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
(四)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第五条 从事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须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行政区域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一)《盐城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四)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
第八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
(一)《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清册或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九条 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个单位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每个职工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变更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身份证原件和变更证明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前,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申请办理封存及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定的全市缴存基数上限。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8%—12%,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超过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按照20%执行。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一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20%。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每月按时到受委托银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携带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基本信息。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十五条 单位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单位申请该事项的书面报告;
(二)符合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证明材料: 1.单位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2.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提供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批准文件;
3.单位确有其他困难情形的,提供管理中心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
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然后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按规定补缴,应当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手续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或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明细账。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转移 封存
第三十四条 职工工作调动的,单位应在给职工办理工资关系转移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由转出单位出具转移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市单位务工的,凭务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证明或职工新单位为其开立公积金账户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领工资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和职工身份证到受托银行为该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恢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为该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凭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被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五章 查询 对账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电话、网络等查询服务。缴存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单位经办人可以持单位授权书或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三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60日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证明和银行的复核结果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单位申请复核事项距申请复核之日起已满五年的,不予复核。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正常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发放纸质对账单或电子对账单。缴存单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单位和职工信息核对情况书面通知管理中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离职之后两年内可以申请追缴。在规定时效内,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要求管理中心为其追缴的,管理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后,应督促单位自该职工被录用之日起补缴住房公积金,录用之日在《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前的,应当自《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将单位违反《条例》的信息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能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从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一个职工能否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5、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1)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本缴存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027元×5=15135元。
6、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7、目前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从200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内不得变更。
8、职工可否免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8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9、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0、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单位应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于每年4月至6月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1、如何确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起缴时间和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1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方式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4、单位经济困难,能否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5、如何办理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申请单位需填写《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且已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无上级部门的可以直接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持有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为: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3)单位申请及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申请及上的劳动情况表;(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缴存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按《条例》规定的对负有缴存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红河州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须到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下设(市)管理部为其所属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中心可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首先,责令限期办理。其次,逾期不办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每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可根据逾期天数和缴存金额,按千分之五给予滞纳金处罚。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程序
一、单位缴存登记。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依据《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中心负责办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工作。
为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准确和资金安全,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其缴存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单位汇缴。单位在办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五日内,到中心和其所属县(市)管理部办理汇缴手续。
单位在办理各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时,均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交中心和其所属县(市)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签发转帐支票办理存储。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动,单位应根据其变动情况向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核准、审定、缴存变更手续。
单位申请办理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
(一)提交单位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向中心提交调整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意见;
(三)中心审核;
(四)提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降低于3%,批准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即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5%。
对有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通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证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采用住房公积金磁卡。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红河州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条 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条件申请提取使用自己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须是在近一个内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且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上归集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符合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三个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须由原工作单位向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停止缴存登记注册,而后职工才能凭据符合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必须在购房贷款合同有效期限内。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上年(历年)归集存储余额。建房、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只能由职工原所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
封存手续。当职工找到新工作时,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但若职工的户口不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照“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鉴于红河州的实际,目前对由于各种原因已进行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职工,在近一个内因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合同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 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红河州的经济发展情况、住宅市场状况、收入水平、房租水平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次经过以下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三)职工向中心或所属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须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指需要牵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折除住房)须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此特殊情况的提取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并且还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等;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7、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身份证等证件。
(五)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六)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申请提取人填写《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附提取证明资料交其工作单位进行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情况的核实,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后,申请提取人到中心或县(市)管理部办理提取申请审批手续。非申请提取人办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凭据申请提取人的有效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无工作单位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提取,不要求签署单位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批准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管理心中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找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9000最低240。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比例,有严格规定,其实并不算离谱。比如说,一位中部省份的厅局级干部,一个月的公积金是3000元。
3、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个月存入卡中的公积金有近1000元,加上单位补贴的1000元,一个月有近2000元的公积金。
二、公积金最低缴纳基数是多少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则2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978*7%+2978*7%=208+208=416元。2、2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计算。
2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下限为180元。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则2012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5000*7%+15000*7%=2100元。由于2100元超过了1820元,因此其2012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820元。
【举例】某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2012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80元,因此其2012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80元。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teniu.cc/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
(本证明由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使用)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志,身份证号码已在我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元;
公积金缴存额为元/月;
公积金帐户余额为元;
公积金帐号为。
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管理中心(盖章)
20年月日
注意事项:附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并盖章确认的缴存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