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滁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2_】111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禁限范围为市本级建成区和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剂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拌砂浆企业的建立应取得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手续后,严格按照布点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第七条: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需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预拌砂浆企业选址申请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取得布点、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后,按成立企业的相关要求到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具备生产要求时,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备案。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出厂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各项原材料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条:禁限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备案。控制价(标底)编制单位,需按预拌砂浆价格编标,投标单位应按预拌砂浆价报价。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达标评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预拌砂浆,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三条:在禁限区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行砂浆现场搅拌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凡发现预拌砂浆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_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份。
第三篇: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
份。
第四篇: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2_〕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2_〕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考核等具体事宜。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2_〕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满足《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2_)、《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2_)、《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2_)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2_)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三)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2_)、《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一)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2_)、《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2_)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一)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三)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五)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2_〕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_〕67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办理和达标情况;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
(三)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四)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六)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七)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八)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九)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1:
1、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2:
2、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提交的材料
附件3:
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预拌砂桨 质量管理 通知
第五篇:预拌砂浆控制
预拌砂浆控制
建筑砂浆是工程施工中使用量大面广的建筑材料,由于传统的砂浆在现场搅拌人为因素影响其质量比较严重,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能得到良好有效地控制,且配比不精确而造成水泥等原材料的浪费,极易对施工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传统现场拌制的砂浆已无法满足现代化施工的要求,正在为适应新的需求而发展而革新。因此一种适合现代建筑业发展,具有优良特性的新型建筑砂浆——预拌砂浆得到了广泛应用。
施工质量容易得到保证。不同用途的砂浆,如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块专用砂浆等,对材料的抗收缩、抗龟裂、保温、防潮等特殊性能及施工性能要不同,大规模自动化工厂生产的干拌砂浆许多微量化学添加剂保证产品满足这些特殊的质量要求,而且产品质量可靠且稳定。现场砂浆施工控制措施:
(1)现场需及时使用,不易长时间储存,避免浪费。
(2)通常,水泥砂浆掺各类塑化剂会产生降低砌体抗压强度的不利影响,如水泥细度细、和易性好,建议不用掺各类塑化剂;如要使用,应通过实验确定配比。
(3)砌体用砂浆应随拌随用,砂浆要在拌和后3小时内用完。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砂浆应在两小时内使用完毕。硬化后的砂浆不得再加水搅拌使用,更不得使用过夜砂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4)砌筑砂浆用砂一般宜用中砂。砂的用量应严格按照砂浆的设计标号控制配合比,不得超标准提高用砂量。(5)操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和安全防护,防止干拌砂浆粉尘污染;装卸时应轻抬轻放,开线解袋不可用锨直插;注意回收包装袋,保护施工环境。
(6)预拌砂浆应做好存放防止受潮、雨淋失效。
(7)拌制好的砂浆应做好密闭运输,防止洒、漏、流、淌。
(8)施工人员需每天下班后要做好现场清理,工完料清,防止结块、粘结地面和材料浪费。
(9)用电机械应做好接地接零和用电安全。
(10)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