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
(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3.按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开展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4.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5.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6.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7.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8.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财政局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3.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4.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5.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6.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7.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本单位资产数据、信息在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反映;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6.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三、资产配置及使用
(十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十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市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凡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十四)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内实行同一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的单位间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不同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单位间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局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五)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购置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申请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3.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相关材料,作为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并附送相关资料。
(十六)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市财政局批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获得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拨给的项目经费后,应当将资产购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十七)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八)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十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二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好。
(二十一)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清理、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相符;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二十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科学、谨慎决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二十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不得改变资产所有权性质。
(二十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用于抵押。
(二十五)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二十六)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上述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上述收入,应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未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上述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资产处置
(二十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十八)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十九)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企改制为非国有独资公司,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取得批文后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杭州市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处置。
(三十)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产权)转让、出售时,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杭州市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价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十一)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按配置标准进行调剂处置的,按本办法第十四项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资产的核销,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金额巨大的资产核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货币性资产损失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单位价值1万元及以下资产的核销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在上报固定资产报损、处置时,应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该资产进行送审审批。
(三十三)市财政局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凭证。
(三十四)事业单位经批准报损核销的固定资产,应当通过杭州市产权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统一公开处置。
(三十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处理
(三十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十七)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或者经市财政局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或者经市财政局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三十八)《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三十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四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十一)市财政局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四十二)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四十三)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六、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四十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四十五)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十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经市财政局确认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十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十八)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四十九)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五十)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七、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五十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以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五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五十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资产与绩效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五十四)市财政局、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五十五)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五十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五十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擅自提供担保的;
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十八)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市级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2006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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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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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是()。A.公立医院 B.公立学校 C.税务局
D.人才服务中心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局属于行政单位,C选项不正确。A B C D 2.我国()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公司法》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 B C D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的是()。A.管理机构及职责 B.资产配置及使用 C.资产处置 D.对外借款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A B C D 4.事业单位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合并、分立、清算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评估。A B C D 5.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是()。
A.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A B C D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A B C D 7.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进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变更产权登记 C.注销产权登记 D.不需任何登记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权登记。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产权登记。A B C D 8.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A. 罚款 B.警告 C.注销 D.罚金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A B C D 9.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撤销产权登记 C.变更产权登记 D.注销产权登记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A B C D 10.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A.《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A B C D 11.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
A.内部转让 B.拍卖 C.无偿划转 D.协议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A B C D 12.事业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审批后,方可核销。A.财政部门 B.人民法院 C.人民银行 D.税务机关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A B C D 13.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发生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 D.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A B C D 14.下列事业单位发生的业务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A B C D 1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 D.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A B C D 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A.合并、分立、清算 B.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A B C D 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A B C D 4.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中,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是()。A.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B.国有资产的出租 C.国有资产的出借
D.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A B C D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A B C D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A.流动资产 B.固定资产 C.无形资产 D.对外投资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以上四项均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A B C D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A.核准制 B.审批制 C.备案制 D.登记制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A B C D 9.事业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与()相结合的原则。A.资产管理 B.统一管理 C.分级管理 D.预算管理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A B C D 10.下列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B.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可以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C.事业单位发生分立的,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但是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D.单位性质和主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事业单位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A B C D 1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是()。A.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B.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C.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D.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A B C D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包括()。A.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B.体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C.体现了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
D.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13.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管理原则包括()。A.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B.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C.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D.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包括()。A.国家统一所有 B.政府分级监管 C.单位占有使用 D.谁的产权归谁所有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A B C D 15.事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意义在于()。A.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 B.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 C.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 D.规范资产处置的要求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三、判断题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对 错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对 错
3.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对 错
4.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属于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对 错
5.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设定审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对 错
6.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的信息不得进行披露。()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对 错
7.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只能报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对 错
8.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不需批准,可以自行处置。()【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 错
9.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 错
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 错
1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3.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两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事业单位可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4.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5.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第四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习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是()。A.公立医院 B.公立学校 C.税务局
D.人才服务中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局属于行政单位,C选项不正确。
2.我国()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公司法》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的是()。A.管理机构及职责 B.资产配置及使用 C.资产处置 D.对外借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4.事业单位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合并、分立、清算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5.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是()。A.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7.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进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变更产权登记 C.注销产权登记 D.不需任何登记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权登记。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8.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A. 罚款 B.警告 C.注销 D.罚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9.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撤销产权登记 C.变更产权登记 D.注销产权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0.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A.《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正确答案:A
11.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A.内部转让 B.拍卖 C.无偿划转 D.协议转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12.事业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审批后,方可核销。A.财政部门 B.人民法院 C.人民银行 D.税务机关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
13.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发生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 D.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正确答案:A
14.下列事业单位发生的业务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
正确答案:D
1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 D.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正确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
A.合并、分立、清算 B.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
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正确答案:ABC
4.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中,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是()。
A.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B.国有资产的出租 C.国有资产的出借
D.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
正确答案:ABCD
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A.流动资产 B.固定资产 C.无形资产 D.对外投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以上四项均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A.核准制 B.审批制 C.备案制 D.登记制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9.事业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与()相结合的原则。A.资产管理 B.统一管理 C.分级管理 D.预算管理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0.下列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B.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可以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C.事业单位发生分立的,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但是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D.单位性质和主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事业单位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1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是()。A.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B.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C.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D.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包括()。A.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B.体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C.体现了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
D.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正确答案:ABCD
13.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管理原则包括()。A.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B.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C.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D.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答案:ABCD
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包括()。A.国家统一所有 B.政府分级监管 C.单位占有使用
D.谁的产权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ABC
15.事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意义在于()。A.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 B.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 C.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 D.规范资产处置的要求
正确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3.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
4.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属于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
5.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设定审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
6.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的信息不得进行披露。()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7.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只能报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8.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不需批准,可以自行处置。()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9.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
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1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正确答案:对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正确答案:对
13.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两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事业单位可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正确答案:对
14.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正确答案:对
15.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正确答案:对
第五篇:《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 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中央级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 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 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中央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中央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中央级事业单位上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 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 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中央级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中央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 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文件,应抄送相关的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终了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备案,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 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驻外机构)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使用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 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