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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共5则)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0-7289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3 09:26: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2005-05-17 【生效日期】2005-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千龙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33号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针对现阶段经常项目项下收汇特别是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对经常项目项下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规范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的真实性审核。?

二、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依据本通知和现行有关收汇、结汇管理规定为收汇单位办理相应结汇或入账手续。?

三、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下列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由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的专项外汇账户──待结汇账户:?

(一)预收货款;?

(二)转口贸易收汇;?

(三)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四)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捐赠、国际汇兑等性质的境外汇款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直接进入相应的经常项目特殊账户。?

四、待结汇账户的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同一收汇单位待结汇账户之间的外汇资金原币划转,以及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结汇。?

五、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暂不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

六、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出口预收货款的,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核销单正本银行签注栏上签注对应的结汇金额、日期。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

(二)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转口贸易合同上签注对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三)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

(四)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的,凭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在核销单正本银行签注栏上签注对应的结汇金额、日期。?

(五)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经常项目下其他款项的,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

(六)银行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时应留存相应单证原件或复印件。?

七、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对外支付按照现行有关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同一收汇单位待结汇账户之间可以办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转出方银行在办理待结汇账户之间外汇资金原币划转手续时,应在附言栏签注“待结汇账户资金划转”字样。?

待结汇账户与同一收汇单位待结汇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以及其他单位的外汇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划转。?

八、在预收货款入账或结汇后,收汇单位向银行申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银行应审核收汇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核对核销单编号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注的核销单编号一致后,在核销单银行签注栏上签注对应的收汇金额并加盖业务公章,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九、出口预收货款、转口贸易收汇结汇或入账后因故申请退回境外的,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有关规定严格审核。?

十、银行应当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收汇地外汇局报送待结汇账户的开户、收付汇、结汇及余额情况(格式见附件1)。各地分局应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报送待结汇账户的开户、收付汇、结汇及余额情况(格式见附件2)。

十一、外汇局要加强对已收汇未核销数据的清理,对大额、超期的已收汇未核销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异常情况的分析、核实、排查,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及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处。?

十二、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结汇手续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报表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处罚;银行、进出口单位违反本通知其他规定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处罚。

十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十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预收货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

预收货款

发表于:2010-11-3 15:24:49 发表者:外汇局

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企业预收货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先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teniu.cc),办理预收货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方可办理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

项目活动一:预收货款贸易信贷登记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企业合同登记。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的,应于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出口合同中未约定预收货款条款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企业应于收到预收货款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2.企业提款登记。企业收到预收货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前,应先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3.企业注销登记。已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项下货物出口完毕或出口退汇后,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1.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注意事项:

(1)一笔货物出口合同项下分多次收到预收货款的,企业只须办理一次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无须对同一货物出口合同进行重复登记;

(2)预收货款合同登记中,登记的信息须符合货物出口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其中“合同金额”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的总金额;“预收货款总金额”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将要收回的预收货款总金额。预收货款收汇计划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预计每次预收货款收回的日期、币种及金额等信息;

(3)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完毕需要修改或删除的,可以利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合同登记修改或删除功能进行修改、删除;

(4)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与境外经济主体货物贸易产生预收货款时,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与境内经济实体货物贸易产生预收货款则无须登记;(5)企业出口买方信贷下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企业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2.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注意事项:

(1)企业只需对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对货物报关出口后的收汇或服务贸易等非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无须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只须对单笔出口收汇中预收货款部分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出口收汇贷记通知中不属于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非货物贸易项下收汇无须办理提款登记手续;

(2)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应符合预收货款实际收汇情况,其中:“收汇的国际收支申报号”指该笔出口收汇贷记通知或涉外收支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收汇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未扣除银行手续费的金额;“该出口项下预收货款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中属于预收货款的金额;

(3)同一出口合同项下收到多笔预收货款,在第二次及之后收回预收货款并进行提款登记时,应在同一合同登记序列号下进行提款登记;

(4)多笔出口合同对应一笔预收货款时,应在办理第一笔合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利用追加提款登记功能对其他合同的预收货款进行提款登记;

(5)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只能在当天进行修改删除,隔天即不能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操作;

(6)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回的外汇现钞,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7)若企业预收货款资金来源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而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时,可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号替代国际收支申报号填入;

3.预收货款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

(1)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时,企业使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或其他出口凭证、出口退汇凭证应与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已办合同登记、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相对应;

(2)货物出口报关项下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时,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注销登记页面选择出口报关项下预收货款注销登记功能进行注销;邮寄、出口退汇等无出口关单项下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应在系统注销登记页面选择无出口关单项下收货款注销登记功能进行注销;

(3)企业预收货款注销登记只能在当天进行修改删除,隔天不能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操作;(4)企业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含)天仍然没有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应按照规定接受处罚并将预收货款原路退回,预收货款退回后按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5)已登记非美元预收货款,若因非美元币种对美元汇率发生变动导致不能按照货物出口报关金额进行注销的,可以在预收货款出口报关金额5%浮动范围内调整预收货款注销金额,最终能全额注销实际需注销的预收货款金额即可;

(6)预收货款注销登记主要指注销预收货款提款登记记录,不得删除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记录;

(7)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所填信息应与企业货物出口报关单或其他货物出口凭证相对应。以货物出口报关单注销已登记的预收货款时,“出口金额”指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出口总金额;“注销金额”指该出口报关单项下用以注销对应的已登记的预收货款金额;

4.其他注意事项:

(1)预收货款登记管理企业违规行为包括:①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的;②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含)天仍未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为违规对外借款的;③未经外汇局批准,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不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④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2).企业收到预收货款外汇收入后,参照即期收汇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与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办理出口收汇联网核查, 以及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

项目活动二: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

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是指经企业及有关外贸经营者申请,开户银行将待核查账户中预收货款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其他经常项目账户,或经外汇局批准办理退汇等外汇支出。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出口单位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出资金之前,应准备如下资料:(1)《出口收汇说明》(见附件一);(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2.到银行办理联网核查。出口单位根据真实贸易背景,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交银行,银行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

3.银行为企业结汇或划出资金。联网核查完成后,银行根据企业要求将相关外汇资金结汇为人民币资金,或者划入企业经常项目账户。【注意事项】

1.结汇或划出的预收货款不得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到的本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及外汇局为本企业核准的临时预收汇额(即特批预收货款额,见项目活动四)之和;

2.企业结汇或划转待核查账户中预收货款资金,既可凭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临时的预收汇额(即特批预收货款额)办理,也可凭中国电子口岸显示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办理,但不得凭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可收汇额、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其他贸易方式出口可收汇额等其他类别的可收汇额度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3.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一般根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及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自动生成。若企业由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不足,在企业贸易背景真实的情况下,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比例或核定临时预收汇额;

4.企业收到非美元预收货款,因汇率发生变动原因导致实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不足以完全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的,以中国电子口岸实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为限额办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

5.企业应到开户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的结汇或划转手续。

项目活动三: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书面申请(参考格式见附件三: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2)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3)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

2.提出调增申请。上述资料送交外汇局审核。

3.完成调增手续。外汇局通过审核企业基本信息,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认定预收货款与实际出口真实一致后,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调增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注意事项】

1.企业应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申请;

2.企业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应具备以下特点:有真实的出口收汇历史记录、客户关系长期稳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行业认同度较高、贸易结算方式特点明显及预收货款规模相对稳定等;

3.所有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4.除特殊原因外,企业申请调增比例距上次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时间不低于3个月。

项目活动四:申请出口项下临时预收汇额

【操作流程】

【操作步骤】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书面申请(参考格式见附件四: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收汇额的申请);(2)关于临时收取预收货款原因的说明材料;(3)企业已签定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提出临时预收汇额申请。上述资料送交外汇局审核,外汇局对企业确因特殊情况在核定的最高预收汇比例内仍不能满足货款结算要求的,根据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审核。

3.完成临时预收汇额申请。外汇局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同意核准临时收汇额的,将核准的临时收汇额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录入;若不予核准,向企业说明原因。【注意事项】

1.企业应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临时预收汇额申请;

2.外汇为企业核定的临时预收汇额不能重复使用,只能一次性使用; 3.企业申请预收货款临时预收汇额前,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4.除船舶和大型成套出口设备外,企业申请临时预收汇额,预收货款实际收汇日期与办理提款登记时注明的对应货物出口日期相差不得超过半年;

5.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5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6.所有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68号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2006-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远期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外汇局可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其出具加盖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远期证明》。

三、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帐管理制度。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五、外汇局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传输出口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

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综发【2008】122号 【发布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2008-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解决因专营商品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而发生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银行无法对相应收汇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因专营商品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而发生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收汇单位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经外汇局核准后,收汇单位可持《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单位的操作员IC卡以及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银行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在出口单位相应出口可收汇额范围内,为收汇单位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手续。

外汇局办理上述核准手续后,应留存收汇单位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专营商品或总、分(子)公司关系的出口业务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和31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出口单位收汇单位、联网核查单位必须一致。

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已签订出口合同且合同规定在 2009年1月1日以后收汇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签订出口合同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三、经外汇局批准实行集中收付汇的企业适用本通知。

四、收汇单位因合并、分立导致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综发【2008】120号 【发布日期】2008-07-21 【生效日期】2008-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8年7月14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开始运行。系统运行后,由于两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及系统赋予部分企业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初始值较小或为零,致使这些企业7月14日后收到的预收货款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针对此类问题,现就两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二、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三、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特此通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共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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