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采矿权新立
采矿权新立
一、法律依据及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无矿权重叠、交叉和争议,符合地质环境要求,符合产业开发政策。
二、办理机关
可向市国土局、省国土厅或者国土部申请。
三、申报资料及标准
1、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及初审责任审批表
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市局加盖登记专用章认定)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批文
8、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9、有关部门准入证明
10、矿区范围图
11、矿产资源开发方案
12、环境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
13、矿山地质环境评影响评价报告备案表
14、项目立项等批文
15、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资料汇交证明、查明、占用登记表)
四、缴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五、批文时限
从政务大厅受理开始,需要20个工作日,经厅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第二篇: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须知
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
新立采矿权登记
二、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三、办理内容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登记发证
(二)探矿权申请转入的采矿权登记发证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全文附后)
(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全文附后)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全文附后)
五、办理方式
分局受理
六、受理条件
(一)符合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
(三)设计生产规模达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要求;
七、申请材料
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书;(样式附后)
(二)矿区范围图;
(三)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认定书;
(四)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登记书;
(六)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有关确认文件。
划定矿区范围后,进入采矿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附后)
(二)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三)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
(四)地质报告;
(五)储量评审认定书;
(六)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登记书;
(七)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十一)市、县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省厅登记的矿种地热和矿泉水)
(十二)外资矿山企业应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矿山企业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十四)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五)招拍挂取得矿业权的有关确认文件;
(十六)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十七)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十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
(十九)涉及到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地热、矿泉水属省厅登记发证,由网上上报省厅办理,需提交电子文档材料。
八、申请表格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各区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空表及范例附后)
九、申请受理机关.由市国土房产局各区分局受理。
十、审批决定机关
地热、矿泉水: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饰面用花岗岩:市国土房产局。
十一、受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通知领证发证通知公告。
十二、办理时限
40日内。
十三、颁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出让合同约定。(样式附后)
十四、法律效力
通过登记发证后,方可依法开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十五、缴费项目和标准
采矿权出让价款:中标金额(出让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可分六期缴交:第一期不低于总额30%,第二期不低于总额40%);
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元。
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矿泉水4%、建筑、饰面用花岗岩0.2%;地热按0.2元/吨。)
十六、年审或年检要求
需年检,按照年检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七、办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八、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国土房产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
联系电话:5329508
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
联系电话:6228913
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国土环保大楼联系电话:6586090
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联系电话:7579019
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联系电话:7889625
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湖里区江头北路71号
联系电话:5583760
(二)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三)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三篇: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采矿权新立办事指南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采矿权新立办事指南
2007-11-22 | 【咨询】【马***】| 来源: 国土资源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一、审批事项
新设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采矿登记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
三、受理范围 【咨询】【马***】
开采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7.《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8.《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9.《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10.《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1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1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4.《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6.《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7.《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19.《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20.《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五、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
2.申请登记的采矿范围应在已批准的探矿权许可证范围内;
3.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经过评审备案;
4.矿山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合理;
5.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合理;
6.采矿权申请人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7.符合开采矿产资源所必需的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
9.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开采规模等准入条件,以及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10.符合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有关规定。
六、申报材料(5套)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2.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3.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而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各1份,但后者煤层气申请不需要,下同);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申请人要加盖公章);
5.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复印件,1份);
7.资金证明文件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8.工区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平面图、各种生产曲线图及油气项目关系对照图(原件,一式3份);
9.如申请人拥有该区探矿权,应提供含该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的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及拐点坐标表(复印件,1份);
10.如申请范围内已设置其它非油气矿业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对所申请采矿权的承诺书(原件,1份);
11.土地复垦方案的确认文件;
12.报盘;
13.申报材料清单。
七、审批程序
1.报件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新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委托审查→主办司局审查→九个司局审查→部会审会议批准
3.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准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费后,凭银行汇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八、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随机和批量收费)。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九、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咨询】【马***】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第四篇:新立采矿权办理资料清单(新)(小文档网整理)
三、申报材料(5套)
1.采矿一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谁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上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五篇: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须知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事项
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须知(2)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事项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二、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套)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
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12.占用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 13.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14.缴纳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凭证;
15.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评估确认材料。
四、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申报材料;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由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审;
3.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涉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有色金属、贵金属、以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34种重要矿产内的其他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由部发证除外]的采矿登记项目,由登记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分管厅领导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再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向申请人退件。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节假日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国土资发[1998]14号、藏政办发[2006]30号。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0891-6339893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891-6328398;6339802 投诉电话: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0891-6323894 网 址: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www.teniu.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