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
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
汕贫„2011‟6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汕头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
抄送:各区(县)扶贫办、财政局,市直和省驻汕各帮扶单位。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汕头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开展、扎实推进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和《汕头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为8133户。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任务,每年安排改造建设2711户。
第三条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四条 本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的实施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的要求上报,并经省扶贫办核查确认的8133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 对2009年底已划定的8133万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省、市的扶持政策:
(一)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
(二)家庭成员已建有或购买住房。
(三)户主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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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
(四)户主有劳动能力但因长期不参与劳动,或因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贫困的家庭。
(五)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六)在2009年12月底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施对象,如在2010年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期间在帮扶单位帮助下已改建好住房,或已领取帮扶单位住房改造建设扶持资金1万元以上的农户。
(七)在2010年12月底已完成住房改造,并已领取省级或市级补助资金的农户。
(八)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第六条 在2009年12月底前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现临时以家庭兄弟多、需分家居住为由,以“多户”申请扶持的,只能扶持一户。
第七条 在2010年已列入住房改建计划,但至今未动工的,如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可调整列入2011年扶持范围。
第八条 2011年至2013年工作期间,对2009年底前已核查列入扶持范围的对象,如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情形不再享受省、市扶持政策的,由镇政府提出具体农户名单,报区(县)扶贫部门审定后汇总报市扶贫办。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省财政从2011年至2013年共安排8133万元专项资金,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扶持我市8133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市、区(县)两级财政合计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地方专项补助资金(市级3000元,区(县)2000元)。省级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市、区(县)两级补助资金可由各有关区(县)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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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指导各村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
第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户筹资能力、住房改建难度等因素,分类确定到户的补助标准。具体要求:
(一)对具备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低收入贫困农户,应作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主体,认真做好引导、发动和服务工作,切实将省补助的1万元落实到户,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再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二)对在户口所在地长期借用他人住房的无房户,在将省补助资金落实到户的基础上,市、区(县)两级财政再安排补助资金并落实到户。
(三)对家庭没有劳动力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一户多残和重度残疾人户等特困群众的危房改建,要统筹各级财政、帮扶单位和社会募捐资金,给予全额扶持。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各区(县)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资金。具体要求是: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住房改建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组成互助小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二)针对低收入农户资金筹措能力普遍较低的问题,各地要因地制宜,指导有改建任务的村逐步建立村级互助金,通过村民互助的形式为村民暂借建房资金。
(三)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改房建房的贷款支持,积极开展住房改造建设小额贷款工作,探索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投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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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住房改建,有条件的区(县)或乡镇政府可积极筹集资金为农户住房改建小额贷款提供贴息。
(四)各地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托“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等平台,积极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并统筹安排部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
(五)对列入扶贫开发“双到”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帮扶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双到”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与被帮扶双方工作责任》(粤贫[2009]12号)有关要求,落实帮扶责任,充分发挥单位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帮助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筹措改房建房资金,指导和帮助贫困村做好住房改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第五章 规划指导
第十二条 各区(县)要认真编制本地区2011-2013年度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订总体规划时,要结合村镇规划、村庄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扶持措施、改建标准,细化市、区(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和补助到户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编制年度计划时,要掌握如下原则:一是59个省定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建任务全部列入2011年度计划。二是改造建设任务较轻的金平、龙湖、澄海、濠江区和南澳县,全部列入2011年度计划。三是任务较重的潮阳、潮南区列入2011-2013年度计划。四是结合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将所有经过改造或新建的住房在建成当年纳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住房改造建设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农户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具体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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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有劳动能力和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贫困农户,应鼓励其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采用安全、经济、适用的岭南新民居设计方案,建造结构牢固、经济实用、具有岭南特色的安居房。对主体结构尚好且具有当地建筑文化保留价值的泥砖房可采用加固维修方式进行改造。
(二)对长期借用他人住房的无房农户,可由村委会按政策规定和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建设安居房。
(三)对家庭没有劳动力和缺乏自筹资金能力的低保户、单亲户、残疾人户等农户,可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片集中建设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面积适当的公益性住房进行妥善安置。对于五保户,可以行政村为单位或由镇政府统筹建设(扩建)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四)对已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其住房改造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各区(县)要从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实际出发,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对于建设资金全额由政府扶持的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住房建设面积可控制在户均24平方米左右;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贫困户,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各区(县)可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村民聚居和危房分布较集中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需集中搬迁安置,且群众建房积极性较高、地方政府和农户筹资能力较强的村庄,组织开展整村改造示范村建设。示范村建设要把住房改建与旧村改造结合起来,把村庄环境整治与农村“五改”(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以及宜居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村庄建设与名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示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尤其对于有一定历史文化底蕴、产业特色和民居特色的村庄或古村落,要加大保护和价值挖掘的力度,按照名村的要求建设,提升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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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政策,改建住房时或先拆旧屋后建新房,或建新房后必须拆旧屋。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按照村庄规划进行新宅选址。选址严格勘察地形地质情况,从有利于防洪抗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避开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实施“整村改造”拆旧建新节余的建设用地,可由村集体统筹使用。鼓励地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提高农村拆旧建新节余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
第十七条 区(县)扶贫部门要会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住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区(县)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设住房改建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住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县)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可以区(县)或镇(街道)为单位,按市场化运作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从减轻农民建房成本和提高农房建设质量的角度出发,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建设,实现规划、设计、施工统筹推进,加快建设进度。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核实、确认扶持对象,建立健全区(县)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制度。各区(县)、镇(街道)、建设村(居)要认真做好扶持对象的审核、申请、登记工作,要在原上报贫困危房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对初步确定为扶持对象的,由贫困户本人提出住房改建申请,由农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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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3份填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附表1),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审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户资料作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名单统一报区(县)扶贫部门审定,再由区(县)扶贫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
区(县)扶贫部门要将本区(县)扶持农户名册报市扶贫办备案,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查,确保扶持对象真实准确、补助资金落实到户。
第二十条 省扶贫办将建立全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和报表制度,对各地的工作动态情况实行信息化跟踪管理。各有关区(县)扶贫部门要相应建立专项档案,落实逐户登记造册工作,并运用电脑管理,按省设定的统一程序运作,保证情况准确,信息通畅。具体要求是:
(一)各有关行政村村委会(含贫困村)要配合所在乡镇(帮扶单位),负责做好本村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对象的家庭基本信息核实工作,做到一户一档。
(二)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建立本乡镇(街道)包括贫困村在内的所有扶持对象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对农户住房改建申请表、政府补助审批表、资金到户签领凭证、改建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规范管理,做到一村一册。
(三)各帮扶单位负责贫困村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基本信息录入和每月进展情况的信息更新。各镇(街道)负责面上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基本信息录入和每月进展情况的信息更新。
(四)各区(县)扶贫办在指导本地区各有关镇(街道)和帮扶单位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的同时,负责辖下所有乡镇录入的基本信息包括每月进展情况的审核和更新,并在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的信息通过系统确认上传至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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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扶贫办负责汇总审核各区(县)每月的进展情况,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的进展情况信息通过系统确认上传到省扶贫办总网。
第二十一条 省、市、区(县)专项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管理。要严格执行到户补助标准,及时拨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区(县)要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度,加强资金拨付管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省、市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一律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实行村(居)先申请拨款,然后完善报帐手续。具体做法是:各村(居)按贫困户改建房建设进度申请拨款(见附表5),区(县)扶贫办会同区(县)财政局核实同意后,按省的补助标准分二期拨付到村、再由村分发到户,首期预拨每户5000元作为工程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第二期补助资金。市、区(县)的补助资金按是否统筹的实际进行报帐制管理。由农户签领并办理完善领款凭证,凭证应具备改建户领款金额,领款人签名,村委会书记或主任签名,村委会盖章,镇(街道)农业办审核(见《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领取住房改建扶持资金签收表》--附表4)。各建设村(居)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区(县)要按省、市下达的年度任务,相应落实本级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当地年度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工程规划、建房设计、建档立卡、信息录入、数据更新和统计、人员培训、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区(县)政府。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县)上报农村低收入住房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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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户数量,与各区(县)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书),实施政府主要领导问责制,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工作的重大意义,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各地、各有关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到目标到区(县)、任务到区(县)、责任到区(县)、资金到区(县),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工作由市扶贫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残联、妇联、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建促建工作。各区(县)扶贫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要求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资金安排等情况,以及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专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市扶贫办。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全省实行“省督查到区(县)、市督查到镇(街道)、区(县)督查到村、镇(街道)督查到户”的督查工作制度。市扶贫办牵头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残联、妇联、金融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区(县)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验收。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含社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要按照《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粤发„2008‟9号)、《汕头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和汕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汕头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汕贫„2010‟6号)的要求,把各区县每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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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房改建任务的情况作为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以及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市扶贫办每年将各区(县)完成年度改建情况报告市政府。改造建设任务完成后,市对成绩显著的区(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扶持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得力、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的区(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
2、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房前后照片对比
3、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进展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领取住房改建扶持资金签收表
5、广东省汕头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专项资金 拨付申请表
6、汕头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验收表
(一)7、汕头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验收表
(二)8、广东省汕头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对象审核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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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故城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
故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
故扶[2017]23号
故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农[2017]14号)文件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加快实施脱贫攻坚,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使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战略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脱贫目标为依据,以具体建设项目为抓手,切实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贫困户现有住房条件能够满足光伏发电设备安装要求的单户建设,屋顶条件不具备的与屋顶条件好的贫困户联户建设,每个贫困户最高补助1.2万元。项目涉及13个乡镇的2500个贫困户,2017年12月完成。安排资金3000万元。(责任单位:县扶贫办、相关乡镇、县供电公司)
2、县4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为确保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稳定达到2万元以上,在县公共资源屋顶建设4兆瓦分布式光伏扶贫发电站,2017年6月建成。安排资金3340万元。(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供电公司)
3、到户种植和养殖项目。我县农业资源丰富,设施蔬菜种植及绿色养殖历史悠久。2017年12月完成。安排资金60万元。(责任单位:县扶贫办、相关乡镇)
4、粮改饲产业扶贫项目。依托以河北康宏牧业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扶贫龙头企业,调优农业种植结构,辐射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2017年12月完成。安排资金983万元。(责任单位:县农林局)
(二)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安排资金17042万元
1、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在全县142个贫困村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开展贫困村与美丽乡村相结合试点,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补齐贫困村基础
高低压线路、土方工程等。2017年12月完成。安排资金306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县东大洼现代农业园区指挥部)
6、贫困村危桥改造项目。鉴于我县村道危桥4座,急需拆除重建,新桥设计荷载公路II级,桥面宽6米,钢筋混凝土结构。全县13个乡镇贫困村有危桥、危涵18个,急需拆除重建,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结构。2017年11月完成。安排资金6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各乡镇)
7、贫困户危房改造项目。项目涉及全县13个乡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其住房进行维修或重建,确保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2017年11月完成。安排资金63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
8、贫困村林木良种及村庄道路绿化项目。全县13个乡镇142个扶贫工作重点村,对照美丽乡村建设标准进行村庄绿化、道路绿化。2017年11月完成。安排资金30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林局)
9、少数民族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我县有郑口镇南镇村、太兴镇村,里老乡赵鲁屯村3个少数民族村。2017年计划为里老乡赵鲁屯村修建水泥路和安装路灯、为郑口镇南镇村安装路灯。2017年10月完成。计划安排资金27万元。(责任单位:县民宗局、里老乡、郑口镇)
10、连接贫困村公路建设项目。为确保贫困村之间出行通畅,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贷款。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金专户,目前已存入风险补偿金800万元,根据贷款规模适时注入风险补偿金1200万元,总规模达到2000万元。(责任部门:县扶贫办)
2、贷款担保基金。按照《河北省“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实施意见》﹙冀扶﹝2016﹞15号﹚、《河北省故城县“政银企户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安排资金600万元。(责任单位:县供销社)
3、到户小额贷款贴息。2016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信用社贷款30笔,金额36万元;在农行贷款28笔,金额90万元;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贷款1341笔,金额1600万元。合计贷款1399笔,金额1726万元。安排到户小额贷款贴息资金45万元。(责任单位:县扶贫办)
4、贫困人口保险保障项目。按照《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文件要求,为提高贫困人口风险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因病、因意外致贫、返贫问题,我县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合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投保人身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赔偿2万元;因意外伤害致身体伤残的最高赔付2万元;因疾病住院治
扶贫办、县委组织部)
3、贫困人口医疗保险费补助项目。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意见》(衡政办字[2016]177号)文件要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资助。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180元,按照60%的标准补助108元。同时大力开展健康扶贫工程,努力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看得起病、看得上病、看得好病、少得病的目标。计划安排资金1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各乡镇)
4、贫困户居住环境改善提升项目。贫困户家庭大多为老弱病残户,家庭脏乱差是普遍现象,为提升贫困户的满意度、幸福感,努力为贫困户营造一个干净卫生、宜居舒适的家居环境,计划实施贫困户居住环境改善提升项目。2017年12月完成。安排资金1200万元。(责任单位:各乡镇)
5、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按比例提取总计90万元。(责任单位:县扶贫办)
四、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贫困村、贫困户项目以贫困村为单位上报,上报项目由村进行审核,经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研究后,报县扶贫
五、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积极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推动统筹整合使用工作的合力。全面落实党政一把手主体责任,及时研究处理整合使用资金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县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严管资金项目。统筹整合后的财政涉农资金视同为财政扶贫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文件管理资金,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冀财农[2006]140号)文件报账,做到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3、实行公开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实现资金分配依据科学、分配办法公开、分配程序规范、分配结果公正。建立健全项目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提高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涉农政策和项目资金申请的透明度,杜绝涉农资金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的行为。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桂扶领办发(2018)25号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户返贫预警千预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扶贫思想,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举全区之力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与此同时,数量庞大的脱贫群体依然面临因灾、因病、因残等返贫的风险,亟待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干预机制进行管控。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干脱贫攻坚“确保可持续”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防范返贫工作,巩固脱贫成果,提高脱贫质量,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决定依托广西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平台)建立我区脱贫户返贫预警干预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2014、2015年贫困退出户和2016年(含)后的脱贫户(以下统称“脱贫户”)。
二、目标任务
针对有返贫风险的脱贫户,依托大数据平台开展返贫常态化预警,及时发现脱贫户存在的返贫风险,采取有效干预和带扶措施,实现脱贫户稳定脱贫。对少数确实经采取干预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返贫的脱贫户,通过贫困人口动态管理进行返贫认定,做到应返尽返。
二、实施流程
(一)警情发出。帮扶联系人(不在继续扶持和跟踪观察期的脱贫户,帮扶联系人为收入登记人)结合日常帮扶工作,根据脱贫户家庭生产生活情况,特别是遭遇的因灾、因病、因残、失业等情况,对照“两不愁三保障”和“八有一超”脱贫标准,判断脱贫户是否存在返贫风险。当脱贫户出现返贫风险时,帮扶联系人(收入登记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大数据平台及时填写《脱贫户返贫风险预警报告》(附件2),说明存在的返贫风险以及建议采取的干预措施,经脱贫户签字确认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警情核查。乡镇接到返贫警情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成返贫警情核查工作组(由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入户开展核查,核查返贫风险属实的,提出初步干预建议,填写《脱贫户返贫风险核查情况表》(附件3),通过大数据平台及时上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三)警情复核、研判。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乡镇上报的《脱贫户返贫风险核查情况表》(附件3)进行一次复核和研判,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 第一,否定存在返贫风险的,终止返贫警情并由县(市、区)扶贫办反馈到乡镇,由乡镇告知相关人员,返贫警情解除;第二,认定存在返贫风险的,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真对照“两不愁三保障”和“八有一超”脱贫标准,根据乡镇提出的初步干预建议,统筹研究,进一步明确处理措施,并进入下一步的“警情处理”环节。
(四)警情处理。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等协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实现脱贫户稳定脱贫后,宣布警情解除。原则上,对少数经过实施6个月干预措施仍无法使脱贫户免于返贫的,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脱贫户返贫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返贫认定,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返贫,进行贫困户管理。
(五)警情备案。通过大数据平台自动形成返贫预警处理台账,并定期生成《返贫警情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向县(市、区)设区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建立返贫预警干预机制、防范返贫工作作为提高脱贫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县(区、市)脱贫户返贫预警干预工作,同时负贵对脱贫户是否存在返贫警情进行最终认定;乡镇一级具体负责本乡镇脱贫户返贫预警干预工作,包括核查返贫警情、提出初步干预建议、汇总上报及采取干预措施等;帮扶联系人(收入登记人)是对脱贫户进行返贫风险预警的第一责任人,村“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是共同责任人,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坚持现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两不愁三保障”和自治区“八有一超”脱贫标准进行监测预警,不提高标准、也不降低标准,同时杜绝“数字入贫”、“数据脱贫”现象。
(三)强化督查考核。自治区把脱贫户返贫预警干预机制的落实和运行成效纳入脱贫攻坚常态化督查暗访、常态化提醒约谈的重点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自治区、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要把脱贫户返贫预警干预机制的落实和运行成效作为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督促工作落实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第四篇: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肇贫办„2011‟15号
关于抓紧做好当前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住房改造建设几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办、各帮扶单位:
根据省扶贫办《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和计划工作的通知》(粤贫办„2011‟26号)要求,现就做好当前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粤府„2011‟24号文和„2011‟26号文精神。高度重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市、区)扶贫办将上级主要精神及时向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及时与帮扶单位沟通。
二、认真开展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工作。在2010年7月我市上报省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数基础上,各县(市、区)扶贫办要与各帮扶单位逐村逐户将2010年12月各帮扶单位年终报表录入省扶贫信息网的住房困难户数据进行认真核查。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于4月2日前将《广东省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
户核查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上报市扶贫办。
三、认真制订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计划。按照粤府„2011‟24号文和市委、市政府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提出“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精神,经与佛山市扶贫办沟通,指导意见是:2011年完成全市186条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各帮扶单位制订帮扶农房建设工作计划;面上非贫困村的农房建设,端州区、四会市当年完成任务,制订农房建设工作计划,高要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照两年完成,分别制订2011—2012工作计划(意向)。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务必于4月6日前一式两份上报《县(市、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计划明细表
(一)、(二)》。
四、认真做好电脑信息化管理等前期工作。在完成核查工作之后,由新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户申请填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提交建房前照片。为保证如期完成农建任务,有条件的,可制订《建房协议》或《承诺书》。附件:
1、广东省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情况统计表
2、广东省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情况明细表
(一)3、广东省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情况明细表
(二)4、肇庆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住房建设通知
肇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3月25日印发
第五篇:鹰潭月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鹰潭市月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鹰月开发办字〔2017〕8号
关于印发《月湖区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六大扶贫工程
实施细则》的通知
童家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帮扶单位: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鹰月办字〔2017〕118号)精神,现将《月湖区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六大扶贫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产业扶贫工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大力发展优势特色种植、养殖产业,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帮助全区17个村、580户、— 1 — 1569贫困人口脱贫。2017年通过产业扶贫,力争为贫困户人均增收,让贫困人口人均年均纯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达到贫困群众收入明显增加,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帮扶对象
全区有一定生产能力和有意愿通过发展产业脱贫的精准识别贫困户。
(三)帮扶政策
1.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相关政策
对养殖肉牛3头以上、养鸡、鸭等禽类200只以上、花卉苗木、油茶种植5亩以上、养猪10头以上、食用菌种植1000个菌棒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户。经镇(街道)、村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将资金汇入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2.市场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相关政策
(1)合作发展:对贫困户直接参与农村新型集体组织发展,通过合作社与贫困户合作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每年确保2000元利润分红给贫困户,每带动贫困户1户,给予1.5万元的资金补助,连续补助四年。
(2)产业基地:对每个镇(街道)的示范产业基地带动贫困户脱贫,新建蔬菜钢架大棚按每个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贫困户自主创业发展相关政策
对贫困户自主创办企业,所产生的税收月湖地方使得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
(四)方法步骤
1.调查摸底。对有产业发展需求的贫困户以及能够承担结对帮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2.审核确认。对登记造册的有产业发展需求的贫困户和有帮扶能力的市场主体提交区产业扶贫办公室确认。
3.组织实施。具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实施到位的,按照“经营户提出申请,区相关部门及镇(街道)、村检查验收,区级复核兑现,张榜公示无疑,资金直达到户”的方式扶持兑现。
二、就业扶贫工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条件、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的适龄劳动者,均属本方案的帮扶对象。
(二)目标任务
为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提供至少一次的信息服务、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等免费就业服务,使其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提升,促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落实优惠政策,引导全社会形成帮助贫困群众就业的良好氛
— 3 — 围;形成就业扶贫长效机制,确保贫困家庭的劳务收入显著增加,真正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三)政策措施
1.实施就业援助帮扶贫困劳动力就业
(1)建立贫困劳动力基础台账。以扶贫移民部门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为基础,由镇、街办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工作,掌握本地贫困劳动力数量、分布等情况,收集贫困劳动力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及培训愿望等信息,建立贫困家庭就业台账,安排专人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2)开发政府购买岗位促进就业扶贫。对于无法输送到企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重点在乡村开发一批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水库安全管理、山林防护、学校安全管理等就业扶贫岗位,用于贫困家庭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00元,补贴期限不超3年。
2.开展就业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
(3)提升就业能力。对有培训需求和就业愿望的法定年龄内的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引导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及每人每天30元的伙食补贴。农粮、扶贫移民部门要认真实施“雨露计划”和“新型农民职业培训”计划,为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种植、养殖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自主— 4 —
创业和发展农业生产。
(4)做好就业信息的宣传对接。对本地企业缺工岗位进行统计分类,筛选出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工作岗位,由镇、街办组织相关人员进村入户将岗位信息送至贫困户家中,帮助符合岗位条件并有意愿赴企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与企业取得联系,促其上岗就业。
(5)引导建立扶贫车间。鼓励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村,支持乡村结合发展现代化规模农业和传统特色产品,利用集体闲置场所建设农产品采摘分类、分捡包装等加工车间和传统工艺品、特色土产品、旅游纪念品等生产车间,拓展贫困劳动力居家就业、灵活就业渠道。对上述车间中吸纳不少于5名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一名就业扶贫对象,按年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6)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推动建立就业扶贫基地,对于热心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吸纳1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优先确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并择优推进为省级、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对有贷款需求的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或就业扶贫车间,按最高5万元贷款额度,给予享受“产业扶贫信贷通”政策扶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7)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将就业扶贫对象纳入就业
— 5 — 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8)创业带动就业。引导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且具备一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返乡人员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服务业、建筑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1000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健康扶贫工程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救治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区、乡、村有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加强贫困人口健康管理,不断提升贫困人口健康意识和防病知识。到2020年,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政策措施
1.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补助标准。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45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18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门诊慢病补偿比例提高到60%、封顶线提高到5000元。
2.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下降50%,补偿比例提高5%。实行大病医疗二次补偿制度,由财政出资每人每年90元为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3.深入开展免费救治工作。对白内障、唇腭裂、儿童白血病、先心病、尿毒症血透、重症精神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结核病、儿童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等11种疾病实施免费救治。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4.推行按病种控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甲亢等14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定额救治,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治疗,分别按75%和70%补偿。对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等9个病种,进行单病种控费,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5.加大民政大病救助力度。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五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政策
— 7 — 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
6.拓展医疗卫生服务措施。在区、乡两级设立扶贫床位,市中医院20张,童家、四青卫生院各2张。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区乡两级医疗机构就医诊疗费、床位费的自费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为每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建立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和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等人员免费提供健康体检、随访和转诊等服务。实施育龄妇女免费发放叶酸、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及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7.建立个性化医疗服务方案。对全区所有健康扶贫对象采取“靶向治疗”,组织实施“三个一批”计划,即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对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分类分批救治,建立医务人员帮扶制度,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积极治疗疾病,帮助恢复健康。
8.实行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在县城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障、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确保所有贫困人口住院报销自付比例控制在10%以内。
9.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提供健康管理和签约服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建立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 8 —
建档率达100%;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免费为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和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等人员免费提供健康体检、随访和转诊等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象签约服务覆盖率达100%。
10.完善区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区疾控中心,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在月湖新城筹建月湖区人民医院,填补我区无二级综合医院的空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医养结合型的康复医院、护理院、养老院,增强居家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成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提高执法水平。
11.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将童家中心卫生院纳入月湖区人民医院一同规划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硬件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新建2—3所村卫计室,实行全区村级卫计室一体化管理。加快建设医疗服务信息系统,推进智慧健康医疗卫生服务。
12.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全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推动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积极开展基本诊疗路径管理病种定额付费改革试点。深化市中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机制。加快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13.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中医专科病和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发挥市中医院的龙头作用,支持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
— 9 — 升工程、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建设。
14.探索“互联网+健康扶贫”建设。充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在优化健康扶贫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等方面,助力健康扶贫工程。
四、安居扶贫工程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坚持整体推进与精准到户相结合,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力争2017年完成全区安居扶贫工作任务。
(二)对象范围
全区580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和现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中精准扶贫对象。
(三)补助标准
1.危房维修:住房鉴定等级为C级的精准扶贫户,每户补助不低于0.5万元。
2.危房重建:住房鉴定等级为D级或无房的精准扶贫户,每户补助2.4万元。
3.政府代建: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精准扶贫户,镇(街道)与代建对象签订协议,组织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实施“交钥匙”工程。政府代建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贫困户享有“使用权”,每户补助4.5万元。
(四)建设标准
1.C级危房修缮加固必须有效解决危险部位问题,防止短期内因技术原因重新变为危房。
2.D级危房拆除重建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必须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以建设平房为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对D级危房改造超过三层的原则上不予验收,不给予资金补助。
3.对于实施“交钥匙”工程的房屋,在建筑面积上要严格控制,1至2人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上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平方米。
(五)操作流程
1.入户调查。各驻村工作组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精准扶贫户填写调查表。
2.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精准扶贫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低保证明等复印件材料。
3.村集体评议公示。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街道)。
4.审核和公示。镇(街道)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将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下发施工通知书。
— 11 — 5.资金拔付。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审批的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金额报送区扶贫办确认,确认无误后报区财政局按照开工拨付60%,竣工拨付30%,验收合格拨付10%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申请政府代建的精准扶贫户,将补助金拨付至代建对象所在的镇(街道)财政账户。
6.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在收到施工通知书后须在两个月内竣工,各镇(街道)会同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
五、教育扶贫工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1.工作目标
从2017年起,按照“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教育精准扶贫机制,落实教育扶贫政策。到2018年底,全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不因教育原因致贫,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2.实施范围
全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受教育子女。
(二)主要措施 1.实施“三覆盖”
(1)实施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全覆盖。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完善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把— 12 —
各项资助政策精准到人,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就学,从制度上消除因贫困失学辍学现象。
一是学前教育资助。在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在原有每人每年人均15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资助金的基础上,区政府另给每人每年新增2000元,即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500元标准发放学前教育资助金。新增教育资助金,由区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
二是义务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行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每生每年新增发放500元资助金。同时,按照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教小学和初中学生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新增教育资助金由区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
三是普通高中资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除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 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 生,按录取省内院校每人500元,录取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高校新生入学资助金,资助解决高校新生入学路费。对当年考取普通高校的家庭困
— 13 — 难考生,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资助解决大学第一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区政府对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新增发放3000元资助金,新增教育资金由区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
四是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对在中职就读的全日制农村、城市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免除学费。根据专业收费标准不同,财政分别按照每生每年850至4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学费补助。对在中职就读的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是普通高校资助。对在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按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在高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照硕士每年6000元、博士10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新生和高校在读的学生,由区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提供每生每年8000至12000元额度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实施关爱留守儿童全覆盖。以中小学校为阵地,家校联动,加大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力度。教育部门要统筹社会各界资源,在农村小学或利用闲置校舍、房屋开设村级— 14 —
留守儿童阳光家园,在校老师作为阳光家园“关爱父母”,为留守儿童提供学习辅导、生活帮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帮助留守儿童定期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感情联系和亲情交流以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3)实施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全覆盖。从2017年起,按照“一生一策”原则,通过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动态服务机制、开展个性化就业辅导和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免费为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岗位和创业教育、创业担保贷款等全过程跟踪服务,帮助贫困家庭实现就业脱贫。
2.实施农村办学条件改善计划
(1)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实施学前教育第三期三年行动计划,加快乡镇示范性中心幼儿园建设,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着力解决农村幼儿“无园上”问题。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全面改薄”和“均衡发展”等教育项目,资金分配向农村倾斜,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3.实施教师队伍建设支持计划
(1)完善乡村教师补充和定向培养机制。每年招聘补充乡村教师。从“稳定教师、留住人才”实际出发,鼓励本区户籍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全面培训农村学校教师。优先安排乡村教师参加“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培
— 15 — 训,到2018年完成对乡村教师的全员培训。重点培养音、体、美教师,实现农村教师培训全覆盖。
(2)加大对农村学校支教力度。开展名师定期送教下乡和城乡结对帮扶活动,提高农村教师专业水平。每年从城区学校中选派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支教时间不少于一年。
(3)落实乡村教师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落实好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助政策。对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倾斜。对在村小、教学点教育教学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任教达20年以上的教师予以表彰鼓励。
六、保障扶贫工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指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到2018年,实现全区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于重度贫困农户的重点保障,力争全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019-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保障扶贫成果,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基本生活有坚实保障,让农村困难群众一个都不落、一个都不少地同步全面小康。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 16 —
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覆盖。
2.坚持分类保障,动态管理。对能够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扶贫政策支持;对不适合扶贫开发扶持,经审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3.坚持资源统筹,因人施策。统筹衔接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针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因人施策,发挥社会保障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三)主要任务
1.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1)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十三五”期间,按照年均14.4%的增长比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我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同期全国扶贫标准20%,2020年高于40%。2016-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3240元/年、3660元/年、4260元/年、4860元/年、5640元/年。
(2)实行应保尽保政策。区民政部门按照“应保尽保”要求,结合低保提标提补和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农村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把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因大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者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地方,对脱
— 17 — 贫难度大的地方重点倾斜,促使农村低保人数更加符合实际贫困状况。
(3)合理确定家庭收入。低保申请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强农惠农的生产性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以及优待抚恤金、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4)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区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的“纯低保户”进一步摸清情况,将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名单,提供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分类施保的规定核准后,列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民政部门逐年提升常补对象占低保对象的比例,原则上2018年达到15%-20%,2020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达到20%-25%。对常补对象严格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通过适当增发低保金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确保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量化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十三五”期间,按照略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到2020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切实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通过整— 18 —
合项目资源、加大本级投入、争取部门支持等途径,逐年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敬老院社会养老服务试点,逐步把敬老院打造成当地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为农村贫困家庭空巢老人、贫困纯女户家庭老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基本满足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入院集中供养需求,并将生活在环境恶劣、不宜居住地区的分散供养对象,动员搬迁到敬老院。
3.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贫困群众医疗救助需求,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水平和救助比例,减轻贫困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缓解因病致贫现象。通过按定额付费实施专项救助与按规定比例常规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实现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全覆盖。取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细化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并突出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贫困家庭儿童实施重点救助。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需紧急救助但无负担能力的贫困患者及时得到应急医疗救助。
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重度贫困群众临时救助标准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发挥特别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因
— 19 — 各种原因造成的返贫问题。2016年-2020年,全区加大“救急难”工作力度,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实施“救急难”,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因贫困而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5.健全多方参与机制,引导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启动搭建慈善救助供求信息平台工作,编制慈善救助需求名册,建立分级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对接工作。
月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月湖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