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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22018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3:31: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许可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实施机关:

1、列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如下),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1)电能表、(2)水表、(3)煤气表、(4)衡器(不含杆秤)、(5)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6)出租汽车计价器、(7)热能表、(8)粉尘测量仪、(9)甲烷测定器(瓦斯计)。

2、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或者向国家、省工商局注册的以及注册性质为外资的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3、除以上情况以外,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市级每个型号80元,每个系列800元,具体按每个系列还是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证书费每证10元。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书;

3、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复印件(新申请不提供);

5、外购外协件委托加工合同和协议复印件;

6、采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报告”格式进行自查的报告;

7、检定员证书复印件。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第二篇:05-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许可

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许可

一、事项名称:

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许可

二、事项类别:

审批类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四、申请范围:

注册在浦东新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除《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考核、增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生产条件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生产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至少两名,必备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免于型式试验的除外)(适用于首次考核、增项考核);

6、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到期复查,对于系列产品,只需提交代表性产品的报告);

7、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条件变更);

8、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复印件;

9、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如有国家规定必备条件的还需递交考核必备条件自查报告;

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合格确认的凭证复印件,政府部门连续抽查合格报告复印件,增项考核的同系列产品许可证复印件)(适用申请部分考核和书面确认)。

(二)其他变更(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等变更)考核申请应验交下述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生产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还需同时递交制造地分支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变更申请表;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申请;

4、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通知书、上级单位批文或股东大会决议等)(适用企业名称变更);

5、变更后的型式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7、变更后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企业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网上受理平台提交申请,同时打印出书面申请资料到受理地点进行申请的确认);

2、办理部门接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 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如需补正材料应一次告知申请人;

3、办理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考核

由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生产地址的现场,进行生产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审核发证

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9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其它:

受理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具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7、相关产品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及时间: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

地址:合欢路2号二楼质监局窗口

电话:68542222*88291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十、监督投拆:

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桃林路1201号

电话:20285323

浦东新区市民中心

地址:合欢路2号

电话:68546834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二、网上受理:

十三、受理网址:

第三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一、总项目名称:

分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实施机关:

(一)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内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外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考核

由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2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生产地址的现场,进行生产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审核发证

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产品扩项、到期复查、移地生产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本市异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3、申请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4、检定人员数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复印件(适用于首次申请、产品扩项);

6、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7、部分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产品扩项、到期复查和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部分考核)。

8、免于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企业变更、产品扩项及近二年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连续合格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免于考核)。

(二)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单位的证明文件;

2、市局同意企业(或产品)更名免于型式评价函;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4、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5、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第四篇:关于贯彻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苏质技监量发【200】112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目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继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许可行为,推进我省计量产品制造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贯彻“办法”具体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权限

(一)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04号)的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权限。凡制造“目录”中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省局组织考核发证,制造其他计量器具,由各市局组织考核发证。各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承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各市、县局在省局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1、制造许可的申请受理

属省局发证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省局委托各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审查,代表省局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定期统一报送省局。属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由其所辖县(市、区)局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各市局可以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县局做出受理决定。对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后(或决定受理的),定期将有关材料统一报送市局。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应将制造许可的受理条件、申请所需材料、申请办理程序等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方便企业查询。要积极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方便企业办理相关申请。各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地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生产条件的现场考核

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由省局组织考核,其他计量器具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局组织考核。各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办法”规定的时限安排考核,指派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组成考核组,保证考核工作的科学、公正、客观。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要及时将考核材料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许可的决定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考核材料后,应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要求予于许可,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严格计量器具许可范围,规范行政行为

(二)严格许可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范围来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凡列入“目录”的,必须办理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凡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再办理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规范行政行为。各地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行政。要按照省局的要求,使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制造计量器具生产条件的现场考核。在许可证的考核工作中,要实行观察员制度。观察员由组织考核的部门派遣,观察员负责跟踪和监督考核工作的全部过程,并负责将《制造计量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附件1)送达企业。

三、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证后监督

(四)做好发证企业的建档工作。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企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各地要对所发证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企业的管理情况、人员情况、生产设施和检测能力进行调查摸底,组织企业填写《江苏省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管理档案》(见附件2)。各地要建立本地区企业的管理档案,应将企业的相关发证资料进行归档,做到一企一档,省局负责省重点管理企业的建档工作。各地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建档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汇总表上报省局。

(五)加强证后监管。省局和各市局将于每年3月至4月依据《江苏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对全省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市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关情况报省局。2008年监督检查工作从9月1日开始实施。

加强对取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省局将每年组织对取证计量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确保发证产品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各地要加强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监管力度,凡抽查不合格的要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处理。

(六)试行分类管理。按照《江苏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要求,各地要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的初次分类评价工作,并将分类情况上报省局。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后,各地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组织考核企业的管理力度,确保企业的制造条件的持续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每年分类管理工作应与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分类评定结果。

(七)建立对企业自查、许可证巡查和回访制度。企业自查是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内部管理、依法经营、产品质量进行的自我核查和评价。企业对自查情况应进行记录,自查记录将作为企业监督检查的依据材料。许可证巡查是上级质监部门为保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质量对下级质监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的巡回检查。回访是对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获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实施的现场核查。

省局每年将组织对各市许可证管理工作和相关企业进行巡查工作。对各市局的巡查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企业档案是否完整;二是分类管理工作是否执行到位;三是证后监督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四是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企业法制计量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要求;二是企业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手续;三是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各市局应对本市发证企业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工作可以和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

回访主要是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企业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回访中仍存在同类问题的单位,省局将取消该地许可证管理工作资格,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四、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和帮扶,促进全省计量产业快速发展

(八)构建服务体系,促进集聚发展。对有产品区域特征的地区,要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化、网络化、开放式的服务网络。引导和鼓励企业集聚发展,扩大区域产业优势,推进区域计量产品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形成良性竞争局面,增强区域产品竞争力。

(九)对制造计量器具企业实行鼓励政策。对开发出新产品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获得国家名牌、国家免检的企业,省局将实行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由省局制定。

五、工作要求

(十)各地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工作中,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企业到指定单位接受有偿咨询,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申请和受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省局将取消该地发证资格,并委托其他地区代为行使许可权。

(十二)省局将建立全省考评员信息库,加大考评员队伍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对考评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考评员的素质和能力。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7月1日起,有效期未届满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后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延续。

第五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新申请)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新申请)

* 审批事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新申请)

* 事项编码: 003591483A03010*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国质检量[2004]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基本条件:(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申请材料:

1、所申请项目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如生产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场所不一致时,需提供生产场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3、生产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

A、生产场地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和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B、生产场地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场地所有者产权证明和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4、出厂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5、自查情况表及企业承诺;各1份

6、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开始->受理->审查->办理->审核->审批->决定->制证->结束过程图释: 受理 →专家评审→ 处室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结束办理期限: 2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发改价格[2005]711号)考核费——每个型号150元,每个系列1500元,证书费10元。受理部门: 省质监局 计量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147号15楼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冬季)/15:00至18:00(夏季)

联系方式: 059187841832联系人: 林勇

监督投诉: 05918784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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