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当阳市台球协会章程
当阳市台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当阳市台球协会
英文译名:The Dangyang Billiards Association 缩写:DYSTQX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台球服务行业的团体、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当阳市文化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当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当阳市长坂路1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四)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五)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产品质量认证或评比、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临时召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无此项]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_年5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台球爱好者协会章程范文
福建医科大学 台球爱好者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
(一)全称:福建医科大学·台球爱好者协会
(二)简称:台协
(三)英文名称:Billiards-Lover Association
(四)英文缩写:B.L.A.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一)运动类组织;
(二)自愿结成的组织;
(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搭建校园台球交流平台,为本校的台球爱好者提供台球学习、交流机会,从而促进校园台球爱好者沟通,致力于提高所有会员的台球技术;
(三)团结本校台球爱好者,积极倡导台球运动的普及,增进与各大高校台球协会的友谊;
(四)丰富在校学生的课余生活,增添校园的文化气息;
第四条 备注
台球爱好者协会成立于202_年,隶属于医学技术与工程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定期技术交流会
由技术部统筹,以会员技术水平分组进行技术交流,并由技术部和组织部开办台球
知识学习班;邀请福州台球协会相关人士在校开展讲座及现场技术教授。
(二)定期大型比赛
由组织部组织、联系在校内适当地点、校外周边适当地点,每学期至少一次大型比赛,如举行每年一度各学院间的联赛,增进兄弟学院间的友谊,进行多方面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福建医科大学正式学籍;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对台球有浓厚兴趣;
(四)经协会批准登记;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干事者再由各部门面试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会员大会,享有对本协会重大事件表决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上交会长,入会一周内退会返还全额会员费,入会一周后退回不予返还会员费。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服从并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与的任务;
(三)提高自身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5元一年;
(五)共建协会、维护协会形象的义务;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如无故多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经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调整组织架构;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四)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学期一届。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即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章程和制度;
(八)决定日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任期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有罢免现任会长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协会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各日常工作,共同商定协会各大事宜;
(二)主持分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部门工作计划;
(三)总策划、负责其分管部门职责范围以内的活动;
第五章 协会架构
第十九条 各级职能部门职责
(一)会长:
总体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并组织监督活动的举办。协调管理本协会所有部门的各项日常事务;提出社团的合理的发展路线;对社团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审批和宣读协会的各项重要决议;指导完成与下一届工作的工作转接。
(二)副会长:
主要协助会长管理协会的各项工作,并适当的提出活动建议、创意。
(三)财务部:
1)由1名财务专员(即部长)及2名部门干事组成;
2)财务专员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定期通报协会财务状况;
3)部门干事负责协会资料存档及整理。
(四)组织部:
1)由1名部长及2名部门干事组成;
2)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联系通知协会会员活动事宜及关于协会相关重大决议;
3)组织策划协会日常技术交流会、讲座及大型比赛活动。
(五)宣传部:
1)由1名部长及2名部门干事组成;
2)负责协会大型比赛活动的宣传策划;
3)负责活动赞助商宣传工作。
(六)技术部:
1)由1名部长及2名部门干事组成;
2)组织开设台球知识学习班;
3)负责新会员基本技术教授。
(七)理事会:
1)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全体会员行使权利,对会员大会负责;
2)理事会成员: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门部长;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议投票必须超过到会成员2/3以上方视为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院方拨款;
3、寻求社会赞助。
第二十一条 会员费5元。作为协会身份象征,会员需在每初统一上交,否则视为退出协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由会内财务部管理,并只用于本会具体活动的筹备宣传、组织、筹办与会内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再由会员大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球协会。
台球爱好者协会
202_年9月27日
第三篇:运城学院台球协会章程(范文)
山西省运城学院台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运城学院台球协会”,简称台球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运城学院团委学生会指导下,由本校学生自愿参加组建的群众性学生社团组织,旨在丰富运城学院学生课余文化生活,为同学们学习和运动提供保障,锻炼自己,服务大家。
第三条 协会宗旨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促进体育事业和谐发展。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更高更快 更强”体育运动精神,提高我校学生体育竞技水平。
3、遵循院团委学生会领导和管理,维持校园环境和秩序的稳定。
4、坚持诚信守纪,自愿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要维护本章程的尊严,协会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协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
第五条 协会在院团委学生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协会自觉接受上级及各方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是协会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核通过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筹备召开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管理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本协会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本协会工作(技术人员要求有一定基础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2、思想上积极向上
3、学习上勤奋刻苦,不怕苦不怕累
4、工作上积极主动,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均通过民主方法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公开招聘。运城学院团委有权对各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负责人政治方面出现问题,或社团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撤销负责人资格由社团重新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协会负责人的权力和义务:
1、服从院团委学生会的领导
2、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本协会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3、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4、根据社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吸收和处分会员
5、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
6、培养推荐协会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7、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协会影响力,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的退出和除名:
1、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协会
2、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协会,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3、有严重影响协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4、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协会管理机构研究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协会会长职责:
1、负责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组织日常工作
3、对各会员进行工作进行考评
4、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5、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工作。
第三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协会面向全校招收会员,欢迎志愿加入,会员享有基本权利、承担基本任务。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
1、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志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十五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1、提请申请,填写《运城学院台球协会报名申请表》即可成为会员;
2、工作人员登记档案。
第十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对协会工作享有参与权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4、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面向会员的活动的权力
5、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和决议。
2、服从协会组织领导,维护协会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协会发起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的奖惩制度
1、对协会工作有重要支持作用的、帮助协会宣传作用的给与奖励。
2、对不遵守协会章程制度、有意扰乱协会正常工作、损害协会名誉的给予惩罚
3、具体奖惩项目视具体情况由协会管理层决定,重要情况还要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内部成员选举(或者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监督委员会成员,负责监督协会管理层和进行会员信息交流联系。
第四章 协会活动内容
第二十条 协会活动:
1、协会在工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作计划,本常规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安排,并提交团委核准并备案
2、协会每年向团委上交一份活动小结,小结内容包括组织者的姓名,参加者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活动反应,以及经费结算等情况。
3、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回答会员的问题,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4、长期提供台球知识指导。
5、组织一批台球技术过硬的队伍参加校内外比赛。
第五章 协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长负责制:协会各项事务按各职能部门分工,管理机构指定决策,协会领导机构协调工作并解决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制度:协会副会长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对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人员信息要及时记录、整理和存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制度:协会活动经费由院团委给予划拨或由赞助商提供赞助,接受各方的监督,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保存一年。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开展的各种活动需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事前递交详细的计划书并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事后要进行总结备案。
第六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五条 协会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变更,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团委提出申请,经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重新登记:
1、协会名称发生变化
2、会长或负责人发生变化
3、社员人数发生大于等于10人的变化
4、协会常规活动内容发生变化
5、协会章程发生变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成立后,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活动,丰富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为同学们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管理机构享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运城学院台球协会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四篇:庆云县台球运动协会章程
庆云县台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庆云县台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台球协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县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二条台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县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依靠全民力量,指导发展我县台球运动。积极提倡台球运动在庆云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县台球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县台球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全市、全省台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国台球协会的章程和条例,使用中国台球协会公布的规则。台球协会是代表庆云参加全市、全省、全国台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台球协会是庆云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承认的县级运动协会。
第五条 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台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六条 台球协会办公室设在K8台球俱乐部。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台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家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县台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台球运动的进步。
第八条 台球协会的职责是:
1、宣传和普及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台球运动,增进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2、根据庆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全县性比赛,组队参加市以上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台球协会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县的各类、各级台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台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拟定有关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5、负责协调、组织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6、根据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选拔和推荐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运动队集训和参加台球比赛。
7、负责协调和组织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8、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台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承认本章程的各台球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本县各行业体协、所属台球团体及有影响台球场馆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全县性比赛。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和其它活动。
3、有权向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开展、提高台球运动各种建议。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积极宣传台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会员有义务承办台球协会交给的任务。
3、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有义务不定期向协会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以发展台球运动。
4、团体会员有义务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免费提供场地。
5、团体会员有义务接受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技术评定。
第十二条 台球运动协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台球协会会员资格:
1、不向台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2、严重违反台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给台球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委员会
1、台球协会委员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台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3、台球协会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代表制。由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织台球协会委员会。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审查工作报告。
2、通过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
3、通过和修改章程。
4、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第十六条
1、只有委员会有权对台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2、委员会委员均拥有表决权。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团体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委员会表决。
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均必须在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须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
1、开除会员等重要议案,必须由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团体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可通过。
2、其它议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团体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1、台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经由有关方面充分酝酿产生,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专项委员会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1、教练委员会
2、裁判竞赛委员会
3、新闻宣传委员会
第二十条
1、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2、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处提名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教练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运动员、教练员的培训和考察。
(2)负责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
(3)编写训练教材和制作TV教材。
(4)负责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
(5)负责全县竞赛活动。
(6)编写竞赛手册。
2、裁判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和学习。
(2)组织、管理裁判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3)审核竞赛规则。
(4)推荐选派参加全市比赛的裁判人选。
(5)负责对规则的解释。
3、新闻宣传委员会的职责:
(1)就台协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本项目的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资助。
三、社会人士和团体、企业的捐助。
四、本协会社会化经营创收。
五、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第六章比赛
第二十四条
1、台球协会对全县各级正式比赛,省或全国委托承办的比赛直接管理。
2、台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或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比赛,但必须向台球协会申报,批准后才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未在台球协会注册的会员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台球协会举办的正式台球比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如终止工作,需经全体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台球协会秘书处。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国台球运动协会章程
中国台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台球协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中国
台协”。英文为“Chinese Billiards & Snooker Association”,简称“CBSA”。
第二条中国台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依靠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第七条
第八条
全民力量,指导发展我国台球运动。积极提倡台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台球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国台球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台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台球联合会的联系和合作。本会承认国际台联的章程和条例,使用国际台联公布的规则。中国台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台球活动及国际台联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台球协会是中华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全国性运动协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台球运动自身的发展。中国台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任务中国台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台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台球运动的进步。本协会的职责是:
1、宣传和普及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台球运动,以增进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2、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台球协会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台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台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拟定有关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5、负责协调、组织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台
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
和处理。
6、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
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台球比赛。
7、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
管理工作。
8、负责协调和组织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9、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台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吸收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球协会,中国人民解放
军、各行业体协、所属台球团体及有影响台球场馆为团体会员。个人申
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本会将吸收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和举办全国性比赛。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和其它活动。
3、有权向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开展、提高台球运动各种建议。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积极宣传台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会员有义务承办全国协会交给的任务。
3、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有义务不定期向协会提供经济
上的援助,以发展台球运动。
4、团体会员有义务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免费提供场地。
5、团体会员有义务接受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技术评定。
第十二条中国台球运动协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台
球协会会员资格:
1、不向中国台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2、严重违反中国台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给中国台球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1、中国台球协会全国委员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
席、副主席的领道。
3、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4、中国台球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
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一节全国委员会
第十四条全国委员会实行代表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
业系统台球协会及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织中国台球协会全国委员
会。
第十五条全国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审查工作报告。
2、通过正、副主席,司库、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
3、通过和修改章程。
4、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第十六条
1、只有全国委员会有权对中国台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2、全国委员会委员均拥有表决权。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委员会表决。
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均必须在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
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须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
通过。
第十七条
1、开除会员等重要议案,必须由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会员
俱乐部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
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可通过。
2、其它议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有
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1、中国台球协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候选人,经由有关方
面充分酝酿产生,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专项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1、训练竞赛委员会
2、裁判规则委员会
3、器材审定委员会
4、新闻宣传委员会
第二十条
1、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
委员会的工作。
2、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处提名全国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第二十二条
1、训练竞赛委员会职责:
(1)组织运动员、教练员的培训和考察。
(2)负责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
(3)编写训练教材和制作TV教材。
(4)负责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
(5)负责全国和国内的国际竞赛活动。
(6)编写竞赛手册。
2、裁判规则委员会职责:
(1)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和学习。
(2)组织、管理裁判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3)审核和翻译竞赛规则。
(4)推荐选派参加国际比赛的人选。
(5)审批国家级裁判。
(6)负责对规则的解释。
3、器材审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和批准全国台球比赛器材。
(2)监督和检查全国台球比赛用品之质量。
(3)推荐大型国际比赛用器材。
(4)举办台球器材展览。
4、新闻宣传委员会:
(1)就中国台协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本项目的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资助。
三、社会人士和团体、企业的捐助。
四、本协会社会化经营创收。
五、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二十四条
1、中国台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在台球比赛期间,享有通
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
2、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台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赛
第二十五条
1、中国台球协会对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台联或亚洲台联委托中
国台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台球协会直接管理。
2、中国台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或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比
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台球协会申报,批准后才可举
办。
第二十六条未在中国台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
动员不得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正式台球比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复制。
第二十八条本会如终止工作,需经全体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为
有效,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