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每三周年交付一次,直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释: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二篇: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说明书(精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付、年交、半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篇: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6.3 现金价值
4.2 保险事故通知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5 意外伤害
6.6 身体全残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12 指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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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3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变更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手续及风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险(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6
合同终止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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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金
2.3.2祝寿金
2.3.3身故保险金
2.3.4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63520091 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6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第3页[共9页]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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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2.5.1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分红和终了分红。
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末对该会计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 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 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63520091 第4页[共9页]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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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续期保险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费的交纳、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宽限期 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五千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益人的指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定和变更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63520091 第5页[共9页]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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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63520091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申请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第6页[共9页]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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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1 基本条款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与如实告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知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63520091 第7页[共9页]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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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如您或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 6.2
周岁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
6.4 6.5 6.6
保单生效对应日
意外伤害
身体全残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3520091 第8页[共9页] 6.3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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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6.12 指定鉴定机构
63520091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teniu.cc)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第9页[共9页]
第四篇:新华保险---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在售)所属险种:分红险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30天~50周岁
保险限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缴费方式:
10年缴、20年缴
详细条款>> 免费在线咨询专家>> 费率表>> 产品综述>>
新华人寿 新华幸福年年A款-产品特色: 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顾;固定利益和浮动利益兼顾;生存利益与身故利益兼顾.产品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10年缴、20年缴 险种类别: 分红险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30天~50周岁
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顾;固定利益和浮动利益兼顾;生存利益与身故利益兼顾.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2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8%;于年满60周岁至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每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16%。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获赔基本保险金额的10%+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至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获赔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300%。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投保人可免交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采取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红利分配,具体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分红和终了分红。
1、分红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末对该会计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保单前一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增加您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分红的基础。
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至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满期生存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增加到身故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中予以退还。
一位30岁女性为例,20年交,年交保费16700元,相当于每月1391元,保额10万元,即可获得四大保障:
一是生活补贴金,见利快,安全稳健:从30周岁到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保额的8%作为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4次,合计112000元+分红;
二是养老年金,重养老,加速领取:60周岁开始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保额的16%作为养老金,共领取21次,合计336000元+分红;
三是身价保障金,高保障,相伴一生:80周岁前身故保障金为30万元+分红;
四是意外风险关爱金,人性化,有特别豁免功能: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障利益。
简单的说,就是平时存上零用钱,两年一返拿利钱,60养老拿大钱,80再拿幸福钱,身故保障三倍钱,全残豁免不交钱。
稳健可靠,复利递增滚雪球
根据您的情况,这款产品10万基本保额为基准,20年缴费,我给您说这款产品,投保年龄45周岁,首次领取8096(也就是保额10万每两年返还的金额)60周岁前累计领取的是58762,60周岁领取17502,60-80周岁累计领取390457,保单满期累计领取449219,期满时终了红利是97650,您累计的缴费共计386000
新华保险---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l 见利快,安全稳健
60岁前每两年领取8%,快速持续领取,按需规划生活
l 重养老,加速领取
60-80岁每年领取16%,四倍增长,养老无忧
l 高保障,相伴一生
三倍保障始终如一,家庭关爱一生相随
l 会长大,分红增值
保额分红,复利递增,领取、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l 人性化,特别豁免
全残免交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10年缴)
30天~50周岁(20年缴)
交费期限:
10年缴、20年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前每两年返还8%×(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60周岁开始每年返还16%×(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直至80周岁。
(二)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因病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的10%,无息返还保费;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故,给付3×(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保障至80周岁。
(三)全残豁免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体全残,豁免续期保费。
利益演示
30岁女性,10万保额幸福年年,20年交费,每年交1.67万元。保险利益如下:
1.生活补贴金:从30周岁至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每次领取8000元+分红,共领取14次,合计112000元+分红。
2.养老年金:60周岁开始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1次,合计336000元+分红。
3.身价保障金:80周岁前身故保障金为300000元+分红。
4.特别关爱: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障利益。
第五篇: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金相伴,悉心呵护
保单借款,资金多用
保费豁免,人性关怀
享受分红,稳健理财
三倍返还,多重关爱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除非合同特别指明,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付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分期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王先生为其0周岁的儿子,投保10万元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交费至18周岁,年交保费14,54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6万,合同终止。
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5万元,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因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导致身故或高残的除外。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豁免保费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障(分红型)》条款为准。分红是不保证的,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生存保险金
在孩子成长至18、22、25周岁可分别领取基本保险金额80%的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当孩子成长到30周岁,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60%的满期保险金
保费豁免和成长保险金
一旦投保人遭遇不幸或高残,可以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50%的成长保险金至18周岁,延续关爱。
享受分红
专家投资,稳健理财,享受公司分红。
保单借款
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器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器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