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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76004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0 21:38: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信〔2015〕4号)和《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城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增委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增城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一条 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本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属于规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的奖励。

第三条 企业被认定为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补贴8万元。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每个单位每年获得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五条 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按奖励金额1:1奖励。

第六条 认定为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的,补助4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认定的,一次性支持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并在我区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我区企事业单位,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每笔补助最高50万元,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鼓励汽车及零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行业领域的服务机构为我区科技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共性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活动,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笔补助最高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单独设立对汽车及零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行业发展具有较强推动力的新型研发机构,分期合计支持最高7000万元的建设运行费。经费构成包括:

(一)增城区内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推进我区民生事业创新发展,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立项。

二、支持各类孵化器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 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 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孵化器的,且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 新评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建设符合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建设规模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占地面积1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对孵化器、加速器年度建设标准厂房投资贷款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贴息2年。

标准厂房认定标准:

(一)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 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并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的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包括钢结构(含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简易钢结构、钢混结构)厂房、框架、砖混结构厂房和网架工程厂房。

(三)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能结合行业特点、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其中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在2层及以上,钢结构厂房高度不低于6.5米。

第十五条 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两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每年每家最高300万元。

第十六条 经区科技部门审核的科技中小微企业及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进入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入驻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对在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内租用场地 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2年。

第十八条 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增城区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增城区。

第十九条 根据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在服务团队建设、创业配套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孵化企业(团队)服务、引进和毕业企业情况等方面的管理运营考核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档1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二档7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三档5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40%。

三、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

第二十条 设立风险投资贡献奖。对风险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 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的40%必须奖励给该项目投资实际操作的团队。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增城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专利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市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取得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资助。

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给予扶持,每家最高50万元。单笔贷款贴息期最长1年,不得重复申请;期满还贷后再续贷的,可以再次申请;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3年。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科技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成功进入“创新层”的再额外奖励50万元。

对挂牌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并在增城投入部分的1‰进行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开展并购重 组,对区内上市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科技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科技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

对商业银行机构为区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贷款项目给予年利率1.5%的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新迁入我区在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科技企业,享受我区上市和挂牌相关政策;给予其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转入企业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

对区内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在获得市补贴后,我区按市补贴比例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在区内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15万元。

四、促进专利发明创造

第二十七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奖励:

(一)发明专利申请阶段: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的,增加资助1000元/件。

(二)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4000元/件。

(三)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1000元/件。

(四)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500元/件。

(五)在本区企业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2500元/件。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PCT”),对单位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5000元/件,个人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2500元/件。

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1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5000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3个国家。

第二十九条 对我区企事业单位专利“灭零”进行特别奖励。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并授权成功的,一次性额外资助10000元。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两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平均数的增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增量在5(含)-10件的,奖励2000元/件;增量在10(含)-20件的,奖励3000元/件;增量在20(含)件以上的,奖励5000元/件,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第三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曾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再次申请该项资助时,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三十二条 对发明专利产业化给予奖励: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专利产品的报税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该专利产品报税年营业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专利产品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400万元。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同一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产品资助。

第三十三条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拥有10件(含)以上有效专利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十四条 认定为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十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效期满后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同样享受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资助的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资助:

(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在上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奖奖励或认定,只对最高级别奖励或认定给予配套扶持;同一单位在不同年度取得同一类知识产权认定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若低等次知识产权认定已给予配套扶持,再次申报本条规定的配套扶持资金,仅对扶持差额部分给予配套扶持。

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区内拥有工程中心、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企事业单位申请进入广州市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目录。成功进入目录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创客申领广州市创新券购买服务的,区按创新券总额的50%对其予以资助。

第三十七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在我区成立满一年,且单一年度服务我区科技企业50家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0家)或首次单年度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数达50件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组织各级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鼓励 支持的创新创业有关公益活动的区科技服务机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给予经费30%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对区内设立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协助我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成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且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我区辖内的,分别给予1000元/件、500元/件和300元/件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四十条 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代理机构(且具备独立法人),年度协助我区企事业单位20家以上,并代理专利申请5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占30%,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表示“以上”的含本数,表示“以下”的不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变化将予以修订,每年可根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修订;原《增城区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增府办〔2016〕39号)、《增城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管理办法》(增府办〔2016〕40号)、《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增科工信字〔2016〕102号)废止。

第二篇:嘉定区推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嘉定区推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日期:2012年03月02日 文字 【大 中 小】【增加行距】【缩小行距】【加粗】【高亮】【还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围绕嘉定“十二五”发展主线,按照“新城建设出好形象、产业转型全市率先、社会发展市郊领先”三大奋斗目标的要求,支持嘉定区企事业单位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加快建设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所涉及的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安排,其中区本级安排总额为每年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区“小巨人计划”扶持项目),并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逐年递增。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支持嘉定区科技研发项目。项目应为符合嘉定区科技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第四条 支持嘉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应为符合嘉定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

第六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项目应为以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本区行业龙头或骨干创新型企业为依托,相关机构在战略层面上有效结合,推动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突破,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和技术链。

第七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开展科技创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性行业组织等为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投融资、市场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在嘉定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嘉定区有关社会事业机构。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创新活动符合国家、上海市及嘉定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导向,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单位技术水平高、知识产权清晰、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企业应同时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产业基础、市场前景、成长性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三)申请产学研专项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2、申请企业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合作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嘉定区科技研发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研发。对农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科技研发项目通过立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要领域基础性科研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嘉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资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资助,一般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第十二条 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

(一)支持企业接受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成效显著的,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为20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二)支持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嘉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创建初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新认定为区级的,在创建初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二)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强化品牌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实现与产业互动,开展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经绩效考评合格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第十四条 嘉定区知识产权工作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成果转化,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共享使用其他单位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企业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区级财政给予30%的补贴;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采用累进递减计算方式,对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但同一企业在同一获得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为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申报上级科技创新计划支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小巨人工程、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示范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支持的项目,按规定予以配套,配套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分成比例予以组合安排。

第十七条 鼓励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区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企业进行奖励,奖项设置和奖励实施按《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统一申报。区科委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科委、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区财政资金的扶持,但可以同时获得相关荣誉和资质认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文件有效期为5年。

第三篇: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讨论稿)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资金),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一、鼓励引进和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1、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的,市财政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对其他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的,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2、对新引进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在 50 万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对租赁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年租金(须经核定)5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讫日期,有效期为三年,年补助最高额不超过 30 万。

3、以前采用 C2C 交易模式的商户(俗称“网上开店”),另行在瑞安注册新设立为电子商务企业并按章在瑞安纳税的,可以按照定额税予以征收;在瑞安注册的 B2C 和 B2B 交易模式的政策生效前设立的或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并按章在瑞安纳税有自主品牌的,政策生效或设立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发展,次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3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在瑞安注册新设立为 B2C 和B2B 交易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并照章在瑞安纳税有自主品牌的,第三方平台向其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第一年给予 20的补助。

4、对获得瑞安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该企业(电子商务领域)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获得瑞安市电子商务成长企业称号的,该企业(电子商务领域)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2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获得电商示范企业和成长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市政府网站一年的友情链接,并在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所需宣传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5、注册在瑞安的工业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 70 万元;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并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5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分离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减免。

6、对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 70 万元)。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大作强,支持开展配套设施投入,并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运营 3 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50 万元的,3 年内每年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

7、放宽登记对电子商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方面的要求。允许电子商务企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在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向工商部门出具住所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的函进行备案,可凭租赁手续申请工商登记;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除用于宾馆、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外,符合条件的可用于企业住所登记,但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租赁双方关于该建筑物拆迁不按商用房标准补偿的书面承诺。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明确权属所有并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该内容由工商局另行出台

8、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研发攻关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并按研发投入的 10予以奖励,最高额不超过 20 万元。(此条需专业人士探讨如何确定研发费用)

二、鼓励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人才

1.对组织我市企业主要负责人电子商务培训及工作人员电子商务应用培训的其场租费、讲课费(每单位每次限 2 人以内)予以全额补贴,资料费给予 50补贴(超出 2 人,费用自理),每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总结材料,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2.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 20 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 1 年(含 1 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3.对电子商务企业招聘,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大学毕业生,劳动合同在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满 1 年,且企业已为聘用大学生购买了 1 年及以上的个人养老保险的,按与上年净增人数给予企业每人 3000 元定额员工培训补贴。

4.对由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求与方向的电子商务技能研讨班或讲座,所需经费(不含参训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5.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政策,将电子商务人才作为紧缺急需人才,在创业、子女就学就医、安家落户补助、住房等方面具体参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三、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

四、1、积极鼓励盘活存量资源用于发展电子商务,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园区,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5 年内用地性质不予改变,免收土地收益金。对利用工业厂房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5 年后,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出让金差价按 30收取,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按 30逐年收取。

2、已成功转型为电子商务楼宇的工业厂房,临时改变用途功能期满 5 年后,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年限可适当延长。

3、引进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其对标准厂房和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的,按其提升改造工程投入的 10 给予财政资助(改造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期须在 5 年以上)。(最高额不超过 70 万元)

4、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鼓励和支持创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公共配套服务。对园区(基地)和楼宇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分别在 1.5 万平方米和 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给予扶持: ⑴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开展配套设施投入,并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⑵出让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按成本价出让,受让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额必须达 1 亿元以上,获得温州市、瑞安市电子商务示范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有优先入驻权,入驻企业必须在瑞安注册并按章在瑞安纳税,必须将该场所作为本企业的电子商务场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出租办公场所的,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实行租金优惠,并经市有关部门核定,给予运营主体租金评估价不超过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竞争、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及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软件服务、测试等各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营造产业发展集聚环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每吸纳一家电子商务企业的,且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基地、楼宇)内,经营 3 年以上的,每满 1 年给予运营主体 1 万元的奖励,第二、三年减半奖励,最高奖励 100 万元,吸纳企业数达到 50 家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5、电子商务集聚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

6、对发展电子商务涉及的物流快递业企业,凡注册与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集聚区(或瑞安市二选一)的,经审核,按年租金的 2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讫日期,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合计最高额不超过 60 万元。对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的,物流场地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凡注册与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集聚区的(或瑞安市二选一),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经市商务、财政部门认定的,给予项目投资额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支持发展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行业商会(协会)组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电商联盟。联盟企业数 50 家以上,并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授牌的,给予扶持:对经认定授牌的,给予运营主体(如服务中心、行业协会等)10 万元的补助,用于支持项目启动;支持配套设备投入,支持在专业网站开展行业电商宣传推广等,按已申报备案的项目实际投入额不超过 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用于运营主体项目建设。

8、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起止时间: 2012 年 10 月 1 日—2013 年 9 月 30 日。项目申报时间:2013 年 10 月 1 日—10 月 30 日。

(二)提出申请。列入市级各项优惠政策补助项目单位,向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电子档);

2.《瑞安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档。3.投资项目明细清单和发票等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

4.企业上会计报表,项目竣工单位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6.企业纳税证明。

7.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证明。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资金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所附的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三)办理程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核或验收,并签署审核意见,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支持项目,评审资助金额达不到 10 万元的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2.每年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财政资金总额为 万元。若各项补助总额超出 万元,企业所得补助按比例递减。

3.上述各类奖励(资助、补助)的兑现,视企业实现的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兑现,具体为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的,迁入第一、二年,市财政最高给予迁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8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自迁入起第三至五年,市财政最高给予迁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4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市或在瑞安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的,迁入和设立第一、二年,市财政最高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第三至第五年,市财政最高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25%,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4.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并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

5.同一企业(公共平台)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瑞安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已获得瑞安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补助。

6.本意见不适用于引进过程中由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

7.企业迁出瑞安市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补助)须全额退还市财政。

8.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

(三)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传统企业从事电商的,电子商务板块须独立核算;

(五)涉及大型商业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8、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瑞安市商务局 2013 年 3 月 15 日 2013 年瑞安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序号

企 业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10 合 计

填报单位: 商务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企业申请 2013 电子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报告文本应包含的内容概要

1、主送机关:瑞安市商务局、瑞安市财政局

2、公司名称、办公地址、主营业务(平台企业和专业服务商还应包括:业务种类及模式、业务区域和全国排名情况等内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要说明加入平台的名称及应用效果情况); 3、2013 年税收贡献情况、就业贡献情况;

4、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情况;

5、根据《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 X 条 X款申请何类项目,拟申请支持资金金额;

6、申报项目及资料真实性承诺;

7、单位签章,落款时间;

8、法人及电话、经办人员及电话。瑞安市 2013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提交材料一览表序 需 提 交 资 料 备 注号 共 性 材 料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3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4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个 性 材 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②申请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表

(一)该项条款每6 引进项目 ③母公司及瑞安公司简介(800 字以内)项必备(第一条)④区(市)县政府与引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签订的在该区设立总部的合 同或协议 ⑤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排名的相关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请表

(一)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8 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③企业简介及平台运营情况介绍(1000 字以内,含线上销售额、会员数、收费会员数、平台活跃度、IP 流量等指标数据)①-④为该10 ④2010 完税凭证 条必备材 电子商务平台 物流保险合同及保险费用实际支付的有效凭证 料,其余栏 建设项目 自主办展会拓展市场: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的活动计划方案、平台 目视申报项(第一条)企业自主开展市场拓展活动的场租合同、活动宣传合同及实际支付费用 目情况对应 的有效凭证;参加人员交通住宿费的有效凭证、活动总结材料等 提交。参展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的参会申报、平台企业参加行业性展 13 会活动的参展通知和实际支付展位费、参展人员交通住宿费的有效凭 证、活动总结材料 培育我市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的相关合 同及相关证明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产权证等 培训: 电子商务培训的场租合同、授课合同、资料印刷合同及实际支付场租费、讲课费、资料印刷费的有关凭证; 第二条 授课人相关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所属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 该款每项资 15 第一款 信息); 料必备 参训人员签到名单(含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人才引进和培 培训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培训方案和培训内容、会场照 训项目 片(电子档)、培训结束后的总结材料(第二条)第二条 高级人才身份证、职务聘书、劳动合同、工资报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该款每项资 第二款 票等证明材料 料必备 2009 年(含)以后毕业大学生身份证、毕业证、企业用工合同等复印件; 第二条第 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据;2010 年 9 月 30 日为止缴纳个人养老保险 该款每项资 三款 满一年的企业员工名单及实缴信息情况、2011 年 9 月 30 日为止缴纳个 料必备 人养老保险满一年的企业员工名单及实缴信息情况 电子商务专业示范楼宇: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小组的 该款每项资 电子商务产业 “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综合考核评审”结果为申请依据 料必备 园(基地、楼 宇)项目 新开专业楼宇:专业楼宇介绍、单一产权证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办公(第三条)第三条 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优惠证明、网络设施配置等实际支付费用票据、区 该款每项资 第四款(市)县政府认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文件、专业楼宇业主与物业公 料必备 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实际支付的有效凭证序 需 提 交 资 料 备 注号 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电子商务应用项目 实体企业加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并开展交易的证明;线上交易实际发 每项资料必(第一条)生证明(此项资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公章)备 实体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有效凭 证 22 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电商产业园 每项资料必 电子商务服 区或集聚区 产业园区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实际支付费用的有关凭证 备 务项目(第三条)行业商会或 项.

第四篇: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财产保险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财产保险业 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产保险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财产保险业集聚发展,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 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三水高质量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在三水区注册运营并全额纳税、全额解缴代收车船税的财产保险机构(不含财产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条

开办扶持 对在我区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财产保险机构,给予开办扶持。财产保险一级机构(全国性总部):给予 4000 万元扶持;财产保险二级机构(省级分公司):给予 1000 万元扶持;财产保险三级机构(市级中心支公司):给予 800 万元扶持;财产保险四级机构(区县级支公司):给予 50 万元扶持。扶持资金分3 年给付,其中:在财产保险机构开业后的首给付 50%,剩余的 50%分 2 年每年给付 25%。

—2— 第四条

做大做强扶持 对在我区经营业绩突出、保费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下同)、1 亿元、3 亿元的财产保险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

第五条

工作经费扶持 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 号)文件条款执行,对保险机构按照规定代收代缴的车辆车船税,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 3%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一)区经科局每年发布上财产保险机构开办和做大做强扶持资金申报通知。各镇(街道)负责辖区扶持资金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在初审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二)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由区税务部门另行落实。

第七条

其它(一)享受上述扶持资金的财产保险机构,须书面承诺在三水区连续经营 5 年以上,且 5 年内不得减少实际投资、不得将注册地迁出三水区,否则须全额退还所申请的扶持资金(手续费收入除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同一机构、同一项目在本区已享受同类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

—3—(三)对区政府重点引进的财产保险机构的扶持政策,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规定的事项或项目,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扶持资金部分,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如本办法的扶持内容与上级政策法规相冲突,以上级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篇:广州增城区高中有哪些[范文模版]

广州增城区高中有哪些

高中的教学内容与其之前的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级阶段(初中)相比,具有更强的理论色彩。如果说小学与初中的教育的目标是授予学生在现代社会基本的'生存能力,那么,高中的知识已经渗透了各个学科专业化与理论化的基础知识与研究方法。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广州增城区高中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广州市增城区仙村中学

增城市仙村中学体艺特色显著,教育教学质量逐年提高,在省和广州市都享有较高声望。国家教育部和全省各地主管学校教育的上级领导、教育专家和学者,省内近千所各类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先后到该校参观,并给予该校高度的评价。由于学校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全国群众体育活动先进单位”、“中国十城市大课间活动优秀组织奖”、“广州市高中毕业班工作二等奖”、“广州市安全文明示范学校”。

2、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中学

新塘中学创办于1941年。2005年被评为“广州市一级学校”、2008年11月通过“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初期督导验收,成为增城市两所“创建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高中”之一。一批批学子从这里走进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体育大学、长春空军飞行学院、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名牌大学之门。2008年5月,学校顺利通过了“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并获“优秀等级”荣誉,成为增城区获此殊荣的两所学校之一。

3、广州市增城区荔城中学

增城市荔城中学创办于1996年。创办初期,是一所完全中学,2008年开始停止招收初中新生,2010年改办为全日制高级中学。十四年来,学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办学水平、办学规模、办学效益一年上一个新台阶。2003年被评为“增城市一级学校”,2006年被评为“广州市一级学校”,2007年被评为“增城市安全文明学校”,2008年被评为“增城市校本教研先进学校”,2009年被评为“广州市艺术特色学校”、“增城市体艺特色学校”,并通过了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初评。

4、广州市增城区郑中钧中学

增城市郑中钧中学位于增城市区教育路,创办于1988年,临增江河畔,居松子山上,毗邻市体育广场,环境幽雅,风景秀丽。学校教学场室齐全,设备先进,教学电脑室3个,多媒体教学室3个,电子阅览室1个,课室全部教安装了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学校自创办以来,郑中钧中学中学迄今已走过了二十多个春秋的发展历程。在增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校师生继往开来的励精图治,依托社会各届人士竭诚的大力支持,郑中钧中学稳步持续发展,办学设施齐全,配置基本现代化。

5、广州市增城区第一中学

增城市第一中学,创办于1991年,广东省一级学校,广东省安全文明学校,广东省高中教学水平优秀学校。截至2015年5月,增城城市第一中学占地面积224亩,建筑面积74000㎡,2014年办学规模60个班,在校学生3000余人。截至2015年5月,增城城市第一中学在编在职教职工24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217人,高级教师55人,中级教师83人,研究生(含在读课程班)42人。

6、广州市增城区增城中学

增城中学创办于1928年秋,是广州市重点中学,广东省一级学校,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截至2010年11月,增城中学分一校三区,共有116个班,其中高中部有60个教学班,在校学生近3100人,占地325亩,建筑面积81100平方米,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405亩,学校建有教学楼3栋,实验楼3栋,行政楼1栋,综合楼1栋,教工宿舍1栋,学生宿舍6栋,师生食堂2栋,图书馆1座。体育馆、游泳池、400米环型塑胶跑道标准运动场和200米环型塑胶跑道运动场各一个,有篮球场18个、排球场6个、羽毛球场20个、网球场2个及休闲健身场。

7、广州市增城区派潭中学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中学创办于1943年,地处广州市旅游胜地——白水寨的南麓,清泉叠巘相映,环境幽雅。它是增城区三大主体功能区的北部中心镇的教育明珠,具有近七秩的发展历程,积淀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它是《增城县志》记载的三所学校之一,是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直属的市区外的两所完全中学之一。解放初期曾称为增城县第四中学。学校现为广州市增城区直属高级中学,占地49358平方米,建筑面积25447平方米。

8、广州市香江中学

广州市香江中学始建于2008年,是由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兴建,广州市育才实验学校负责管理的一所独立的民办完全中学。2009年4月,经广州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办学层次升级为完全中学,更名为“广州市香江中学”。学校位于广州东部名盘翡翠绿洲小区内,环境优雅,空气清新,交通便利,校园周边没有任何不良因素干扰,是读书、生活、休闲的胜地。

9、广州市增城区高级中学

增城市高级中学是广州市一级学校、广东省一级学校、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评估优秀学校、广州市第二批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广州大学优质生源基地。学校还先后获得“广州市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广州市绿色学校”,“广州市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广州市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广州市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星级单位”,“广州市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10、广州市增城区永和中学

广州市增城区永和中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贤路36号,是一所公办高级中学,创办于1996年8月,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学校占地面积80010平方米,建筑面值23000平方米,绿化面值36500平方米,各种功能室,专用场室齐全,并建有较完备的校园网络,按市一级学校配齐配足所有教育教学设备。学校图书室藏书21569册,校园文化气氛浓郁,环境优雅,师资力量雄厚。校园布局合理,教学区、生活区和运动场井然有序。

广州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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