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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0-48081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2 10:31: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为《通知》和《办法》全文。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教〔2017〕196号

省级相关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各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2017年11月2日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展文化金融合作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申报、审评和遴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大型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集团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培育或引进文化装备制造企业给予支持。

(三)扶持中小企业孵化平台。对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给予支持。

(四)培植新型文化业态。对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给予支持。

(五)促进文化与金融融合。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PPP模式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予以支持。

(六)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二)资本金注入。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等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三)股权投资。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融资实施重大文化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按要求通过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为在我省境内设立且在我省纳税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以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且满足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等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二)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初审、汇总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其他企业和单位申报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级次,由各地宣传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对市县文化部门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审核部门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文化部门业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分别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商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建议,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遴选拟支持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适时开展项目库清理工作。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移出项目库并通知项目单位;对按轻重缓急排序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继续保留在项目库,在以后年度一并审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联合省委宣传部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每年2月份,项目单位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自评,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时间节点未完成的项目,在下一年度继续进行自评。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未报送自评报告的;(三)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12月1日止。《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文资〔201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资金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宣传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较好,市场容量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

(三)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文化新业态项目;

(四)推动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

(五)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引导、带动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项目;

(六)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省级重大文化交流交易活动。

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宣传推介活动以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可据实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

(一)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

(二)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项目;

(四)内容低俗、导向错误,社会效益差的项目;

(五)其他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楼堂馆所等基础性建设项目;

(二)发放职工工资福利;

(三)日常办公支出;

(四)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逐步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方式。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资助。

(一)专项补助:补助资金额度单项不超过2000万元,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可视情况分连续给予支持。

(二)贴息:申请贴息资助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获得贷款时间在申请贴息资助之日的前1年内,且已支付利息半年以上,贴息金额为实际应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100%,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额度单项不超过500万元。

(三)奖励:对前一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委宣传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

(二)发布申报指南。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底,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下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三)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办理项目申报,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供有关材料。市县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宣传部门申报,地级以上市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择优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省级项目由申报单位向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文化资产监管部门申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文化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择优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前臵审核。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进行前臵审核,必要时采用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前臵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文化企业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其中,文化企业的境外资本占比不得超过49%。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国家和省的文化产业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不得越级申报,凡越级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四)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按规定择优推荐申报项目,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省委宣传部对通过前臵审核的申报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跨部门评审委员会联席审批“两审”评审制,严格执行内部制衡机制。

(二)项目评审工作开始之际组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任评委会正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领导为评委会成员组成联席审批小组,对候选资助项目进行联席审批。

(三)组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国内文化产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文化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金融、投资、财务、企业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工作开始之际组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成员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人员组成,负责对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初审。

专项资金分配按省财政厅相关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执行。申请资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必须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委宣传部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属于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不属于本条第(一)、(二)款且与省财政没有常规资金划拨关系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同级宣传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全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区域布局和结构优化;

(三)培育一批重点骨干文化企业,激活广大中小微文化企业活力,形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

(四)推动我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新兴文化业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五)推动文化与教育、金融、商业、旅游等融合发展,拓展文化产业领域;

(六)受资助项目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引导带动和领先示范作用;

(七)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市场体系。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及省委宣传部编制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及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时,应按规定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

第二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按规定组织市县宣传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它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以下的申报单位,将责令其整改,整改后达到优良层次的,方可继续保留其申报资格,整改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相关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资金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检查监督,并保留资金使用流转的详细记录,以及项目开展可量化的数据资料。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分管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五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1.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2.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

3.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4.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5.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9〕33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市州委宣传部,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管理。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根据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委宣传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的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予以支持,对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事项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重点基地平台建设、省级重点园区和基地、文化创意产业、精品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优势文化产业、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发展专项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产业项目与旅游、体育、休闲农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七)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对重大文化交流推介活动予以支持。

(八)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创新发展。

(九)其他新兴文化产业类项目。

第七条

申报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以及办理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事行业在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之列。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小微文化企业不在此限)。

第八条

申报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应用项目具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费)、保费补贴、资本注入和基金投入等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同一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对单个项目的贴息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保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信用担保贷款及文化产品出口购买商业保险中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对单个企业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采用基金投入方式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底以前,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下发次项目申报通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将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同时公开。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和省属项目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实行网上申报,纸质申报材料依据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一)省管文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管文化企业集团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二)省直部门所辖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直部门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推荐到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市州项目由市州宣传部门会同市州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推荐到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四)国家级、省级园区和被认定的省重点项目、省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确定支持的项目可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上报《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申报书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及国税登记证、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信用担保合同、付费凭证等复印件。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项目配套资金未同时落实到位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六)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五条

省直相关部门、省管文化企业集团、各市州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是否属于指定范围、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六条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一)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建并及时调整文化产业项目评审专家库,委托第三方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方案。

(三)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建议方案。

(四)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将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报批确定项目。第五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审批确定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发展专项资金。对市县的发展专项资金,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九条

省直相关部门、省管文化企业集团、各市州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办法,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提出评价与处理意见,作为以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结果在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发展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由省财政厅收回发展专项资金,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文资〔2013〕2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真实申请、公正受理、侧重择优、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考察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

(二)决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对象的档案;

(四)组织对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七条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决算;

(二)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依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以及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项目及关键环节的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录)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与调整,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个环节已经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人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人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七)被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补贴条件与标准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经市、区文产部门认定的宝安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项目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建设补贴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申请人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5个月内可提出补贴申请,每个园区(基地)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单个园区(基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招商补贴按实际可租面积并参照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给予招商当年一年租金50%的补贴。推广补贴按园区(基地)在媒体投放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原则上单个园区(基地)推广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的重要展览、学术论坛、赛事及其他重要活动的项目补贴

参加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的申请人可申请参展补贴资助。参展补贴范围包括展位费补贴和布展补贴。

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或国内其他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的4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参加国内较大市级单位或相应等级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的3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参加境外重要文化产业类展会项目,由市、区文产部门统一组团参加或已在市、区文产部门申请参展备案的,可申请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举办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的展览、论坛及其他文化产业重要活动的申请人,可申请项目补贴资助,根据活动情况最多可给予项目运作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项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文化创意类企业落户补贴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宝安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落户补贴:

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依法纳税、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企业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实际到帐资本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落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规模较小、但技术含量高的高端文化创意类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落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行业领先优势,或对区财政有相当贡献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总部企业落户补贴标准执行。

(四)街道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启动补贴

对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主导策划、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类项目,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可申请项目前期启动补贴。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原则上单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依据我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打造建设的集文化产品销售、艺术培训、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文化街区”工程,可申请“文化街区”项目启动补贴,经区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和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一次性给予单个文化产业特色街区项目300万元补贴。

(五)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补贴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宝安区分会场,可申请当届分会场补贴,用于分会场周边环境整治、活动组织及策划推广等。原则上单个分会场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申请的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以内,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其他专项补贴

对投资金额需求量较小(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投资回报期较长(4年及以上),短期内运作存在资金困难,但有较大发展潜力且能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申请的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以内,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和标准

贷款信用担保是指从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作为文化创意类单位或个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在宝安区注册,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诚实守信、有偿还能力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项目均可申请担保推荐。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内可以重复申请贷款担保推荐,原则上申请次数不超过二次。

由区文产办推荐,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的企业,可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利用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进行文化创意园区(基地)建设及文化产品研发、制作、推广和服务的项目,可申请贴息资助方式。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贴,贴息比例不超过上述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80%;原则上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十六条 奖励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文化部授予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文改办和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授予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文产办授予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同一园区(基地)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对全区文化产业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以及进入全国行业百强的文化企业,可申报一次性奖励资助,经批准后奖励企业或单位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由区文产办常年受理。每年由区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区文产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区文产办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需经审计的类别,由区文产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区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复审的拟资助名单在宝安区文化产业办公室网站或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区文产办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并按《宝安区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深宝府办〔2008〕7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属项目补贴资助方式的,获批准的申请人与区文产办签署《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属贷款信用担保方式的,区文产办将通过公示的、给予贷款信用担保的推荐企业名单提交给合作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推荐企业进行调研和评审,并按评审通过金额签定有关贷款合同。属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属奖励资助方式的,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信用担保类贷款须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贷款贴息可直接冲减使用者的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于每年1月30日以前及时报送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成果资料或证明、项目会计报表、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产办申报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人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区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区文产办须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可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并抄送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对全区上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并会同区文产办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区文产办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交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资金使用人,由区文产办记录备案,并将该专项资金使用人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人、使用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建议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考察、评审、信息发布、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在专项资金的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实施后,宝安区关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2009-2010)》

附件2:《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

(2009-2010)

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每两年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与调整,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告,2009年-2010年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如下: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服务、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环节;

(二)创意设计、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化及传播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原创研发环节;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品交易市场等为拓展业务而进行的广告宣传和招商环节;

(四)将旧工业区、城中村(旧村)、旧工商住混合区等改造建设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

(五)文化产业行业标准制定以及信息交流、技术研发、市场推广、文化产品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文化产业集聚园区、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项目;

(七)举办或参加重要文化产业类展览、学术交流及赛事;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可以产业化运作的各类文化创意活动,文艺、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创建等项目;

(十)富有宝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类项目;

(十一)有利于完善文化创意产业链的关键项目和产业层次高、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好的重点项目;

(十二)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附件2: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

(二)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二、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1、网上填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单位须登录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网站,进行网上填报申报表格。

2、初审:区文产办相关责任人进行网上初步筛查合格后,申请单位登录网站获得“受理编号”及“预审通过”的回执单。

3、递交书面材料: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打印申报表,连同其他要求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交区文产办。

4、现场复审:区文产办相关责任人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复审,经审查合格的,形式审查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行政中心424产业发展科

网址:http://whcyb.baoan.gov.cn

申报咨询电话:(0755)29996279

五、审批流程

区文产办受理——区文产办组织现场考察并初审——中介机构评审(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区财政局复核——社会公示——进入审批程序——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区财政局拨付经费。

六、注意事项

1、申请者须仔细阅读并了解《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各项规定、申请表格填写说明,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

2、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3、申请者须同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5、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办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和《宝安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办法》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依托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以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并经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产业或行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三旧”(旧工业区、城中村(旧村)、旧工商住混合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三旧”改造,通过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第五条 区文产办负责本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申请的受理、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深圳市、宝安区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经济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三)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诚信经营;

(五)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主营业地在宝安区的公司法人,或宝安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七)园区(基地)建筑结构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创意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八)有适合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完善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应符合深圳市及宝安区有关规定;

(九)单一开发单位开发的园区(基地),其实际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规模、经营收入、利税应位居本区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之内;由若干开发单位共同开发的园区(基地)应拥有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基地(园区)总建筑面积70%及以上;

(十)园区(基地)规划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园区(基地)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由区文产办采取常年受理申报、集中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登录区文产办网站下载《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区文产办: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基地)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四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园区(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园区(基地)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九)区文产办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文产办自收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区文产办于每年12月份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区文产办根据评审意见认定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在形成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并说明原因。评审结果在宝安区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区文产办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授予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或“宝安区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补贴,用于园区(基地)的筹建、招商、推广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做法参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园区(基地)内入驻单位及项目优先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信用担保和贴息支持的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结合我区“三旧”的实际情况改造建设园区(基地)。“三旧”改造并经区文产办认定的园区(基地),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并优先推荐列入区旧城(村)改造计划,按规定享受旧改专项资金扶持和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园区(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评选。

第十六条 鼓励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自行制定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原创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项目发展和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并形成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服务网络,为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的孵化培育和市场开发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参照深圳市《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园区(基地)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协助园区(基地)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按规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区文产办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1日前,已获认定的园区(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向区文产办报送上一园区(基地)发展情况总结、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园区管理机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入驻企业清单等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

第二十条 每年6月由区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责令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园区(基地)管理机构或入驻单位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产办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其他应该撤销称号的行为。

违反第(二)、(三)、(四)项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产办:

(一)园区(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基地)认定条件,区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五篇: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

—1—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二)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培育。

(三)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支出。

(四)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名家原创文化产品项目。

(六)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同时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文化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给予补助。

(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单位给予奖励。

(四)其他经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通知。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名家所属市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四)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五)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市财政局单列的市级单位,直接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

(二)归口市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市级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三)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四)其他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上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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