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为推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科研项目)。
一、研究生科研项目的立项指导思想
1.鼓励创新:鼓励研究生自主创新、自由探索,暂不预设选题指南。
2.力求精品:成果不求大,但求新、求深、求独创。
3.倡导国际性:鼓励开展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在高水平国际期刊或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二、立项规划
1.研究生科研项目分社会调查、科研课题两大类,项目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
2.研究生科研项目的资助金额为:重点项目1万元,一般项目0.5万元。资助金额在正式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3.每年10月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须在 6.各学院可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以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相关情况需报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7.各学院可提供配套资金,提高对研究生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 1.申报范围与条件:
①项目申报主要面向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含在申报范围之内。
②项目申请人必须能够在其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时完成项目。
③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情况。
④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本人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⑤项目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2.项目申报与评审具体工作程序:
①在学校公布的申报时间内,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见附件一,纸本及电子版各一份),《评审书》(见附件二,纸本一式两份)。
为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使学校科研基金得到有效使用,项目申请人须签署《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承诺书》(附件三)。项目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导师亲笔签名、学院盖章和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签章。学院保存一份,将另一份统一提交研究生院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收集汇总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如有异议由各学院负责协调解决。
③各学院将初审名单汇总表(纸本及电子版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四)及相应的《申请书》(纸本及电子版各一份)、《评审书》(纸本一式两份)、《承诺书》(纸本一份)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④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材料组织立项评审,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
四、经费管理与使用
1.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经费,由申请者自主管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复印、印刷、邮电、通讯、图书资料等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2.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对项目申请人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经费、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
五、结项管理
1.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经立项,《申请书》即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更改,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及成果不能违背《申请书》有关内容。2.结项标准
①作为科研课题结项成果的学术论文,应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2004)》认定的期刊或CSSCI收录的期刊上,或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所采用。已被采用、尚未刊发的论文应有相应的证明。②作为社会调查项目结项成果的调查报告,应有省部级及以上采纳部门确认的公章,结项时还应提交调查方案和调查实施的具体报告(包括具体调查数据、数据分析的具体方法及研究结论)。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的使用范围和保密问题有特殊要求的,在提交材料时应予以声明。
③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应标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字样,未标注的不能认定为项目成果,不予结项。
④项目如未能结项,项目负责人应退还部分项目资助资金,不能再申请学校有关学术资助。3.结项流程
①填写项目结项表(见附件五)。
②打印经费明细帐,据以编写经费决算表,由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③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结项表,同意结项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结项表和符合结项标准的结项成果各一份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⑤研究生院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复审,审核结果报送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时间安排
1.10月中旬:研究生院下发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各学院根据要求组织研究生填报申报材料;
2.11月初: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并整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11月下旬:研究生院和科研处组织立项评审,确定最终立项结果;
4.12月初:安排项目拨款;
5.
第二篇: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为推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自2009年开始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科研项目)。
一、研究生科研项目的立项指导思想
1.学术创新:鼓励研究生结合研究方向、学位论文和导师科研项目,自主创新,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
2.国际视野:鼓励开展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在高水平国际期刊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3.成果精品:成果不求大,但求新、求深、求精。
项目优秀成果的作者将被推荐为学校和教育部“学术新人奖”的候选人。
二、立项规划
1.研究生科研项目分社会调查、科研课题两大类,项目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
2.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金分两阶段拨付: 3.审核结项后,对未达结项标准的,将核减相关学院下一的申报限额;对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将适当增加相关学院下一的申报限额。
4.鼓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以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相关情况需报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5.鼓励各学院提供配套资金,提高对研究生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 1.申报范围与条件:
①主要面向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含在申报范围之内。鼓励以学术团队形式申报。
②指导教师有省部级以上重点重大纵向项目的,优先考虑。③项目申请人须在其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时完成项目。④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情况。
⑤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本人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⑥项目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2.项目申报与评审具体工作程序:
①在学校公布的申报时间内,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见附件一,纸本及电子版各一份),《评审书》(见附件二,纸本一式两份)。
为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使学校科研基金得到有效使用,项目申请人须签署《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承诺书》(附件三)。项目承
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导师亲笔签名、学院盖章和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章。学院保存一份,将另一份统一提交研究生院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收集汇总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应在学院内公示,如有异议由各学院负责协调解决。
③各学院将初审名单汇总表(纸本及电子版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四)及相应的《申请书》(纸本及电子版各一份)、《评审书》(纸本一式两份)、《承诺书》(纸本一份)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④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材料组织立项评审,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
四、经费管理与使用
1.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经费,由申请者自主管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复印、印刷、邮电、通讯、图书资料等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2.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对项目申请人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经费、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
五、结项管理
1.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经立项,《申请书》即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更改,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及成果不能违背《申请书》有关内容。2.结项标准
①作为科研课题结项成果的学术论文,应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或《核心期刊和专业期刊目录》(研究生院)所列期刊上,或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所采用。已被采用、尚未刊发的论文须有相应的证明。
②作为社会调查项目结项成果的调查研究报告,应有省部级及以上采纳部门确认的公章,结项时还应提交调查方案和调查实施的具体报告(包括具体调查数据、数据分析的具体方法及研究结论)。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的使用范围和保密问题有特殊要求的,在提交材料时应予以声明。
③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应标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字样,未标注的不能认定为项目成果,不予结项。
④项目如未能结项,项目负责人应退还部分项目资助资金,不能再申请学校有关学术资助。3.结项流程
①填写项目结项表(见附件五)。
②打印经费明细账,据以编写经费决算表,由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③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结项表,同意结项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结项表和符合结项标准的结项成果各一份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⑤研究生院会同科研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复审。
六、工作时间安排
1.9月中下旬:各学院组织申报,学院审核,并进行学院内公示; 2.9月底:各学院整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10月上旬:学校组织立项评审,确定最终立项名单; 4.
第三篇: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体现“按劳付酬”的原则,现面向在校研究生设置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岗位。
第二条助管承担本科生及研究生教育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岗位、临时助管岗位两种。固定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年;临时助管岗位聘期不固定,最长为一学期。
第三条助管岗位设置由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统一安排,人事处、学生处负责岗位设置的审核和有关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助管岗位按学年设置,每学年全校设置的研究生助管岗位数不高于可申请岗位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五条助管岗位包括以下两类:
(一)学生兼职辅导员,包括班级辅导员、院系学生工作辅导员、学生公寓辅导员等。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由设岗单位报学生处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二)学生行政助理。学生行政助理岗位由设岗单位报学生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固定助管岗位由各单位在每年6月中旬根据需求确定下一学年待聘计划,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审批表》(见附件1),经学生处、人事处审批同意后设置;临时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需求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审批表》,经学生处、人事处审批同意后设置。
第三章岗位申请
第七条满足下列情况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管岗位:
(一)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其申请助管岗位时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
(二)无各类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三)无工资收入的;
(四)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五)经济困难学生、党员学生优先考虑聘任。
第八条研究生申请助管岗位,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见附件2)后,直接提交各设岗单位。各设岗单位确定岗位人选后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见附件3),报人事处、学生处审批同意后,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一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助管岗位,承担助管工作期间不得再承担助研或助教岗位。
第十条固定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任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临时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进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及审批要坚持“公开招聘、公正评审、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四章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固定助管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低于800元/月·人,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低于500元/月·人,每月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一般不少于40小时;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10元/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一般不多于40小4-
聘上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5-
第四篇: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 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被誉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面旗帜”。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广大师生秉持“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的办学宗旨,始终奋进在时代前列。在教育部学位中心开展的第二轮(2007-2009年)一级学科评估中,中国人民大学七个一级学科(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新闻传播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获得全国排名第一的优异成绩;排名第一的一级学科总数位居全国高校第三;排名第一的人文社科类一级学科总数位居全国高校第一。
截止2012年7月,我校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学科门类下的175个硕士学位授予点招收硕士生,2013年拟招收硕士生约3500人,其中拟接收校内外推荐免试生约1500人。拟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40人,其中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2013年我校继续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是全面建立鼓励学术研究、学术探索和学术进步的全方位的、系统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和激励机制,在广大研究生中树立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学术理想,通过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环节,以及导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为此,学校在学术学位硕士的招生和培养环节设立特等奖学金,专门用于鼓励优秀拔尖创新人才的学术发展,同时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等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奖学金的覆盖面达95%以上。
一、招生信息发布
我校硕士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考生可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有关信息公告。
考生须自行从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 pgs.ruc.edu.cn)下载初试成绩通知、复试通知等。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5、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09年及以前入学,且2013年毕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从毕业到2013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同等学力者报考我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报名时英语应达到国家四级水平或其他语种相应级别水平;
② 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③ 复试时提交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报刊上发表的三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文章。
(5)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6)持党校学历的考生,具有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的可以报考,其余党校学历的不能报考。
(7)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其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 服务中心的认证。
(8)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报考类别只能选择“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
(9)现役军人报考,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10)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我校单独考试由相关学院按系统单独组织生源,报考条件详见各单独考试专业招生简章,非系统单独组织的生源不得报考。
(三)报考专业学位硕士考生的报考条件详见我校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考生,请参照《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五)推荐免试硕士生的报考条件详见《2013年外校推荐免试生申请攻读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三、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日期: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网上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
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
3、报名点选择、报考费缴纳方式及标准等信息,届时请登陆研招网及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看“报名公告”。
4、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的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时须仔细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提交报考信息后,不论是否已支付报考费,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将不得修改。网上支付报考费前,请务必核准信息,因错选上述三项信息而误缴的报考费,将不予退还;此时,考生若要更正报名信息,必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前,重新注册、报名、缴费,逾期不再补报。
(3)除“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以外的其它报名信息,考生可在网上报名起止时间内,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修改。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考生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之后不得更改。
(5)已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研招网上完成全国统一报名手续,并按照要求完成现场采集、确认个人相关信息等报名程序,考试方式选择“推荐免试”,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我校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现场确认
1、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要求每学期均注册),按报考点指定的时间及地点配合采集电子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2、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11月10日-14日。逾期不再补办。
3、现场确认地点:
选择中国人民大学报考点的考生,请届时登录我校网站查看具体地点;
选择外埠考点的考生,请查看该报考点的相关通知。
4、考生错选报考点、报考单位、考试方式,或未按规定时间到报考点确认网上报名信息,报名无效,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还。
(三)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和报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的报考信息不真实,我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2、我校部分通知将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请正确填写手机号并保持手机畅通(考试时间除外)。
3、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等信息必须一致,如不一致,请在报名前去公安部门更正。
4、考生报名信息在报名结束后,一律不得更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 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四、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
我校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发现伪造证件情况时,我校将扣留伪造证件。
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须在规定时间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方可准考。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请于2012年12月1日前将报考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邮寄至我校相应招生院系,方可准考。
准考证发放: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6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http://yz.chsi.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我校不再给考生寄发《准考证》。
五、考核程序
(一)初试
1、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2、考生初试使用文具要求在《准考证》上做具体规定。其中,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所用文具如有特殊要求,考生按《准考证》上要求自行携带,并接受监考人员检查。
3、初试时间:2013年1月5日、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4、初试地点:
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名的考生,初试地点为中国人民大学,具体考场由我校在《准考证》上通知。
在外地报考点报名的考生,按照报考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初试。
5、初试科目:请详见“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6、初试成绩查询: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自行查询。
7、关于初试考试的特别说明:
对在入学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我校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不允许报考,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3年的处理;对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我校专业课考试不举办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卷、不指定参考书目。
(二)复试:包括复试和体检
我校实行差额复试。
1、复试信息发布:考生于2013年3月中下旬登陆研究生院网站(http://pgs.ruc.edu.cn),查询我校硕士生复试基本要求,并登陆各学院网站查询复试名单和复试办法。请进入复试的考生登陆研究生院网站自行支付复试费并下载复试通知。
2、复试时间:2013年3月中下旬,请考生届时参见复试通知。
3、复试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请考生届时参见复试通知。
4、复试基本要求: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34所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的高校之一。我校将结合本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自行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对报考统考、各专业学位考生以及单独考试考生提出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2009年以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上述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复试内容:
学术学位硕士生的复试内容如下。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复试内容以各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简章为准。
(1)专业综合课笔试(100分)
(2)外语笔试(50分)
(3)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150分)
(4)外语听力测试(20分)
(5)外语口语测试(30分)
(6)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要加试。复试时,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6、复试时须提交材料:考生复试时须提交《本科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于入学报到时补交),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者,我校不予复试、录取。
应届毕业生复试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各科成绩合格,能够按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入学报到时如不能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学位证书原件(境外接受高等教育的应届毕业生如不能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书认证书),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7、体检:复试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8、我校认为必要时,可再次组织复试。
六、录取程序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科研成果、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学校与考生所在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对符合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招收要求的已录取硕士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为2013年6月上旬。
七、调剂
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学校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其他高校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考生须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提交申请调剂信息,包括调往学校、专业等,我校将按考生的申请开展调剂工作。
八、学习年限
(一)我校硕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和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其中试行全员硕博连读的哲学院、统计学院、汉青研究院、商学院 的硕士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他院系、学科、专业,除招生专业目录特殊说明外,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
(二)各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习年限详见相应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九、其他
(一)我校不允许学生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硕士学位。
(三)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时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2013年,我校哲学院、统计学院、汉青研究院、商学院试行实行全员硕博连读制,详情请咨询相关学院。
十、联系方式
研究生院网站:http://pgs.ruc.edu.cn
研招办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872
研招办电话:010-62515340
中国人民大学查号台:010-62511301
各院系咨询电话详见研究生院网站。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2年8月
第五篇: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华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必须持《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所附的研究生新生报到须知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须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户口和档案不调入学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次年6月份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办理完报到须知规定的手续后,到所在学院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前,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请假两周内由所在学院审批,两周至三周由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超过三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一上午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第二节考核与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遵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执行。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请假,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并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七条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 1.因病请假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经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两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2.因事请假
对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一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请假期满三天内到学院报到销假。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3周以上的应当休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假期回家度假,不能提前离校,并应按规定依时返校;节假日外出不能回校住宿者,应事先向班长报告,并依时返校;家住学校附近的研究生,节假日可以回家住宿,其他时间离校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后一学期不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的申请。第三节转学、转专业及转导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改换指导导师。第二十二条转学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校外培养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省内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拟转入单位同意接受,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广东省教育厅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必须有正当理由,转学研究生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我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学生所在单位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研究生院征得接收学科、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经批准后方可转入。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三条转专业
研究生如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者; 如确实因上述原因申请转专业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不同学科门类之间转专业,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联署批准; 在同一学科门类内不同一级学科间转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在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转专业学习的研究生,如无与转入专业相应的前一级学位,需在导师安排下补修前一级学位的不少于4门专业主干课程(学士学位)或不少于3门专业学位课程(硕士学位),并取得合格成绩,方能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
转专业的研究生在转入专业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时间,不得短于所在学科专业同期(从转入时间算起)的研究生。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将不负担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培养业务费,该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属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需经原单位同意。第二十四条转导师
导师因故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需转换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当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发生非学术性矛盾(纠纷),应由所在学院及时出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学院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异议,由所在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休学:(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3周以上的;(二)已怀孕6个月以上的;
(三)经学校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的;(四)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五)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经同意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医院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一周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并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做出其它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
(五)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六)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毕业)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九)因事请假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或导师、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博士研究生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补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结业博士研究生中尚未取得硕士学位而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并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硕士研究生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补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研究生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院。第三十九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经本人申请,经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节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三条三年制硕士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成绩合格,较好地完成学位论文,至少有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文章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刊物上发表,可以申请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第四十四条要求提前毕业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应于从要求提前毕业时间算起再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后,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提前毕业。第四十五条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学制,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后,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后,其在校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发给研究生业务费、普通奖学金和有关补贴。延长时间不计学制。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需重新与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续签协议。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应在规定答辩时间之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五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供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岗位,由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履行合同情况,按月核发适当的酬金。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方式有:表扬(口头和通报),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第五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与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十一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处分和报批程序: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党政领导审查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归档。给予留校察看的,经学院审查决定后,须送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完成学院、研究生院、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核后,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九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结婚与生育
第七十条为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和鼓励在学研究生实行晚婚、晚育。第七十一条达到晚婚年龄且户口在本校的全日制研究生要求结婚,可凭本人身份证、研究生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用户籍卡手续,然后凭户籍卡及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七十二条在校期间结婚或入学前已婚未育的女研究生在学期间要实行晚育。符合晚育条件和生育政策的可以生育,但全日制研究生必须在怀孕6个月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手续和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委培、定向的在职研究生回所在单位办理生育手续。
第七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未婚先孕,按《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第七十四条全日制女研究生所生子女的入户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对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
二○○六年八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