并购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横向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鼓励企业通过开展纵向并购进行产业链的整合。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并购支持资金:
(一)中关村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
(二)中关村在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
国内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跨境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70%,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每家企业获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本办法所指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金融处负责并购支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企业申请并购中介服务资助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四)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股权变更证明材料。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中介服务资助资金以并购交易实际完成,进行股东变更后予以拨付,企业应在完成股东变更后六个月以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并购贷款贴息支持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一)并购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并购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五)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并购贷款贴息资金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20日至10月20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并购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中关村管委会各项支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中关村上市公司并购情况调研,发布中关村上市公司并购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研究确定一批中介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teniu.cc)向社会公开发布,为企业提供并购方面的日常咨询。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定期组织召开中关村企业并购培训会,为企业提供并购方面的培训和辅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并购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横向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鼓励企业通过开展纵向并购进行产业链的整合。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并购支持资金:
(一)中关村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
(二)中关村在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国内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
跨国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70%,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每家企业获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本办法所指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金融处负责并购支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企业申请并购中介服务资助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四)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股权变更证明材料。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中介服务资助资金以并购交易实际完成,进行股东变更后予以拨付,企业应在完成股东变更后六个月以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并购贷款贴息支持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一)并购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并购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五)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并购贷款贴息资金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20日至10月20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并购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中关村管委会各项支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中关村上市公司并购情况调研,发布中关村上市公司并购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研究确定一批中介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teniu.cc)向社会公开发布,为企业提供并购方面的日常咨询。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定期组织召开中关村企业并购培训会,为企业提供并购方面的培训和辅导。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用于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信用促进会)会员。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对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无偿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对企业各项资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单项资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第七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企业购买的中介服务范围和额度:
(一)信用中介服务
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上述中介服务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认证中介服务
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B/T28001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所做的相关产品认证。上述认证服务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和GB/T28001三项认证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三)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
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中介服务,上述代理中介服务单项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信用促进会负责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工作。信用促进会不得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九条 经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www.teniu.cc)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时,需向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出示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出示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原件(发票、银行进账单、支票票根等),并提交复印件;
(五)根据购买的中介服务类别,还应补充下列材料: 1.信用中介服务:提交信用报告概要(首页)复印件; 2.认证中介服务:出示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所做的有关认证,提供可证明已获得此类认证的网页查询内容,并提交网页内容翻译件;
3.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出示有关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信用促进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款项中提及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促进会应于每年10月中旬对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以及拟资助项目和补贴金额在信用促进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信用促进会每半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并于年底前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信用促进会报送业务总结以及信用自律自查报告。信用促进会应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中介机构考核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是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负责。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 月1 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中关村的科技型企业,促进创业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园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受理及审核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到中关村管委会申请,经批准后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园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严格履行
第五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
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中关村的科技型企业,促进创业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园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注册,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园区,主要为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孵化器;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业务。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认定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二)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8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受理及审核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到中关村管委会申请,经批准后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一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创业投资公司需提供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七)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www.teniu.cc)。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teniu.cc)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集团”)作为风险补贴的受理机构。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得风险补贴:
(一)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园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严格履行合作协议。对于违反合作协议或以虚假材料骗取风险补贴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创业投资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园区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专项时,将视项目情况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10号)同时废止。2012年5月1日以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