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京政发〔2014〕1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现将《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7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4 月 14 日
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7 年)
为坚持和强化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快本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发展,在成功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 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 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 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目标、实现路径和重点任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 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为推动首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服务民生重大需求提供科 技支撑,率先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目标
––科技体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进一步打破行业壁垒、部门分割和所有制限制,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统筹协调机制不断健全,科技创新政 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经费分配和成果评 价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步伐加快,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相互联动、协同发展 的“一区多园”发展格局。
––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取得新突破,产业、经济、科技、消费等政策资源实现深度融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培养和聚集一批优 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突破一批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技术标准,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做强“北京创造”和“北京服务”品 牌。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进 一步强化,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进一步激发。到 2017 年,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市属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 比重分别达到 5.5% 和 3.0%。
––科技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突出。到 2017 年,全社会研 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5.5% ;技术交易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9.5%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25% ;高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34% ;中 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收入达到 6 万亿元,对首都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 25%。
––科技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服务民生重大需求的能力显著提升。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城市运行更加安全高效。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重点食品安全实现全程可追溯,重大疾病防治水平明显提高,首都科技创新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 作用更加显著。
二、创新重大专项组织管理方式
遴选若干重大战略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或重大工程作为重大专项,改革政府科技创新组织方式,优化重大专项管理机制,努力提升重大专项实施效果。
(一)明确重大专项设置原则坚持突出创新导向,积极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
技术研究,加大科技创新储备,积极培育先导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围绕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民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重
大公益性技术,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政策集成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在破解城市发展难题的同时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产业。
坚持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坚持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和存量科技资源、现有计划规划的衔接配套,提升重大专项整体效能。
(二)健全三级组织管理体系成立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重大专项的顶层设计、重大事项决策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明确重大专项组织单位。组织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组成,负责落实重大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配套 政策,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支持方式,组织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支持相关科 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遴选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引导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配套支撑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创新主体作为项目 承担主体参与重大专项。充分发挥企业参与重大专项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 用协同创新。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项目实施,是重大专项的实施主体和具体项目的责任主体。
(三)完善重大专项全过程管理完善重大专项决策机制。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首都发展需要广
泛征集需求,提出重大专项并明确组织单位。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根据重大专项目标,设计分解任务体系,明确重点任务和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项目 承担单位在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决策自主权,健全 和完善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完善重大专项组织机制。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明确企业、研究机构参与重点任务的准入条件。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招标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 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权利和责任,并将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重大专项考核的 重要指标。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申请、预警、保护和维护等,提升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商用化水平。
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的全周期监督评估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专项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评估。对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重 点考核评估专项实施方案制定与推进、组织协调、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及落实、支持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方面的情况 ;对项目承担单位,重点考核评估项 目执行、经费管理、履行义务、重大成果报告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情况。探 索后评估制度,对重大专项验收当年及随后 3 年的效益和影响等进行科学评 估。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将重大专项的立项结果、进展成效、动态调整、评估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重大专项项目分类管理将重大专项项目划分为政府直接组织开展、政府支持开展、政府鼓励开
展三类,并根据创新链布局变化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的项目。对具有战略性、前沿性和较强的公益性,尚
不具备市场化条件或短期经济回报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政府汇聚资源协同攻坚的项目,以政府直接组织为主,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布局、区域协调、政策 联动和组织推进等作用,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将各种要素组合起来搭建平台,采取直接委托与招投标相结合的立项组织方式实施。政府支持开展的项目。对有技术基础,产业化目标较为明确,但市场基
础薄弱,风险较大,所属领域产业链仍不完善的项目,由政府引导并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加大投入,通过竞争性项目、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科技成果 示范推广等方式给予支持。
政府鼓励开展的项目。对产业化目标明确,市场基础好,所属领域符合首都资源禀赋特点和发展定位,但产业亟须转型升级或向高端、集群化发展 的项目,通过政府竞争性项目招投标、共性平台搭建、后补助、股权投资等 鼓励方式和政策措施营造发展环境。
三、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健全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多种方式筹措实施资金,积极吸纳中央企业、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民营资本等社会资金投入。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鼓励金融机构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科技物业资产证 券化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完善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资、后补助等多样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加快推进“1+6”先行先试政策,落实“新四条”政策措施。探索 采用创新券制度,促进中小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攻关。发挥区县参与重大专项的积极性,对研发和生产分离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市范 围内形成的地方税收,由研发所在区县和生产所在区县按比例分成。
(二)强化市场拉动培育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市场环境。加大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对新技
术新产品的采购力度,研究制定促进公共服务部门和国有企业采购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深化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试点工作,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及远期采购合约等方式,带动新 技术新产品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建设工程,以应用为导向,实施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工程。通过预留、评审优惠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 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比例。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首都产业和产品发展的标准。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 优先采购政策。研究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消费扶持政策。积极推行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能源管理、现代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等新 型商业模式,发展商业性的增值服务新业态。
(三)创新人才机制探索建立分层次、多领域的引才用才平台,凝聚和培养一批高端技术人
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和项目管理人才,推进首都人才集群化发展。鼓励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等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重大专项。把人才培养和 团队建设作为项目立项、实施、考评的重要指标。完善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 果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创新型人才流动与聘用方式。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提高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用 于奖励研发及成果转化人员的比例,奖励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四)优化空间布局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六园与行政区的融合发展和
有效对接,培育多点支撑的经济发展格局。在市级层面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统筹协调机制,引导全市产业项目合理布局。加强对全市产业用地的统筹指导,研究完善以技术创新性强、产出效益明显、产业聚集度高、生态效益好为 主要目标的产业准入标准和土地评价体系。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确保重大 项目快速落地。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工业楼宇产权分割政策,盘活、新建持 有型科技物业,鼓励将经认定的集中办公区优先作为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办公场所。
(五)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生态环境深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布局创新
资源。深化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方式、工作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重点培育并优先发展科 技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孵化机构,引导孵化机构提升产业培育能力。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完善技术市场运行机制。加快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和产业化项目在北京落地。主动融入环渤海、京 津冀区域,加快推进首都经济圈建设,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面向全社 会征集技术和成果需求,创新宣传方式和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技术创新行动计划。
四、组织实施重大专项
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先期启动实施一批市场需求迫切、技术创新基础较为成熟且需要进一步创新政府组织管理机制的重大 专项。专项一 :首都蓝天行动
重点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成因与预警预报研究、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重点污染源防治技术研究与示范等任务。到 2015 年,大气污染成因与传输规律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推广应用 7 万辆新
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生物燃气形成约 6000 万立方米生产能力。到 2017 年,建立动态高分辨率的污染源排放清单,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准确率,推广应用 20 万辆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生物燃气形成约 2 亿立方米生产能力,全市工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比 2012 年累计减少 50% 左右,燃气工 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大幅降低,促进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重点任务分解:
1.大气污染成因与预警预报研究。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开展细颗粒物(PM2.5)的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源解析、源排放清单研究,大气中氨排放现状及来源分析,以及细颗粒物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研究。二是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开发监测仪器设备,提高重污染 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三是协助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体系。
2.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梳理并推广应用煤炭清洁利用、半导体照明、余热回收利用、建 筑节能、住宅产业化、热泵等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二是推广应用分 布式能源技术。在典型应用领域建设高效燃气分布式能源系统,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三是实施生物燃气产业科技示范工程。开展生物 燃气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促进生物燃气规模化生产。建设生物燃气科技产业化基地。
3.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市科委、市交通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整车优化研究,采用高效电机提高整车驱动效率。优 化整合零部件供应体系,提升关键零配件性能,提高整车性价比。提高车辆 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高纯电动汽车使用价值。二是研究制定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和购车指标确认上给予政 策支持,并在公交、环卫、邮政、物流、租赁、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示 范应用力度。完善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完善公共领域运营保障平台、智能充换电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四是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化。
4.重点污染源防治技术研究与示范。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严格规范环保标准。加快修订重点行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加严污染物排放限值。初步建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二 是推进清洁生产。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工业开发区开展生态化建设。三是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氨、餐饮 油烟和道路扬尘治理。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专项二 :首都生态环境建设与环保产业发展
重点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北京生态功能提升等任务。到 2015 年,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 10 项以上重大创新成果,污水处理能力、再生水使用规模、垃圾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首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实现全市环保产业产值达到 2500 亿元
提供科技支撑。到 2017 年,形成 20 项以上重大创新成果,实现再生水出水 稳定达到地表Ⅳ类水,重大园林绿化工程良种使用率达到 95%,生态承载能 力提高 25%。重点任务分解:
1.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开展饮水安全工艺提升和城乡供水保障,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推动海水淡化应用及产业化。二是开展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推广先进污水处理工艺和 污泥处置技术,扩大再生水利用规模,培育一批水处理龙头企业。三是开展 水环境保护、清洁小流域和水源地治理,防治水体富营养化和地下水污染,推广雨水利用技术。
2.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垃圾处置重点环节关键技术与装备的优化和示范应 用,培育相关产业。引导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装备向外地输出。二是推动建 筑垃圾、园林废弃物等的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
3.提升生态功能。市园林绿化局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开展 森林、绿地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提升,加快景观生态林建设、营造及多功能 经营,提升健康绿道景观多样性与功能,推进湿地恢复与保护。二是开展林 木优良种质资源保护、繁育与利用,建设资源数据库和基因库,开展特殊濒危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培育、驯化及繁育优良乡土树种。三是开展生态修复 技术推广应用与产业培育,以及土壤质量评价、污染防控与有机质提升。专项三 :城市精细化管理与应急保障
重点组织实施城市运行效率提升、重点行业运行安全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和产业发展等任务。到 2015 年,健全精细化管理机制,形成重点行业 运行安全保障技术产品体系,集成一批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装备,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与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到 2017 年,编制和修订一批精细化 管理与应急保障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运行安全监控手段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原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方法、新工具和新装备,推动城市管理与应急保障由人力支撑型向科技支撑型转变。
重点任务分解: 1.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面向特大城市的交通体系规划研究。二是提升城 市交通智能化水平,建设地面公交智能运营系统、智能车辆管理系统及综合 枢纽一体化信息服务系统。三是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动静态信息采集新技术新产品,完善公众出行信息一体化服务。
2.重点行业运行安全保障。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保障“城市生命线”系统安全,提升水、电、气、热、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运行信息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预测预警和风险研判能力。开展地下管线及其生存环境的探测检测、远程监控及物联网新技术感知设备的应用。二是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控体系建设,以及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3.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和产业发展。市科委、市应急办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应急处置相关通信、信息技术创新,开展救援处置成套 装备和集成解决方案研究,加强火灾、危化品泄漏等事故控制能力,加快救 援技术及装备研发,支撑应急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体系建设。二是加快北京应急救援科技创新园、产业园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实验 与研发基地、同方威视安检设备产学研基地建设,提升服务功能,促进成果 孵化、转化,吸引企业集聚发展。
专项四 :首都食品质量安全保障
重点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保障、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保障、食品物流质量安全保障和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控等任务。到 2015 年,研
发集成应用食品安全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 320 种以上 ;建立健全种养业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研究开发加工食品品质评价和鉴别、食品加工过程有害 物形成控制等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展全产业链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和智能化食品安全追溯技术开发与应用,搭建多品种、全方位、高效率的食品安全检 测服务平台 ;实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量比“十一五”末翻一番,本 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 97% 以上,食品安全平均检测准确率达
到 95% 以上。到 2017 年,有效支撑设施种养殖业加快升级,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及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控水平,实现肉蛋奶等重点产业食品安全 全程可追溯,全面保障首都食品质量安全。重点任务分解:
1.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保障。市农委、市科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推动食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创建及升级改造,实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二是加快生物农业安全投入品研发及产业化,开展共性技术攻关。三是实施“菜篮子”安全生产技术集成应用,加快优质、高产、低碳、循环 等先导技术的转化应用。
2.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安全婴幼儿配方奶粉研发与产业化,打造国产婴 幼儿配方奶粉安全品牌。二是加快安全食品加工技术研发与食品制造技术升 级。三是建设安全食品产业聚集区,推动农产品加工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集成应用和产业示范。
3.食品物流质量安全保障。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强化农业物联网技术、产品在食品安全物流中的集成应用。二是开展农业物联网、冷链物流等关键技术研究与攻关。三是深化食品安全 追溯体系建设,开展“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信息采集标准化技术研究与应用。
4.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全面、链条完 整的追溯体系。二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新技术研发,推动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防控体系建设。三是研究高通量、高精准检测技术,开发智能化、数字化快速检测试剂和设备。专项五 :重大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
重点组织实施十大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生命科学前沿技术和首都特色学科创新研究等任务。到 2015 年,形成 5 项以上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性成果,形成 20 个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优势学科,制定 60 项诊疗技术规范和标准。
到 2017 年,形成 10 项以上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性成果,形成 30 个处于国内
领先地位的优势学科,制定 100 项诊疗技术规范和标准。重点任务分解:
1.十大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二是开展提升重大传染病综合防 控能力的关键技术研究。三是开展提升重大慢性病综合防治能力的关键技术研究。四是开展重大创新成果惠民应用。
2.生命科学前沿技术和首都特色学科创新研究。市科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培育生命科学前沿技术。二是促进首都临床特色学科的保 持与发展。专项六 :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突破及产业发展
重点组织实施技术突破与标准研发,芯片、终端与系统设备研发与产业化,移动通信与互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等任务。到 2015 年,在第五代移动通 信技术(5G)、大数据、自防御网络(SDN)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参 与国际标准制定,巩固本市在移动通信与互联网领域排头兵地位。到 2017 年,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抢占国际标准制高点,形成全球领先的移动通信 与互联网领域技术群与产品群,培育、聚集核心研发团队,催生可持续输出原创性核心技术及创新产品的龙头企业,加速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与各行业 的广泛融合。重点任务分解:
1.技术突破与标准研发。市科委、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预研与标准制定。二是开展云计算及大数据关 键技术攻关与标准突破。2.芯片、终端与系统设备研发与产业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突破核心芯片关键技术并实现产业化。二是突 破新型显示关键技术并实现产业化。三是推进智能终端研制与产业化。四是 加快推进系统设备产业化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3.移动通信与互联网应用服务。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促进龙头企业开放应用服务平台资源。二是拓展云计算 与大数据应用服务。三是开展以北斗导航为主的空天信息应用服务。四是推 动智能终端与网络系统的信息安全服务。专项七 :数字化制造技术创新及产业培育
重点组织实施数字化增材制造(3D 打印)创新及产业培育、机器人及自 动化成套装备创新及产业培育等任务。到 2015 年,数字化增材制造领域重点突破一批原创性技术,研制一批高端装备和专用材料;在养老健康、文化教 育等领域产生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服务机器人及成套装备产品,并在典型领域 应用验证 ;以增材制造和机器人为核心的数字化制造产业实现产值超过 120
亿元,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到 2017 年,推动数字化增材制造产品在航 空航天、船舶、医疗器械与健康服务、大众消费和创意设计等领域得到广泛 应用;机器人及成套装备在汽车制造、物流搬运、养老健康、文化教育等领 域得到广泛应用 ;北京数字化制造产业集群式发展,实现产值超过 230 亿元,形成“北京创造”品牌。重点任务分解:
1.数字化增材制造创新及产业培育。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攻克一批重大关键技术,推进数字化增材制造技术 跻身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支撑持续产出原创性技术。三 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数字化增材制造技术应用。四是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数字化增材制造产业集群式发展。2.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创新及产业培育。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以整机为牵引的关键技术攻关、功能 部件及成套装备研发。二是推动整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系统集成商。三是培育壮大机器人市场。四是引导在海淀、大兴等区域形成机器人产业集聚。
专项八 :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
重点组织实施支柱产业跨越发展、完善创新驱动政策体系等任务。到
2015 年,重点培育 1~2 个百亿级企业和 1~2 个 20 亿元以上“重磅产品”,10 亿元以上企业增加到 20 家,5 亿元以上品种增加到 25 个,生物医药产业实
现总收入 1800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 20% 以上。到 2017 年,生物医药产业力 争成为支柱产业。重点任务分解:
1.实现支柱产业跨越式发展。市科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一是 开发重磅产品,培育龙头企业,实现重大产品突破,推动形成支柱产业。二 是布局一批原创性前沿技术,储备一批临床前创新品种,提升持续创新能力。2.完善创新驱动政策体系。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统筹产业规划和土地供给,巩固大兴区(亦庄)和海淀区、昌平区“一南一北、功能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二是发挥临床、金融等对产 业的支撑作用。三是发挥产业政策和市场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专项九 :轨道交通产业发展
重点组织实施提升高端装备研制水平、提升工程技术服务能力、加大城市轨道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等任务。到 2015 年,在机车、车辆、通信、信号、养护、维修、检测、施工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研制出 20 项新技
术新产品。到 2017 年,装备制造企业科技研发能力进一步增强,培育一批具
有行业竞争力的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和“专、特、精、新”企业,形成 50 项新 产品,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建设及运营技术水平,促进轨道交通产业集群发展。重点任务分解:
1.提升高端装备研制水平。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支持铁路货车、机车、城市轨道车辆等装备 制造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业规模。二是支持通信、信号、指挥调度、控制、信息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支持系统集成创新,提升测试、试验、认证能力。三是提升丰台区、海淀区等轨道交通产业集聚区核心竞争力,推 动已规划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科技创新园、产业基地建设。
2.提升工程技术服务能力。市科委、市重大办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一是提升铁路和城市轨道路基、桥涵、隧道、轨道工程施工、检测等技术水平。二是提升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监理、工程承包等技术服务水平; 完善试验验证、认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加大城市轨道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市重大办、市交通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建设施工、装 备制造、运营安全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打造集成 “北京创造”品牌产品和自主创新技术的示范工程。二是开展适合北京城市发展的立体轨道交通体系研究,加快中低速磁悬浮、跨座式单轨、现代有轨电 车等制式轨道交通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专项十 :面向未来的能源结构技术创新与辐射带动 重点组织实施能源开发与利用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攻关,加快能源科技和产业资源集聚,促进能源科技产业发展等任务。到 2017 年,在化石能源和
新能源领域取得 50 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成果,形成 60 个由“千 人计划”专家领衔的能源研发团队,初步建成未来科技城、中石油科技园、中核科技园等 8 个能源科技创新基地,促进北部研发带能源科技和产业资源 进一步聚集,实现产业规模突破 1500 亿元,进一步增强对全国能源发展的辐 射带动作用。重点任务分解:
1.能源开发与利用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攻关。市科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在化石能源领域,重点支持石油和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勘探与高效开发、煤炭清洁转化利用、火电节能减排、重型燃气轮机、特高 压输变电、智能配用电等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二是在新能源领域,重点推动太阳能、风能核心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 ;支持核电先进堆型关键技术研 发和服务。
2.加快能源科技和产业资源集聚。市科委、昌平区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快未来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聚集,促进项目合作和 信息交流 ;鼓励未来科技城集成生态、低碳、绿色的新技术、新设计、新产 品并推广应用。二是促进未来科技城、中石油科技园、中核科技园等能源科技创新基地协同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工程服务、技术服 务骨干企业。
3.促进能源科技产业发展。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支持软件研发、数据解析、检测认证、设计咨询等工程技术服 务能力提升,聚集金融、商务、科技等要素,推进北京科技商务区(昌平)建设,扩大能源科技产业规模。二是推动中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本市能源设施、能源产业基地建设中应用 ; 支持新型能源管理模式推广。三是通过技术交易、工程服务等形式,发挥龙 头企业在国家重点能源工程中的集成优势,辐射带动国内能源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
专项十一 :先导与优势材料创新发展
重点组织实施纳米材料原始创新和集聚发展、先导材料国产化开发和高端产业培育、优势材料产业竞争力提升和辐射带动等任务。到 2015 年,建成
国家级纳米科技产业化基地,形成 5 项以上国际一流原创性成果,占领全球 纳米科技战略制高点 ;实现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用高性能高温合金、增材 制造用相关金属与高分子材料等先导材料的国产化开发,促进非晶带材与高性能磁性材料等优势材料的大规模应用推广,做强优势材料产业并辐射带动 相关下游产业。到 2017 年,推进纳米材料在信息、能源、环境、生物医药等
领域的应用,实现 80 项以上纳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 20 项以上高温 合金、增材制造材料等先导材料及其应用产品的开发和批量生产,持续提升非晶带材、高性能磁性材料等优势材料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重点任务分解:
1.纳米技术原始创新和集聚发展。市科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支持纳米原创性技术攻关,搭建共性技术创新支撑平台,吸引全球纳米 顶尖人才和团队来京创新创业,建设国际一流的纳米科技创新中心。二是加 强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培育高端纳米产业,推动产业聚集发展,建设北京国家纳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三是组织召开大型国际研讨会,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相关标准制定,提高北京在全球纳米领域的 影响力。2.先导材料国产化开发和高端产业培育。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支持一批先导材料的国产化开发,促进先导材 料及其产品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二是加强先导材料的应用产品开发,培育 先导材料高端应用产业,支撑下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3.优势材料产业竞争力提升和辐射带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优势材料技术创新和产品性能提升,增强 优势材料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加大优势材料的应用研究和相 关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促进优势材料的大规模应用,辐射带动下游产业发展。专项十二 :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重点组织实施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金融创新、文化科技融合、现代服务业重构等任务。到 2017 年,培育一批知名设计品牌,设计产业总收入超
过 1600 亿元,形成一批年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工程技术服务企业,集聚一批
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实现超过 1000 项重大科技成果交易 ;形成完善的科技金
融服务体系 ;培育 1000 家特色文化科技融合企业,建成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 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推进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支撑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养老健康等服务业应用创新和转型升级。重点任务分解:
1.科技服务业促进。市科委、西城区、海淀区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研发服务创新,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化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二是推进北京“设计之都”建设,实施首都设 计产业提升计划,加快中国设计交易市场、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建设。三是鼓励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提供工程技术整体解决方案和国际化发展。四是推动 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全链条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五是推动技术交易服务业发展,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推进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
2.科技金融创新。市科委、市金融局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一是 完善首都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科技与金融 资本对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二是建立和 完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引导社会投资积极参与,促进创新创业。
3.文化科技融合。市科委、市文资办、市文化局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对重点文化领域的 科技支撑水平,培育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的文化科技企业。二是加强文化 领域技术集成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兴文化产业,提高文化事业服务能力。三是推进中关村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 集聚区建设,支持服务文化科技融合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业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4.现代服务业重构。市科委牵头组织开展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建立完善 现代服务业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服务业应用创新和转型升级能力。二是促进 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加快完善云计算、大数据环境下的电子商务支撑和服务 体系,积极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第二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促进一区多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发展定位和产业总体布局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一节 绿色生态园区建设
第四条 支持对象
生态建设投资包括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的投入金额累计总数。
绿色生态园区建设资金已支持过的生态建设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生态园区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复印件;
(三)生态建设项目中应用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四)生态建设项目完工的文件材料及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
(五)相应园区获得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批复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牌匾照片;
(六)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出资方需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及项目各出资单位共同签署的同意申报的书面材料;
(七)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效益分析报告;
(八)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
第八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5.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改造面积不少于10亩的文件材料; 8.三组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9.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 1.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为楼宇、厂房产权人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楼宇、厂房使用权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合同等文件复印件;
4.改造面积不少于相应面积的文件材料;
5.区级以上部门对改造项目颁发的开展创新创业的授牌或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无相关授牌或批复文件的改造项目需提供改造后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文件材料;
6.三组盘活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7.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主导特色产业入驻企业楼宇面积占该园区已入驻企业楼宇面积比不低于60%。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特色服务平台为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建设运营公司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入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业化、产业化平台或研发机构,提供技术研发和中试、检验测试、产业服务、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服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资金支持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服务该园区内企业超过30家;
2.申请资金支持的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每年实际服务企业超过50家且服务园区外企业占服务企业总数超过30%;同时,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依托该平台组织面向全市、京津冀的特色领域产业对接活动5次以上或组织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特色领域大赛、论坛等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金额
(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二)达到特色产业聚集度条件的特色园区或创新社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设备购置或租赁、研发、人员、材料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平台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全额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四)对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按不超过设备购置或租赁、人
(三)提供服务于军民融合活动的设施设备。第十八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特色园,按不超过场地房租、设施设备购置、租赁、维护,人员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50%,给予园区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特色园军民融合企业、技术、产品等情况汇总表;
(三)开展军民融合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照片等材料;
(四)发生实际费用的票据等;
(五)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节 引进落地“高精尖”项目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引进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支持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以下引进方式之一:
1.从京外地区引进拥有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到分园投资建设的“高精尖”产业项目;
2.我市中心城区高科技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到郊区分园实施产业化的项目;
0
(二)项目应符合智慧中关村顶层设计要求及申报指南中的支持方向;
(三)已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且已通过专家评审;
(四)申报项目应为项目征集之日前2-3年内开展的项目,且已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投资资金合理并有相应支出凭证;
(五)申报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注册用户不低于100个; 2.项目上线运营时间不低于3个月; 3.平台累计访问量不低于5000次。
(六)项目资源成果可与智慧中关村相关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交换和整合。数据交换的流程和规则应遵循《智慧中关村融合数据中心数据交换规范》。
第二十六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自身建设费用20%的比例,给予项目投资主体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过相关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三)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含技术方案、工程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等;
造、租赁的住宅公寓或青年人才公寓,须已完成改造、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30套。
3.申报单位须建立配租机制,且已依据机制保障示范区人才实际入住。
第三十条 支持金额
(一)对纳入市公租房体系并用于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原则上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支持连续不超过3年。
(二)对纳入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项目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给予房租资金支持。原则上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租金的40%,且实际租金不高于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租金水平,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市公租房体系以外、已用于示范区人才住房保障的项目,经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确认后,参照本条第二款给予房租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类项目 1.贷款贴息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复;
3.(委托)贷款合同复印件。同一笔贷款连续申请贴息的,第二起可不再提供(委托)贷款合同复印件;
4.市级、区级政府或市区住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5.区级、园区人才公租房管理办法复印件;
(二)项目符合《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方向和要求。
(三)申报主体牵头研究编制重点区域或重点专项规划,实施高水平研究机构、重大产业化示范、重大国际活动等科技创新与产业建设项目,建设重点交通、商务、居住、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项目,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项目。
第三十四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非财政投入和政府采购部分已投资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规划编制资金支持项目需提交编制完成的规划方案文本以及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规划编制合同;
申请重点科技创新与产业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科技创新平台和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可研报告、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投资相关文件材料、项目市场潜力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
申请重要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施工建设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投资额度文件材料;
(五)申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节 中心城区辐射带动郊区分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支持对象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十一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并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三)分园管理机构对本分园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四)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和费用审计、核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五)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报请主任专题会审议;
(六)经审议通过的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资金支持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支持资金拨付至支持单位。
第四十二条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须按照与中关村管委会签订专项资金支持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支持协议应当对支持资金使用要求、项目实施评价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四十三条 获得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和智慧园区建设-18
第三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申报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拨付时均应符合本条规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
第四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开展国际合作,实施国际化战略,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际化资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或组织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集体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
第五条 申请国际化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
1.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企业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计划。
(二)社会组织
1.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
2.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三)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取得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的“北京技术转移资格证”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 申请团体费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团体费用以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成员开展国际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为目的;
(三)集体参加境外展会的成员单位应在5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含)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标准及内容
第七条 国际化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国际市场拓展、国际研发合作和国际化环境建设三个方面。
第八条 国际化资金对上一(以自然年计)开展的符合本办法的国际合作费用给予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含)。对申请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具体金额在不超过支持金额上限内,根据预算情况设定。
第九条 国际市场拓展
(一)境外展览
用于支持申请单位参加境外重要展览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会议注册费等相关支出。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含),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含)。
(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用于支持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销售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含)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国际研发合作
(一)国际研发合作
支持申请单位围绕“641”重点产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技术引进创新等活动。对申请单位在国际研发合作中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的资金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对于已经申请或获得中关村国际开放实验室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国际技术转移
支持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发展。根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上一完成技术转移项目的数量,给予相应机构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含)的资金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一条 国际化环境建设
(一)集聚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构建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平台,集聚科技、专业性国际组织总部或分支机构、境外政府商务和科技代表机构、国际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工商会等机构。按照每家入驻国际机构1元/平方米/天,每不超过8万元(含)的补贴标准,给予每家服务平台机构房租补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补贴期限为3年。
(二)国际会议
支持申请单位申办、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时发生的申办费用、会议场地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单个会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含)。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为受托机构,负责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受理、初审、拨付工作。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复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化资金应填写相关资料。申报通知和相关表格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teniu.cc)下载。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在国际化资金网站填写申请表,在线打印后将纸质材料提交到受托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三)支持名单和金额由中关村管委会审议确定,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公示期满后,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委托受托机构向申请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五章 受托机构
第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国际化工作推广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水平和行业分析能力;
(四)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申请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
(二)负责根据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三)负责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对国际化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国际化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国际化资金的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国际化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国际化资金的预算编制、业务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国际化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际化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中间价折算人民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推荐)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创新创业主体 3第三章科技研发成果转...4第四章人才资源 5第五章科技金融 6第六章土地利用
7第七章政府服务和管理 8第八章核心区建设 9第九章法律责任 10第十章附则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
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境内组织及个人作为会员,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
按照本条第一款设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中关村”字样。
第十七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示范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推进自主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围绕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项目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以企业为主体或者采取企业化的运行模式,聚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整合土地、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各种创新要素,链接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个创新环节,形成协同创新、利益共享的自主创新机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为示范区内的人才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房屋购买和租赁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市在示范区建立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职称评价制度,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价服务;对示范区内的企业引进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紧缺人才,建立侧重能力、业绩、潜力、贡献等综合素质的人才评价机制和突出贡献人才的直接引进机制。
第三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有利于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 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结合示范区的发展需求开展新的学科建设,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接收高等院校学生实习和就业,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负责人举荐人才在示范区承担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十条 鼓励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示范区开展人才信用评价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记录,推广使用人才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示范区创新创业、为示范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五十条 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将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市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制定示范区的产业目录和项目入驻标准、程序,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
第五十二条 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
示范区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和联营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为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根据自主创新资源分布状况,在示范区设立核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股权激励、科技金融改革、科技经费改革、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工商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核心区先行先试。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分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直接委托等方式,推进核心区行政审批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减化审批环节。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原则,推进核心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执法权。
第六十四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核心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组织和个人在核心区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十五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通过规划实施、环境建设、业态调整等方式,推动核心区的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的统筹配置,吸引创新要素在核心区聚集,建设高端产业集群。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需要制定配套规章或者其他具体办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