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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40631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16:48: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 【发布日期】2006-05-31 【生效日期】2006-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

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将戒毒治疗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与购买

(一)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戒毒机构)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如果需要使用美沙酮口服溶液(10ml/支,麻醉药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申请办理“印鉴卡”。

公安部门设置的戒毒机构申办“印鉴卡”(戒毒治疗使用)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应当凭“印鉴卡”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区域性批发企业)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经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凭“印鉴卡”可以到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国性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

申请人购买美沙酮口服溶液时,应当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1.印鉴卡。

2.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

4.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销售单位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查无误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

(三)申请人开展戒毒治疗业务或对阿片类成瘾者进行对症治疗如需要使用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丁丙诺啡制剂或镇静安眠药时,应当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买,购买时出示以下证明文件:

1.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戒毒诊疗业务的证明文件。

3.法人委托书(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4.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交验身份证原件)。

销售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第二类精神药品。

(四)申请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不得自行提货。

(五)申请人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二、药物维持治疗中美沙酮口服溶液的管理

(一)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

1.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应当选用美沙酮口服溶液(规格:1mg/ml,5000ml/瓶)。

2.申请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单位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注册标准(WS1-(X-514)-2003Z)进行配制。

3.申请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请人(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

4.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关于美沙酮口服溶液的配制申请后,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资料齐全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5.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于5日内下达同意开展《美沙酮口服溶液试制批件》(附件3),同时为申请人办理试制用美沙酮原料药的调拨手续,并通知当地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6.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药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合格的,5日内发给《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附件4)。

8.《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重新提出再次备案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

9.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再次备案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备案是否批准决定。准予备案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予以换发《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美沙酮口服溶液的购用

1.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印鉴卡”的规定申请办理“印鉴卡”。

2.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申购美沙酮口服溶液应当出示以

下证明文件:

(1)印鉴卡。

(2)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药物维持治疗的证明文件。

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应当仔细核实内容以及有关印鉴,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美沙酮口服溶液。

(三)美沙酮口服溶液的安全管理

1.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证明。

2.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应当建立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供药档案,内容包括“印鉴卡”、美沙酮口服溶液采购明细等。

3.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可以通过道路或铁路行李车将药品送到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在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现场检查验收。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如果通过道路运送药品,应当采用封闭车辆,由专人负责押运,运输中途不得停车过夜。如采用铁路行李车运输,应当包装坚固,防止溶液泄漏。

4.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使用、储存美沙酮口服溶液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麻醉药品使用、储存的规定。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戒毒治疗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申请表

2.配制美沙酮口服溶液申报资料

3.美沙酮口服溶液试制批件

4.制备美沙酮口服溶液备案批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第29届奥林匹克运会组委会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办[2008]293号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2008-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

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保证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根据中央有关部署和《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八部门决定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开展联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安排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文的要求,联合对本辖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6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报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自查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改建议和措施等。

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开展联合督查工作。此次督查工作派出8个督查组,分别由各部门领导带队,于6月下旬对部分省(区、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和化工企业集中的省(区、市)。督查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文的情况,特别是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 2.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情况,地方政府的支持及相关部门配合情况。

(二)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检查情况。

(三)对化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调查摸底和检查情况。

(四)对非法宣传、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网站的查处情况。

(五)案件查处情况:

1.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企业的查处情况;

2.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化工企业的查处情况;

3.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走私案件的查处情况;

4.部门间案件的移交和协查情况。

(六)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宣传培训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反映治理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个别交流、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准确掌握兴奋剂治理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在自查、督查工作中,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治理工作的措施和成效。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曝光典型案例,大造声势,形成震慑。

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将在各地自查和部门联合督查的基础上,对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09年 第81号

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为了加强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对该类产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不同临床用途(适应症),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管理:

(一)用于治疗关节炎、干眼症、皮肤溃疡等具有确定的药理作用的产品,按照药品管理;

(二)用于辅助眼科手术产品、外科手术防粘连产品、填充增加组织容积等的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二、自公告之日起,按照上述管理类别受理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的注册申请。

三、已经按照药品或医疗器械受理的注册申请,正在审评、审批的品种,继续按照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其中,需要改变管理类别的,限定其批准文号或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四、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需要改变管理类别的,如产品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原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批准文号或注册证书即将到期的,企业可按原管理类别提出延期申请,我局对其原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适当延期,但延长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最迟为2012年12月31日。所涉及企业应按照改变后类别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转换工作,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换。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

盐酸西布曲明

Yansuan Xibuquming

Sibutramine Hydrochloride

CH3

H3CH3CH3, HCl, H2OCl

C17H26ClN•HCl•H2O334.33

本品为(±)1-(4-氯苯基)-N,N-二甲基-α-异丁基-环丁甲胺盐酸盐一水合物。按无水物计算,含C17H26ClN·HCl不得少于98.5%。

【性状】本品为白色至类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

本品在甲醇、乙醇或氯仿中溶解;在水中微溶。

【鉴别】(1)取本品约10mg,加水5ml,搅拌使溶解,加入硫氰酸铬铵试液5滴,即产生淡红色沉淀。

(2)取有关物质项下的供试品溶液适量,加乙醇-水(1:1)溶解制成每1ml中含0.1mg的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盐酸西布曲明对照品适量,加乙醇-水(1:1)溶液溶解并制成每1ml中含0.1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有关物质项下的色谱条件测定,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3)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盐酸西布曲明对照品的图谱一致(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Ⅳ C)。

(4)本品的水溶液显氯化物的鉴别反应(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Ⅲ)测定。

【检查】酸度取本品0.1g,加水20ml溶解后,依法测定(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Ⅵ H),pH值应为4.0~6.0。

有关物质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Ⅴ D)测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甲醇-水-三乙胺(75:25:0.1)用冰醋酸调节pH值至6.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23nm。理论板数按盐酸西布曲明峰计算应不低于2000,盐酸西布曲明峰与相邻杂质峰的分离度应符合规定。

测定法取本品适量,加乙醇-水(1:1)溶液溶解并制成每1ml中含0.5mg的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1ml,置100ml量瓶中,加乙醇-水(1:1)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对照溶液。精密量取对照溶液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调节检测灵敏度,使主成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

峰高约为满量程的20%;再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和对照溶液各20μl,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至供试品主峰保留时间的2倍。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如有杂质峰,各杂质峰(溶剂峰除 外)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对照溶液的主峰面积(1.0%)。

残留溶剂 取本品,照残留溶剂测定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Ⅷ P)测定,应符合规定。

水分取本品,照水分测定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H第一法A)测定,含水分应为5.0%~6.5%。

炽灼残渣取本品1.0g,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N),遗留残渣不得过0.1%。

重金属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H第二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砷盐取本品1.0g,加氢氧化钙1g,搅拌均匀,干燥后,先用小火炽灼使炭化,再在500~600℃炽灼使完全灰化,放冷,加盐酸5ml与水23ml使溶解,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J第一法),应符合规定(0.0002%)。

【含量测定】取本品约0.2g,精密称定,加冰醋酸30ml和醋酸酐5ml使溶解,加醋酸汞试液5ml,照电位滴定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Ⅶ A),用高氯酸滴定液(0.1mol/L)滴定,并将滴定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每1ml高氯酸滴定液(0.1mol/L)相当于31.63mg的C17H26ClN·HCl。

【类别】减肥药。

【贮藏】遮光,密封保存。

【制剂】(1)盐酸西布曲明片(2)盐酸西布曲明胶囊

第五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10年 第33号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

(2010年第1期,总第81号)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丹参注射液等6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以及灯盏细辛注射液等17个制剂品种进行了评价抽验。结果显示,本次抽验的23个品种3098批次产品中,有3089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7个批号(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被抽验产品总体质量状况良好。现将抽验结果公告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抽验结果

本次共抽验丹参注射液、银黄制剂、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皮内注射用卡介苗6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707 批次,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抽验结果如下:

(一)丹参注射液。

全国共有105个药品批准文号,37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218批次,涉及13个生产企业,经甘肃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银黄制剂(片、含片、胶囊、颗粒)。

全国共有177个药品批准文号,175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374批次,涉及81个生产企业,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

全国共有3个药品批准文号,3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29批次,涉及3个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四)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全国共有4个药品批准文号,4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15批次,涉及4个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五)麻疹减毒活疫苗。

全国共有5个药品批准文号,4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48批次,涉及4个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六)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全国共有2个药品批准文号,2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23批次,涉及2个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其他制剂品种抽验结果

本次共抽验灯盏细辛注射液、复方青黛制剂、氯雷他定制剂、螺旋藻制剂、盐酸苯

海索片、冬凌草片、养血安神片、胰激肽原酶制剂、刺五加注射液、莪术油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克霉唑乳膏、白蚀丸、盐酸地尔硫卓(艹+卓)片、加替沙星注射剂、异丙托溴铵气雾剂、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17个制剂品种2391批次,其中2382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7个批号(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抽验结果如下:

(一)灯盏细辛注射液。

全国共有2个药品批准文号,1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89批次,涉及1个生产企业,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复方青黛制剂。

全国共有5个药品批准文号,3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132批次,涉及1个生产企业,经山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氯雷他定制剂(片、胶囊)。

全国共有51个药品批准文号,48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301批次,涉及41个生产企业,经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四)螺旋藻制剂(片、胶囊)。

全国共有15个药品批准文号,11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94批次,涉及7个生产企业,经西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五)盐酸苯海索片。

全国共有17个药品批准文号,13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267批次,涉及9个生产企业,经宁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六)冬凌草片。

全国共有9个药品批准文号,8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266批次,涉及6个生产企业,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七)养血安神片。

全国共有138个药品批准文号,138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286批次,涉及31个生产企业,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八)胰激肽原酶制剂(肠溶片、注射剂)。

全国共有32个药品批准文号,19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106批次,涉及9个生产企业,经山西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九)刺五加注射液。

全国共有9个药品批准文号,5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76批次,涉及3个生产企业,经重庆市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均为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80517、080502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十)莪术油制剂(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

全国共有77个药品批准文号,59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45批次,涉及12个生产企业,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为西安秦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810171,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

(十一)鱼腥草注射液。

全国共有13个药品批准文号,13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86批次,涉及7个生产企业,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有1个批号(2批次)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80302,不合格项目为检查(pH值)。

(十二)克霉唑乳膏。

全国共有106个药品批准文号,80个生产企业。本次抽样276批次,涉及19个生产企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有3个批号(4批次)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0102的2批次,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芜湖三益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0302、081204的各1批次,其中批号为090302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检查(细菌数)、含量测定;批号为081204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检查(细菌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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