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0-48820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6 15:26: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发布时间:2007-03-15 09:0

5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28日,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收到南昌市环保局送达的《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要求该校自2004年1月起每月缴纳9375元排污费。该校认为,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且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按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无须再缴纳排污费,环保局属于重复收费。

同年7月初,该校向江西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南昌市环保局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江西省环保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8月底做出维持南昌市环保局对该校征收排污费的复议决定。

同年9月初,该校不服江西省环保局做出的复议决定,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及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赣江,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被告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原告征收排污费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讼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产生误解,属理解上的偏差,故不予支持。随后,原告依据判决,按照南昌市环保局《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缴纳了排污费。[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两个不同概念及其不同的法律意义。案件经过复议、诉讼两个阶段才使争议得到最终解决,关键在于双方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有必要理清该问题。

1、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

本案原告认为其不应交纳排污费,那么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下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是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它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措施,其目的除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外,还有对有限环境容量使用的补偿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下发的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的解释,污水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的排污费。污水超标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基础上再加一倍计算后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从规定可知,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并非仅针对企业,凡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排污费的义务。所以原告主张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不应 该缴纳排污费是与法无据的。同时原告的污水是直接排入环境的,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机关,有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其向原告征收排污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院也依法作出了正确的裁判。

2、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本案原告交纳了污水处理费,因而认为不应该再交纳排污费。争议的焦点在于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所谓污水处理费是指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者征收的费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目的是使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预付价值能够回收并得到增值。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民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由此可见,区别于排污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目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也逐步走向市场化,污水处理费逐步成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商的投资回报,不具有对公共环境资源占有或侵害的补偿意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并不能等同。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此外,并非只要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就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下发的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的解释,如果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对于 排放污水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则不再征收超标排污费

本案的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却并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直接向环境中排放。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当然不符合免交排污费的条件。况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并非环境保护部门,故不存在重复收费问题,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原告和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之间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双方若有争议,可另行解决,并不是本案的重点。

3.对违法征收排污费的救济途径

在缴纳排污费的过程中,排污单位对自身的权利也要有保护意识,本案中的原告虽然误解了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用的差别,但是却积极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很好的现象。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果当事人对环保部门作出的排污收费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上级环保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

第二篇: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2000]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0204(颁布时间)

20000204(实施时间)

津政发[2000]13号(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也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交纳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第三条 本市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排水专业单位负责。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由排水专业单位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收取,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委托收取协议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一单两费)并按月足额划转排水专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由排水专业单位负责收取。

第四条 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规定的污水排放水质标准。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应当承担治理排放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由排水专业单位根据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超标数据收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方法和标准收取:

(一)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和市政府批准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月收取;

(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根据排水数量和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第六条 排水专业单位可以按照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建设费的变化,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方案,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七条 通过银行转帐的,可以用委托代收方式由银行转帐拨付;交纳现金的,按照交费通知单到指定单位交纳。

超过15日不交费者,每逾期1日,按照应交纳污水处理费的1%加收滞纳金。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部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补充建设费用。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45号)、《天津市征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定》(津政发〔1993〕2号)同时废止。

2000年2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第三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8〕162号2008年12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发改、建设、财政、水利、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凡直接或间接向市、镇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按法定程序核定。

第七条由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按月计收,由市建设局委托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收取后,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由其他自来水经营单位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按月计收,暂先由市建设局委托该自来水经营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自来水经营单位应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八条自备水源用户按取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间接冷却水按取水量1%计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一由市建设局按季度征收,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市水利局应及时向市建设局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取水量等相关资料。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其取水量按抄表数计算;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工程(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水量。

第九条对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达到城镇污水管网接管标准,并按有关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方可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允许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排水户排放污水未达到城镇污水管网接管标准,但超标不严重,不致对城镇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允许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上述排水户除按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外,并应缴纳超标部分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排水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其处理后的出水经市环保局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市建设局根据企业的缴费情况以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其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予以全额返还。

对已接入污水处理企业的工业废水,按照不重复缴费的原则,排污企业向污水处理企业支付处理污水的费用后可以相应扣减其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但扣减数不得超过其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总额。申请扣减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建设局提交相应的票据等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在下一的污水处理费中由财政予以返还。

通过中水回用用于绿化、浇灌等特殊用途的回用水,水量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予以适当返还。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并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污泥处置、河道整治等方面的支出。

污水处理费列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由市建设局提出项目预算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初审,初审方案提交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在各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暂时先按各镇(街道、办事处)处理污水量的比例经考核后予以返还。考核办法由市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各镇(街道、办事处)返还的污水处理费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市建设局、环保局应督促各污水处理企业在进、出厂总管上安装计量设备,记录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总量,负责各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的统计汇总工作;监督重点排水户在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前安装计量设备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统计排水户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总量,监督水质。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环保局应委托检测机构每月不定期对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

南海金沙片区

发布日期:2012-08-21 来源:转载 [字号:大 中 小] 订阅

一、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2009年12月25日南府复[2009]885号、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南价[2010]19号及丹灶镇人民政府丹府复[2010]2号文件精神,丹灶镇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污水处理费价格:污水处理费自2010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按实际用水量调整为0.7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按实际用水量调整为0.90元/立方米;自2011年1月起,居民用户按实际用水量调整为0.8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按实际用水量调整为0.99元/立方米。

2、自来水价格:自2010年1月起,居民用水1.6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8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35元/立方米。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的标准为准。我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

二、水费交费方式

客户缴纳水费可采用银行代扣、银行转帐、现金交费三种方式。具体如下:

1、选择委托银行代扣水费方式的客户须携带水表编号、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或农行)的存折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公司营业厅签定《委托代缴水费协议书》,每月3日、15日、22日在银行划扣(逢节假日顺延)。

2、在银行以存入现金或转帐将水费汇入我公司的水费帐号。我公司的水费帐号:

公司名称:佛山市南海金沙自来水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帐号:***0

注意:采用此方式交费的用户,必须于当月底前将存款回单交到我公司营业厅核销水费。

3、到我公司营业厅现金交费。

水费的催缴

为了提醒客户及时缴纳水费,我公司一般在缴费期限截止前,通过以下方式提醒缴费:

1、电话或短信通知。

2、派发水费通知单(或水费催缴单)。

3、派发停水通知单。

客户因欠费停水,必须交清欠费,并到我公司营业厅办理恢复用水手续后方可恢复供水。

办理欠费停水恢复用水的手续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交水费者,我公司每天按应交金额5‰计算违约金,并可根据规定停止供水,欠费停水的用户在缴清欠费后,若需恢复用水的,应填写《用水业务申请表》,我公司将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五篇: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

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 萝北县排水事业管理处

乙方(受托单位): 萝北县自来水公司

年 月 日

2、乙方代征期限: 1 年。

3、乙方代征污水处理费时,应向缴费人开据专用收费票据凭证。

4、乙方应于每月底结算账务时向甲方如实提供代扣、代收、代征污水处理费财务报表,并向甲方缴纳已代扣、代收、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时,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缴费人进行处罚。

四、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代扣、代收、代征污水处理费手续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可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提取 %的代收手续费。

五、甲方要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收费票据凭证及有关政策、法规变更资料。

六、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收、代征污水处理费情况。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污水费征收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时生效。

年 月 日(签字)(签字)

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