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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南省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0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10034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1 12:08: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5海南省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0

海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社区类)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2 术语和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2 社区

城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居民住宅区。2.3 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内对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组织。

2.4 社区消防工作站

依托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建立的社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组织。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物业服务企业每日应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对鳏、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3.1.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组织验收。3.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3.2.2社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3.2.3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a)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b)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2.4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社区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3.2.5社区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站和消防志愿者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b)使用社区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呼叫、组织、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d)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鳏、寡、孤、独人员; e)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3.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3.3.1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居民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3.3.2物业服务企业应掌握社区鳏、寡、孤、独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

3.3.3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3.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4.1 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民消防教育,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3.4.2 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本社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c)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

3.4.3 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用电、用气、用火;

b)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c)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 d)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发现火灾立即报火警;

f)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4.4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社区内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a)在社区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提示居民加强家庭防火,做到楼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出门做到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

b)在小区显著位置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牌;

c)利用社区文化活动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4 达标判定

4.1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4.2自我评定不合格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4.3自我评定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4.4 单位自我评定方法:

a)随机提问5至10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b)随机设定起火点,查看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

c)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档案资料、记录是否齐全;

d)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社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b)消防车通道搭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c)防火公约、消防安全标志未按要求设置的; d)消防宣传教育未开展的;

e)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4.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照4.4、4.5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二篇: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二 建设要求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社区消防工作站每日应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对鳏、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社区消防工作站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社区消防工作站负责人应组织验收。(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2、社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手摇式火灾警报器等消防器材。

3、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a)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b)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社区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5、社区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站和消防志愿者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b)使用社区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呼叫、组织、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d)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鳏、寡、孤、独人员; e)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社区消防工作站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居民和社区单位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2、消防工作站应掌握社区鳏、寡、孤、独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

3、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社区消防工作站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消防教育,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2、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本社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c)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

3、社区消防工作站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用电、用气、用火;

b)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c)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 d)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发现火灾立即报火警;

f)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a)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民防火公约; b)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楼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提示牌;

c)利用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其他消防安全标志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录A设置。三 验收

1、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2、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b)提问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员工5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c)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d)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合格: a)员工不懂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 b)社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c)消防车道搭建建筑物、设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d)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e)没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4、经验收合格的社区,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合格凭证”。

第三篇: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动社区和村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居(村)、民住宅区。

第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置消防工作室,将消防工作室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并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配备设施、器材和装备,做好消防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消防工作室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和村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六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每日应对居(村)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管理单位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社区和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一)社区和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社区和村的灭火力量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二)使用社区和村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四)协助组织火场警戒,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社区和村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居(村)民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室应定期上门为辖区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后,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工作室人员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八条

消防工作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村)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社区和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119)、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与方法。

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室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居(村)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与方法;

(二)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可燃物清理相关规定;

(五)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的方法;

(六)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区和村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一)在社区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益消防宣传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安全防火”提示牌;

(三)利用社区和村内文化活动站、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对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

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二)提问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至少 5 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三)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被提问人员不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等消防安全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人数 90f0 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车通道不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四)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五)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社区(村)”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取消其达标资格,并及时收回已发证书或牌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四篇: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二 建设要求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社区消防工作站每日应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对鳏、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社区消防工作站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社区消防工作站负责人应组织验收。(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2、社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手摇式火灾警报器等消防器材。

3、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a)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b)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社区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5、社区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站和消防志愿者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b)使用社区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呼叫、组织、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d)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鳏、寡、孤、独人员; e)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社区消防工作站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居民和社区单位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2、消防工作站应掌握社区鳏、寡、孤、独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

3、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社区消防工作站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消防教育,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2、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本社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c)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

3、社区消防工作站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用电、用气、用火;

b)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c)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 d)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发现火灾立即报火警;

f)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a)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民防火公约; b)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楼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提示牌;

c)利用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其他消防安全标志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录A设置。三 验收

1、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2、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b)提问消防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员工5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c)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d)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合格: a)员工不懂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 b)社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c)消防车道搭建建筑物、设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d)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e)没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4、经验收合格的社区,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合格凭证”。

附录:

名 词 解 释

1、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4、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5、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6、易燃易爆场所

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 50016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7、社区

城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居民住宅区。

8、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内对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组织。

9、社区消防工作站

依托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建立的社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组织。

第五篇:1海南省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0

海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宾馆、饭店类)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客房2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和建筑面积200 m2以上的餐饮场所。2 术语和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of fire safety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2.2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control forc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3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control forc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2.4 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宾馆饭店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3.1.2宾馆饭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参见附录A。

3.1.3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3.1.4宾馆饭店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b)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c)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d)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f)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g)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i)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j)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l)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5宾馆饭店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餐饮等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宾馆饭店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3.1.6 宾馆饭店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f)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1.7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自查。

3.1.8 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进行岗位自查,包括下列内容:

a)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d)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3.1.9 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自查,包括下列内容:

a)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 b)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c)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d)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e)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3.1.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3.1.11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并根据需要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3.1.12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3.1.13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

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宾馆饭店应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3.2.2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 演练,抓好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3.2.3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3.2.4员工发现火灾应及时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灭火; c)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3.2.5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 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通知、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关闭房门并在房门上作统一记号;

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6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3.2.7 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宾馆饭店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3.3.2宾馆饭店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3.3.3 宾馆饭店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

3.3.4 宾馆饭店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

3.3.5火灾发生时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顾客正确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3.3.6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3.3.7

宾馆饭店应当组织开展疏散逃生演练。

a)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b)组织演练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教育培训; c)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应当通知宾馆所有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d)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宾馆饭店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

3.4.2宾馆饭店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3.4.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其他单位每年至少一次。3.4.4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3.4.5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常识;

b)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3.4.6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a)岗位职责制度;

b)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c)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4.7 宾馆饭店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提示性标志。如:在客房等显著位置提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b)警示性标志。如:在客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警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在房卡取电插口处警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

c)禁止性标志。如:在客房显著位置提示“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提示“安全出口严禁上锁”。3.4.8 宾馆饭店要设置“三提示”标志,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挂图、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开启时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4 达标判定

4.1宾馆饭店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4.2评定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4.3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4.4依据本标准要求,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b)按3.4.4、3.4.5、3.4.6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e)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b)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c)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d)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e)未按本文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f)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4.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照4.4、4.5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A.1 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b)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c)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d)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e)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f)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A.2 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b)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c)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d)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e)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f)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g)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A.3 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b)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c)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d)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e)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f)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

g)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h)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A.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b)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接到火灾动作信号之后自行关闭。

c)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d)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e)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f)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g)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A.5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b)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c)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d)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A.6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b)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c)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e)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f)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g)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参考文献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消防管理规定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654-202_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202_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 703-202_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5海南省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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