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临安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临安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局主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需通过临安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根据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指标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按照网上固定的表格填写,并通过网络上报至市房地产管理处。
五、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准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预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预(销)售许可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定金合同备案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定金合同(包括补充条款)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向市工商分局备案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七、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即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
九、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定金合同备案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定金合同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专用纸张打印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十二、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应自签订定金合同10日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超过10日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动注销。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房源。
十四、购房人申领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十五、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已解除。
十六、网上操作系统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十七、存量房的买卖和预(销)售商品房的按揭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十八、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 网上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入网认证委托书
委托人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受托人
姓名: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止]
现本公司委托受托人为合法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处理坐落于
之房地产如下]事项:
一.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事宜;
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屋入网认证变更申请事宜;
三.办理网上房地产操作人员权限变更申请事宜;
四.领取网上备案认证证明;
五.[]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 搜房网
开发商网上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和注意事项
一、基本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原件,可去市交易中心领取)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复印件)(正本、副本二页,有效期内)
5、税务注册证明(复印件)
6、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办理网上备案认证事宜)
9、参加网上房地产操作培训人员的销售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彩色1寸照片一张
10、签订合同样本、3.5寸软盘(附件一、三、五及补充条款的文字内容,Word格式)
11、小区规划平面图(图面要清楚、以粘贴在合同附件中的为准)
12、凡动迁用房应由区县一级相关建委、建设局、房地局出具证明
二、除第一条外,具有预售许可证即将预售或目前仍在预售的项目还需提供:
1、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土地)(复印件)
3、房地产测绘报告(预测,复印件)(凡测绘报告于2003年9月1日之后的,均要各成果办盖章)
三、除第一条外,已取得大产证仍在销售的项目还需提供:
1、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复印件)
2、房地产测绘报告(实测,复印件)(凡测绘报告于2003年9月1日之后的,均要各成果办盖章)
3、提供出让土地合同号
四、开发企业与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的,代理销售公司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注册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表(复印件)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办理网上备案认证事宜)
7、参加网上房地产操作培训人员的销售员证书、经纪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彩色1寸照片一张
8、代理销售合同
五、提交以上资料复印件时,在复印件上要加盖企业公章
六、2004年3月30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四篇: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问答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问答
一、什么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以下简称合同备案)?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销售(预售)房屋签订合同的,应登录网上房地产网站的合同备案栏目,在网上进行合同确认和打印的行为。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有何法规依据?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
三、为什么要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提高信息透明度。网上及时公布纳入合同备案的楼盘的可售部位、类型、面积和已售房屋的套数、面积和平均价格。购房人可以通过网上房地产网站查询所购楼盘房屋的销售情况。、规范交易行为。纳入合同备案的楼盘签署的合同文本,应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制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经变更后在网上公布。、方便房地产登记。由于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是和全市的房地产登记系统相连的,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后,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由合同备案系统自动输出,购房人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办理登记手续时,受理等待时间将会缩短。
四、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何时施行?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的施行时间从 2004 年 3 月 30 日 起,具体规定如下:、凡在2004 年 3 月 30 日 之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全部纳入合同备案系统进行签约。2、在 2004 年 3 月 30 日 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 2004 年 4 月 30 日 之前,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入网资质认证,未销售的商品房纳入合同备案系统销售。、凡在 2004 年 3 月 30 日 以后签订的销售(预售)合同全部纳入网上签约范围。
五、原有示范合同(印刷品)是否继续使用?
凡纳入网上销售的商品房,签约时不再使用示范合同(印刷品),进行网上销售签约的合同,应使用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提供的合同专用纸。
六、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操作流程是怎样进行的?、资格认证; 2、登录合同备案系统; 3、确定销售房屋; 4、选择合同类别; 5、输入合同内容; 6、打印合同初始文本; 7、合同校核并确认; 8、设置密码; 9、打印合同及登记申请书; 10、双方签名(盖章)。
七、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操作过程中购房人要注意哪些要点?、购房人到商品房售楼处的电脑上,通过备案系统查阅需购房屋权属情况。、购房人应详细阅读备案系统上显示的示范合同。、购房人应与开发商详细商洽合同内容。、合同打印确认后,购房人要设置密码并妥善保护,防止他人获取。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取得网上备案的资质?具体手续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取得网上备案的资质认证,应持相关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证手续。办
理认证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4、税务注册证明(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代理人委托书; 8、销售人员证书(复印件); 9、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0、房地产权证(土地)(复印件); 11、房地产测绘报告(复印件); 12、签订合同样本; 13、项目小区规划平面图。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认证后,授予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开通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业务。
九、网上备案的销售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登录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操作: 1、持有房地产销售员资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2、通过市房地产教育培训中心关于“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考试,成绩合格; 3、经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有明确的销售楼盘和权限; 4、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授予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十、网上备案和登记系统是否提供电子示范合同文本,提供的电子示范合同文本有几种?
网上备案和登记系统提供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市工商局监制的电子示范合同文本。为了供不同的购房对象签约时使用,系统提供的电子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有:新建商品房的预定合同、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
十一、已经抵押的在售商品房,如何进行网上备案和登记?
网上备案和登记系统对将要销售的商品房,将强制输出其抵押、租赁等房地产权利信息,以提请消费者注意。对已有抵押的在售商品房,在交易时应要求开发企业先告知购房人该商品房的抵押等情况,然后再予以网上备案和登记。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式进行楼盘销售时,应该向购房人公布哪些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式进行楼盘销售时,应该向购房人公布以下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购房人也可通过登录上海房地资源网、网上房地产等网站,查询开发企业的资质、诚信记录和楼盘详细信息。
十三、当事人如何确认网上备案和登记已经完成,并且已进入登记申请程序?
在网上查询确认该商品房属可售性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将已经确定的交易内容在电子示范合同文本上进行填写;填写内容经双方校核无误(请仔细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商品房的路名、门牌、室号、面积及其他需要约定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提供密码后,再通过电脑确认;电脑确认后开始打印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然后双方在下载的销售合同和申请书上签名(盖章)。至此,可以确认网上备案已经完成,并且已进入登记申请程序。
十四、网上备案合同确认后,是否可以对合同的条款再进行修改?
网上备案合同已经双方确认后,不能再对合同进行修改。但交易双方可将已打印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合同注销,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双方的合同及设定的密码,通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所以,对约定的合同内容,在双方签字确认前应该慎重。
十五、网上备案合同确认后,如需撤销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由交易双方持已确认的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撤销合同申请,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双方的合同及签约时设定的密码,通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原有的合同。如凭备案合同已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申领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需办理撤回原登记手续,再按上面的办法注销合同。
十六、网上备案合同确认后,如当事人到登记部门去办理申领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时,该房屋已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冻结,该怎么办?
由于网上备案合同确认后,当事人还未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申领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信息仍是原权利人。在此期间,如果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该房屋采取限制的,就不能办理申领手续,只能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因此,合同网上备案后,签约双方应及时到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办理登记。
十七、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大产证范围的商品房(如:商场、商铺、办公用房、住宅等),开发企业提出要保留一部分出租,如何处理?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大产证”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可以预租或出租,但必须全部在网上备案,注明其已预租或出租,其中预租的商品房必须在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方可出售。如购房人要购买已出租商品房的,应事先与开发企业协商,由开发企业征询承租人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如不购买,应征询其是否愿意解除租赁合同;如不愿解除的,则应由购房人在出售合同中承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购房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十八、已取得大产证的商品房未出售部位中,开发企业提出要保留部分自用,暂不出售,如何处理? 已取得大产证的商品房未出售的应全部上网销售,开发企业要留作自用的应首先区分是非居住房屋还是居住房屋。对于非居住房屋,允许开发企业保留部分自用;而居住房屋原则上不允许开发企业留作自用,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可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保留部分作本企业员工宿舍使用,但应在办理网上认证手续时一并申报,并按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小产证。
十九、在建项目已达到可申领预售许可证阶段,开发企业提出是否可分批申领预售许可证?
在建商品房项目符合预售条件后,根据该商品房项目的开发规模和施工进度等具体情况,可以分批申领预售许可证,但应以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自然幢为限,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不可割的房屋不能分批申报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政策实施后,市房地资源局将会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口径。
二十、预售许可证申领后(3月30日以后),有些开发企业急于上市,但入网报名还需要准备阶段(如培训、项目核对等),手签定金合同已不允许,如何定一个游戏规则?
凡开发企业或代理企业违反规定擅自预定、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在过度阶段,不允许手签定合同,必须待系统开通后在网上签定定金合同。同时,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也应加快工作速度,尽量缩短系统开通时间,避免影响开发企业的正常销售。
二十一、有一些开发企业卖剩套数不多,有的全销售完,但大产证还未办好,是否要上网认证?
如要上网认证,但具体签约是否可以委托区县交易中心代签合同? 已销售完毕的商品房项目无需办理上网认证,尚未销售完毕的项目必须办理上网认证,但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委托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代签合同。
二十二、在上海房地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每一套商品房,逐步将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公布,并用五种颜色来代表每一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这五种颜色分别代表什么?
网上房地产网站用五种颜色来公布代表每一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其中:红色标志:代表此套商品房已被购房者买走,购房者已在商品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预售和销售的登记手续;黄色标志:表示此套商品房已经签定预售和销售合同,但购房者还未办理登记手续;绿色标志:代表该商品房已经批准预售或销售,消费者可以购买,该商品房售楼处无权拒绝消费者的购房要求;粉红色标志:代表该商品房已被预订,并签定了定金合同和网上备案;白色标志:代表该商品房未被批准可以预售或销售,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五篇: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市房地产登记处合署)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六)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第八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
活动。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十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
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
第十三条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