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工程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随着公司各单位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逐步增加,原建筑物拆除下来的废旧物资量也越来越大。为加强对原有构筑物维修、改扩建拆除后产生的废旧物资及设备的利用和回收和处理,减少浪费、节约建设资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废旧物资主要指维修、改扩建工程对原建筑物拆除后产生的废旧物资和设备,如:暖气、门窗、电线、电缆、钢筋、灯具、管路、型材、门、锁、铁件等仍具有价值的物资,设备为原有系统拆除的设备。
第三条 规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在确定项目维修、改扩建方案和设计时应本着“能旧勿新,先旧后新”的原则,对原有建筑能利用的或库存可调剂的回收物资、设备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利用方案。
第四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施工单位对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废旧物资保护方案及现场施工管理;并对拆除下来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清点、保管和建立台账;
(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废旧设备的验收保管、修理复用、出入库和废品处置;
(三)、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建设废旧物资的回收及利用进行协调和指导;
(四)、财务部负责废旧物资的折价和固定资产的划拨、处置。
第五条 工程拆除之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物资数量,施工单位报拆除方案,双方明确物资拆除后的完好程度,待拆除后按照双方约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 对有重复利用价值的,但本项目中确实不能使用的旧物资,由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保管,并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回收复用的物资要单独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将回收使用情况纳入工程报表中每月报工程管理部。
第八条 对于确实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可按照类似物资拍卖价格折价给施工单位,结算时从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中扣除本部分费用;施工单位不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统一移交设备维修三厂分类保管,并开据接收单,最终由财务部按照公司相关废品管理规定统一拍卖处理。
第九条 废旧物资处置流程(附件一)。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废旧物资处置流程
附件一:
废旧物资处置流程
工程管理部确定回收物资利用方案及库存调剂方案 并交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施工单位拆除原有建筑 对废旧物资 设备进行分类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清点 分类造表登记 建立台账能用于本工程的回收物资 用于本工程本工程不能使用的物资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保管 并将明细报工程管理部有利用价值的无利用价值的本工程不能使用的设备移交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工程管理部在其他项目中调拨使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折价给施工单位 费用从施工单位工程造价中扣除施工单位不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移交维修三厂保管 由财务部统一处置
第二篇: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回收利用为主,出售处理为辅的原则。对于能修复或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必须加以回收利用,不得对外出售。
(二)坚持内部优先调剂的原则。对于本单位能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及时挑选,不能利用的,由分公司进行内部调剂。对于无修复利用价值的,由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鉴定后,报上级废旧物资处理办公室办理手续,需要出售时,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比价出售。出售时,必须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参与。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实行比价出售,杜绝“暗箱”操作。
(四)坚持追究从严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实行回收制度,(按照供应量的2%修旧利废,3%的废旧物资回收)凡完不成指标的,要查明原因,如擅自出售,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造价部、企管部、综合办、计财部、审计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废旧物资回收政策的制定,研究决定废旧物资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工作,日常监督工作由企管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造价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废旧物资处理的政策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回收、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范围
第六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基建、安装、维修、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橡胶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办公用品、报废设备残体、国家规定要强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积压多年不再使用的配件、包装物及其它有出售价值的废旧物资。
第四章:废旧物资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废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造价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协助,建立回收台账和原始记录。严格验收管理手续。
第八条:对进行回收的废旧物资,要进行拣选,能修复、利用及调剂的不得出售处理。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修复产品。第九条:对本单位无修复利用的废旧物资,各单位应有固定场所存放。造价部、企管部(审计)、计财部门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废旧物资存放情况。各单位每季度末25号前编制《废旧物资库存明细表》报工程造价部。
第十条:造价部根据各单位废旧物资库存表进行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利用的作出售处理。
第十一条:定期出售报废物资、废旧物资原则上每半年处理一次。由造价部牵头,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参与。组织三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比价出售,并开出售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到计划财务部交款后方可出售发货。
第十二条:回收提成奖励标准,按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净值的10%提取奖励,用于奖励在回收过程中做出成绩的人员,其中5%奖励回收单位,5%奖励有关参与部门。其余冲减成本。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凡不执行废旧物资处理管理程序,未经鉴定和报批就擅自出售的,除收缴该批废旧物资款外,对单位处以1-5倍于废旧物资款的经济处罚,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违反财务制度,把废旧物资款转变为“小金库”,按照上级关于取缔小金库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管部。
第三篇:废旧物资回收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修旧利废是降低成本,提高物资利用效能的有效方式之一。2009年我矿将进一步加强修旧利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其在节能降耗上的特殊功能,为我矿经营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修旧利废办公室设在设备科,负责修旧利废日常工作。
1、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复用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和废旧物资回收率制度。建立回收、修复、复用台账。
⑴编制月度修旧计划,安排废旧物资修理工作。
⑵编报废旧物资回收复用报表,并于每月5日前报机电矿长。
2、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实际情况。
3、物资修复后经设备科、经营办等单位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给予修理单位(或个人)一定奖励。由经营办办理。
4、报废物资统一交由设备科管理。
各类物品报废必须经设备科、物资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鉴定。
5、定期出售废旧物资,实行拍卖制。由设备科组织,综合办监督实行。
6、鼓励各单位使用修复后的材料及配件,按使用价值30-50%计入使用单位材料费用。
7、需外委修理的材料配件必须由经营办、机运队、设备科共同确定修理厂家,修理后共同验收,并经使用单位质量认可后方可付款。
二、对支护材料的回收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支护材料的回收
1、设备科负责全矿回采煤巷支护材料的回收分类管理。
2、综采队负责回采工作面支护材料的回收升井并交到矿材料库房。
3、设备科负责日常验收工作。
4、设备科负责组织安排各类回收支护材料的及时修复工作。对于不需要维修即可复用的支护材料直接入库发放,如铁托板、木托板;对需经过简单修理即可复用的钢筋梁,由使用单位维修后送材料仓库保管。
5、设备科负责编制支护材料回收、复用情况报表。
6、经营办负责回收率的考核及奖罚兑现工作。
(二)修理后的验收复用
1、各修理单位应严格把好修理质量关。修复后,由经营办、设备科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交设备科机修车间发放,修理单位不得私自发放。修复后的锚杆必须抽出1~2%进行质量及强度检验,检验结果由生产科和设备科认定。
2、修复后的锚杆必须做出明显标志,作为帮部锚杆使用,严禁在顶板中使用,否则对当班跟班队长及当班施工者每人罚款100元并重新补打锚杆,材料费自付。对造成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修复后的锚网支护材料由生产科统一安排使用,每月生产技术科把可使用修复锚索材料的施工地点及要求书面通知设备科及施工单位,由设备科负责审批发放。
(三)回收率及奖罚标准
1、回收率
锚杆回收率20%,钢梁回收率95%。生产科每月下达回收指标。
2、对超过回收率以上的材料,给回收单位一定奖励,达不到回收率的给予罚款。
A、无修复价值的锚网材料按废铁交设备科处理,如金属网。B、不需要修复即可使用的材料:木托板按0.5元/块,铁托板0.5元/块。
C、可以修复的钢筋梁按每个5元支付。D、可以修复的锚杆按每根2元支付。E、钢梁回收超过回收率的按原值的50%奖励。F、回收率达不到的由责任单位按材料原值的50%赔偿。
3、矿对回收单位分月进行奖罚。
(四)其它规定
1、设备科每月底应把可复用的支护材料的规格、数量进行统一管理。
2、各生产采区确因生产条件所限不能完成回收率的,应向生产科提交书面报告,经现场鉴定并报分管矿长同意后方可调整考核标准,否则一律按原统一标准执行考核。
三、回采工作面物资回收管理(不含锚索支护材料)
1、工作面回采前,设备科、回收单位参加矿组织的日常交接工作,并由设备科对工作面及两巷的电缆钩、信号线、开关架、道钉、泵站高压软管、大宗材料等物资进行交接登记、建帐。
2、工作面回采期间,回采单位及时回收各类物资,及时交设备科考核。设备科对综采队的回收台帐进行监督考核。回采期间更换的各类物资按交旧领新制度执行。
3、工作面回采结束,设备科、回收单位参加矿组织的拆除交接工作,各类物资归口单位分别对物资进行清点登记,并根据采前、采后登记及回采期间已交接情况对回采单位回收率进行分项考核。
4、工作面拆除升井,综采(放)等设备及各部件,由回收单位、生产科、设备科负责清点回收升井设备数量,并作好验收记录。其它物资分别交各归口单位,并作好验收记录。各归口单位在工作面拆除回收完毕后,分别按物资回收率考核回收单位。
5、完不成回收率的,按未完成部分的50%罚款。
6、因工作面条件所限,确实无法完成回收率的,回收单位向归口考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鉴定后,回收率给予适当调整。
四、对部分物资的回收,矿给予回收单位或个人一定奖励。木料一般为原值的20%;铁制品可复用的按原值的10%,不可复用的按废铁处理,每吨按500元给予奖励。回收奖励由设备科统一办理。
第四篇: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 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 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第五条 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第五篇: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 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 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 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1、建立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形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各代收点设置应便于居民交投、社区保管和企业运输。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靠近门卫处留出房间作为交投点。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售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设立少量的流动收购点。
2、再生资源集散地交易市场人员由回收企业安排。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组织专门的岗前培训。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收企业提供统一的标识、衡器、服装(马甲)、价格和服务标准。
3、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收购废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用、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功能。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归类、暂存,由回收企业用专车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走。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企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蓄积,造成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