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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0-4403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30 15:34: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以提高采挖树木的成活率,巩固绿化成果。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七、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采挖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没——导则》(GB/T18337.1—2001)。

十、地方性法规对采挖树木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地方法规执行。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加强对采挖树木的监督管理,严历打击乱采乱挖、毁林毁地行为。(《中国绿色时报》2003年4月29日)

江西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注意保护物种资源和植被,严禁非法采挖。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挖的树木资源,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等。第二章 采挖树木的申请

第五条 凡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由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农村居民采挖利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零星树木除外。第六条 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挖利用树木资源申请书;

(二)符合规定的采挖作业调查设计文件。

第七条 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挖树木的,除应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下列情况还应分别提交:

(一)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人工珍贵树木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或树龄100年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或人工珍贵树木,除应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第三章 审批发证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审核,审核同意的,填写申报表(样式附后),连同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审核,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经批准后,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核发采集证。

(二)申请采挖国家二级及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胸径50厘米以上、树龄100年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按照前款的程序报省林业厅审批。经批准后,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核发采集证。

(三)申请采挖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胸径20—50厘米(不含50厘米)、树龄50—100年(不含100年)的人工珍贵树木,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并发放采集证。

(四)申请采挖胸径20厘米以下,树龄50年以下人工珍贵树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集证。

(五)其他树种,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应由省林业厅审批的树木采挖,属于自然枯死或自然灾害折断死亡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发证。

(七)同时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树种,按国家规定的保护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凡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列抵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十二条 采挖树木需要运输的,列入国家或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树木,凭采集证办理野生植物放行证,凭放行证运输;其他树木胸径大于5厘米的,凭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三条 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培育的绿化苗木,胸径超过10厘米(含10厘米),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胸径10厘米以下的,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运输。

第十四条 移植到苗圃地的树木出圃运输,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和采挖时的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或野生植物放行证。第四章

采挖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每年要按照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树木资源采挖利用计划,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采挖树木资源面积1亩以上(含1亩)或株数20株以上(含20株)的,必须参照森林抚育间伐规程进行采挖作业调查设计。采挖树木资源面积1亩以下或20株以下的,采用简易采挖作业调查设计,简易作业设计必须载明采挖地点、采挖株数、采挖树种、树木胸径、立木蓄积、采挖方式等。采挖野生树木资源必须注意原生地森林植被和种源的保护,采伐后所保留的同类树种不得少于60%,且应分布均匀。每采挖1株野生树木,应补种3—5株相同树种的幼树。

第十七条 采挖作业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简易作业设计可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人员承担。作业设计实行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负责制。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野生树木资源的采挖利用规模,根据资源状况核准经营单位的数量,核定采挖计划,严禁超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采挖树木资源。第十九条 严禁在下列地区和森林中采挖树木资源。

(一)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

(二)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三)生态脆弱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四)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五)城镇绿化树木、省道、国道绿化树木。

第二十条 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树木资源要以保护为主,严格控制采挖。各设区市林业局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非重点保护野生树木但属稀少的树种,定期公布,严格管理,限制出境。

第二十一条

在修筑公路、架设电线、修建房屋等建筑工程时,要尽量避开重点保护野生树木,不能避开的,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应由建设规划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因病虫害和自然灾害造成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濒死的,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治疗和抢救。失去抢救价值的,由县级以上森防检疫机构提供证明材料,方可申请采伐。

第二十三条 采挖移植树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在采挖移植前应制定采挖移植技术方案,确保移植树木的成活。因技术运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移植树木大量损毁、死亡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树木资源的采挖利用管理,建立采挖、运输、经营管理台帐。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加强源头管理,建立采挖检查验收制度,对采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采挖。木材检查站要依法检查,对有合法手续运输树木的,应保证放行;对无合法手续的,应依法查处。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指国家一、二级和省一、二、三级保护野生植物中的野生树木;人工珍贵树木指人工栽培的重点保护野生树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林业厅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

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3]41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为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七、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采挖时不得破坏周围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篼、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0.1-2001)。

十、地方性法规对采挖树木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地方法规执行。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加强对采挖树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乱采乱挖、毁林毁地的行为。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曰

第三篇:关于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申请材料的通知

关于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申请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

按照云南省树木采挖管理的有关新的规定和曲靖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罗平县采挖移植树木申请作如下规范和强调。

一、树木采挖移植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挖移植树木的书面申请。

(二)、树木权属证明:林权证或其他能证明林木权属的材料。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三)、申请采挖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者的有关合同或协议。

(四)、制作《采挖移植调查设计报告》,内容包括采挖移植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株数、采挖方式、补种株数、管护措施等。补种株数按《云南省森林条例》第23条的规定执行。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坡度大于36度的地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禁止连片采挖树木。

三、审批权限:

(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40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移植一般树木40株以上不到80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移植一般树木80株以上或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执行。

罗平县林业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3〕18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绿化理念,推动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无序采挖树木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摈弃在城乡绿化中急功近利、违背科学规律的做法和行为,为依法规范树木采挖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国城乡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加强培育,保障优质苗木供给,满足城乡绿化建设的市场需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管和引导,城乡绿化不得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木。各地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做好科学规划,发展苗木基地,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城乡绿化的规格优质苗木,为城乡绿化提供充足的、多样化的绿化苗木资源,充分满足城乡绿化的需要。要积极引导承担和实施绿化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以大苗栽植替代大树移植,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树木移植的依赖。

三、明确政策,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偷采盗挖私收乱购林木行为,确保林区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一)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

(二)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在采挖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

农村居民采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濒危、稀有树木除外。

(三)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把对原生地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树木采挖移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树木的,要依法查处;对违规批准采挖移植树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明确树木采挖的具体范围和对象,对采挖树木的申请、设计、审批、作业、林地恢复、运输等作出具体规定,切实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要对树木采挖移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违规采挖移植树木的行为。

(五)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野生树木采挖移植办理指南

野生树木采挖移植办理指南

野生树木采挖移植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在当地森林资源允许范围内。

四、申请材料

(1)采挖、移植树木的申请。

(2)树木权属证明:林权证或其他能证明林木权属的材料(尚未办理林权证的,可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山林权属证明材料或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的协议书、承包合同等加以证明)。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3)申请采挖、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人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

(4)因工程建设需采挖、移植树木的,应提供有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移植实施方案及管护方案,即制作《采挖移植调查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采挖、移植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株数、采挖方式、补种株数、管护措施及被采挖移植地的地质、气候及森林资源等基本生态状况。

五、受理部门:罗平县林业局资源站和林政科

六、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罗平县林业局

七、办理程序

1、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林业站提出审查意见报罗平县林业局资源站审核同意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采伐许可证后,再到林政科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

3、罗平县林业局审查不同意的,由罗平县林业局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八、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经依法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林权登记发证指南

更新日期:2009-9-7 10:01:50

索 引 号:530324-007895-20090907-0005

名 称:林权登记发证指南

一、办事程序:

1、申请

2、初审

3、受理

4、公告

5、审查

6、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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