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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0-2115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19:33: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08〕1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八年

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规范和管理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财政局、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和《宝安区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若干办法》(深宝府〔2006〕69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07〕1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下设的子项目资金,指为鼓励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改造传统产业的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自主创新研发新产品以及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企业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分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监管,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核拨;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区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宝安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在传统产业中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主体和实施地均在宝安区,且必须已完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给予资助:

(一)经营不善,连续三年亏损的;

(二)近三年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逾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贴两种资助方式。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获得银行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贷款;

(三)已按规定归还了用于技术改造贷款的全部本金、利息。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贴息:

(一)对企业逾期不归还银行而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

(二)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政府贴息的。

第十三条 贴息标准:

(一)贴息额度为年利息的50%;

(二)同一企业每年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同一企业可连续享受贴息两次,每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从第三年起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贴息。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以补贴方式资助的项目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1.对经过区工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已获得市、省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80万元人民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150万元人民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200万元人民币。

3.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由区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对能提高区内传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以及能为本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具有代表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确定补贴金额,单个企业给予总额100万元以内、比例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补贴。

(三)企业信息化建设

1.对区内传统优势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单个企业给予总额50万元以内、比例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补贴。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和补贴的时间安排:

区工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和补贴,原则上按季度集中审批下达资金安排计划;本年度未被列入贴息或补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延至下年度再作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一次性提供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六)企业申请使用贷款贴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改项目的完成报告及贷款使用说明;

(七)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近期财务报表;

(九)贷款合同;

(十)利息单;

(十一)对账单;

(十二)银行出具的《企业还款与付息证明》。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补贴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四)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结和规划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和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以及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公

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平台建设单位的成立证明文件和依托单位的有关资质文件、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六)申请信息化建设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第十八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资助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组织工作人员对项目企业现场考察。经初审合格的资助企业,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专家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以上单数的科技、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格初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出贴息或补贴额度的初审意见,区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对拟贴息和补贴的企业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二十一条 经过初审、复核和公示后,由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具体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享受资助的企业凭计划安排文件,并提供监管银行帐号到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区财政部门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区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资助申请,并评定为信誉不良企业,记入档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由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业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印发

(印160份)

第二篇: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

苏财企[2005]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技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级财政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技术设备的技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适时组织专家对《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申报,并对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三)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原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并经有权经贸部门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集中支持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快企业信息化改造等专题的项目;重点支持省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省财政厅财源建设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苏北倾斜原则。对苏北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苏南、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五条内护专仕。

第八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的程度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九条为加大技术改造技入力度,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视自身财力自主决定对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苏北及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的补助总额应占当年总量的40%以上。

第四章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有权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

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技产后经效益跟踪考核1个财政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市县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1),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并根据申报的不同种类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经各市经贸委、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有省或市经贸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以及跟踪年份经有资格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市经贸委(局)与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共同审核后,由各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

款”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本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当年;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的奖励项目,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达产达效情况。省辖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及附件4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汇总情况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返回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凡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用技术设备,未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弄

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2018)

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强化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2、创新引领。支持企业(单位)研究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技术改造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突出重点。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突出支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业态,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4、专业配套。引导和鼓励企业提高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5、科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或者基金投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基金投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工业企业为实现增加产品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量奖励、合同能源管理、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等工业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项目。

3、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专利成果转化以及重点领域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品牌培育体系建设项目。

4、工业园区和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业设计中心等项目。

5、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业节能降耗、工业经济运行等专项工作。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项目单位如为企业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4、项目单位如为企业,须配合财政、经信、统计等部门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和情况,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2、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3、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每年7月底以前,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单位项目由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市州(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单位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经信委等部门和财政局。

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2、法人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近一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非营利性组织或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4、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贷款合同以及付息凭据复印件;

6、项目单位对其提供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7、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同时完成了网上申报流程等。

第十四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等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下达资金预计数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六条 经信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经信等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等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并取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二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06〕22号)、《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46号)、《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47号)和《湖南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2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 2015年10月19日

第四篇:上海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加大市财政专项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本市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按照职责共同推进本市企业自主创新工作。

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实施以下项目:

(一)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鼓励开展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支持专利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联合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

(四)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单位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不断提升基础条件和自主创新能力。

(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整机产品研制、关键零部件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制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试验、认证能力建设等。

(六)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鼓励装备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合作开发或者装备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国际、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入工程应用,实现首台业绩突破。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对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与拨付方式)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于纳入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对于纳入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于纳入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于纳入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对于纳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于纳入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前款第(四)项、第(六)项中,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其他各项中,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核减资助金额。

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五)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者拟建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过综合平衡后,确定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拨款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协议)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项目外,对经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实施项目。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第十六条(动态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追踪。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或者撤销的,应当收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有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分类管理要求)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提出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真实申请、公正受理、侧重择优、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考察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

(二)决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对象的档案;

(四)组织对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七条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决算;

(二)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依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以及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项目及关键环节的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录)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与调整,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个环节已经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人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人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七)被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补贴条件与标准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经市、区文产部门认定的宝安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项目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建设补贴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申请人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5个月内可提出补贴申请,每个园区(基地)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单个园区(基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招商补贴按实际可租面积并参照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给予招商当年一年租金50%的补贴。推广补贴按园区(基地)在媒体投放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原则上单个园区(基地)推广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的重要展览、学术论坛、赛事及其他重要活动的项目补贴

参加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的申请人可申请参展补贴资助。参展补贴范围包括展位费补贴和布展补贴。

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或国内其他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的4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参加国内较大市级单位或相应等级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的3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参加境外重要文化产业类展会项目,由市、区文产部门统一组团参加或已在市、区文产部门申请参展备案的,可申请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举办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的展览、论坛及其他文化产业重要活动的申请人,可申请项目补贴资助,根据活动情况最多可给予项目运作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项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文化创意类企业落户补贴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宝安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落户补贴:

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依法纳税、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企业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实际到帐资本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落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规模较小、但技术含量高的高端文化创意类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落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行业领先优势,或对区财政有相当贡献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总部企业落户补贴标准执行。

(四)街道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启动补贴

对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主导策划、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类项目,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可申请项目前期启动补贴。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原则上单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依据我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打造建设的集文化产品销售、艺术培训、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文化街区”工程,可申请“文化街区”项目启动补贴,经区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和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一次性给予单个文化产业特色街区项目300万元补贴。

(五)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补贴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宝安区分会场,可申请当届分会场补贴,用于分会场周边环境整治、活动组织及策划推广等。原则上单个分会场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申请的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以内,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其他专项补贴

对投资金额需求量较小(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投资回报期较长(4年及以上),短期内运作存在资金困难,但有较大发展潜力且能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申请的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以内,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和标准

贷款信用担保是指从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作为文化创意类单位或个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在宝安区注册,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诚实守信、有偿还能力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项目均可申请担保推荐。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内可以重复申请贷款担保推荐,原则上申请次数不超过二次。

由区文产办推荐,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的企业,可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利用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进行文化创意园区(基地)建设及文化产品研发、制作、推广和服务的项目,可申请贴息资助方式。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贴,贴息比例不超过上述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80%;原则上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十六条 奖励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文化部授予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文改办和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授予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文产办授予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同一园区(基地)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对全区文化产业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以及进入全国行业百强的文化企业,可申报一次性奖励资助,经批准后奖励企业或单位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由区文产办常年受理。每年由区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区文产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区文产办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需经审计的类别,由区文产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区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复审的拟资助名单在宝安区文化产业办公室网站或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区文产办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并按《宝安区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深宝府办〔2008〕7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属项目补贴资助方式的,获批准的申请人与区文产办签署《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属贷款信用担保方式的,区文产办将通过公示的、给予贷款信用担保的推荐企业名单提交给合作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推荐企业进行调研和评审,并按评审通过金额签定有关贷款合同。属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属奖励资助方式的,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信用担保类贷款须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贷款贴息可直接冲减使用者的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于每年1月30日以前及时报送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成果资料或证明、项目会计报表、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产办申报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人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区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区文产办须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可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并抄送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对全区上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并会同区文产办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区文产办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交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资金使用人,由区文产办记录备案,并将该专项资金使用人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人、使用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建议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考察、评审、信息发布、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在专项资金的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实施后,宝安区关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2009-2010)》

附件2:《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

(2009-2010)

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每两年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与调整,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告,2009年-2010年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如下: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服务、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环节;

(二)创意设计、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化及传播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原创研发环节;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品交易市场等为拓展业务而进行的广告宣传和招商环节;

(四)将旧工业区、城中村(旧村)、旧工商住混合区等改造建设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

(五)文化产业行业标准制定以及信息交流、技术研发、市场推广、文化产品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文化产业集聚园区、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项目;

(七)举办或参加重要文化产业类展览、学术交流及赛事;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可以产业化运作的各类文化创意活动,文艺、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创建等项目;

(十)富有宝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类项目;

(十一)有利于完善文化创意产业链的关键项目和产业层次高、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好的重点项目;

(十二)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附件2: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

(二)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二、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1、网上填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单位须登录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网站,进行网上填报申报表格。

2、初审:区文产办相关责任人进行网上初步筛查合格后,申请单位登录网站获得“受理编号”及“预审通过”的回执单。

3、递交书面材料: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打印申报表,连同其他要求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交区文产办。

4、现场复审:区文产办相关责任人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复审,经审查合格的,形式审查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行政中心424产业发展科

网址:http://whcyb.baoan.gov.cn

申报咨询电话:(0755)29996279

五、审批流程

区文产办受理——区文产办组织现场考察并初审——中介机构评审(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区财政局复核——社会公示——进入审批程序——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区财政局拨付经费。

六、注意事项

1、申请者须仔细阅读并了解《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各项规定、申请表格填写说明,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

2、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3、申请者须同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5、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办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和《宝安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办法》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依托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以文化创意产业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并经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产业或行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三旧”(旧工业区、城中村(旧村)、旧工商住混合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三旧”改造,通过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第五条 区文产办负责本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申请的受理、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深圳市、宝安区的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区文化产业经济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三)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诚信经营;

(五)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主营业地在宝安区的公司法人,或宝安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七)园区(基地)建筑结构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创意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八)有适合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完善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应符合深圳市及宝安区有关规定;

(九)单一开发单位开发的园区(基地),其实际投资额应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规模、经营收入、利税应位居本区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之内;由若干开发单位共同开发的园区(基地)应拥有入驻文化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20家及以上,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基地(园区)总建筑面积70%及以上;

(十)园区(基地)规划建筑面积应达10000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园区(基地)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由区文产办采取常年受理申报、集中认定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认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及园区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登录区文产办网站下载《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区文产办: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园区(基地)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以上四项材料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园区(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园区(基地)已入驻和意向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九)区文产办要求提供或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文产办自收文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区文产办于每年12月份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区文产办根据评审意见认定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在形成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并说明原因。评审结果在宝安区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区文产办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授予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或“宝安区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补贴,用于园区(基地)的筹建、招商、推广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做法参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园区(基地)内入驻单位及项目优先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信用担保和贴息支持的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结合我区“三旧”的实际情况改造建设园区(基地)。“三旧”改造并经区文产办认定的园区(基地),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并优先推荐列入区旧城(村)改造计划,按规定享受旧改专项资金扶持和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园区(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评选。

第十六条 鼓励园区(基地)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自行制定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原创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项目发展和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并形成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服务网络,为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的孵化培育和市场开发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参照深圳市《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园区(基地)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协助园区(基地)入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按规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区文产办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1日前,已获认定的园区(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向区文产办报送上一园区(基地)发展情况总结、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园区管理机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入驻企业清单等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

第二十条 每年6月由区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责令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园区(基地)管理机构或入驻单位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产办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园区(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其他应该撤销称号的行为。

违反第(二)、(三)、(四)项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产办:

(一)园区(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基地)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基地)认定条件,区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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