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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5469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7 03:32: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用人单位需要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需要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如不缴纳有哪些风险?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员工不是正式员工,不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是认为试用期员工可能不会转正,工作期限较短,反复参保停保非常麻烦,等转正后再缴纳或是补缴。

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因此,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那么,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1)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疾病,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3)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将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4)如果劳动者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5)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生育,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产生的本可以报销的生育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6)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所以,用人单位需要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篇: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

Q: 试用期间,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A: 不可以。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应当依法缴纳社保。

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根据《劳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

进一步分析,如果劳动者明确承诺不要社会保险,单位是否可据此不为员工缴纳保险?答案也是不可以。《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订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这就意味着劳动关系一旦确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两种后果。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会加收一部分滞纳金。因此,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单位应及时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资讯由义贤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提供。http://www.teniu.cc/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篇:20-110用工单位要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问:用工单位要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

不用。被派遣员工作为劳动者享受《劳动法》上规定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劳务派遣企业应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支付问题上,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务派遣企业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是由用工单位支出的,一般包含在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的服务费中,这些费用的支付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没有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应由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进行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金额,都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违约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要求其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用工单位违约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所对应的款项,绝不是劳务派遣单位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理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如因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未向劳务派遣单位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款项,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未能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本条为依据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被告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主张。当然,就补缴社会保险费这一特殊问题而言,在我国的许多地区,都被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从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的此类主张往往决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申请)。这一点,需要读者留意。

3)在用工实务领域,基于效率的考虑,派遣单位可能会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避免了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派遣单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复杂过程,但这种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委托义务),并不改变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性质,即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合同来改变,但是实务中为了便于操作,可以通过合同来调整法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例:

2009年12月17日,某派遣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派遣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派遣员工在甲方(A公司)工作期间,由乙方(某派遣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该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根据相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甲方承担”;该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某派遣公司与曾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书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甲方即某派遣公司,乙方即曾某)和用工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曾某开始到某派遣公司工作,某派遣公司派遣曾某到A公司从事驾驶员(送货)工作,某派遣公司未给曾某办理社会保险(含职工医疗保险),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曾某社会保险费。2010年4月7日,曾某发生脑溢血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共计22,822.42元。

2010年5月31日,曾某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派遣公司、A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23,111元。2010年6月30日,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派遣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某县法院。某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派遣公司支付给曾某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费损失13,376.19元。派遣公司不服判决,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经调解由某派遣公司支付给曾某不能报销的医疗费10,000元。

后某派遣公司认为,由于A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给某派遣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由A公司承担。某派遣公司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某派遣公司损失10,000元。

A公司辩称:曾某系某派遣公司的员工,为曾某办理社会保险是某派遣公司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法院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缴费单位是否为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职工能否报销相关费用的唯一条件。

2)本案中,曾某与原告某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是该公司职工。该公司应当为曾某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曾某因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所造成不能报销医疗费的损失理应由某派遣公司承担。至于原告某派遣公司与被告A公司约定曾某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由被告A公司承担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故原告某派遣公司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此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操作提示:

1)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向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

2)在实务中,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常常强调“代缴社会保险金”。为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同时,约定用工单位对以上事项的检查权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和责任承担。

3)如果由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派遣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组织,确保派遣员工社会保险待遇等的落实。

第四篇:员工试用期内工作总结

员工试用期内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

转眼我来到贵公司已经有近两个月的时间了,这是我从人生中最珍贵的经历,也给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忆。在这两个月的试用期中,我学到了许多。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刚开始很担心不知如何与同事共处、如何做好工作。但是这两个月以来,在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下,经过项目领导和同事的悉心关怀和耐心指导,我很快的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基本熟悉了项目的整个工作流程。作为公司的一员,我也会时刻保持在公司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迎接我未来的工作,人是在不断总结和反省中提炼和进步的,在此我对两个月的试用期作一个总结:

1、实际项目的锻炼与学习

对于刚刚学校毕业的我来说,从事设计工作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刚刚开始工作的这段时间,先后直接或间接接触了不少的项目,比如贵州三个服务区、遵义收费站、沪宁高速玉祁收费站改造等等。项目类型不尽相同,在做这些项目的时候,需要翻阅很多的规范,这对我来说,意味着很多的知识要学习。还好,这段时间在周围同事和前辈的帮助下,很多专业上的问题得到了解答。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说工作和学习是同时进行的。

在我来到贵公司之前,我从未接触过实际项目,做实际项目对我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不但是知识方面不够,而且从形式上,做事的方法上也完全区别于我以前的的认识,我突然感觉到全所未有的压力感紧迫感,在不打扰同事工作的前提下,我尽可能的请教他们,当然主要还要靠自己学习,在工作空隙我查阅各种资料,不断学习关于建筑设计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的做好工作。工作不久后我就开始接触和设计项目,我第一个参与的项目是贵州服务区项目,这个项目从各个方面考验我的知识是否适应这项工作,包括与个专业的沟通协调能力,因为项目的设计需要各专业的配合来完成,这就使我在不断学习本专业的知识的情况下,也通过工作和配合来了解和本专业相关的其他专业的知识,以便于更好的完成项目设计。下班后,我也不断的学习设计软件的应用来加强我的画图能力,以便保证设计图纸的效率。

2、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由于刚刚步入社会,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还是很欠缺的。而且工作中有些时候比较懒散,不够认真积极,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这要求我在以后的工作与学习中,更加努力的边学习边实践,熟悉设计规范,认真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加强责任心,为设计院的快速发展,为公司经济跨越式发展,贡献自己应该贡献的力量。主要会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与相关的经验,多向领导及同事等有经验的人请教;第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拖拉;第三,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力争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

第四,尽快的熟练和使用cad和其他新的设计软件,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第五,加强其他方面知识的学习,拓宽自己对建筑的知识面,了解更多的于建筑相关的信息等等。

在公司的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因此我更加迫切的希望能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为公司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价值,和公司共同成长。我一定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xxx

201x年x月x号

第五篇: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XXXXXXXX有限公司XXX同志(身份证号:)系我公司职工,公司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特此证明

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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